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9月_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论文

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9月_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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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最近,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国际论坛都非常重视,特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一套公司治理的标准方针,帮助一些政府评估与改进他们国家在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条例框架方面所作的努力,并为股票交易所、投资人、公司和其他在发展良好的公司治理进程中起作用的相关伙伴提供指导和建议(注: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方针”,1999年6月发布。)。

作为提供监管成果的一部分努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各银行监管当局的一个委员会,是1975年由12国集团中央银行领导组建的。它由以不同国家二级行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所组成,这些国家是: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联合王国和美国。它经常在常设秘书处所在地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开会。)主动吸收监管体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监管者在提供监管指导,以促进安全而规范的监管方面的经验。委员会发表本报告,就是为了强调各银行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导方针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注意委员会报告中提供的那些公司治理的成果,并为各银行及其监管者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新课题。

如果规范的公司治理没有到位,银行监管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银行监管者殷切希望每一个银行机构都实行有效的公司监管。监管经验强调,每一个银行内部在自行负责、自我制约和自求平衡方面应达到适当的水平。简言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将使监管者的工作变得非常容易了。规范的公司治理有助于银行管理和银行监管之间工作关系的协调。

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关于规范做法的报告,强调银行必须建立其运作战略,并确立在实施这些战略中的自我负责制。此外保持现有信息决策与行动的透明度与自我负责密切相关,因此市场参与者需要足够的信息,对银行的管理作出判断。

本指导方针还涉及到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所组成的管理部门的结构问题。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的功能,各国在立法和条例的框架方面还是很不一致的。在有的国家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等于没有什么可实际执行职能的监事会;而在另一些国家,委员会却有广泛的权限,它还负责制定银行管理总的框架。由于有这样一些差别,本报告中使用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的概念,并不是特定的法律上的解释,而勿宁说是在一个银行内部给两个决策功能粘贴标识。在报告中,这样处理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有时也可看作是公司治理“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将本报告提供给全世界的银行监管当局,相信这样做会支持监管者促进他们的国家采用对银行机构实行规范的公司治理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各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的不同结构方式,本报告鼓励各种实践,因为它能增强不同结构下的公司治理。

银行的公司治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告,对公司治理下的定义,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它的董事会、它的股东和其它利益关系各方之间一系列的关系。公司治理还提供一种组织结构,通过它确立起公司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和监测业绩的手段。良好的公司治理将为委员会和管理层追求目标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便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对有效的监管也有利,从而鼓励公司更有效地使用资源”。

银行在任何经济中都是一个关键因素,它们为商业企业提供融资,为广大公众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为支付系统提供结算服务。此外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一些银行还可提供信贷和清算的便利。银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表达,即银行是真正的受到普遍调控的产业,银行相当于是政府的安全网。由于银行的特殊重要性,银行应当建立强有力的公司治理。

从银行产业来看,公司治理还包括这样一种规则,各个机构的业务与事务要由他们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来管理,因为它们涉及到银行如何处理以下一些事情:

*确立公司的目标(包括为所有者提供经济回报);

*管理日常(DAY—TO—DAY)的业务运作;

* 考虑经认可的不同利益关联者(包括雇员、供应商、客户、社区)的利益(注:“利益关联者”包括雇员、供应商、客户和共同体。由于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以及金融系统中银行的特殊作用,监管者和管理者也都是利益关联者。);

*协调公司的活动及行为,以便银行能安全、依法合规的经营;

*保护储户的利益。

巴塞尔委员会最近发表了几份专题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均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些专题报告包括:利率风险的管理原则(1997年9月),银行机构的内控系统(1998年9月),加强银行的透明度(1998年9月)和信贷风险管理的原则(1999年7月作为参考性文件提供)。 这些报告突出强调作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基础的战略与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的价值准则、 指导规范和其他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及保证贯彻上述准则的制度;

*一个表达明确的公司战略,借此衡量企业的成就与个人的贡献;

*涵盖公司各个层面的明确的职责分配与决策机制;

*在董事会、 高层管理部门和审计人员中建立起一种互动和合作的机制;

*强化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内部与外部的审计功能, 独立于业务系统的风险管理职能和其他制约、平衡系统。

*专门的风险监控,在这些风险中,利益冲突可以是很特殊的, 包括与银行有利益关联的贷款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与大股东、高层管理部门或公司内部关键的决策人(即销售人员)之间的业务关系。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上和管理上的激励要采取适当的方式, 对业务系统的管理人员和雇员,也要以补偿、提升或其他认可的方式予以回报。

*要有适当的内部信息交流和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现实是,不同的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治理结构,这反映了对结构问题没有普遍正确的答案,法律也不必强求国与国之间的一致。认识到这一点,银行机构实施规范的治理时不必考虑其形式。有四种主要的监督形式,为了保证适当的制约与平衡,任何银行的组织结构中都将包括:(1)董事会或监管委员会的监督;(2)各个业务领域以外的个人所行使的监督;(3)不同业务领域的直线监管;(4)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审计职能。此外,称职的关键人物的确定也很重要。政府作为银行的股东就有可能改变银行的战略和目标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因此规范的公司治理的总方针也会有利于政府所有的银行。

规范的公司治理的做法

如上所述,监管者殷切希望银行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下面讨论银行机构如何吸取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并提出有助于防范问题发生的几种做法的相关建议。这些做法应被看作任何一种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

建立贯穿整个银行机构的战略目标和一整套公司的价值准则

当一个机构没有战略目标时,要指导其活动是困难的。因此,董事会须建立起指导银行进行活动的战略,并在为自己、为高层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确立基调和树立公司的评估准则方面起带头作用。这些价值准则的认可和及时而坦诚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准则禁止在公司内部事务与对外往来中贪污腐败、行贿受贿,这一点非常重要。

董事会必须保证高级管理层在执行政策时,禁止(或严格限制)可能降低公司治理质量的行为和关系,诸如:

*(出现)利益冲突;

* 给官员和雇员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谋私行为(即内部照顾应限制在与市场条件相一致的范围内,限制在某种贷款范围内,内部人的照顾报告要由董事会做出规定并提交内部和外部审计员复审);

* 对有关系的伙伴和其他偏爱的实体提供优惠条件(即以极优惠的条件贷款,贪图交易上的便宜,放弃收取佣金);

必须建立起董事会监管政策的实施程序,并确保出现偏差时向相应层次的管理部门提出报告。

设置并执行明确的贯穿整个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的界限

有效率的董事会应为他们自己和高层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权力与关键的责任。他们还应当承认没有详细规定的义务或职责模糊可能造成经过迟缓的或弱化的反应后,最终使问题激化。高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职员设置责任制,但也必须承认,董事会对银行的行为具有最终的责任。

保证董事会成员能胜任其岗位职责,对自己在公司治理中的任务有清楚的了解,并能避免来自管理部门和外界关注干预的影响

董事会对银行业务的运行和财务状况负有最终的责任。董事会必须及时获得基本上足够的信息以判断管理行为。一批有效率的董事会成员应当能够独立于管理部门、大股东和政府部门作出判断。包括胜任的董事会成员(非银行管理层成员)、监管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中相分离的审计委员会,它们从其他商务中寻求新的前景,为改进管理指出战略方向,洞察分析当地的条件。胜任的外部董事在公司处境艰难的时候也可能成为管理活动的重要资源。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自己的活动,判定可能的或已经存在的弱点,采取相应的正确的行动。董事会将加大银行的公司治理力度,当他们:

*认识到其监督任务并对银行及其股东应有“忠诚的责任”时;

*对于银行的日常管理能行使“制约与平衡”的功能时;

*有权质问管理层并对管理层的直接解释感到满意时;

*在推介从其他条件下取得的经验时;

*提出不带偏见的忠告时;

*职权不过分扩张时;

*在他们的活动中试图避免与其他机构发生利益冲突, 也不想对其他机构作出承诺时;

*定期地与高层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碰头, 以制定和审批各项政策时;建立朝着公司目标的联络并监视其进展时;

*当他们不能提供客观的咨询而暂不作出决策时;

*不参加银行的日常管理时。

在一些国家,银行董事会发现,设立专门机构是有好处的,如:

*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高层管理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这项任务包括从高层管理部门收取定期的有关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银行内部与外部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 审批他们的任命和解雇,检查和审批审计的范围和次数,接受他们的报告并保证管理部门对认为是管理上的弱点、与政策法规不符的及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地采取适当的改正行为。当吸收外部的银行或金融专家参与组成委员会时,委员会的独立性会得以增强。

* 补偿委员会——对高层管理部门和其他关键人员的酬劳进行监督,并保证这种酬劳是和银行的文化、目标、战略与管理相一致的。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的效率与方向进行重要评估, 并指导董事会成员的更新与替换。

保证高层管理部门进行适当的监督

高层管理部门是公司管理的关键部门。当董事会为高层管理人员设置制约与平衡时,同样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将承担对在关键专业业务领域和工作系统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任务。甚至在非常小的银行里,关键管理部门的决定也应由超过一个人来做出(即所谓“四只眼睛的原则”)。管理上应当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高层管理人员过度地参与业务系统的决策;

*高层管理人员被指派去管理其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知识的领域;

* 高层管理人员因生怕失去那些成功的关键雇员而不愿对其实行监控。

高层管理部门是由核心官员小组组成的并对银行负责。这个小组应当包括这样一些个人:首席财务官员、部门主管和首席审计员。这些人必须具有必要的管理业务的技术,在他们的监管下,能够在该领域中采取适当的措施管好那些关键的个人。

有效地运用由内外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工作指导,认可他们所提供的重要的监控作用

审计员的作用是公司治理过程的要害所在。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的效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到提高:(1)承认审计过程的重要性, 并将这种重要性贯彻到银行中去;(2 )采取措施强化审计员的独立性并完善其形象;(3)以及时和有效的方式运用审计员发现的结果;(4)通过审计员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确保首席审计员的独立性;(5)聘用外部审计员评判内部管理的效率;(6)要求及时纠正审计员提出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应当认识到,内部和外部的审计员都是他们极为重要的代理人。特别是,董事会应当运用审计员的工作成果,因为他们是对从银行的运行和操作的管理中取得的信息进行独立检察的一项工作。

保证报酬办法与银行的职业道德标准及与银行的目标、战略和管理环境相一致

对实现业务战略有关的激励补偿的不足,可能会导致或鼓励管理人员只关注银行的短期盈利,而忽略短期或长期的风险后果。这种情况特别是在销售人员和信贷员中可以见到,同时也会给其他后援人员带来负面的影响。

董事会将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的报酬,并确保这种补偿同银行的文化、目标、战略和管理环境相一致。这将有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为银行的最大利益而行动。

为了避免产生激励方面过分的风险,在总的业务政策尺度内,建立起新的标准,按照这种办法,他们不应过分依靠短期行为,诸如短期交易所得。

对公司治理的指导要公开透明

正如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透明度的报告中所述,当缺乏透明度时,就难于使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恰如其分地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操作负责。在股东、市场参与者和一般公众没有获得足够的银行组织结构与目标的信息,以此作为判断正在管理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效率的地方,就会发生上述的问题。

提高透明度可以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因此,以下领域的情况向公众披露是必要的:

*董事会的结构(规模、成员、资格、各委员会);

*高层管理结构(责任、报告系统、资格和经验);

*基本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法人实体结构);

*关于银行的激励结构信息(酬劳政策、现行的补偿办法、 额外津贴、股票选择权);

* 与关联公司交易的性质与范围(注:例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有关系的伙伴指的是“能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这些关系包括:(1)母子公司关系。(2)共同管理的实体。(3)合伙人。(4 )通过所有权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及与他们家庭有密切关系的人。(5)关键的管理人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期望披露的范围应当包括:(a)现行管理关系的性质, 即便过去与有关系的伙伴之间有过交易。(b )和有关系的伙伴集团正常交易的性质与数额(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条有关系的披露)。)。

保证规范的公司治理有一个能得到支持的环境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职责要落实到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身上,但公司治理要能够得到推进,还要有若干其他的途径,其中包括:

*政府——通过法律;

*证券管理部门、股票交易所——通过披露信息和上市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同董事会、高层管理部门相关的准则;

*银行行业协会——通过自愿的行业方针、 协议相关的首创精神和公布规范的案例。

例如公布一些法律案例可以使公司治理得以改进,这些案例包括诸如保护股东权益,加强合同的效力,还包括提供这样一些服务,如澄清治理的任务,保证公司在摆脱贪污、行贿受贿的环境下发挥作用,以及运用法律规章及其他措施使管理者、雇员和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所有这些都将有助于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形成法治环境,以支持规范的公司治理和相关的监管的积极性。

监管的任务

监管者应当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其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应当期望银行实施包括适当的制约与平衡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应当特别强调责任心与透明度。监管者应当决定,董事会和特别机构的高层管理部门人员应有相应的措施确保其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运行负有最终的责任。因此,监管者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银行进行恰当的治理,对任何经他们监管努力而发现的问题,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当银行出现风险而又未能采取措施或控制时,监管者必须提请董事会负起责任并及时采取改正的措施,监管者必须聚精会神地盯住任何有关银行经营管理恶化的预警信号。他们必须考虑给银行发出关于规范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并在确实需要的地方采取正面的积极的行动。他们还应找出公司治理其他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规范的公司治理应当考虑到所有股东的利益,其中包括储户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因此,监管者必须做出判断,各个银行在指导自己的业务时应当采取不损害储户利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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