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客观论文,流派论文,中国论文,法学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目前并不能说已经形成了法学流派,或者说已经形成了任何流派性质的法学思潮。但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或潮流,就是形成主流意识,引导学术方向。就此而言,中国需要一批法学精英提供法学原理,显示学术气魄,完成制度改革,健全法治社会。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命题之一,即为探索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形成中国特色的学术流派。
一、求知之路——中国法学流派产生的主观要件
在当代,中国法律与法学事业蓬勃发展,开拓了自近代以来的全新局面。包括:其一,立法明显增多,对法律的运用、解释、注释成为必要;其二,独立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开始形成,在法律操作实践中需要法学思维的理论指导;其三,大量法学著作、论文、课题在高校以及研究部门涌现,外国的作品也扩展了中国法学家的视野;其四,法学教育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法学家与法律人为法学研究储备了力量。但上述状态只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本形式条件,并不表明中国法学流派创建的全部要素已经具备。依笔者之见,学派的形成首先需要具备下列主观条件:
1.法学精英:法学流派产生的主体因素
首先,法学流派的形成有“主体”问题。法学大家、法学权威、法学精英是法学研究领域的杰出人物,法学流派正是由这些人物靠自己的思想、学说、观点汇集而成的一种潮流。
按照精英理论,一个社会存在许多阶层和职业,那些成功达到每个社会阶层和职业顶点的人就是精英。① 表现在法律领域,法学精英通常由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们构成,他们作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力量,能在法学界取得非同寻常的主导地位,释放较大的能量。例如,在罗马时代,法学研究就是以“职业法学家”为主体蓬勃发展的一种事业;在美国,法律家成为独立战争的领导力量,又作为现代政治体制的推行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载于1930年的《中国法学思想之国际地位》一文,提出中国近代以后30余年经过了“学习”、“合作”、“领袖”三个时期。在学习时期,“代表人物之著者,有沈家本、伍庭芳、董康等,其特征是尽量急进之吸收”;在合作时期,代表作品被认为当首推王亮畴先生的英译国民著作;在领袖时期,出现了“法学大家”吴经熊,吴氏的《法学论丛》问世“不数月而轰动欧美,跃居领袖之地位矣。”② 此段论述,把中国法学归功于个别学术领袖,观点虽有值得磋商之处,但却表明法学发展的确靠一代学术精英们奠定根基。庞德在20世纪40年代考察中国时也曾谈到:“中国有很多才能卓越的法学家、官员、法官以及法律教授。我并不怀疑他们的能力,能使这进一步推进。所以我要说,相信你们自己。除了中国人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够创造出一套中国法律的合适的制度。”③
时至今日,法学家参与政治与法制改革实践的机会已明显增加,他们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也大大超过普通学者。尤其80年代以来的一批法学家,已自觉与不自觉地承担起支撑中国法学这幢未成大厦的历史使命。他们对“法学幼稚”的批评非常敏感,甚至感到羞愧和愤慨;他们视法律为自己的生命,法律和法学在他们的思维中已非常神圣;他们具有敏锐的学术能力,并有着获取智识的挑战和进行创造的冲动;他们不仅在“研究学术”,也在引导着法学研究方向,法学事业靠他们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开山创派。而且,历史的使命感也鼓舞了他们去奋斗、去坚守、去苦读、去著述,高谈阔论之中形成了一些颇有见地的法学原理。我们敬佩这些法学界的先锋,他们是中国土壤上培养起来的学术骨干,也可能成为未来法学流派的创始者。
但当代中国,仍然不能说我们有了引领法学潮流的学术大师,更不能说我们有了世界级的法学家,中国法学流派的产生还缺乏成果卓著的法学家“主体群”和“带头人”。于是,人们只能在对未来的渴望中,期待中国法学家能够成长,期待中国的学术力量能够成长,期待我们为之自豪的“自己的”法学流派能够成长。
2.核心理论:法学流派创建的基本标志
法学流派必须具有的另一个性质,是提供一种占据人们思维空间的核心理论体系,这一核心理论体系又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能够通过思想的魅力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现代法治社会,“制度”、“体系”、“规则”、“范式”、“形态”等人类社会关系的必需品,往往通过某种思想学理来表现,最终需要通过一批伟大的作品来体现。因之,现代法学家要想成就一番伟大事业,就要出炉一批伟大作品。从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到现代学者罗尔斯的《正义论》、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都是一些脍炙人口的经典之作。可以说,没有这些作品,就没有法学家学说的载体,也没有其观点的深邃影响力。由此推论,法学派别的形成也需要一批优秀的作品,这些作品代表着学术的前沿、声望和荣誉,也表明法学家为法学知识体系作出了贡献,并构成一种“权威主义的知识传统。”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道路上,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作品的数量,没有一定数量的学术产品烘托,难以出台“石破惊天”的成果。权威的著作和论文越多,表明学术的影响越大越深。尤其对于停滞了几十年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人们需要一种学术积淀的过程,以便他人对自己学术的认可,也便于自己对他人学术的把握。在此过程中,法学家希望缔造起一幢“思想帝国”,也只有缔造了这样的“思想帝国”,他们对国家、社会、文化以及后世的影响才堪称巨大。因此,只有在大量的法学作品竞争中才可能形成法学流派。
但另一方面,数量和质量是“一个铜板的两个方面”,作为核心理论的作品还需要有质的要求。依笔者之见,法学家的学术作品不在多,而在新;不在泛,而在精。以世界著名的法学家为例,他们的学术权威往往是由一、两部经典之作而奠基的,其他作品只是点缀之星。而中国当代的学人,有些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以为多出作品才能影响博大和深刻。有些学者发表了百十篇论文,但缺乏一个或数个集中的研究方向,“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天下文章一大抄”,真正意义上的专题性、深邃性、创造性的学术论著比较少,致使研究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持久性和传播力,这是一种学术的失误甚至败笔,也影响了法学流派的形成。进一步分析,学术成果应该是知识的结晶、创造性的劳动,而不是数字的堆积、文字的游戏。因此,当法学家走完了这一段求数量的路之后,必须调整自己的思路,出台那些高质量的成果。中国法学真正期待的,是法学家们能够潜下心来,专心致志,“作一两个学问,出一两个作品。”如果这一两部作品是出自十余年的“心作”,涌动着中华民族的才思、代表着中国人对于法学事业的想象力,我们才说,我们有了世界级的法学大家和法学流派。
接着的问题是:精品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按照笔者的见解,法学精品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二:一是理论本身的相对成熟性和确定性。现代法学研究,已经向着视野博大、设计长远、综合兼容、预测前瞻等方向发展,只有那些概述性强、代表性广的学理才能成为一门学问的先导,如果我们“知名学者”的思想过于跳跃、浅薄、简单,没有稳定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学派的形成就不可能。二是理论本身的重大性和适时性。社会历史已向学界提出了许多重大思想任务,专心于学术的人们不得不投入这“思想的汪洋大海”,重塑观念,发挥能量,关注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果一种理论“显微镜多”、“望远镜少”,“偏于分析”、“罕见综合”,则该理论也只具有短期效应。刑法学家陈兴良就曾指出:“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它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强大生命力,以及面对立法与司法的整个法律活动过程的宏大的理论包容量。”④ 这里,本文并不赞同一种包罗万象的法学体系存在,也不赞同法学的死板和僵化,只是对于中国法学流派尚没有形成提出一点期待——在学术争鸣中形成核心思想的一种期待。
3.学术特质:法学流派形成的内在精神
创建一个法学流派,还要有学术内涵的自身条件,这就是法学研究需要具备一定的特质,在内涵和方法上能够“独领风骚”。而如果说法学原理的创新是法学流派的灵魂和肉体,那么,独特的方法论则是创建法学流派的框架和骨骼,它们构成了人类法学研究不断进步的原动力和催化剂。
首先,有特色的事物才是有生命力的。对于形成法学派别而言,其特质在于它思想观念的创新性;反过来说,创新性是法学研究中最需要倡导的学术品质,倘若某些学术原理有着同根同族的源流或者千篇一律的面容,也就不具有流派的影响与魅力。易言之,法学流派之所以拥有一批学者信奉,之所以能传播于许多国家,之所以能建构社会秩序,正是因为该流派提供了自己的独特学术理念,具有优秀的学术风格,以及选择了现实的学术视角。而且,法学之所以分为学派,就是因为各派之间有着分歧分野。不同的概念、原理、模型、思路,得出不同的结论,既构成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盛景象,又构成人们信仰和遵从某种学说原理的不同标识,还构成一种流派的思想体系与其他流派的思想体系相区别之处。这一论点,还可以从古今法学思想的演化中得到充分证明:罗马法学糅合希腊自然法思想与自身实用主义为一体,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私法学说,因而架起了通向现代社会的桥梁;德国哲理法学的影响力,在于它深奥的哲学原理,提供了人们前进的灯塔、航标和方向;美国宪政学说的伟大,归功于它的革新精神,使人类从封建专制转向公法文明;等等。相形之下,中国法学之所以还不具有流派的性质,原因就在于中国法学的学术特质还没有培养起来。
其次,每一学派与另一学派的区别之处,也取决于方法论的不同。20年代的法学家王凤瀛曾以方法论作为法学发展的先决条件,指出:“苟无适当之研究方法,则非流于盲从,即失于胶执。欲蔚然成为一家言,以之创制显庸,牖世利民,是犹航断绝流而望至于海也。然研究法学之方法,不但为探求真理之门径,亦为贡献社会不可少之工具焉。”⑤ 具体分析,自然法学派运用了哲理思辨、价值判断的方法论,由此而为人类提供了永恒性、普遍性、正义性、自然性的法律标准;实证主义法学派,采纳了调查法、推理法、注释法、经验证明法观察法律现象,阐释了法律的明确性、逻辑性、实然性和权威性;而法社会学派,将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成果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形成了以法律的社会观察为特征的独特体系。今日法学大体分为五种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哲理的方法——于是形成了分析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社会学法学、哲理法学等各种学派。
由此看来,中国学人若想创设流派,需要致力于法学原理的创新和法学方法的选择。在此方面,苏力先生特别强调培养一种具有中国时代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学术创新。他说:今天的人文底蕴就是探索的精神,怀疑的精神,承认传统同时又勇于改革的精神;就是在学术问题上不空谈道德信仰,而脚踏实地地研究解决法律问题的精神;就是求真务实和想象力、抽象力结合,不断超越今天、超越自我的进发精神;就是敢为天下先,同时又准备在新的证据支撑的研究出现时放弃自己昨天观点的精神;就是善于汲取各种知识,面对今日之世界和中国而创造的精神。⑥
4.学术共同体:法学流派传播的人文条件
一种观念、一种理论、一种学说,只有在一定的人群、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被接受,才能成为一种潮流、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构成学派生命力的机体,不是单枪匹马的个别人的观念,而意味着一群信奉某些思想原理的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强大的学术思潮;意味着“研究主体”(法学家)的学说要通过“受众”(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客观实践)中真正发挥引导作用,使学说的“创造者——接受者——社会”三者之间建立起一种链接关系。在此过程中,法学流派不仅向社会贡献着形成学说体系的大师,贡献着他们的核心思想体系,还要贡献出“法律学术共同体”。
从法学家角度看,凡能称为学派的学说缔造者,所发挥的功用决不限于书本上的论辩,更重要的是提供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导向,促进着某些特定时代的法的发展变更以及体制的改良,必然在法学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外部影响力、扩张力和号召力;而凡试图形成一种潮流的人,也都不甘于保持社会现状,有一种改造世界的雄心,预期通过自己的学术体系说服别人,让崇拜者或后继者信奉,发扬光大,推而广之,最终获得一种改制和进化的满足。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的法学研究队伍,把那些拥有才干和技能的人吸引到法学研究的“角色”中来,并对这些人提供优良的条件、权利和声望。
从受众角度看,大众性、社会性和接受度,对于法学流派的形成也很重要。法学的命题源于社会,应该回归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成为普通社会成员都能信仰的原理。因此,建成法学流派确需一批作为受众的追随者,使某种学说能够“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进而在社会中产生重大实力和效力,而这种影响力的程度也是评价学术之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标准。于是,法学研究与法学流派又具有“下里巴人”性质。
从法学功能看,法学流派的思想体系应该具有强烈的诱导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总要受一定思想、意向、目的、动机等心理因素的支配。从事法律活动的人——无论是国家机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人——需要法律和法学所提供的“指令”,而法学流派是原理性、观念性、对策性的科学体系,对于社会成员渴望达成一种行为导向,也即关于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目标、灯塔、舵盘、指南、通道、路径、标尺、模型。尤其在法治建设初创时期,法学研究的指导性与宣传性非常强,它的内在根基或支撑力是大众以及大众所接受的文化土壤环境。这是法学思潮能够引导社会进步的内在的、文化的、主观的基础。
应该承认,在从古至今的历史上,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一种构成法学“学派”的学术势力,传播者、受众与社会之间也难以一时之间形成链接关系,但我们必须“努力”让法学思想具有更多、更广、更深地延传下去的生命力。其努力的形态,既包括社会的支持、专业化的深造以及法学家自己名气和名声的积累,也包括法学教育与法律宣传。特别是当代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众多法学人才的使命,是中国形成法律共同体,并使法学流派发芽、生根、成长、壮大,进而生生不息、代代流传的脉络。
二、时代之声——中国法学流派形成的外部契机
在上述主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必然形成法学流派。这是因为,法学流派的形成还要有外部客观环境。时代背景、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土壤、社会实践、国际交流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所提供的学术自由空气,是养成法学思潮和法学派别的客观要件。
1.学术环境:从“隶属政治”向“法学自立”转变
法学流派是一个独立于其他社会科学并且在内部也有分类分界的范畴。它需要有一个“脱胎换骨”的自立过程,需要有一种源于其他社会科学又独立于其他社会学科的理性环境,需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特色和研究方法。当法学尚未独立或未完全独立之时,法学流派便难以形成。因之,法学流派“是法学独立之产物。”⑦
反观中国社会背景,近代以前的学术活动是螺旋的、简陋的、附庸的,法学一直没有独立地位。历代的律学家与文人墨客只有两条道路可以行走:或者聚集在君主的麾下,为人治专制歌功颂德;或者学说被视为异端,惨遭封杀。这与中国封建大一统的政治结构有关。在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宗法一体的国家结构不允许各种思想体系百家争鸣,法学没有条件成为独立学科。近代以后,中国法学虽有演进,但仍然陷于政治的漩涡之中。清末维新改良、西学东渐,遭遇了保守势力的顽强抵抗,使改良带有浓厚的“托古改制”色彩;20世纪上半期,军阀混战、战中立法,虽有《六法全书》等法律杰作,但政党政治和军事统治又将法律之光遮掩得只留下一丝缝隙;20世纪50~80年代,法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工具”,法学发展中占主流地位的,不是独立的法律观念,而是人治主张、政策指导、长官意志,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法学流派也不可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上的开明开放,学术界内部的竞争机制开始完善,学术吸纳的氛围空气亦在养成。不仅如此,人们渴望法律能在民主宪政、市场经济、人权保障、惩治违法等领域显示越来越强大的威力,也期待法学家能够提供与之适应的法学原理,这些孕育了法学流派诞生的胚芽。以此为契机,政治性的法学研究首先重获生机,应时登场。而带有政治色彩的法学家们对中国前途和命运所付出的努力,使他们的学说具有了下列特性:(1)整体性。作为国家决策者的法学家,需要一种纵横达观的视域、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洞察事变的敏锐性。由此, 政治性法学将自己的关注焦点,主要放在了国家重大问题、根本问题、制度问题、模式问题、决策问题的研究之上。(2)改革性。“制度的创造者一定得是一个政治冒险家。他的任务并非按部就班依法办事……而是带来使后人可能从事‘常规科学’的‘范式转换’。”⑧ 在当代,一些著名法学家已跻身于政治家的行列,或者在政治家身边著书立说,开设讲座,提出立法建议草案,参与司法改革过程,形成重大案件咨询意见等,成为国家机关的“参谋”或“智囊团”,宪政领域、人权领域、司法领域的改革在他们的推动下进行得红红火火。(3)正统性。 政治学派的法学家一般都不激进、不极端、不讥讽、不持破坏性态度,他们的观念是建立在政治意识的指导下和政治制度的容忍范围之内的,总体与现行体制保持着一定的弥合度。
由此可见,政治学和法学的密切联系,是一种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政治学性质的法学思想也有值得忧患之处,这就是在强大的政治力量之下,法学是否仍然为政治学的附庸?在中国,法学思想的根基应该在于社会、在于基层、在于大众,但“社会”没有像国家机构那样完备的组织肌体,没有像公职人员那样法定的强大权力,没有像法律条文那样规范的规则形式,没有像司法机关那样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同道德力量比较弱小一样,社会中所形成的思想力量、精神力量、信仰力量、个人力量,比起国家力量、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军事力量而言,还具有弱小性、间接性的特点。事实上,现代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法律与习惯、政府与公民之间仍然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学家无力去填补这一沟壑,政治性的法学原理也就会成为一种不能完全渗透到社会基层的说教性学说。不仅如此,一些法学家一旦担任行政职务或社会兼职,就易受“政治权力利益”的影响,忙于应对各种事务和关系,无法真正对民众的鲜活生活予以同情和理解,也难以创作出高质量的学术精品;或者过于注重自己的政治身份和地位,开始放弃公平竞争,认同名誉地位排队。这些,无疑是耽误中国创建独立法学流派的体制障碍。
法学研究有它自身的内涵要求和内在规律,有它自己的学术条件和学术团体,有它自己的研究领域和评价体系。因之,现代法学的发展,确需法律的运作日益与政治性因素相疏离,确需法学家作为特殊的职业集团发挥作用,确需一种相对专门化、知识化、科学化的技术标准,确需为法律和法学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学术空间。正如专家所言:中国法学界必须冲破那种人为的政治上的因素所维持的一元独尊的束缚,开始向真正的多元状态回归,“中国法学流派的萌芽能否长成枝条并最终长成枝繁叶茂的大树,这取决于我们的理性、智慧、关爱和宽容。”⑨
2.研究路径:从“翻译文化”向“双向互动”转变
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要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有些学者认为必须走西方化的道路,似乎非此即彼、非我即他、非有即无,一定程度“内耗”了我们自己的实力。这一论题也是研究中国法学出路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代中国,法学研究走的是西方化道路,这也是当时中国法学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在经历了从“文化帝国”衰败下来的痛苦之后,中国学界不得不开始接触西方文明,在西方学术与中国背景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表现为:大量移植西方法律规则,创制了西方模式的中国法典;翻译和介绍西方作品,运用西方的法学原理阐释中国的法律问题;传播西方各法学派别的学术思想,使法学流派这种纯粹在西方养成的潮流逐渐获得中国社会的熟知和认同。这种努力本身就有着积淀人类文明的意义。
但西方化的模式有一定弊端,其中之一,是难以预留出一片给我们自己进行创新的学术空间,也使中国学者短期内不会“另立学派”。上世纪初,就有学者陈启修对此提出了刻骨铭心的批评:“清末维新,法校山集,号称明律之士,遍地皆是。然入其肆,则除翻译书外,国人自著之名作无有也。叩其人,则法学专家无有也。欲从各种法律草案,窥中国法学之程度,则草案皆属翻译,不足为凭。”⑩ 亦有学者萧邦承对“抄袭西方”大加抨击:“三十年来,中国并未闻有什么大的法律学家出现,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尽管多着,而对于中国法律不曾见有一点比较可观的贡献,谁也知道,我国的民法,刑法,差不多全是抄袭别人的而成,这不仅是中国法坛的一大耻辱,而且是中国社会的一大危害。”(11) 虽然,这类批评针对着近代初期的法学景况,且较为严厉和尖刻,但仍然令人警觉、发人深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一直在力求探索法学研究的新路径,但大多数原理依然是西方的舶来品,而这种舶来的思想体系与中国法学属于不同的文化系统。我们借用西方法学原理发表了那么多论文、撰写了那么多专著,究竟达到了什么目标?我们的法学有没有自己的主流、自己的体系、自己的特色?我们提供了什么经验、什么对策、什么指导?这类问题不解决,仍然会受到“法学幼稚”、“质低量微”的批评。不言而喻,当我们的学术与西方的学术有着似曾相识的范畴之时,当我们对于法学问题的讨论还相互模仿甚至抄袭之时,当我们的学术大家尚没有摆脱“沿着他人思路”行走的困境之时,我们就不能说中国已经形成了某种学术流派。
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学的发展道路上,我们既需外力也需内力,外力是外联外引、外部移植,内力是自发自动,自我更新。一方面,法学研究肇始于西方,也成熟于西方,我们需要超越那种“汉贼不两立”的冲突话语,发现某种西方法与中国法的“共同欲求”,尤其在中国制度转轨的时代,在中国法学不成熟的时代,在中国需要更新思维的时代。另一方面,中国创建任何一个法学流派,都需要法学家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立论基础,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表达系统,有自己的学理模式与操作框架,有自己的信息整合和研究成果,否则即难以在本国学界脱颖而出,也难以在世界范围得到认可。
3.中国问题:从“脱离社会”向“尊重国情”转变
历史已经证明,任何学说的生命都维系在一定的社会需要之中,任何学派的形成也都难以脱离它所赖以生存的时间与空间。中国法学在中国社会环境中养成和流传,研究对象必然是中国自身的法律现象、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问题和法律对策。
从时代背景看,现代社会是处于巨变中的社会,中国也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学者用最精练的语言概括了各国社会变革的过程,如梅因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腾尼斯说“从礼俗社会到利益社会”的转变,贝克说“从神圣封闭社会到世俗迁徙社会”的转变,帕森斯说“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转变;还有从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统治到法治国家、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到社会自治的转变等。这种文明演化的翻天覆地的“活生生”事实,给了法学家“活生生”的命题,要求法学研究既要把握历史机遇,又要迎接时代挑战。
在转轨过程中,中国之法学发展、中国之流派形成,有自身的显著特点,这就是:一方面在孕育创新,一方面又不成熟发达,表现在法学研究领域则有几大“硬伤”:(1)时间短促、急于求成之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的法学研究毕竟才发展了二、三十年,处于“断裂带”之后的法学家们,需要花费较大气力,弥补沟壑;需要让外国人了解和熟知中国的思想,以在世界法学论坛上拥有一席之地。这是中国学派难以速成的一个因素。(2)人云亦云、纷争较大之忧。在中国,个人的研究有个人的思路,难以合流为某一“学派”。这种学术的分歧和差异, 既能使法学在竞争中不断进步,也难使诸多的理论相对归依。这被称为“圈内人的挑战”。(3)脱离现状、脱离实际之忧。法学家有时自恃高于社会,敏感而敏捷、自信也自尊,但他们的法学理论往往缺乏对于中国法律问题的深思灼见,也感觉到了一种与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悲哀。(4)批评意见多、改革对策少之忧。批评本身不是目的,更不意味着学术的未来体系或模式,批评只是一种方法、一件工具,甚至有时批评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所以,以建设的议论代替批评的议论,在批评中提供成熟的方案,是法学家最应该思考的。否则,批评就会变成一种近似牢骚的发泄,而牢骚是决不具有生命力的。
基于此,中国的法学家应该把自己置放于国情、社情、人情、地情之内,应该站在一个工人、农民、市民、教师、商人、记者、研究者、甚至局外人的角度,去看待“中国法律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担负起引导社会潮流复归于社会需要的重任,为立法提出对策,为司法提供经验,为公民提供法律指导,为法律人提供法学思考。
宏观概括,“中国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一是务使理论更加深入系统,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方向的哲理性研究;一是解决现实具体问题,追求法律契合社会实际的功利、效益、操作性的应用性研究。具体分析,“中国法律问题研究”须力求实现以下属性:(1)系统性。顾名思义,法学研究必须具有理论意义,关注法学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通过对法学现状的一种宏观把握,建立解决法律问题的纯理论模型。诸如研究国家权威与社会自治问题;权利赋予与权力限定问题;立法模式与司法改革问题;传统法制与现代观念问题;法制改革目标与法律发展规律问题;中国法律的特色道路与法律的国际化问题;等等。(2)专题性。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应该专题性很强,法学家要根据自己的学术优长进行选题,无论是对于民法条款的研究,还是对于金融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对于人格权的研究,还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环境法的研究,还是对于网络法的研究,研究者都要使自己有一条清晰科学的学术思路。(3)部门性。法学家首先应该是研究部门法的专家,要以提供改良部门法的分项方案为己任。例如,作为大陆法系风格的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承担法治使命的法学家们应该在完善民事立法方面付出努力,还应在宪法学、行政法、经济法、科技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领域开辟视野。(4)职业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无疑是一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在内的宏大社会工程。研究者应从法律职业性的角度,将诸如特定法典法规的研究、特定法律模式的研究、特定程序规则的研究、特定社会问题的研究等列入日程。(5)实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立法的数量质量,还是司法方式的改变,都使中国法学有一种应接不暇、难以招架之势。为了回应和解决这些问题,法学研究应该形成一种实用主义的对策,进行法律实验、调查、解释、推理,证明法律的有用性、实效性、操作性。(6)人文性。在中国,法律问题不能仅从法学角度探讨和思维,还必须从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获取营养,获得互助。
4.思维模式:从“一元独尊”向“多元交织”转变
从趋向看,当今世界三大主流学派各执一端,分别抓住了法学研究的一个侧面,即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形式(实证法学派)和事实(法社会学派),它们使法学园地呈现一派繁荣昌明的发展景象。但这三派的原理有优有劣、有得有失、有起有落, 现代西方法学正呈现某种兼采各家学术思想之长的“趋同现象”。例如,以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统一法学”运动,将正统的、非正统的,主流的、非主流的,过去的、现代的种种主张糅合在一起,形成为一种更为庞大的理论体系。
中国的法学研究也一定程度受到这种统一思潮的影响,具有了旁征博引、驰骋千里的性质。一些学者的研究既涉及法的应然性,也关注法的实然性;既在理性思维方面贡献突出,又在某些特殊领域出类拔萃,克服了学术界的最大问题——“走极端”。它表明,各种学说之间并非无法弥合,学术研究应该具备“有容乃大的胸怀”和“否定自满的态度”。在此过程中,法学研究还发挥着它对“共同文化要素”的思想整合功能,即通过构造法学理论,“把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结合调整为一个系统”。(12) 法学思想整合的途径大致有四:一是学者思想之内部整合,指将各个学者分散的观点、学说、理论进行梳理归纳,汇总主要论点,分析宏观特色。二是对不同法学思想进行整合,这种整合不是形成“统一流派”,而是进行异同比较,洞察区别,汲取成果,弥补缺陷。三是对传统思想进行适应时代需要的整合。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迁,传统的法学观念有一个自我扬弃和自我创新的过程,才能维持它的生存与活力。四是对法学思想传播途径的整合。目前,法学思想主要靠创造学术作品而在学界传播,未来的发展趋向应该是加强国际性交流、利用信息化技术、培养学术型人才、提高论著的含金量。通过上述整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法学研究会走上一条自由开放、海纳百川的发展道路,并形成一个迎合多方需要、应对各种评判的法哲学链条。
但另一方面,举凡文明社会,又都保持着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念和研究问题的特殊方法。现代法学已发展成为一个学说林立、分支繁多的学科体系,呈现出多方位、多角度、多元素、多路径的特色。法学流派的发展前景也是如此。任何一种学派的理论都会有优点,也有缺陷,否则,它们既不会变成一种理论而被人们普遍信仰,也不会受到现代社会的种种挑战。因此,人们可能会倾向某种学派,但并不希望任何一种学派拥有“学术霸权”地位;即使中国未来形成了某些颇有影响的学派,也仅仅是我们研究法律问题的一个视野、一条路径、一种方法或一件工具。这里,笔者并非赞同过于综合而繁杂的法学世界观,本文所认同的,仅仅是各学派在保持自己学说优势的前提下,吸收他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扬长避短,设计出更为精致合理的法律发展方略。
三、结语:渴望中国未来形成自己的法学流派
应该说,法学派别的发展是西方文明进化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未来趋向。各国法学流变到今日,已发展了精致完备的各式学理,又在广博的时空领域经历了各种社会环境的洗礼考验,成为一类世界性、跨国性的学问。因之,尽管中国目前法学流派形成还缺乏主观基础与客观条件,但法学仍然明显地向着成熟、发达、系统的方向进化,这种进化的过程无疑是养成学派的前奏。
但法学研究达成广博之势和法学流派真正形成,仍然是中国法学家应该付出耐心和毅力去“走完”的里程。这是因为,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概念,是一种“文化积淀的历史”,往往长期运作才能形成,而成熟之后是否被采纳为一种有效的治国方案,也有一个空间和时间的距离,有时甚至不是当代人“说了算的”。当然,时间和历史还是检验我们这一代法学家们“学说成绩好坏”的标尺,如果一种学术思想能被接受引用,进而在后继者的眼光中成长壮大,成为流派,本身就证明了这种学术研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相反,如果法学家的著作文章成了废纸或垃圾,则难以演化为一种持久的学术思潮和能力。
在法学研究领域,也许三十年左右是一轮周期。清末修律,大致持续二、三十年;民国法律与法学的发展,也接近三十余年;50年代至80年代,中国的法律法学发展几乎中断,中间也约相隔三十余年;80年代至今,主要是法学界的恢复期、重振期、转轨期,或许也要经历大约三十余年。我们期待,再有几十年,中国法学界将产生一些“学术大家”,建成数个具有影响的主流学派。
实际,当代法律人并不浅薄,相反“时世造英雄”,时代培育出我们这一代的优秀学者,时间还给了法学家历史性的凝重。比较前辈的学者,新一代的中国人有着自己独有的压力,有着自己的气度和收获,一旦这种朝气勃勃、豪气冲天的气度形成为无比强大的爆发力,中国必将在法学领域屹立于世界之林。而如果每一个中国法学家都能够参与到法学流派的创建之中,就会使溪溪小流汇成大海,最终个人的法学成果将演化为强大的法学思潮,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一时代大潮中的重要一员。
注释:
① 参见卢少华、徐万珉:《权力社会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② 高维廉:《中国法学思想之国际地位》,《法学季刊》1930年第4卷第3期,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③ [美]庞德:《法律与法学家》,转引自王健:《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载《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④ 陈兴良:《法外说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⑤ 王凤瀛:《说研究法律之方法》,《法学季刊》1924年第1卷第8期。
⑥ 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⑦ 参见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
⑧ Law,Pragmatism,and Democracy,By Richard A.Posner,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p.91.
⑨ 刘作翔、刘鹏飞:《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⑩ 陈启修:《护法及弄法之法理学的意义》,《北京大学月刊》1919年第1卷第2号,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11) 萧邦承:《社会法律学派之形成及其发展》,《法轨期刊》复旦大学法律系同学会1935年第2卷第1期。
(12) 参见张文显:《法律文化的结构与功能分析》,《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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