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当代普世价值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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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01-07

近几年国内有两个与价值研究有关的话题吸引着人们的注意:一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和与之相关的“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另一个是关于“普世价值”的批判和争论。这两者作为具有时代敏感性的问题,都激发了人们的热情,并调动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至今已经持续了三年之久。应该说,这项工作既雄辩地证明了30年来我国开展价值和价值观念研究的必要性,特别是它在思维方式层面深刻变革意义,也检验了这方面研究和应用的水平,暴露出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和力度方面,还不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我们的价值研究既有骄傲之处,又有惭愧之由。所以,目前特别需要对学风和思维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在这里,我想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普世价值”这两个话题入手,并着重就价值思维的方法和学风建设,谈谈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提炼“核心价值”要有开阔的视野

大家知道,自从包括了“四大块”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之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巨大反响,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争议。人们都觉得,这项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但目前的表达似乎还不到位。对于动员和凝聚了全国人民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并创造了奇迹的那种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很难说它已经做出了准确的概括和表达。因此,有关领导部门后来又发出号召,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学者广泛参与,帮助进一步“提炼”。在这一号召下,很快涌现了大量新的尝试性表述。这些表述多着眼于价值规范的层面,力求凝练经典,陈述精华,有将其归纳成四字、八字的,也有十六字、廿四字、卅二字的……一时众说纷纭,琳琅满目。但这种“公选”式的提炼,言之者越是字斟句酌,真诚而自信,就越是表现出人们在“核心价值”的理解上存在着标准多元、层次不一、取舍失度的问题,从而更加陷入莫衷一是、难以决断的尴尬局面。

对于这种局面说明了什么,我想恐怕首先要超越那种仅限于规范层面的视野和急于求成的心态,注意从元理论和思维方式高度加以反思和突破,才能做出清醒的判断。

毋庸置疑,与过去根本不承认社会主义代表一种社会价值体系(只强调它代表“历史的必然”)的“左”的观念相比,我国今天不仅承认,而且积极地去探索自己的价值体系、表达价值观念,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一大突破。它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含有的一种文化觉醒和文化自觉。因此,上述举动的意义确实重大,不可轻率。

但是,意识到一个问题的重要,并不等于就正确地回答解决了这个问题。目标确立之后,路径将起决定作用。事实表明,在事关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问题上,必然还需要一种适合于价值思考的理论和方法。而这方面的欠缺或不自觉,恰恰是造成上述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这里的主要之点,是对于价值的思考脱离了价值的本性。

从理论上看,任何价值和价值观念都具有其特定的主体性,这是价值的本质特性。因此在谈论价值和价值观念时,一定要明白它是“谁的”;是谁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就要用谁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来说明,而不可以用随便什么人的主观意愿来代替。

这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首先要求对主体有明确的定位,同时,更要求对这一主体有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理解。然而已往在思考和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却忽略了这一主体性的自觉意识,或者不如说,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主体不恰当地加以分解、虚化、窄化了,由此造成了表述与现实的脱节。例如:

(1)关于表述的对象,是社会主义,还是当代中国?作为价值体系,“社会主义”与它的当代中国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为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事业,从最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现在和未来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体系。而我们当前要说的,实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却使用了“社会主义”这个一般性的名称,这就忽视了主体层次的差别,把自己在当前条件下的特殊理解和附加规定,有意无意地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则。例如我们讲的四条内容,既然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那么就意味着,它们应该是对一切历史阶段、所有形态的社会主义都普遍适用的科学描述和共同原则。但是,在已往的社会主义创立者和未来的社会主义探索者面前,我们是否确信自己已经具有了足够的权力和条件,可以宣称别的国家搞社会主义时,也必须遵循这四条内容?显然,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总体性历史意识,在这里就会加以必要的分析、论证和自我限定,而不是简单地宣告。否则就可能意味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被加以特化和窄化了,这就难免导致对其价值体系的把握出现错位,使本该突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及其核心理念,淹没于大而无当的空泛话语之中。

(2)关于表述的来源,是依据历史和实践,还是凭借一时的意愿?一般说来,任何价值观念,都一定是其主体头脑中“应然”系统的主观表达,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任何“应然”都必须以一定的“实然”为根据,才能构成真实有效的价值观念,否则就是一套空想甚至幻觉。这里的“实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体及其价值体系发生发展的客观历史,就是其实践的过程和经验。因此,要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及其社会运动发生发展的历史和经验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在理论和实践中所收获的主要成绩和教训是什么,等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和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要成果和教训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它所体现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体现,等等。

反之,如果撇开了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再到现实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撇开了其中一以贯之的价值诉求和历史经验,而是仅仅以现在的一时感想和愿望为根据,那么这种表述必然会脱离社会主义的“实然”面貌,讲出来的东西多半与社会主义无关。例如现在有一些人,很热衷于将“仁爱”、“和合”、“诚信”之类所谓传统美德,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其用心可谓良苦,善则善矣。然而,它们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与社会主义相关,甚至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却很难从逻辑上和实践中找到合理的根据。

同样,在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时,如果撇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对比和相关经验教训,而是单凭现时的某种愿望去构造一套“美好”的话语,那么这种表述也必然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实际,模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实面目。这里以荣辱观为例:荣辱观属于价值观的一个要素或具体表现,虽然它不会是任何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但是当邓小平总结出“社会主义要以共同富裕为荣,以共同贫穷为耻”的时候,他是触及了社会主义核心(本质)理念及其变革的关键之点的。“以共同富裕为荣,以共同贫穷为耻”这一新荣辱观的建立,对于催生新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对于掀开中国历史巨变的一页,可以说确实起到了重大突破性的作用。实际上,像这样具有深刻变革意义的新价值观表现,30年来我们已经积累了很多,并且正在继续探索和积累着。例如关于计划与市场、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民生、公平与正义、人治与法治等等,各个领域的新观念、新经验层出不穷。在力图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观念时,如果不以这样的历史和实践为根据,撇开了这些切实有效的积累,而去凭空“提炼”出一些与之不搭界、甚至不相符的东西,那么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挖空了心思,也难以得到切实有力的准确表达,只能是闭门造车,欲速而不达,甚至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而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违背认识规律的路径偏差,实际上包含着更大的误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及其实践的漠视和虚化。

(3)关于表述的内容,是谁家价值体系的核心?作为核心价值和价值观的表述,弄清它的前提是“对于谁的价值”和“谁的价值观”,并给予明确的表达,是起码的要求,也往往是最大的难点。因为这种表述的澄明,有赖于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的进程。

一个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作为其反映的价值观念体系,必有它自己的核心(利益和观念);当某个价值体系的主体并非单一群体,而是由多个群体复合而成的时候,其中也会有某一群体成为其核心(主体)。而“体系的核心”与“主体的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与“核心主体的价值”之间,是既有关联又不可混淆的。例如: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是“自由”,而其核心主体——资本家阶级的核心价值则是“利润”。弄清这两者的现实关系,对于认清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它本质和核心来说,至关重要。事实上,从资本家对利润的追求,到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体系的形成和稳定,正是资本主义几百年历史中的精华和主线。

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的无疑应该是全体人民。因此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就应该是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体系。那么,在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体系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居于核心地位的,像种子能够生长出大树一样具有起始性、根源性、导向性和普适性的价值和价值观念呢?这是“价值体系的核心”问题;而作为主体的人民,是由多个民族、阶级、阶层和政党等所构成的。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又可以看作是“主体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究竟表达谁的和什么样的价值内容,就必须在两个问题上做出明确的选择和规定:

一是党与人民的关系,党怎样按照自己的宗旨,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述,表达出人民的需要和意志,担负起与人民共为一体的历史性承诺?

二是社会主义“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体系,究竟包含哪些基本的内容和原则,它们依怎样的结构和秩序形成了完整体系,从而证明和显现其中“核心”的面貌和意义?

这两个问题,可以称作是我们当下核心价值研究中的“硬问题”。它们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主体及其价值体系的理解和贯彻,必须走向深化和具体化,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想象和空洞的口号。如果对这两个问题回答不自觉、不明确,不一致、不彻底,则意味着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尚未成熟,至少也是对它们的认识和总结尚不真诚到位。如果以不成熟不真诚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那么说的越多,所带来的困惑也就可能越多。

(4)关于表述的导向,是要推进还是要疏离人类的共同文明?无论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都一定具有人类历史的共性与自身个性的双重特征。我们在理解和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及其核心的时候,当然首先要体现并保持其应有的个性,坚持走自己的正确道路;但不能忘记,一定要将这种个性置于人类共同文明的背景之下,并自觉地追求与人类文明进步方向一致的先进性,才能体现我们个性的优越性。否则就会造成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分离甚至对立,忽视甚至抹杀了中华民族对人类共同文明的权利、责任和贡献,走向“自我另类化、边缘化”。这正是那些敌视或惧怕我们的人所希望的。

与这一点相联系,如何看待自己的“核心价值”与当代“普世价值”的关系,是对我们的价值思考能力和价值观成熟程度的一个检验。

二、认同“普世价值”要有鲜明的立场

在如何看待自己的“核心价值”与当代“普世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目前存在着某些认识和思想方法的误区。例如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仅仅看到了二者的个性和它们之间的差异,进而把二者隔绝甚至对立起来。他们或者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普世价值,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人类的普世价值全然无关;或者认为,“普世价值”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话语霸权和政治阴谋,因此它与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是完全对立、绝对排斥的;等等。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人们却把价值的共性与客观真理的共性混同起来,进而否定价值体系的个性权利和责任。他们或者认为,世界上的价值体系虽然是多元的,却总有一种价值体系及其标准是最高的、普遍的、先进的,因此要求各种价值体系都只能向“普世价值”看齐;或者进一步认为,只有某一种模式,如西方或美国对当代普世价值阐释的政治化模式,才是唯一的“普世价值”,因此对普世价值的认同,就意味着要完全向西方或美国的政治模式看齐;等等。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实践特别是政治实践领域造成了很大的混乱。而它们的思想根源,则是来自价值和价值观念问题上的基础理论缺失、思维方式缺失所造成的混乱。

关于这一点,我曾在《怎样看待“普世价值”》(发表于《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一文中做过较详细的分析。在此需要重复强调的是,跳出某种意识形态成见,科学地理解普世价值的意义,就应该看到:普世价值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生活的异己之物,它无非就是人类长期生存发展中从自发到自觉地共同追求着的一切有益的、美好的前景的名称。所以普世价值并非如一些人所描述的那样神圣,也并不神秘。

对任何价值的判断和把握,都只能立足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经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落实于具体权责具体担当。因此对于认同普世价值究竟“意味着什么,不意味什么”,我们要有一个独立的、清醒的判断:普世价值意味着人的生命普遍性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意味着某种人的个性和特殊利益的绝对统治;意味着人们对自己普遍权利和责任的自觉担当,不意味着取消多元主体和剥夺人的个性;意味着它是人们相互尊重、理解、交流和合作的基础,不意味着它可以成为任何人制造霸权、专制、迷信、强迫和恐惧的借口;等等。总之,我们认同普世价值,本质上就是认同自己作为人类成员的普遍权利和责任;认同某一具体的普世价值,就是自觉地担当起自己在追求某一共同目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因此我认为,作为正在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并以实现民族振兴和人类发展为己任的中国人,我们理所当然地需要而且能够担当起构建人类普遍价值的权利和责任,总体上采取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当然,这种积极主动态度,并非表现为口号式的回应,更不应表现为行动的盲从,而应是一种主体性的自觉担当。我们需要以现实的中华民族、全体中国人为主体,立足于中国自己的当前实际和历史文化资源,自觉地承担起对普世价值的权利和责任,为引领人类共同文明的进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核心价值的确立与表达,如果它是科学的合理的先进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对当代普世价值的认同和担当相冲突,而是可以揭示出二者之间的交叉之点和重合之处,自觉地将普世价值担当包括在核心价值之内。基于这一看法,我在该文中提出:在当前形势下,中华民族对于当代普世价值的积极认同和自觉担当,应该并能够表现为思想和行动中的三个要点:一是保持“和而不同”的立场,二是追求“普遍共赢”的效果,三是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

“和而不同”的本义,就是区分普遍与特殊前提下,主张在真正普遍性的层次上要保持“和”的原则,即多元主体之间要力求保持建设性和协调性;而在具体性特殊性的层次上则要尊重“不同”,即承认并保持主体自己的独立与个性;总体上力求使个性与共性之间达到一种自由的统一与和谐(“和而不同”);所谓“共赢”,是指不同主体在同一价值链上的各自分享。其核心在于主体之间平等、共享、互利,各得其所。然而在现实中最容易发生的失误,正是“和”“同”不分;要么“以同代和”,要么“因不同而不和”,它们所计较和追求的,仍然是“赢者通吃”,而不是“众人拾柴火焰高”。例如在某种舆论偏见抢占了普世价值话语权的情况下,国内外有些人已经习惯于把某种特定模式当作普遍性的代表,将普世价值与某种“西方价值”甚至“美国价值”简单等同起来。这种简单化的思维和立场,往往导致了两种相反的极端态度:一种是,以为认同普世价值就是接受西方或美国的价值观,就是要无条件地执行与之相应的整套规则和程序,这是一种“以同代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另一种是同样以为,认同普世价值就是接受西方或美国的价值观,但它觉得,要保持主体自己的独立个性,就必须拒绝乃至否定普世价值。显然,这是走向了“因不同而不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这两种对立的极端态度,源于同样一种简单化的思维和立场,它们的实践后果也必定殊途同归,会使我们陷入某种迷信或强迫的心理。无论对实现我国民族振兴还是对全球化时代的世界和平与发展来说,这种心理都是极其有害的。

我对上述两种极端态度及其单化思维的批评,被认为是采取了“中庸调和、不分是非”的立场,并给现实中争论的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于是自然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然而有趣的是,双方不满的主要理由,在一点上却是高度一致的:他们都将争论视为一种纯粹的政治斗争,并以自己的“政治正确”为前提,指责我的观点属于一种“政治不正确”。当然,对于任何将“政治正确”与“理论和方法正确”分隔和对立起来的观点,我是不能接受的。我一向认为,任何政治上的正确,都必须以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方法为基础,否则不可能是真正的“正确”。特别是,当我们讨论的是“普世价值”这样一个特定的价值问题时,如果不以关于价值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为根基,不以“普世”的即全人类的立场和视角来回答问题,而是各自仍执迷于狭隘的一己立场,那么讨论就失去了应有的公共性,“普世价值”也就沦为一个仅仅充当战场而不是交流合作平台的话题,争论也就会停留于盲目的意气之争,永远不可产生合理、积极、富有建设性的结果。说到底,这里还是一个如何理解“和而不同”、“追求共赢”,究竟愿不愿、会不会做到“和而不同”、实现“共赢”的问题。

显然,在这里我们遇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观念的问题,毋宁说更是一个理论思维的层次和政治战略的水平问题。我注意到,在争论中,有人一再引用西方某些人物的说法,力求为普世价值概念圈定一个简单化的讨论范围,以限定问题的意义和话语的权限。例如他们引用美国学者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说的:“普世文明的概念是西方文明的独特产物……20世纪末,普世文明的概念有助于为西方对其他社会的文化统治和那些社会模仿西方的实践和体制的需要作辩护。普世主义是西方对付非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他们还举出奥巴马政府的表态,以证明亨廷顿所言不虚: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是这样申明的:“对普世价值的坚定支持,这是我们区别于敌人、敌对政府和潜在对手的原因”;而希拉里·克林顿2010年12月15日发布的美国《四年外交与发展评估报告》前言中也说:“在新世界格局中我们必须推动美国的安全与繁荣,尊重普世价值观以及国际秩序。我们从这一点着手,确定重塑世界格局的趋势”,等等。有人用这些材料来强调说,美国领导人宣扬的普世价值有特定的背景、含义和战略意图,并非是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张的自由、民主、人权概念的翻版。因此不应该故意模糊它的边际或者将它视作没有政治含义的抽象条文。但这里问题恰恰在于:所谓“边际”是由谁、怎样划定的?其“政治含义”亦是否意味着只有此一家或两家的话语权利,人们只能在这里规定的“政治正确”或“政治错误”之间选择,无人可以超出?正因为如此,我却觉得,必须超越其强迫性的语境,即“故意模糊”之,使之上升到哲学(抽象)的高度,才能有我们自主地分辨是非,讲清道理的空间!在批判抵制某些人普世主义的话语霸权时,不是回避或转移问题,而是有理有据地确立我们自己的普世价值观念。这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一个立场。

实际上,上述引证中亨廷顿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里确有西方政客的某种政治策略和意图,即政治圈套。那么“非西方社会”应该怎样识别和应对这种圈套呢?亨廷顿没有说,也不会说。而我们的一些人虽然完全接受了亨廷顿的解释,却没有达到亨廷顿的批判视角和高度,从而也未能对应地表达出自己的理论角度和高度。而从时间上看,奥巴马政府的上述表态,恰恰是在我们大批“普世价值”之后越加起劲的一种姿态。那么这种美国式的“人来疯”,是否也受到了中国的启示,自以为抓住了别人的要害呢?打个比方:在斗牛场上,斗牛士拿出红布来一晃,牛就会冲上去。牛越是冲动,斗牛士就越是挥舞他的红布。如果西方政客想把普世价值当作手里的红布,难道我们就要扮演那牛么?清醒的政治思考当然不会如此。因为我们不是牛而是人,所以我们的对策应该是:夺下红布,让对方丢下这一套,坐下来,和我们用人对人的方式平等地对话。也就是说,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持我们自己对待普世价值问题的话语权,而不是在别人设置的笼子里造反。

三、“公平正义”既是中国也是当代世界的价值诉求

由于普世价值最终要落实为具有时代特征的具体规范,因此也需要有规范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共识。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的发展已将实现“公平正义”问题推向了普世价值的前沿。因此,我主张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实际,对于构建和追求当代普世价值提出这样一个建议:以“公平正义”为当代普世价值的旗帜。

看待“公平”、“正义”问题一定要有历史的眼光。因为它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正义”虽然与“真、善、美、自由、平等”等观念一起,是早已在世界上获得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念,然而在“何为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问题上,却经历着艰苦曲折的探索过程。据我的研究发现,可以说迄今为止,世界上大体上形成了两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一种是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型正义”,另一种是以平等为核心的“公平型正义”①。这两种“正义”形态的区分,既是理论和逻辑上的,更是实践和历史所彰显的。

回顾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来的历史,可以客观地说,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进步成果,主要是尽其可能地兑现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其所实践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以“自由”为核心,突出强调并实施了“自由即正义”原则,代表着一种“自由型”的正义观。因此资本主义也常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同义语。在实践中,这种核心价值追求固然曾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发展的活力,但过度的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弱肉强食、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社会对立等不公平现象,成为资本主义的致命顽症。这一致命的历史局限,不仅一直被资本主义弊病的批判者们所揭露,也逐渐为一些诚实而敏锐的西方思想家所觉察。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等,就是力图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探讨如何解决资本主义所缺少的公平问题。尽管他的改良主义研究曾被极端自由主义者指责为向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投降,但现实已经把公平问题提升为后资本主义时代的首要问题,这一历史趋势却不容回避。

而以“平等、公平”为核心的正义观,从来就是自空想社会主义以来的社会主义体系的核心理念。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继承了人类的这一崇高理想,并使它立足于科学的基础之上。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不平等)的秘密,指明了实现人类解放的根本途径和现实任务,就是要在尊重和保障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以平等、公平为特征的社会正义。在这里,“公平”成为正义的主要内涵和尺度。应该说,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作为后于资本主义、高于资本主义的一个历史阶段所特有的主导价值特征。虽然对于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具体界定尚存在着许多的疑点和难点,需要经过漫长的探索过程才能充分实现,但是从人类进步的整体高度看,它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普世价值。

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致力于建设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公平正义是一个既有自己个性、又符合时代潮流的核心价值。在思想理论上,可以说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原则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切实的目标和最大的承诺,就是如邓小平所说,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即实现人类历史上尚未有过的新型公平正义。从实践中看,在我国历来讲究公平价值重于其他价值的传统文化氛围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有社会发展的历史意义,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当前,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宗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的追求中不仅充分保障人权和自由,而且进一步体现出新型的公平正义,使之得到制度、体制和实践的落实与保障,这个问题正日益成为我国保持社会稳定和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敏感标志之一。

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近年来多次反复强调了“公平正义”原则。在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它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进一步明确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升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的高度。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并进一步指出,“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检验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不仅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振兴事业的当代核心价值,也是面向未来的世界性价值取向。作为一个普世价值概念,“公平正义”本身即含有尊重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平等地包容多元主体的正当权益,以寻求共赢效果的意思。这也有助于对外展示我国形象,回应世界各国面对中华崛起而产生的关切。

总而言之,无论表达和宣布一种“核心价值”,还是表达和认同某种“普世价值”,对于表达者来说,都意味着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真实信念和追求,开诚布公地担当自己正当的权利和责任,意味着坚守和承诺。正在走上世界舞台的中国,不仅必须面对,而且完全应该、也能够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展示自己表里如一的人格形象。

注释:

①在拙作《法治文化论纲》中,明确提出了这两种正义概念的区分。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该文亦由《新华文摘》2008年第1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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