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域间利益分享与补偿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利益论文,区域论文,我国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31-07
一、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文献综述
经济变量在时间维度上通常是连续的,而在空间维度上是不连续的,非均衡性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规律。不论是全球范围还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区域经济发展总是呈现出块状经济特征[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加快推进,区域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载体,但是在现实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日趋扩大、利益矛盾冲突日益突出、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和“瓶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调整和创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为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加速经济发展成果在不同地区扩散、实现不同地区经济协调稳步发展提供重要的利益制度保障。
就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问题的研究方面,近年国内外学者给予了积极地关注。欧盟作为当前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最为成熟的地区,这方面的研究较为系统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欧盟区域一体化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各成员圈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存在许多农业落后区域、传统工业衰落区域、城市拥挤区域和边境落后区域等“问题区域”[2],这些问题区域是欧盟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瓶颈”。据此,欧盟通过结构基金、聚合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等区域经济政策工具来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这些区域经济政策工具作为一种利益补偿和分享举措有效地帮助了欧盟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困难工业地区转型、农村地区多样化发展以及劳动力就业。Julian Ramajo & Miguel A.Marquez等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对欧盟163个地区聚合基金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获得聚合基金的地区较其他地区具有更快更显著的空间收敛效应,有助于提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聚合力[3]。P.Mohl,T.Hagen选取2000—2006年面板数据对欧盟结构基金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当它用于目标1项目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而当它用于目标1、目标2、目标3全部项目时对欧盟区域经济增长率没有显著影响[4]。Sascha O.Becker、Peter H.Egger et al.对欧盟结构基金的研究也表明,当它用于目标1项目时对人均GDP的增长有正面效应,而对就业增长却没有[5]。Francesco Aiello & Valeria Pupo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996—2007年期间欧盟结构基金对意大利中北部地区的区域增长效应比南部地区更为显著,但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结构基金并不能完全解决意大利南北生产力差距问题[6]。就国内研究而言,常云昆认为自“七五”规划以来,我国实行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经济政策,损害了西部地区的发展利益,政策受益的东部沿海地区应向西部地区进行利益补偿,提出建立中国西部发展基金,加大中央财政向西部各省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取消西部地区为中央财政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等补偿措施[7]。褚清华、赵峰认为制度变迁决定了特定的区域分工模式,这种非对称性的分工模式又暗含着分工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而指出利益补偿的合理性与重要性[8]。杨玉梅从政府行为企业化角度研究了政府行为的外部性和区域经济合作补偿机制问题,认为上级政府利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方式进行由上而下补偿,同级政府可通过市场行为采取企业补偿和合作补偿[9]。肖亚成、韩晓亮认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除了东部地区自身自然禀赋和经济发达程度等条件外,国家政策的引导使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等大规模流向东部地区也是造成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并通过标杆法测量西部和东北部及中部地区为东部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说明目前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是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职责[10]。
从现有文献来看,欧盟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较为系统,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思路和方法借鉴。国内学者虽然开始从区域经济利益角度关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但是他们对于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本身及其产生的行为机理、制度效应等内容没有太多涉及,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重点。论文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演进与空间特征为分析起点,深入分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与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并以此提出我国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的路径选择。
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演变路径与空间特征
区域经济指在一定区域空间范围内由经济发展的内外部因素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产综合体,它构成各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西方国家的区域经济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彼此竞争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生产综合体,而我国的区域经济是在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统一指引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沿着一定路径不断演进,并呈现出其特有的空间特征。
(一)区域经济发展沿着“区域均衡—区域非均衡—区域统筹”的路径演进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同时改变我国工业在东部沿海的过分集中的现状,中央政府按照沿海与内陆均衡发展的战略思路,利用计划手段,在中西部地区大力实施“三线”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生产力区域空间分布的严重畸形状况,提高了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数据显示,1964—1980年期间,我国有400万工人、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及上千万的民工参加了“三线”建设,政府在中西部投入大约2052.38亿元,建起了1100多座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1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区域经济打破了过去沿海与内陆均衡发展观念,实行非均衡的梯度发展战略,提出率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发展战略,将我同生产力空间布局和投资重心大规模向东转移。从经济地带划分可以看出,从“七五”时期起我国区域经济划分由“沿海与内陆”两大经济区改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区(1986),再演变为后来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四大经济区(2000),这四大经济区已成为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空间格局。
区域非均衡战略一定程度上有效发挥了不同区域资源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促进了我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但是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和发展基础不同、区域发展政策过度向东部倾斜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与缺失,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日益扩大,所以统筹区域发展就成为新时期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区域发展问题。据此,到了21世纪之初,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再次作出重大调整,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按照区域统筹发展的战略思路,先后提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推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和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战略等区域经济政策,以期实现区域统筹发展。
图1 1990—2011年我国经济重心漂移路径
(二)区域经济重心随着区域经济政策调整而发生漂移
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思路的变换,影响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区域,成为我国30多年来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战略的实施,全国经济重心和固定资产投资重心开始了向中西和东北部移动。数据显示,虽然1990—2003年国家经济重心向东南方向漂移,2004年之后区域总体发展战略效果开始显现,国家经济重心开始向西漂移大约0.15个经度,固定资产投资重心向西漂移0.38个经度[12],但是总体上,我国区域经济重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然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且东部与中西、东北部的区域经济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缩小区域差距的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府预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东部与中西部资源配置能力的差距仍在不断扩大[13]。
(三)经济竞争格局由区域内行政区竞争向区域间竞争渐变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区域均衡发展战略思路由于过度强调区域自成体系,违背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区域资源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所以容易导致区域产业分工不合理,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经济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地区经济利益最大化必然造成区域内资源的无序争夺,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人为设置区域性行政与市场壁垒。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区域经济意识逐步形成,但是受传统行政区划体制的制约,资源区域性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难以实现,特别是由于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需同时满足政治竞争和地方经济竞争需要,使得其在缺乏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情况下更偏好于利用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置行政与市场壁垒,战略上采取跟随模仿战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内行政区的竞争。
然而,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行政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对生产要素地区间自由流动的行政影响力逐渐削弱,市场配置资源的程度越来越高,社会资源配置与获取方式逐渐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需要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展开。竞争压力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区域规模经济以获取竞争优势,因此随着区域规模经济在竞争中的作用提高,区域内不同行政区之间的竞争逐步被既竞争又合作所取代。为了维护行政区利益,迫使地方政府超越行政区划限制,寻求区域内不同行政区的合作,以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就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在区域范围内合理配置要素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以消除来自其他经济区的竞争压力。在此情况下,区域内行政区的经济合作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其政治竞争和地方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据此,区域内行政区竞争就让渡给区域间行政区竞争。
三、我国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真空及其经济后果
实践表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地区资源配置,产生巨大空间聚集效应和逐渐改变原有经济竞争与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区域经济利益创造,区域经济利益协调问题长期被轻视。由于没有专项的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制度安排,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缺失,从而制约了跨区域性经济活动的开展、限制了区域经济成果的扩散、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日趋扩大。
(一)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处于制度真空状态
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真空主要体现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和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的扩散与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
第一,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缺失。为了整合区域资源、增强地区竞争力、利用区域规模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开始探索跨越行政区划限制,通过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来谋求区域共同发展的新模式。为此,我国各大经济区如东部沿海的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和京津冀经济区均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经济合作协调组织。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各地区经济利益依存度越来越高,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拓展。但是,这种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制度主要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对话式合作协调机制(林民书、刘名远,2012)[14],由于这种协调机制缺乏硬约束,容易受地区经济短期利益的驱使和区域经济利益难计量的技术限制,所以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本质上,区域经济发展就是通过区域经济合作最大化区域经济利益,可见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是在区域经济合作基础上产生的重要经济行为,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其加以规范。目前除了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外,更为严重的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专项的利益分享与补偿制度安排,使得区域利益冲突、摩擦、不平衡现象难以解决,造成区域经济利益空间布局失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还处于一种制度真空状态,严重影响区域经济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成果扩散与利益分享机制缺失。在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空间聚集效应。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3个主要区域性城市群以占全国21.13%的面积聚集了全国78.78%的经济总量,而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包括人口、工业总产值、移动通信、外资利用分别占全国的48.99%、76.09%、92.62%、98.06%(方创琳、姚士谋,2010)[15]。而且,这种强大的空间聚集效应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7%创造了全国经济总量的27%。虽然这种空间聚集效应带来了巨大区域经济利益,但由于受到体制方面的限制,跨区域产业扩散进展却相对滞后,落后地区难以及时分享产业聚集区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增长极因其对周边地区要素的吸引所产生的“回波效应”(谬尔达尔,1957)远远大于扩散与辐射效应。由此,落后地区无法及时分享经济增长极的发展成果,正常的地区间利益分享和补偿无法得到合理实现。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一种有效的收益分享与扩散机制,且其根本原因在于:首先,在我国,区域经济活动通常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地方政府为追求政治晋升和地方经济利益,利用各种行政手段维护其既得利益,如果没有遇到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它们一般不愿意进行跨越行政区划的利益调整,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其次,经济发展成果的扩散,通常是通过生产要素流动、商品区际贸易、企业迁徙和产业跨区域特别是跨行政区转移与扩散的方式来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和企业主体依据收益率变化而进行空间流动和迁徙,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市场行为。然而,由于落后地区地处增长极外围,支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交通、邮电、科研、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落后,在资金、技术、人才都处于流失的状态,与发达地区相比,其投资环境,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地区对生产要素缺乏吸引力。再者,产业聚集和扩散过程是区域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确立,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支持,缺乏权威政策管理机构对区域经济合作、产业转移、企业迁徙、生产要素流动等进行协调,地区间产业扩散与转移将难以顺利进行,经济发展成果扩散与利益分享将无法实现。
(二)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制度真空的经济后果
由于经济发展成果扩散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不同地区间,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经济运行综合效率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第一,经济总量方面,通过对1952—2011年我国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四大经济区真实GDP的变化路径分析可知,虽然1952—2011年全国真实GDP由791.5亿元增加到11.398万亿元,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了8.79%,尤其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速度,达11.16%。但是,四大经济区的经济权重即占全国比例发生了较大变化。1952年,四大经济区真实GDP所占比例分别为38.77%、28.10%、11.26%、21.87%,而到2011年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54.65%、19.29%、9.14%、16.92%。显然,东部地区所占比例有了大幅上升,上升了15.88%,而其他三大经济区分别下降了8.81%、2.11%、4.95%,其中中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另外,1952年,我国真实GDP标准差为7.895,而到2011年,其标准差上升至1997.5;加权差异系数也由1952年的0.373上升至2011年的0.782。第二,综合经济效率方面,1954年,我国东部、中部、东北部和西部真实人均 GDP分别为173.49元/人、137.77元/人、259.73元/人、136.27元/人;2011年,它们分别为12199元/人、6142.4元/人、9504.7元/人、5324.4元/人,它们分别是1954年的70.3倍、44.5倍、36.5倍、39.1倍,是1978年的26.2倍、22.2倍、18.8倍、19.5倍。显然,东部地区人均GDP增长远远快于其他三个地区。空间GDP方面,1954年,我国东部、中部、东北部和西部真实空间GDP分别为40342元/平方千米、23177元/平方千米、14141元/平方千米、3194元/平方千米;2011年,它们分别为677.51万元/平方千米、214.00万元/平方千米、128.61万元/平方千米、27.96万元/平方千米,它们分别是1954年的167.9倍、92.3倍、90.9倍、87.5倍,是1978年的41.1倍、29.3倍、21.4倍、26.5倍。显然,各大经济区的经济综合效率在1954—2011年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各大经济区变化程度却是极为不平衡(见表1)。
为了更有效地反映我国区域间发展差距,从商品区际贸易角度对其进一步加以分析。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2005—2011年相关数据并采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的差额计算法(朱泽山,2007)[16]对省际商品区际贸易进行统计核算,其表达式如下:
东北部、中部、西部的区际贸易分别为1256.2亿元、500.2亿元、-433.1亿元、-4525.6亿元,而到2010年,四大经济区的区际贸易分别为130.9亿元、-1789.3亿元、-4840.1亿元、-13438亿元。数据表明,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省际区际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区域,其中东部地区的北京、河北、上海、山东和海南以及中部地区的湖北的区际贸易顺差数额越来越大;然而,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区际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区际贸易逆差数额也越来越大,其中中西部地区2005—2010年期间区际贸易逆差翻了近4倍(见表2)。
巨额的区际贸易逆差直接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抵消了消费、投资和外贸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图2显示,东部地区的区际贸易对该区域经济增长的正负影响维持在1%左右,相对于其他地区,其区际贸易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但是,东北部、中部、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它们的区际贸易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就较为严重,它使得该区域的经济利益受损程度很大。数据显示,东北部地区,2005年和2006年区际贸易对经济增长正贡献为2%左右,而从2007年开始东北地区的区际贸易开始出现逆差,使得该地区GDP相对减少了4.77%左右(2010);中部地区的区际贸易逆差对该地区GDP相对减少由2005年的1.16%上升到2010年的5.63%;西部地区的区际贸易逆差对该地区相对减少由2005年的13.51%上升到2010年的16.51%。(见图2)
东部地区巨大的外贸顺差和区际贸易逆差可以解释东部沿海地区为满足其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以省际区际贸易的方式从中西部地区输入大量的原材料或工业燃料。理论上,省际区际贸易可以在成本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现互通有无和有效发挥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但是在率先发展东部沿海的区域经济政策下省际间或区域间的交易条件不平等。同时区域资源要素禀赋的不同使得区域产业分工和区际贸易货物与服务价值端的不同,还有长期以来我国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滞后,资源要素价格扭曲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区际贸易并没有因资源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而使中西部地区经济利益得到完全实现,相反,过度的区际贸易失衡使得中西部地区产业优化滞后、结构扭曲、增长乏力,从而削弱了中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潜力。例如,经初步核算,山西、河南、内蒙古、陕西、宁夏、新疆、西藏、云南等中西部资源丰富的省区在2010年由于过度的区际贸易逆差使得它们的GDP相对下降了12.59%、14.71%、15.08%、12.94%、43.49%、19.33%、82.23%、36.54%。
显然,区际贸易的过度失衡造成了我国区域经济利益空间布局和利益流向的不合理,如果没有相应的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区域经济利益东移不可避免,而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的区域经济利益将受损更为严重,区域经济利益的空间结构失衡也将难以平衡。
四、我国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的具体路径选择
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的扩散以及利益分享与补偿有其特有的运行规律和实现路径。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建立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内在要求。据此,有必要在立足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利益扩散路径、空间特征以及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利益分享与补偿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传统行政体制下,通过政府政策倾斜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这种政策驱动型区域经济发展方式阻碍了市场经济下行政区之间正常应有的产业扩散和利益分享,促使各地区发展经济更多依赖于国家对当地出台的特殊区域经济政策,导致各地竞相争取各种形式的政策倾斜。从长期来看,各地区所争取到的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异。而且,由于存在政府失灵以及受政策边际效率递减规律的影响,区域经济政策效果是不确定性的,或者并不能取得预期政策效果,实践已佐证了这一点。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区域经济政策是一种区域“倾斜+导向”性的制度安排,政策工具主要是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在政策内容上并没有配套的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政策。这种区域经济政策容易破坏原有区域利益格局,扭曲了要素资源地区间的正常流动,而这种要素地区间的流动,却是经济发展利益分享与补偿的自我调节过程。因特殊的区域经济政策对利益格局的破坏,如果没有得到相应利益补偿,必然造成区域资源配置长期被扭曲,如改革开放所推行的东部沿海率先发展的区域经济政策,实际上是将中西部作为它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区,而能源和原材料市场化改革又相对滞后,价格偏低,中西部地区难以通过价格(市场)渠道,及时分享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成果,补偿其在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往来过程中的损失,这就必然破坏原有东部沿海与其他地区的利益格局,造成区域利益的不平衡,并且这种不平衡越滚越大。另外,由于经济增长极地区要素与产业的聚集,将产生巨大的聚集效应,增长极地区凭借其聚集效应,在大量吸引周边地区要素资源的同时,却由于行政区划和政府的倾斜政策,弱化了这些地区的扩散与辐射效应,发展成果局限在本地区范围,其他地区难以分享其发展成果,加剧了地区差距,区域间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和平衡。显然,利益分享及补偿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体系
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协调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除了有最高决策机构外,至少还需要包括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区域协调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其中,区域协调委员会还需要包括两个最重要的协调:一是区域经济合作协调;二是区域经济利益协调。由于区域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区域经济合作来寻求和获取最大化区域经济利益,如果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协调机制将是不完整的,区域经济合作也将难以发展,因此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有配套的区域经济利益协调。就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而言,它作为一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利益矛盾、利益摩擦等利益不平衡问题的制度安排,镶嵌于整个区域经济协调制度体系中,是区域经济协调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而且,其本身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制度体系,在制度层次上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利益分享与补偿,还包括省际或省内城际之间的利益分享与补偿;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利益分享与补偿方式和手段的具体制度安排,还包括利益分享与补偿内容的确定、利益分享与补偿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利益分享与补偿运行组织结构等具体制度安排。还有,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也有非常广泛的内容,具体涉及区域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承对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区域性市场建设等方面合作的协调(见图3)。
图3 区际经济利益协调机制镶嵌图
制度的效率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效率,还取决于它与其他制度间的耦合状况。也就是说,它是其他制度的函数。所以,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体系不仅要考虑其自身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而且还要协调好同其他制度安排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与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制度之间的关系。另外,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协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遵循动态调整原则,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环境或者其他协调机制体系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协调方式上,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协调并存,并逐步向市场化协调方式为主转变。
(三)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的制度化建设
利益分享与补偿协调机制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欧盟非常注重其制度化、法制化和组织化建设。欧共体成立条约第2.3条明确指出欧共体的任务之一就是促进欧共体经济和谐、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就业水平和社会保障,提高生活水准和生活质量以及成员国的团结和经济社会凝聚。欧盟《2000年议程》对基金的分配使用也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结构基金重点支持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发展滞后地区,聚合基金重点支持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90%的地区,欧盟结构基金对项目投资承担的比例在目标地区为25%—75%,在其他地区为25%—50%,成员国政府和地区政府必须负担项目总投资中的其余部分。还有,欧盟区域经济政策的实施具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欧盟委员会下的区域政策总司和区域发展基金会就是欧盟保证区域援助计划的有效实施而建立的共同体层次上的专门区域经济政策机构。
借鉴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经验,我国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实践也必须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制度和组织保障。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必须具有硬约束性功能,对利益协调的目标、对象、标准、基金筹集与管理等内容需要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形式确立下来。由于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是一种专业化、多元化、跨区域和跨职能部门的经济行为,所以要有一个跨行政区的常设的权威管理组织来专门落实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的各项活动。另外,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还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督和评估团队,通过积极发挥专业人员、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作用,加强利益分享与补偿行为及其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四)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遵循层次性原则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层次性和空间不平衡性特征,因此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也应遵循层次性原则,而不适宜采取区域均等性原则。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至少需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即国家宏观层面的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主要目标就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增强区域资源配置能力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目前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并没有改变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缩小区域间经济差距关键在于改变和提高区域资源配置能力和经济发展基础,不能仅仅或简单地依靠“倾斜+导向”性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有效做法就是在出台区域经济政策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政策,成立国家层面上的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提高区域资源配置能力建设、调整升级区域产业结构、增加区域劳动力人力资本投资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第二层次,省级行政区内的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主要目标是推进本省范围内不同行政区的经济合作以实现产业的合理空间布局。区域内经济合作是一种为了实现利益分享而进行的跨行政区经济活动。由于省内不同行政区相互间经济往来、发展水平、基础条件以及资源禀赋存在差异,使得各方利益诉求和利益评价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这些地区在区域合作过程受益或受损程度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来解决,以平衡各方不同行政区经济合作过程实际产生的利益差异。第三层次,省际区域经济的利益分享与补偿。区域经济通常是超越了一省范围,如长三角、环渤海湾都包括了数个省级行政区。省际区域利益分享与补偿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省际要素自由流动,产业发展的相互衔接,建立省际区域性市场。随着市场化的深入,经济活动越来越跨越省际行政区划限制,资源要求在更大区域空间实现优化配置,而行政区域的划分与经济区域的划分,其内在行为机理本身就不同,这必然会形成省际层次的区域经济,如长三角经济区,它涉及苏浙沪两省一市,分属不同省级行政区。这就需要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和提高地区竞争力。
五、结束语
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改变了传统行政区经济的发展模式,原有利益格局被不断打破,经济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各种竞争,随着区域资源整合的不断深入,区域间利益分享和补偿问题将越显突出。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仅反映在东部沿海与中西部之间,还反映在省际或省内区域经济的层面上,并且这种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利益不平衡性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日趋扩大问题将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调整和创新现有区域经济政策,高度重视经济发展过程中地区经济合作、生产要素流动、企业迁徙、产业转移和区际商品贸易等方面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加快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组织化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利益制度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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