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弥补市场缺陷;第二,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第三,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问题是,在全社会的企业群体结构中,国有企业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应该居于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的作用呢?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
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史表明:除了极少数例外,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各国不乏成功的国有企业的例子,而绝大多数成功的国有企业都是按某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来运行的。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国有企业也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但国有企业毕竟是一种特殊企业,其行为规范有明显的特殊性。
但是,我国的现实却是:被称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在客观上,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一种一般的企业制度。而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往往被理解为,要为所有这些国有企业建立一种普遍实行的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即试图按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一般企业的规则来规范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按这样的思路推进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我们将面临深刻的矛盾:试图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各种努力,结果都可能反而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或者使国有企业性质发生不良的蜕变。现代企业制度有其内在的制度逻辑,这种制度逻辑不仅体现在各个企业的内在结构上,而且体现在整个社会的全部企业的群体结构上。如果真正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承认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所以,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含义:如果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这些企业在性质上就不再是国有企业,或不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要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则实质上就不是要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规范国有企业行为的特殊企业制度。
对于我国现有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来说,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一部分大型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少数大型、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则按上述第二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国有企业在我国将占有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高的比重,但是,这并不能使我国的国有企业成为一种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国有企业在我国也只能是特殊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现实可行的改革道路只能是:凡是不宜实行国有制的企业应实行非国有化(改制为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形式或者非公有制形式),这些企业将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运行;凡是必须保持国有制的企业不要幻想实行一般适用的企业制度,模仿国外私有企业的运作方式,而是要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借鉴各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建立起适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制,实现严格保证资产安全前提下的较高经济效率,并以配备优秀管理人才来弥补国有制难以完全避免的弱点。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
既然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我们就必须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产业以及各产业中的一系列特殊问题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的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并提出国有企业产业定位的战略方案。
第一,竞争性产业。根据其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竞争性产业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竞争产业和战略性竞争产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的战略性竞争产业主要有钢铁、汽车、化工、电子、造船等。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必须在战略性竞争产业中发展更多的非国有企业,相应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一般竞争性产业包括轻工、纺织、机械等大多数物质生产部门,通常是一国产业经济中最活跃、最具经济效率和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部分。就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看,国有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应过多地进入一般竞争性产业,而且,历史上由于特殊需要而进入一般竞争性产业的国有企业,一旦条件具备,也应适时退出,以利于有效地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促进一般竞争性产业的发展。目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在这类产业中占有明显不合理的过高比重,这正是我国国有企业产业分布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之一。从经济改革的方向看,国有企业应尽可能从一般竞争性产业退出,已经得到中国经济界基本一致的认识。当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在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阶段性、过渡性地保留少数国有企业的可能。
第二,战略性资源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在我国属于这类产业的主要有石油、有色金属等。战略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开发战略性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控制战略性资源对于国家安全更具有重要意义。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与国土整治关系密切,国家必须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全局性的计划安排。而且,开发战略性资源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非一般民营企业所能承担。这些因素决定国有企业在这类产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当然,在国家产业管制政策的规范下,非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也可以在这类产业中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而且,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仅依靠国家来进行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也非力所能及。所以,鼓励民间力量,包括鼓励外国资本进入我国战略性资源产业开发和利用的领域,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这类产业主要有航天航空工业、核工业、基础电子等。这类产业中,主要不是企业间竞争,而是国家间的技术竞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此类产业中的企业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而且,高额的资金投入要求使得非国有企业缺乏投入能力。由于这类产业关系国家安全,对企业的管理也有非常特殊的要求,所以,需要国家以建立国有企业的方式直接建立和发展这类产业。当然,这类产业的发展也可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引进非国有资本,但国有企业应保持控制地位。
第四,管制性垄断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在我国,这类产业以电子信息产业,特别是电信最为典型。从产业发展的历史看,在一定时期实行管制性垄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具有明显的副作用,管制性垄断往往使实行管制的政府部门拥有自身利益,后者往往具有维持和强化垄断的倾向,这类产业中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打破垄断。特别是要尽快消除出于部门利益而强化的行政性垄断。当然,应该承认,在我国,这类产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应体现这种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成为阻碍改革的理由,国家对这类产业的管制应从禁止非国有企业进入,转变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允许各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保持国有企业在关键领域中的控制力。从改革的方向看,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不能长期在这类产业中保持其特权。否则,这类产业中的国有企业有可能变得: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名,实际上损害社会利益;以发展高新技术为名,实际上阻碍高新技术发展;以产业特殊为名,实际上维护部门集团利益,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
第五,自然垄断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属于这类产业的有邮政、电网、铁路、港口、机场等。从理论上说,自然垄断产业是一家企业经营全部业务成本最低的产业;基础设施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竞争压力,效率和服务质量往往受到不利影响。在各国历史上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现实经济中,国有企业在自然垄断产业中一般都占有很高的比重。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科学水平的提高,属于自然垄断类型的产业越来越少。而且,即使是自然垄断产业,在其产业链中许多环节也都能引入多家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竞争,真正必须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环节也应尽可能减少。例如,铁路的自然垄断性只存在于路轨和车站,营运列车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供电系统的自然垄断性只表现于电网,而发电、配电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这类产业也不宜实行全行业的垄断经营,完全可以允许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实行竞争。
第六,公用事业中的国有企业。其中,城市供水、供暖、供气等最为典型。公用事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性,而且,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线路连接(电线或管道等)。消费者对公用事业的可选择性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公用事业中企业间的竞争机制同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社会要求公用事业不以营利为目标,并要求公用事业负有普遍供应的义务。特殊的社会目标和社会责任,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进入公用事业产业。但是,非国有企业进入公用事业领域有助于全行业效率的提高。
第七,非营利行业中的国有经济单位。这类产业以医疗、教育最为典型。非营利行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身没有营利能力(例如公共产品、免费服务等);另一类是自身具有营利能力,但社会要求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这类产业应实行普遍供应原则);或者,所有者确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类产业中,可以既存在营利性的企业,也存在非营利性的经济单位)。由于这类行业的非营利性限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需要有较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来实现普遍供应的社会公平原则和其他公众利益目标。
第八,敏感性产业中的国有经济单位。这类产业以新闻、出版业较为典型。这类产业的特点是其业务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具有特殊影响,从政治和社会稳定目的出发,国家要求对这类产业实行控制。
第九,高社会风险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这类产业以金融业最为典型。这类产业的特点是不仅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而且,个别企业的风险会迅速波及蔓延到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社会风险。所以,国家必须对这类产业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在国家有效管制下,非国有企业乃至外资企业也可以适当进入。
第十,一些民间不宜经营的特殊行业。例如,制币、特殊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等,只能由国有企业来承担。
三、以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看待国有企业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国有企业都发挥着特殊的产业功能,从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的现实情况看,在一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领域中国有企业具有优于民营企业的功能,因而成为这些产业中的主要或重要的供应者。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期过程看,国有企业无论具有怎样的有效性,但同时也具有较高的副效应,而且,产业发展越成熟,国有企业的副效应可能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当民营企业有可能替代国有企业成为主要的供应者时,国有企业从该产业的逐步退出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是,即使是在高度发达、非常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仍然具有其地位,承担特殊的职能。就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情况而言,在工业化初期,国有企业发挥的作用非常突出,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成熟,民间经济的实力越来越强,不断进入一些原先由国有企业独占的产业,出现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存的产业。而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凡是既适合国有企业发展也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领域将主要由民营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只在少数特殊产业或特殊领域中发挥其特殊的功能,而其他大多数产业主要由民间企业承担产业发展的职能。我们的研究表明: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国有企业可以是关键性的,但绝不是普遍性的,“少而精”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状态。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已经越来越明朗:即将国有企业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以其特殊的优越性,承担特殊的职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让经济活动的普遍性职能(实现一般经济目标)归由一般的(非国有)企业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