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绅士阶层的经济特权论文_石雨婷

明代绅士阶层的经济特权论文_石雨婷

石雨婷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00

摘要:绅士阶层作为官僚队伍的后补力量,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绅士既可以充当官民之中介,又可以弥补官治之不足,统治者赋予绅士以特权,对其进行笼络利用,便成为一种必要。在赋予绅士的特权中,尤以关乎其生存的经济特权为重。

关键词:明代;绅士;经济特权

绅士是统治阶级内部一个特殊的存在,具体来说,他们具有秀才以上的功名或一定的职衔,介于官僚与平民百姓之间,与官与民都不尽相同,是名副其实的地方权威。有学者认为:士绅“这个集团曾在中国明清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处于中国社会结构中关键的一环上。”[1]费正清甚至指出:“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2]统治者赋予绅士以政治、经济、社会的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制造了一个庞大的社会权威力量——绅士阶层,绅士制度走向成熟,成为维护和实现地方统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本文而言,主要探讨绅士的经济特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廪禄

廪禄,即国家给予官员的俸禄和士子的学资。对官员来说,在任上享有俸禄是国家为其发放的工资。致仕之后,一般情况下,俸禄亦随之停止发放,但在致仕官员清贫的情况下,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永乐十九年下诏,致仕官员“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成化二十二年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3]此外,皇帝对一些有功勋之人,还会给以特恩:“大臣致仕,或给驿还乡,或命有司、岁拨人夫、月给食米有差。其尤宠异者或赐敕、或加赐白金文绮、或又官其子孙,皆特恩云。”[4]然而从定例来看,特恩只能是一部分高品级的官员享有。至于丁忧、侍亲,属于请假之流,可以依然享有俸禄。

生员廪禄,一是廪食银,一是膳夫银:“洪武初,令师生廪食月米六斗。后复令日米一升。鱼肉盐酰之类、皆官给之。十五年,令廪馔月米一石。”“弘治三年奏准,膳夫每名岁出柴薪银四两、以备会馔之用。八年,令膳夫每名岁出柴薪银十两。”[5] 明初,生员在学校会馔,所食为廪馔,又称学粮。后来会馔成为一种形式,廪生便可以在地方学仓中直接支取银两。当然,这些银两只有廪生才有资格取得,而且当其年老退闲就不再获得。

二、赋役减免

明初,税粮和丁役并存,对绅士的减免主要集中在徭役方面。洪武十年下令,拥有土地田产的官员,除了上缴租税以外,其徭役全部免除。此后这一优待政策的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官员终身的权利: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诏凡致仕官复其家,终身无所与。”[6]甚至在官员死后,其家庭仍能免除三年的徭役。应当注意的是,洪武前期官员减免的徭役,其范围波及官员全户;其内容为减免正役杂役。但到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重新下诏,官员“除各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钦依尽行免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7]此时,官员的徭役减免已经不包括里甲正役了,只被限制在“杂泛差役”中。正统前后推行均徭法,徭役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部,而官员的优待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京文武官员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均谣,杂泛差役……全户优免。”[8]可见,里甲正役从此被正式排除在减免之外。

明前中期,士子同样享受到减免徭役的政策。洪武初,定府州县学廪膳生和监生免除其家中两个成丁的徭役。宣德三年,定增广生员例,与廪生一体“照例优免差徭。”这里应当注意几点:首先,免除的差役是廪生家户内,除廪生本人以外的二丁,即实际上是免除了三丁。其次,享受优待的生员只包括廪生和增生,而不包括附生。这在官箴书中也有体现:“其应免差摇止免廪增生员,附学不免。”[9]最后,和官员一样,只免除杂役,不免除正役。这在宣德年间所规定的廪生在退闲后仍可减免差役的条文中有所体现:“各处学校廪膳生员……其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愿告退闲者,给与冠带荣身,仍免本身杂泛差徭。”[10]

除了中央规定的制度性减免政策之外,许多地方官员在征收赋税时,也有针对绅士阶层的特殊做法。《治谱》中指出在编订赋税之时,要写明各绅士分别免粮多少,再计算总数公平洒派,然后将定好的赋税册给其人手一册,由其磨勘。《新吾吕先生实政录》指出绅士欠粮不能责处,而应当先从其他欠粮的人着手。[11]虽然从目的上看,地方官员的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完税。但是,也给予了绅士一定的特权:在定赋时可以提出意见;在征收时可以后交税,并且有质疑之权;即使拖欠,也能免于差役侵扰。

总之,在经济尤其是赋役制度上,绅士享有了一定的优待。国家在赋予他们这一特权的时候,其目的可能只是区分社会等级,并减轻绅士们的生活压力,使其能够享受到体面的生活。然而在实际情况下,这个特权给绅士集团带来的不仅是减少支出,而且成为他们积累财富的有力工具,反而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大概是特权的制定者没能预想到的。

参考文献:

[1]杨力伟:《士绅的产生、衰落与消亡—一个宏观的透视》,《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1年第5期,第9页。

[2]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四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3][4] [明]申时行修,李东阳撰:《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卷13《致仕》,第81页。

[5] [明]申时行修,李东阳撰:《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卷78,《学校》,第453页。

[6][清]张廷玉:《明史》(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1月版,卷2,第23页。

[7] 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节行事例·内外官员优免户下差役例》,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476页。

[8]《明实录·世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年版,卷221,第3页。

[9] 《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不著撰人:《新官轨范》,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36页。

[10] [明]申时行修,李东阳撰:《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78,《选补生员》,第452页。

[11]《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505页。

论文作者:石雨婷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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