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财税改革:对分税制改革的评价与展望_分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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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二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确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从总的情况看分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不仅将国际通行的财政分权在规范化和透明化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而且对市场经济下有效处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效应。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重要基础,二是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基本条件。

(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实践证明,分税制之前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市场经济新体制所要求的财政体制配套”(贾康,2005)。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体制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制度效率。财政包干体制采取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稳定性,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变动因素的干扰,在频繁的制度变迁和“契约修订”中加大了制度成本和效率损失。具体来看,在经济增长条件下,“定额分成”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出现实质性的累退,为保持应有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政府必须时常与各地方政府对分成额度进行讨价还价,既有失中央政府的权威又加大了制度成本,还有可能损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组织税收的积极性。“比例分成”所确定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稳定,与“定额分成”相比,中央地方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但也弱化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激励,提高了中央对地方征税的监督成本。可见,财政包干体制的制度成本较高、制度效率缺失,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由于财政包干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非适应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便成为一系列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建立怎样的财政管理体制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答案是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相一致,必须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确立了分税制改革方向,并于1993年迅速进行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启动。分税制改革一方面调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方式,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按照税种统一界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样的制度安排降低了制度交易成本和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并形成中央、地方征税的双重激励,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发展经济的努力,提高了整体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它有效地淡化过去一直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可见,分税制弥补了财政包干体制的缺点,理顺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同时,分税制改革使得国家税收快速增长、国家财力迅速充实,为其他领域的改革提供物质支持,支付改革成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坚实后盾。由此,分税制改革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锋,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里程碑性意义。

(二)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基本条件

城乡、地区差距较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特点,而缩小差距的重要保障是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去十余年,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缓解地区财力不均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大政方针下,转移支付制度更肩负着重要使命。如果没有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民生问题的解决均将成为空谈。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随着分税制改革而建立的,因此,分税制改革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基本条件。

首先,分税制改革有效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中央财力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扩展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空间,尤其是对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其次,随着分税制改革启动,我国于1995年建立了针对地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其宗旨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使财政困难的地区得到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虽然这一宗旨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被充分体现,但其仍不失为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性条件。再次,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量增长机制,要求中央将因这项改革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随着所得税收入的不断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会越来越大,对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保证。最后,专项转移支付的不断完善也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健全提供了条件,例如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的一系列的专项转移支付,包括“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村村通工程”专项资金、“送书下乡工程”专项资金等等。

二、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我国改革不能脱离“渐进式”的基本路径,分税制改革当然也不会例外,改革后在新体制中仍能够找到大量旧体制的印迹,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成分和一些稍作变通的方法。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仍然处于在基本框架下的不断完善中,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较大差距。

(一)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这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划分收入上。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财责、财力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更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的程度,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从国外分税制运作情况来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加以规范并以法律形式保障,是使中央政府的事权与宏观调控能力同地方政府事权与地方机动能力都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渐进式改革路径要求各级政府职能范围的规范,只能通过不断调整最终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使得建立在事权划分基础上的财权划分也无法一步到位,由此表明,我国分税制改革对事权、财权划分不清具有客观性,它加剧了各级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在财权财力方面积极博弈等主观表现。

(二)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存在弊端

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实际上意味着将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来形成的各地区财政负担不合理和财力分配不公平的状况相对“固定化”,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有碍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受扩大地方既得财力的驱动,一些地方常常采取“税收进、财政出”等做法,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增收入,人为扩大地方既得财力基数。

另一方面,以1993年为基数的税收返还方式,由于“保存量,调增量”加之省以下财政体制不规范,使得横向调节力度不够,不利于缩小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主要表现在:沿海与内地省份财政收入基数差距使两类地区经济差距拉大;税收返还与全国平均增长返还挂钩的本意难以实现。由于分税制遵循增量累进原则,因此即使在一个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增长速度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相等的情况下,对地方税收返还比例也是递减的。这样一来,1993年的基数影响将是长远的,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会随着各年返还额的变动而越拉越大。落后地区只有在发达地区有较高的增长速度、上解中央财政较多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支援内地,才有可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但对任何一个地区来讲,本地区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时,其返还比例递减将更为迅速。这样,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发达地区有可能达到一定增长速度后,放松征收管理,而落后地区也同样存在即使基数较低也不愿意增长过快的状况,从而不利于节约支出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转移支付制度有待改进完善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为税收返还,即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超过1/3。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财政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主要带来了两方面问题。首先,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由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对资金的使用中央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其使用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无法利用它来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调节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其次,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这种形式下,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受者地位,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分税制改革的要求

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分税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财力的关系,注重公平与效率间的均衡,将各级政府都打造成为服务型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一)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财力的关系

我国“十一五规划”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要求,也就是说,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要求深化分税制改革,不仅要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还要实现各级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因此,首先从理论上界定事权、财权、财力三者的关系是必要的。

在分级财政理论中,事权是指某一级政府履行一定经济社会职能的责任和权利,一般用来指代政府的职能边界;财权是指某一级政府筹集和支配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财力是指某一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可支配的财政资源,包括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政府债务等等。三者中,事权处于核心地位,财权和财力由事权决定、受事权制约,并保障事权的履行,因此,财权和财力必须与事权相匹配。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分税制应该在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即“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转移支付制度应该以分税制划分的事权和财权为基础,保障向财政资源不足的政府转移部分财力,使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由于事权范围不同和转移支付的存在,各级政府的财权与财力并不相匹配,一般来说,中央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地方政府的财力往往大于其财权;上级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下级政府的财力往往大于其财权。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上述较为科学的制度框架。对于我国来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要求改变市场经济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求实现规范、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深化分税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力求形成上述科学的制度框架,处理好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财力的关系。

(二)注重公平与效率间的均衡

公平与效率是衡量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通用标准,分税制适用的公平与效率标准是侧重公平、兼顾效率。首先,分税制对于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该保证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公平,并保证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公平。其次,在公平的基础上,分税制能够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进一步保证分税制的制度效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分税制改革的公平和效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公平目标的要求包括: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促进各地区均衡发展,在全社会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税收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有效地增加就业、减少失业;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效率目标的要求包括:分级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在保障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的条件下,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科学划分基层事权和财权,并赋予农村充足的财力,优化地区、城乡经济发展结构,扶持农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三)建立服务型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分税制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而我国分税制改革最显著的不彻底性便体现在只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而没有明确界定支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要求应该在深化分税制改革中有所体现。

目前各级政府所承担的政治、社会和公共事务边界基本上是清楚的,只要加以明确和适当调整,就可以这部分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政府相应的财政收支范围。而经济建设、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这部分经济事权的划分,应视政府职能转变的状况,相应明确各级政府的经济事务的事权范围,并同时调整这部分财政收支范围。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将提供公共服务确立为主要职能,因此,财政经济服务的事权和收支范围需要相应调整。其中,中央政府的经济服务范围应界定为:制定和实施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社会保障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和立法;负责经济运行中社会总需求的协调和管理,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组织全国性的跨省区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建设;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调节市场供求,控制物价水平,安定人民生活;负责对外经济援助与合作项目的统筹与重大项目的实施;消除国家重大灾难的后果等等。地方政府的经济服务范围应界定为:制定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地区性产业及技术革新,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地区经济;负责地区性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程的建设,开发公共事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城乡商品流通,搞好地区市场的协调与平衡,保证地区人民生活供应和物价的稳定等等。在此基础上应确立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经济服务支出范围,其中,中央财政应侧重承担全国性交通、邮电、大江大河的水利设施、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的投资,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重大新兴产业的投资和全国性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地方财政则侧重承担地区教育、科研、城镇住宅、公用事业和设施建设的投资,区域性交通、邮电、农田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的投资,地方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重点和先行项目的投资,要同本地区的优势和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此同时,实现各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与其事权和财权密切相关,由于支出存在刚性,因此,目前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先将财政收入的增量作为资金保障。

四、对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展望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依然“渐行渐近”,由于分税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制度,现行的分税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对分税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现行分税制的完善还存在着较大空间,展望未来的分税制改革颇具现实意义。

(一)建立适应多级分税制需要的税制体系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全稳定的税制体系是分税制改革的前提,从西方国家实行的分税制的特点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都在50个税种以上,如美国大小税种有80多个,日本46个,德国5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系,为我国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从税种数量看(我国目前有24个)与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差距,这关键在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问题。我国与西方国家税种数量的差异也正在于此。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很不健全,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有的还日益萎缩,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加。为了能够真正发挥分税制的作用,必须使地方税税源成为一个能够增长的变量,形成内在的增长机制。

对于具体税种的归属问题,总的划分依据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特征、税源大小以及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等因素,确定不同税种分别作为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凡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有利于发挥中央政府职能和便于加强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需要发挥地方积极性组织征收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与整个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使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利益上有一个“联结点”,这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二)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合理分配财力

如前所述,在当前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上,我们面临一种矛盾状态,即一方面各级政府的事权边界由于政府的职能、作用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明晰化,而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要在各级政府事权边界不清晰的状态下进行分税制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不规范走向规范,为财力、财权、财责在各级政府之间的科学划分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人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划分与政府职能转变、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一致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这里主要应划分三个层次:一是“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明确哪些事权归政府,哪些事权归企业和私人。界定的标准是社会共同事务,即凡是市场能够有效提供的事务,事权归企业和私人;市场不能或不完全能提供或协调、只有政府出面组织才能实施的事务,事权归政府。二是“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事权归中央政府,哪些事权归地方政府。界定的标准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策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三是“理顺地方各级”。即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地)、县(市)、乡(镇)政府间的划分。界定的标准是受益和规模,即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的规模庞大、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益对象是市、县、乡范围居民的,则事权归市(地)、县(市)、乡(镇),由市、县、乡政府负责支出。在层次分明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事务的事权边界,然后再逐步划清各级政府所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渡到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此外,完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还应考虑市场化进程,即根据市场化的进程,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在哪些事情上要多管一些。例如,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具备了部分市场化条件,财政就可对这些部门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采取企业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只有这样,财政才有可能真正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该涉足的领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国际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的转移支付,也就是由上级政府通过特定的体制把各地区的财力数量不等地集中起来,再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宏观调控目标,把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数量不等地分配到各地区。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而横向转移支付则侧重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现阶段,鉴于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形式,且目前转移支付应着重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使之法律化、弹性化,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从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出发,我认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应该从目前的收入分配型向宏观调控型转变。宏观调控型财政转移支付与收入分配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再把收入分配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而更多地考虑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注重公平目标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具体做法应该是构建以有条件形式为主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首先,缩小目前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用它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开支需要。其次,扩大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特别是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的建立。一是明确专项拨款补助的重点和专门用途,体现产业政策要求。二是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专项拨款补助的具体作用,匹配资金,发挥中央政府资金导向功能,促进地方政府扩大对上述资金的投入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与此同时,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的弹性。转移支付规模一要考虑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三要考虑转移支付在额度、形式、结构方面保持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健全,逐渐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其次,转移支付要规范。逐步变现行的基数法为因素法,设计出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拨付依据,以提高透明度,防止主观性和随意性。所谓因素法,就是找出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各种因素,确定地方“标准支出”与“理论收入”作为体制基数。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支出基数因素法,即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的各种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土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均国民收入、民族成分、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情况,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计分标准,各个地方都按这一标准计算其分数,并据此确定财政支出基数。二是收入基数因素法,即根据税基、法定税率等项因素,计算各地方的“理论收入”。这种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因素法,具有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比较合理、规范,但实行起来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因而必须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四)县乡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

首先要实化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虚化市与乡二级财政,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推动“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项改革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实现县乡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其次,重新界定县乡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和地方分权理论,我们认为县乡之间财政职能必须重新调整和划分。具体包括:从维护基层政权稳定这一前提出发,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公安管理这三大块事权原则上应大部分划归县级政府,小部分划归乡镇政府,即县级直属行政、司法、公安机关经费全部由县级财政管理,派出机关(驻各乡镇派出所等)经费大部分(如人头经费等)由县级财政管理,小部分(如非人头经费等)由乡镇财政管理。另外,义务教育、基础卫生、基础科学、基础文化、抚恤救济等主要划归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协办责任。因此,义务教育费、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化事业费、民政事业费等,其人头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管理,非人头经费则由县级与乡镇财政按比例分摊管理。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基础等事权,原则上按受益范围确定管理对象,其中跨乡镇项目事权主要划归县市管理,乡镇范围内项目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管理。再次,为建立省以下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还需要辅之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人口流动以及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县乡民主理财机制,实现地方财政民主治理,实现县乡财政融资多元化等等。

综上所述,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不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锋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后盾,积累了较多成功经验,本文从宏观的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由于不能偏离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式”路径,分税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存在着若干不足之处,同时,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目标,对分税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两个方面为深化分税制改革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也为我们展望下一步分税制改革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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