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三)_毛泽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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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是其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识犯罪规律、规划犯罪对策,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建立科学的刑事法学理论,均有重要意义。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不但分析了旧中国的犯罪原因,新中国建国初期的犯罪原因,还分析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原因,对我们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有重要指导价值。

【关键词】毛泽东 刑法思想 犯罪原因 犯罪根源 犯罪对策

犯罪原因,或者犯罪产生的根源,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研究和了解犯罪原因,对于认识犯罪规律、规划犯罪对策,从而有力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建设科学的刑事法学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才能正确地研究和了解犯罪原因?学术界形成的共识是必须有马列主义作指导,遵照正确的原则与科学的方法,也就是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动态的比较研究。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因果性、矛盾性、物质决定性等原理来研究犯罪原因时,不能忽视或否定关于阶级性原理,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否则也会背离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脱离社会的实际情况,得不出关于犯罪原因的正确的科学的解释。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中关于处理犯罪的刑种、量刑、行刑改造与预防犯罪等一系列犯罪对策的提出与运用,都是与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了解分不开的。可以说没有对犯罪原因的正确分析,就不会有正确的犯罪对策,与此相联系的也不会有成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在今天的情况下,要做到有效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必须深入地研究分析犯罪原因问题。而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又必须以毛泽东刑法思想中的关于犯罪原因论述为指导。

毛泽东同志分析了旧中国的犯罪原因,新中国建国初期的犯罪原因,还分析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原因,并指出新旧中国犯罪原因的共同点与鲜明的本质区别,给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条件下,提供了研究犯罪原因的性质与特点的新思路和和方向。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所谓“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即犯罪产生的原因与现行统治产生的原因是相同。这里讲的“相同条件”或“相同原因”就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者说社会生产方式。因为,决定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条件是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原因的最概括的论述,是我们研究各社会犯罪原因的根本指导思想。同时,马列主义对各个社会犯罪的具体原因还有一些论述,他们认为在剥削阶级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制度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剥削阶级赖以统治的国家机构是产生犯罪的温床和制造犯罪的策源地。列宁曾指出:“在这种社会里,一小撮人掠夺人民,侮辱人民。在这种社会里,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丧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摆脱令人厌恶的工作,就是摆脱一分钟也行;为了不挨饿,使自己亲人吃饱肚子,聊以糊口,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也干。”②因此,“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③。

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列主义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基本原理,结合旧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旧中国犯罪产生的原因作出了正确的分析。他认为中国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是中国佃农比世界无论何国之佃农为苦,而许多佃农被挤离开土地变为兵匪游民之真正原因”④。毛泽东同志在1927年撰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土豪劣绅把持农村的基层政权,对农民征税派款,随意对农民施加逮捕、监禁、审问、处罚,进行极其残酷和野蛮的统治和压迫,这往往是逼迫农民进行原始的反抗行动或者自觉的革命行动的基本原因。毛泽东同志认为,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在缺乏革命的思想指导时,他们便以犯罪这种最原始的形式进行反抗。这时,他们往往被剥削阶级称为“匪”,而被劳动人民称为绿林好汉。在有革命思想指导的情况下,农民便以有组织的革命方式进行反抗。“农民在乡里造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迫出来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藉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凡是反抗最大,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害最甚的地方”⑤。

毛泽东同志还指出反动阶级把持的国家机构是滋生贪污腐败的场所。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在土豪劣绅霸占权力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知事,几乎都是贪官污吏。”⑥旧县衙门中知事管理司法,常在办兵差、捐派钱粮和包揽诉讼上聚敛钱财,衙门差役到下面敲诈老百姓。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又指出: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这些极少数人所形成的反动阶级,垄断着国民党政府管辖之下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一切主要机构,他们将保全自己少数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抗日放在第二位。”⑦在这样的机构里面,不可避免要发生腐败现象,“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⑧。在这种腐败的统治下,必然造成“民生凋敝,民怨沸腾,民变峰起的严重危机”⑨。毛泽东同志还在1947年发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进一步列举了国民党统治区内的犯罪状况与成因。

旧中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和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基本矛盾又集中表现在广大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主要矛盾,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与国民党反动统治之间的矛盾。旧中国的犯罪是上述主要矛盾的表现之一,产生犯罪的原因必然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在旧中国作为社会矛盾表现之一的犯罪,同整个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一样,阶级对抗与冲突、阶级斗争很剧烈,不可能由当时的社会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

新中国建立后,犯罪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统治阶级,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成了被统治阶级。建国初期,除了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持社会革命秩序,恢复国民经济以外,还要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即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开展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紧接着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也就说新中国建立以后,首先在解决广大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主要矛盾的遗留问题后,接着解决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这对主要矛盾的问题,这两种主要矛盾反映的阶级斗争也包括了我们同反革命与刑事犯罪的斗争,而这方面犯罪的产生是与两个主要社会矛盾有直接关系,其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国民党反动派的破坏与捣乱,是反革命与其他刑事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列宁曾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只要这个时代没有结束,剥削者就必然存在着复辟的希望,并把这种希望变为复辟行动。被推翻的剥削者不曾料到自己会被推翻,他们不相信这一点,不愿想到这点,所以他们在遭到第一次严重失败以后,就以十倍的努力、疯狂的热情、百倍增长的仇恨来拼命斗争,想恢复他们被夺去的‘天堂’……。”⑩对新中国建立以后阶级斗争形势,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前就作出了科学的分析与预测,他说:“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他们必然地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11)“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决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他们还要作最后的挣扎,在全国平定以后,他们还会以各种方式从事破坏和捣乱,他们将每日每时企图在中国复辟。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我们务必不要松懈自己的警惕性”(12)。毛泽东同志还根据建国以后情况分析,国内还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存在,台湾西藏还有反动派存在;在国外还有帝国主义存在,这是反革命与刑事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毛泽东同志还揭露了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派进行各种破坏与捣乱的方式,例如,帝国主义派遣走狗间谍、特务,进行造谣、煽动、挑拨离间,收集情报,暗杀等破坏活动,或内外勾结,进行土匪游击战争等等。

(二)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影响的存在,是发生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毛泽东同志认为,资产阶级出于他们强烈发展资本主义的本性,不会完全服从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是要寻找机会进行反抗的。他说:“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的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本主义在各种程度和各种方式上的反抗的,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13)建国初期资产阶级进行了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所谓“五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十分严重的,据统计私营工商业户80%~90%有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当时开展了“五反”运动。

资产阶级的影响还表现在当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原因之一是受到资产阶级的腐蚀。毛泽东同志指出:“资产阶级一定要腐蚀人,用糖衣炮弹打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14)他要求全党“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15),“要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16)。这就是针对当时的党员、干部贪污犯罪的原因而提出的,而1951年11月底发动的“三反”运动,实质就是对资产阶级腐蚀进攻的大反击。

(三)旧社会的坏思想、坏习惯和国家机关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作风,也是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曾指出:“我们这里所说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己基础上已经发展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上、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7)列宁也说过:“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旧社会之间并没有一道万里长城。革命爆发的时候,情形并不象一个人死的时候那样,只要把死尸抬出去就完事了。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18)毛泽东同志也正确地论述了旧社会的旧思想旧习惯客观存在与影响的必然性。他说:“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的残余,总是长期地留在人们的头脑里,不愿意轻易地退走。”(19)由于旧思想旧习惯的存在,促使、支配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盗窃、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妇女儿童等等犯罪的发生,其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旧思想旧习惯的影响。

关于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与自由主义,毛泽东同志曾在1951年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第五部分“三反”运动的内容时写道:反贪污斗争和反浪费斗争的开展和深入,必将接触到各方面存在着的各种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工作作风。这种作风,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他还指出:“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他还说,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逐步减少,“混在我们党政组织中的许多坏人就可以早日清除,目前,存在的许多坏事就可以早日消灭。”(20)

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完整形态的地主阶级消灭了,资本家阶级也不复存在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也随之消灭。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犯罪现象,其原因是什么呢?毛泽东同志又针对这时状况作了科学分析。他认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21),“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22),这就是说表现阶级斗争的犯罪,尤其是反革命犯罪仍然存在。他认为这是因为“没有肃清的反革命分子是不会死心的,他们必定要乘机捣乱。美帝国主义者和蒋介石集团经常还在派遣特务到我们这里来进行破坏活动。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23)。

其他刑事犯罪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毛泽东同志以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对抗的原因和人民群众闹事的原因作典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情况下不是对抗性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发生对抗的原因,主要是内外反革命因素在起作用。还有我们对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如政策有错误,工作方法不适当。发生少数人闹事,“有些是由于领导上存在着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在政治的或经济的政策上犯了错误,还有些不是政策不对,而是方法不对,太生硬了”(24),以上诸因素再加上“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存在。少数人闹事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25)。

毛泽东同志还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立统一的规律分析了人民内部的各种对立与矛盾,最后把这些对立和矛盾的方面又归结到社会基本矛盾上来,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上面。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它是和生产力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26)。这些局部的暂时的矛盾状况的存在,是少数剥削分子、敌对分子与腐化变质分子以及人民内部矛盾发生激化对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毛泽东同志从社会基本矛盾的高度,以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发生对抗与闹事为例分析犯罪产生原因的主张,不仅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解决了一个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犯罪的战略思想问题。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不仅要加强同帝国主义策划间谍与渗透、颠复活动作斗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破坏活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还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和生产力、经济基础某些不相适应的环节,消除其中的缺陷,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方针政策,如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社会政策、发展生产,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策,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等等。

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还为分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创造了条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毛泽东同志未来得及研究与论述,但是由邓小平等党与国家领导人所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同志等除了仍坚持从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方面分析犯罪的原因外,还从社会基本矛盾方面来分析犯罪原因。他曾指出:“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27)邓小平同志的论述,揭示了现阶级我国犯罪与阶级斗争的关系,犯罪中一类是表现为敌我矛盾如反革命与严重刑事犯罪,是阶级斗争的直接表现;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阶级斗争的反映。我们既要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防止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观点,在分析犯罪原因时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观点,已被我国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实践所证实。

其次,十年动乱的后遗症,外来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蚀,也是犯罪现象持续增长的原因。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迅速把党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然而犯罪案件并未减少,而是持续增长,社会治安出现非常状况。邓小平同志指出:“这种现象有它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十年动乱的后遗症,同时也是由于外来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28)

邓小平等同志还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例如邓小平同志讲,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与他们法制观念缺乏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29)。彭真同志讲经济犯罪长期存在和猖狂的原因是:一是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二是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三是林彪,“四人帮”的余毒未消,党风不正,社会道德风尚不好(30)。陈云同志讲,经济犯罪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同我们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消弱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作风和权威有关。”(31)

当然,以上是从主要方面就整体而言来分析犯罪原因,如果从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来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把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还可以作出不同论述,这既是刑事法学深入发展的需要,又是综合治理犯罪的实践需要。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第3卷,第379页。

②《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5页。

③《列宁全集》第25卷,第450~451页。

④《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33页。

⑤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第29页。

⑦⑧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94页、第995页、第997页、第994页。

⑩《列宁全集》第28卷,第235~236页。

(11)(13)(14)(15)(16)(19)(20)(21)(22)(23)(24)(25)《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04、53、73、376~378、365、353、374页。

(12)《毛泽东选集》第4卷,143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

(18)《列宁全集》第27卷,第407页。

(26)(27)《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5页、第345页。

(28)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35~136页。

(29)转引孙瑞鸢编写《三反五反运动》,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30)《彭真文选》(1941~1990年)第426~427页。

(31)《陈云文选》(1956~1985年)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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