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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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目前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农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国农地公有制建设实际,探索农地公有制新的更有效的实现形式,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农地公有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内涵

对于公有制这一概念,大多数人较为熟悉,它是指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制度。但是,对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概念,相对来说就较为陌生了。这一概念是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最先响亮提出的,新华社播发的部分原文是:“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1〕之后, 江泽民总书记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再一次提到这一概念,他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局面。”“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2 〕从“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概念出现的前后文来看,它的基本含义是“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国家体改委调研室主任陆涌华同志公开发表的关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段讲话,也很有助于我们把握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概念的内涵。他说:“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在社会微观层次的具体体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可分为: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司、合资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再具体到企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际上是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资本的组合方式和资产的经营形式等等”。〔3 〕从这段讲话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体会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使用公有生产资料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组合方式和经营形式。

《半月谈》杂志的署名苏北的评论文章《改革,还当有新的突破》,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内涵说得相对更为明确:“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指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4〕

我们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概念有两个层次的涵义。第一层次的涵义是从公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这一角度来理解的,它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第二层次的涵义才是从公有生产资料的组织、利用方式的角度来理解的,即“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当然,目前我们所说的“需要积极探索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是指第一层涵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是指第二层涵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农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派生概念,它的涵义也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指的是农地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第二层指的是公有农地的经营形式或者说是公有农地与企业其他资产的组织、结合方式。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是第二层涵义的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

二、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现实探索与评析

自从农地公有制诞生的那一天起,国人就开始了对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时至今日,先后实践过的主要实现形式有两大类:一类是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公有公营”即“集体统一经营”,另一类是80年代后的“公有非公营”即“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及随后涌现出来的专业队(组)承包经营或集体农场式承包经营、拍卖经营等。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农民在探索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一次又一次的创举,都是我们研究和选择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参照。出于研究与选择的需要,现对这几种实现形式作一简要评析。评析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1)是否确认了农地公有产权(指所有权);(2)农地经营效率如何。前者是判定一种经营形式是否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标准,后者是判定一种经营形式是否是科学、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标准。

1.公有农地的“公有公营”(集体统一经营)

所谓“公有公营”(集体统一经营)即农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同时作为农地的经营者,直接安排农地利用、组织生产劳动并分配经营收益。这种形式,在法律承认农地公有的前提下,通过共同经营、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等,直观地体现出了农地的公有性质,确认了公有制(正因为这样,我们也可将其称为农地公有制的直接实现形式,而其它实现形式则可相应称为间接实现形式)。但是,它的经营效率极其低下。导致这种经营形式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经营制度本身的缺陷:劳动投机的机会广泛存在,劳动者出工不出力。统一经营的收入是按劳动时间(工分)来分配的,所以,劳动者很重视出工,即挣工分。但是,劳动质量的高低对劳动者自己的收入并无显著影响。当然,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严密的劳动监督来解决出工不出力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农业劳动具有很强的分散性,并且很多种农业劳动的效果在时间反应上严重滞后,劳动监督的代价往往很高,所以,严密的足以消除劳动投机的劳动监督是不现实的。这正是这一经营形式最终被摒弃和消失的根本原因。

2.公有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农地承包经营的最早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间不久,便过渡为“大包干”,即“家庭承包经营”。在这种经营形式下,承包户要向集体交纳承包提留(或称承包费、承包金),从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确认。〔5〕从效率上看,农地承包给农户后, 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质量与其劳动收入都建立起了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劳动投机的机会没有了,出工不出力现象消失了,农业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和提高,农地经营效率亦随之明显提高。仅以粮食生产为例:承包前的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3047.7亿公斤,承包后的1982年为3545.0亿公斤,1984年达到4073.1亿公斤。〔6〕

当然,最初的土地承包基本上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并且“好坏搭配”的,这样做,解决了“社会公平”这一人人关心的问题,使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能够为广大农民所接受进而得以尽快推行。但是,“平均分配,好坏搭配”的承包方式带来的问题也很明显,这就是:农地被分割得异常零碎,每个经营单位(农户)的经营规模都很狭小,同一农户的地块也很分散,并且,随着人口的变动,农地还要一次又一次地调整或重分,使农地越分越碎、越分越小、越分越散,同时,因为每块土地的承包权都不稳定,所以农户也没有对农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根据对山东的抽样调查,承包初期每户承包土地一般为6—8亩,分为5—6块,并且,承包以来93.5%的村调整了承包地,平均调整次数为3.16次,其中有30.6%的村调整过3次,20.8%的村调整了4次,13.9%的村调整了5次以上,有的村土地调整次数竟达8次。〔7〕所有这些,又从另一方面影响和降低了农地的经营效率,造成了一定的效率损失,只不过这种效率损失被劳动者积极性提高所带来的效率提高所掩盖而不明显罢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家庭承包经营制进一步改进,例如,规定“增减人口不再调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承包期延长至30年”等。这些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农地经营效率。

3.专业队(组)承包经营或集体农场式承包经营

所谓专业队(组)承包经营主要是指,在非农经济相当发达、非农劳动就业成为本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途径的村,将全村土地成片地承包给仅由几个人组成的农业专业队或农业专业组,进行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一种承包经营方式。在这种承包方式下,承包方的义务不再仅仅局限于上交承包提留,而是有明确的农产品(以粮食为代表)产量任务,专业队(组)也往往不是一级独立的法人组织,而是村办企业集团的下属“农业车间”,承包队(组)的劳动报酬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按其承包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支付,所以,有人又称其为集体农场式承包经营(相当于一个村办农场)。据我们调查,泰安市泰山区凤台村、泰安市郊区油坊村、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泉头村,都是采取的这种农地承包经营形式。另据报道,北京顺义县的农村,也都是采用的这种形式。〔8〕

专业队(组)承包经营,通过完成承包任务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确认。从效率上看,它使所在村的农业生产实现了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农地经营效率明显提高。据北京顺义的资料反映,1985年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粮食2000公斤,1993年上升为25000公斤。并且, 从耕播到病虫害防治再到收获全部实现了机械化。〔9〕

4.公有农地的拍卖经营

所谓公有农地拍卖经营主要是指农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农村的“四荒”地(荒山、荒滩、荒坡、荒水)的使用权作价拍卖,交由农民个人(或农户)开发经营的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方式。目前,这种形式已在不少地区出现。

从产权确认这一角度来看,拍卖的客体是“四荒”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对“四荒”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未有丝毫动摇,同时,“四荒”土地的经营者要按照拍卖价格向集体付费,所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得到较充分的实现。从经营效率上看,它明显地提高了“四荒”土地的利用效率。据报道:“实行‘四荒’拍卖后,阳信全县闲置几十年的28.7万亩荒碱地,被抢购一空”。“滨州市单寺乡拍卖荒碱地5万多亩,差不多是原有耕地的总和”。“农民们说这些地一般改造二三年后即可达到中产田水平。”〔10〕

三、政策建议

研究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目的是寻求科学、有效的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以提高农地经营效率,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的农地公有制。围绕这一目的,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其中,应以农民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公有户营”形式为主。

国内外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特别适合于农业这一特殊领域的经营形式。在发达国家,工业的现代化抛弃了家庭作坊的经营方式,但在农业中,生产的机械化、科学化、社会化并没有将家庭经营排挤出去,而是以家庭经营这一古老的经营方式为依托,稳步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力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生命力。”〔11〕我国公有农地家庭经营的历史不长,但也已充分显示出了它的广泛适应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农地家庭经营这一“公有户营”形式,将这一经营形式作为我国农地公有制的最主要的实现形式。

当然,坚持农地家庭经营并把它作为农地公有制的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完全可以在不损害公有农地产权(指所有权)的前提下,科学地改革承包方式,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现农地的转包、流动与集中,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地经营效率。从农户取得农地使用权的方式看,既可以是承包,也可以是租赁,对于“四荒”农地,也可以购买。

坚持农地家庭经营并把它作为农地公有制的最主要的实现形式,也不排斥形形色色的非家庭经营形式,只要具备非家庭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其他经营形式都可以大胆实验。

也应该指出,无论是承包方式的改革,农地的转包、流动与集中还是各种各样的非家庭经营形式的实验,都应注意吸取过去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行政命令的教训,不要人为地、硬性地“推动”,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将“点”的经验硬性向“面”上推广,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公平与效率是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过程中必须权衡的两个因素,在追求农地经营效率的同时,必须寻求科学的公平形式,兼顾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农地制度能否得到群众接受的社会基础,长期存在不公平,“吃亏”的群体就会制造“不稳定”,这就会加大制度本身的维持成本,严重时还会危及制度本身的存续。

当然,兼顾社会公平,并不是要拘泥于承包初期那样的“平均分配、好坏搭配”的“均田”状态,这是一种“资源分配公平”,而应该积极地探索新的更科学的公平形式。在这一方面,一条值得参考的思路是:用新的“劳动就业公平”及“收入分配公平”替代旧的“农地资源分配公平”。例如,在出现农地分配不均的情况下,村办企业优先吸纳无地少地人口进厂就业或集体扶持安排无地少地人口自谋职业,通过这些人员的非农业劳动增加收入,实现更广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3.树立“农地资产”意识,对农地进行资产化经营。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地一直未被当作有价值的资产来经营,事实上,经过人类劳动改良的农地具有价值,并且,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它也有价格,因此,农地是一种资产。树立“农地资产”意识,就是要认识到农地的资产属性;对农地进行资产化经营就是要把农地当作资产来经营与利用。

是否把农地当作资产来经营,从经营过程上看没有大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以下几点:(1)后者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资源报酬, 而前者的目标不仅是获得最大的报酬还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2 )在后一种经营方式下,对所经营或占用的农地仅仅是进行实物(面积)量的计量,而在前一种经营方式下,不仅要对农地进行实物(面积)量的计量,而且要进行价值(金额)量的计量;(3 )在后一种经营方式下,对农地的经营效果仅仅进行单位农地面积的农产品产出量或价值产出量的考核,而在前一种经营方式下,还要进行单位农地资产金额的产出量(农产品实物量或价值量)的考核(例如百元农地资产产出量考核等)。

对农地进行资产化经营,有利于改进农地经营管理,提高农地经营效率。因为对农地占用量进行价值(金额)的计量及效率考核,能使农地经营者更加珍惜农地,同时,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也能使农地的经营者更加注意保护和提高农地肥力,提高农地的持久产出能力。

另外,对农地资产的价值计量,也有利于优化农地承包分配中的公平方案,因为有了农地价值计量这一前提,就可以把农地的数量分配及质量搭配公平转化为农地资产价值量分配公平,有利于农地的连片承包,从另一方面提高农地经营效率。

当然,要对农地进行资产化经营,就必须对农地进行资产化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对农地作价,并从实物与价值两个方面进行计量、登记、盘点及核算等。

注释:

〔1〕新华社:《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 一定要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本文的引文出自1997年5 月30日《中国教育报》;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 〕杨庆兵:《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访国家体改委调研室主任陆涌华》,《半月谈》1997年第14期;

〔4〕《半月谈》1997年第14期;

〔5〕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法律上的认可,二是经济上的实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法律认可”这一点就不专门提及了,下文在对其他几种经营形式评析时亦是如此;

〔6〕《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5;

〔7〕杨学成等:《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证分析》, 《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发展》文集第349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8月版;

〔8〕〔9〕傅晨:《农地制度变革的线索与基本经验》,《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第2期;

〔10〕盖国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1997 年2月8日《大众日报》;

〔11〕杨学成等:《关于农业双层经营的几个认识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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