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元代赋税研究_元史论文

西藏元代赋税研究_元史论文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朝论文,西藏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蒙元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因其俗而柔其人,“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通过设立在中央的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佛教和西藏地方事务,宣政院的院使和帅臣以下官员,由帝师举荐、朝廷任命,其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元朝在西藏实施括户、置驿、建制、驻兵、征税等措施,应该说行使了充分而有效的统治。但是,藏文史书却存在不同的记载,最典型的即是所谓忽必烈三次接受八思巴的萨迦派密宗灌顶,并三次向八思巴奉献人口与土地的说法,该说谓:作为第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向八思巴奉献了乌思藏13万户;作为第二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藏区三却喀(chol kha);作为最后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按照上师八思巴的吩咐,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做法,从而拯救了数万人的生命。(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7-278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其他史书尽管叙述方法不同,甚至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核心并无二致。(注: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对此的记载是:第一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13万户;第二次灌顶的供养是奉献了以大白法螺为主的法器和吐蕃三却喀的僧众与属民;第三次灌顶的供养是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制度。见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155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第108-109页,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如果这一说法成立,而元朝皇帝又曾颁布过有关僧人和寺院可以免纳差役、赋税的圣旨,则西藏地方即可成为不承担朝廷差役、赋税的特殊地区。事实上,前引藏文史书已经明确地谈到这个问题。原书说:由于上师八思巴的业力,雪山环绕的吐蕃地方不向皇帝的御库交纳贡赋、差税和承担兵役。(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96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当时的客观历史史实?如果它是客观事实的话,是否汉文史书的记载有误?人们究竟应该怎样对待史书中记载如此巨大的差异,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记载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采取了怎样的管理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行使了有效管理权,甚至也涉及到元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关系。既然史书中存在分歧,人们的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显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有些人常常断章取义,有意识地来歪曲这一时期的历史,以混淆人们的视听,用未经确证的事实来否定元朝在西藏地方行使有效统治的历史,而且已经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那么,弄清楚这一历史事实的意义就更显必要了。

很遗憾,学术界涉足这一问题者甚少,资料的极度缺乏大概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事实也确实如此,汉文史书中只有极其简单的几句话,藏文史书的记载也很少,而且十分分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这一问题不能回避,应该有一个切合客观历史实际的解释,笔者愿意就此问题做一点探讨。本文试图利用汉藏两种文字的资料,通过相互对勘来加以考证,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征税问题略陈管窥之见。限于资料,也限于本人的语言和学术研究水平,不妥乃至谬误之处肯定难免,敬请方家指正!

二、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的客观可能性分析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从客观上来讲,存在较大的可能性,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西藏归附大蒙古国之初,蒙藏双方即确认了有关征税的内容

公元1247年,阔端与萨班在凉州会谈,双方约定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的条件,其内容要点反映在“萨班致蕃人书”中。在这封信函中,受命经略西藏地方的阔端王子,任命萨迦法主萨班为答鲁花赤,要求萨班派人缮写一份包含西藏各地官员姓名、百姓数目和贡品数额的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上缴阔端王子,另外两份分别由萨迦和各该官员收执。(注:《萨迦世系史》(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140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1-94页。)信函中明确提到了蒙古人在被征服地区派遣“征税官”,以及摊派乌拉差役和兵役的问题,而且依照大蒙古国的惯例,每征服一块新的地方,即实行列土分封,将属土属民分给黄金家族的每一个成员。西藏地方也不例外,在蒙哥汗时期,就全面落实了诸王分封制度。(注:张云:《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页。)在这一制度之下,诸王即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他们自然会要求自己的臣民交纳赋税、承担差役。而且,在萨班的信函中,甚至指明了蒙古人所喜欢的贡品,诸如黄金、白银、象牙、大粒珍珠、藏红花、木香、牛黄、虎皮、豹皮、草豹皮、水獭皮、蕃呢、和乌思(今拉萨)地方的氆氇等物。他希望乌思藏各地的官员能够按照要求交纳贡品,以博得蒙古统治者的欢心。因此,在西藏地方征税是先前规定了的内容之一。

(二)在皇帝圣旨中所反映的相关史实

元朝时期,许多皇帝都对包括西藏地区在内的僧人和寺院颁布过圣旨,使他们获得一定的特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它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原则的。仔细分析这些圣旨,有助于认识元朝在西藏所推行的一些政策。我们注意到,僧人不承担当兵、供应驿站等差役是确定无疑的。寺院的财产受到特殊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在寺院内下榻,以及向寺院索要实物、马匹和用具。有一些寺院也不交纳税粮和商税。但是,这只是极少数寺院可以享受的特殊优惠。一般寺院并不自然拥有这一特权。大蒙古国和元朝统治者对待各种宗教信徒有着既定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后世元朝的每一位皇帝都因循这一圣旨来处理宗教徒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如忽必烈皇帝在牛儿年(1277-1289年)六月三十日颁发给甘肃泾州花严海水泉禅寺首领的圣旨中,就引证“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的圣旨”:“和尚们、也里可温们、先后们、答什蛮们除地税、商税外不承担任何差发,祷告上天保佑我们。”(注:蔡美彪:《泾州水泉寺碑译释》,见《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事实上,在元世祖忽必烈以及后代皇帝的圣旨里,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允许某些寺院除了不承担任何差发之外,也不承担地税和商税,如元成宗完者笃牛年(1301年)二月二十五日颁给蔡巴万户府属地以桑格如布僧格为首的陀罗尼僧众的圣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六月三日颁给噶玛巴派已恩萨巴为首的僧众的圣旨;以及元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48年)二月二十一日颁给夏鲁寺的圣旨(注:参阅照那斯图:《八思巴字和蒙古语文献》Ⅱ文献汇集,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研究所1991年版,第28-32页、第76-81页、第106-112页。)等,都提到了不得征收商税和地税的问题。说明得到皇帝圣旨的这些寺院,可以享受免纳商税、地税的特权。那么,其他没有得到皇帝圣旨的、为数更多的寺院,似乎就不能享受这些特权,至少不能完全享受这些特权。他们有可能像成吉思汗皇帝、窝阔台皇帝圣旨中所说的那样,免除差役,却仍然承担超过四顷地之外的地税和商税。

(三)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的职责

在元朝的帝师法旨中明确提到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执行征税任务的“税吏”,即藏文中的"sdud dang vgro vong byed ba"、"sdud dang vgrim vgrul byed ba"或者"sdud dang vgro vong byed ba ban skya"。(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203页、第206-208第。)而且在皇帝和帝师颁给某一个寺院的圣旨与法旨中,往往会许以许多特权,诸如八思巴在1267年(藏历火兔年)颁赐给却顶寺的法旨即宣布,对修法的该寺僧人们,“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征派兵差、赋税、劳役三者,不得征收商税,不得索要饭食及乌拉差役,不得在寺院住宿。”(注:“八思巴赐给却顶寺的法旨”,见迪特·舒(D.Schuh):《西藏印谱学》,第346-348页。)又如帝师相儿加思1307年(藏历羊年)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是奉皇帝圣旨宣布:“对于夏鲁西寺,不得征收兵差、食物、乌拉,不得征派差役赋税,不得征敛商税、粮税,不得住入佛堂、僧舍,不得征派牛马、乘畜,不得抢夺牲口,不得强迫借贷和雇役,不得以农具什物作抵押。原归寺属之所有田地、水源草场等,不得侵占、征用,不得仗恃欺凌或挟嫌诬告。”(注:“帝师相儿加思赐给夏鲁(沙鲁)寺的法旨”,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第202页。)但是,并非所有的寺院都能获得如此优厚的待遇,其数量也必然是有限的。其他个人或者寺院无法与这些特殊的寺院相比拟,因而,就必须按照规定,在享受诸如免除差役和免除一定数量地产税等特权之外,超过份额的土地也应该交纳赋税。(注:如公元1304年(藏历木龙年)仁钦坚赞帝师法旨;1306年(藏历火马年)桑杰贝帝师法旨;1316年(藏历火龙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19年(藏历土羊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1321年(藏历铁鸡年)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帝师法旨,等等。见扎西旺都编《西藏历史档案公文水晶明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200-206页;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2页。这些帝师法旨均强调不要征收先前所未有的赋税差役。这一点既点明了寺院和僧主所享受的特权,又十分确定地吐露了寺院和僧人交纳赋税的信息。)至于一般的普通百姓理所当然地要照章交纳赋税,承担差役。

(四)透过元朝官方的汉文资料记载,也能看到朝廷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事实

《永乐大典》记载元祐元年(1314年)中书省提出接济吐蕃驿站史事,其中谈到朝廷决定,对吐蕃28个驿站,“各给中统钞300锭,总计8400锭,若或不足,就于宣政院所辖西番课程钱物内斟酌增给,都省官启,奉皇太后懿旨,宣政院官暗普等言,前站重困,非增多赈济不可,宜支钞10000锭以予之,至如西蕃出产货物及供奉于我者,亦可增与整治驿站。”(注:《永乐大典》卷19421站赤六,《经世大典》。)这里就提到宣政院所辖的“西番课程钱物”,还提到西藏出产的货物和供奉于皇太后者,用其赈济驿站,则知其数量之可观。又《元史》本纪记载,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冬十月甲辰,“从帝师请,以释教都总管朵儿只八兼领囊八地产钱物,为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总其财赋。”(注:《元史》卷22《武宗纪》一。)这还是一位专门管理财政的官员。“朵儿只八”似乎应该是一位吐蕃人,是藏名"rdo rje dpal"的汉译。既然有专门管理西藏和其他藏区地产钱物的高层机构,在西藏征税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五)在元朝时期的藏文史书中,也有可靠的史料记载可以证明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事实

《红史》记载,在本钦降仁时,颇得忽必烈皇帝的欢心,赐以宣慰使的大印。“此后,本钦衮宣、宣旺在人时期,进行了赋税清查,并制订了乌思藏大部分详明的法律。”(注:《红史》,民族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页。)《萨迦世系史》也记载,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在朝廷时,向皇帝提出请求,免除乌思藏民众数年的赋税,从而使雪域众生获享安乐。(注: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藏文本),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页;陈庆英、高禾福、周润年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页。)又《汉藏史集》记载,皇帝颁布圣旨赐封给帝师八思巴的庄园,比如在河州热布卡(rab kha)地方及附近地区的庄园,是不负担府库及驿站等汉地、吐蕃的任何赋税差役的,也不在括户之载籍之内,据说有可下500蒙古克种子的土地。(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7页,汉译本第170页。)那么,言下之意,除了皇帝封赐给帝师的份地和其他特许者外,所有登记在册的土地,都要向汉地的中央王朝交纳赋税。

依据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大体断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是客观事实,这一点得到汉藏文史书的充分印证。有关元朝在西藏免差免税的记载是不足为据的,在这个问题上试图否定元朝在西藏地方行使主权的做法也是徒劳无益的。

三、元朝在西藏实施征税的史实

公元1239年,开府凉州的阔端王子派大将道尔达(藏文又作“朵答”、“多达那波”)率兵万人挺进乌思藏,在热振寺遭到僧人们的武装抵抗,其中有500名僧人被杀。接着,止贡派行政长官贡巴(sgom pa)释迦仁钦因拒绝合作而被捕,生命危在旦夕,止贡派京俄(spyan nga)扎巴迥乃(grags pa byung nas)代表乌思藏地方势力,将登记西藏所有民户的名册献给了这位蒙古军统帅,表示归服。道尔达的蒙古军随后南下,捣毁了工布地区(rkong po)、东西洛扎(lho brag shar nub)、涅(bsnyl)、洛若(lo ro)、加波(byar po)、门贝卓(non dpal gro)、洛门(lho mon)和泥婆罗(bal po,今尼泊尔)边界以内的坚固堡寨,以蒙古的法规进行统治,使地方得到安宁。(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09-110页,汉译本第74-76页。)

蒙哥汗时期,在西藏地方实行分封制度,以拖雷诸子为主的蒙古王子们分享了在西藏地方的封地,阔端王子管理萨迦派及其领地,蒙哥汗管理止贡派及其领地,忽必烈王子管理蔡巴派(《元史》做搽里八)及其领地,旭烈兀王子管理帕木竹巴派(《元史》作伯木古鲁)及其领地,王子阿里不哥管理达隆噶举派及其领地。四位王子分别管辖各个万户的事务。(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10页,汉译本第75页。)他们在自己的封土上派遣“代表”或者“守土官”(藏文作"yul srungs")负责管理包括征税在内的各项事宜。《朗氏宗谱》就记载了旭烈兀王子的守土官阔阔出(go go chu)在其帕木竹巴领地之一的雅桑地方征收赋税并审判案件的史实。(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16页,汉译本第80页。)

蒙元时期在西藏地方推行的最引人注目的政策之一是人口普查,即所谓括户,其内涵前后有所不同:蒙古汗国时期的括户,主要是为了对蒙古诸王、公主、驸马、后妃、勋贵进行分封;元世祖忽必烈及以后各代的籍户、括户,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保证朝廷的封建税、役的征发。(注: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事实确实如此,公元1253年,蒙哥汗派人在西藏地方括户,推行千户万户制度,即是为裂土分封提供可靠的依据。对此,《新红史》一书提出了最直接的证据,该书称,第一任萨迦本钦(乌思藏本钦)释迦桑布得到皇帝圣旨,受命管理西藏三却喀,由此而获得本钦之职位,依照朝廷的法律,为皇帝尽职尽责。为了便于执行命令和征集差税,又进行了人口普查,并设立13万户。(注:班钦索南查巴著、黄颢译:《新红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56页。)忽必烈及其后世子孙统治时期,曾经在1268年、1287年和1335年,多次在西藏地方进行人口普查,以便完善赋税征收和力役摊派制度,为在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萨迦世系史》对忽必烈时期的西藏政策多有涉及,其中也包括是否征收赋税和摊派差役的问题。据载,早在1253年忽必烈与八思巴在六盘山会晤之后不久,曾下令“派人前往吐蕃地方摊派兵差、收取珍宝。”八思巴即以吐蕃地方地狭民贫为由,再三劝阻忽必烈不要在吐蕃地方摊派兵差。但是,忽必烈并未接受这些建议。次年(1254年),八思巴再次提出金字使者不得住宿僧舍,不得向僧人摊派乌拉差役和赋税,据说汗王一一答应下来。在忽必烈1264年颁布的“优礼僧人诏书”(即藏文诏书)中,忽必烈皇帝确实也郑重宣布,“对依律而行的僧人,无论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皆不准欺凌,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役……。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寺庙所有的土地、河流和水磨等,无论如何不可夺占、掠夺,不可强买强卖。”(注:《萨迦世系史》(藏文本)第151-162页,汉译本第106-113页。)

在萨迦本钦钦旺尊(dbang brtson)担任宣政院的院使时期,曾经与格恰大平章(ge chag tavi phing jang)一起来到吐蕃地方,清查人户与赋税。(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61-162页,汉译本第115页。)同样,在1345年前来西藏地方的司徒答儿麻监藏(dar ma rgyal mtshan)、朵儿只唱副使(rdo rje lcam)、也先不花佥院(a san bho kha tshe dben)等人,除了审判案件、建立驿站和稳定阿里地区局势几项任务之外,还有另一项任务就是征收赋税。(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65-166页,汉译本第118页。)

元朝末年,帕木竹巴万户长降曲坚赞派人前往大都(今北京),给使者协饶多吉(shes rab rdo rje)、旺秋(dbang phyug)等人的任务包括:奏请“大司徒”的名号与印章,王户长的圆形银质印章,减免万户半数百姓的差税等。使者到达大都,见到宰相,并得到皇帝颁赐的圣旨,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在赋税方面,除了帕木竹巴万户属民所承担的驿站差役不能减免而外,其他一切差税都予减半。(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15-216页,汉译本第150-151页。)

当与萨迦本钦加瓦桑布发生争执时,降曲坚赞义正词严地为自己辨解,声称自己遵守皇帝的法律,征收以干梅朵(gan me tog)地区为代表的领地内巨细差税,诚实地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该被污蔑陷害。当他在仁蚌(今仁布)修建了一座宫室,在贡噶修建了一座城堡并引起萨迦派的嫉恨时,他仍然表白自己切实完成了朝廷规定的各项差税,因此并不担心皇上会降下命令他移交这些建筑的圣旨。(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85页,第303页;汉译本第195页,第207-208页。)由此可见,遵守朝廷的法律,切实履行征税任务是一个地方万户长应尽的义务。

四、元朝在西藏征收的税种和税额

元朝在蒙古地区是征收赋税的,元太宗窝阔台汗元年(1229年)八月己未,敕令蒙古人有马、牛、羊等牲畜者,百头抽一,且为“永制”。(注:《元史》卷2《太宗纪》。)在西域地区同样也是征收赋税的,只是征收方式有所不同,“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剌西迷主之。”(注:《元史》卷2《太宗纪》。)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下令“命畏兀界内计亩输税”,(注:《元史》卷10《世祖纪》。)转变了征税方式。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肯定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也是征收赋税的。但是,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怎样的税额来征收,这是我们同样关心的问题。

《元史·地理志》记载:“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注:《元史》卷《地理志》。)这里既说明元朝对边疆地区管理的完善,也说明元朝在边疆地区采取了接近内地赋税差役制度。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甲戍,“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注:《元史》卷19《成宗纪》。)大德八年(1304年)三月戊辰“诏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勿取。”(注:《元史》卷21《成宗纪》。《元典章》记载大德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定抽分羊马牛则例:“一百口内抽分一口,见群三十口抽分一口,不到三十口呵,休抽分。”)可见,这一制度是推行于各路各民族地区的,西藏地区自然不能例外。元朝对于各种宗教信徒以及寺属财产是否征税、税额多少都有相应的规定。《元史》记载,世祖中统五年(1264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注:《元史》卷93《食货志》。)则不论任何信仰的宗教徒,只要种田都要照章交纳赋税。连当兵服役的士兵和承担驿站任务的站户也不例外,只是给他们免除四顷土地的赋税而已,超过四顷者就要纳税。至元八年(1271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注:《元史》卷93《食货志》。)

元朝在各地设有专门征收赋税的机构,如设立在大都、上都等地的“宣课提举司”,各地设有“拘榷课税所”或者“课税所”等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官员征收赋税。元朝在宣政院所属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治下的西夏中兴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设有“税务提领”,在文州设有“课程仓粮官”,(注:《元史》卷87《百官三·宣政院》。)都是与征收赋税有关的官员。藏文史书记载,本钦云尊(yon btsun)即曾经担任过为朝廷征税的“税务官”(bcu kha)(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55页;汉译本第110页。)。

元朝在今西藏地区征收赋税很可能包括两部分,上缴朝廷的赋税和上缴萨迦地方政权的赋税,主要都是通过萨迦地方官员征收的。元朝时期,西藏地方曾经发生了“止贡之变”,此后止贡派一直与萨迦派存在分歧。元朝末年,再度引起纷争,加玉(扎由)千户长依附止贡派,拒绝交纳财产税(nor khral)和萨迦派的巨细差税(khral che chung)。此事引起了正在崛起的帕木竹巴万户长降曲坚赞的强烈不满。(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92页;汉译本第200页。)

《元史·食货志》还记载了这样一些征收原则:“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依据这些原则,结合藏文史料的记载,我们也可以对在西藏征税赋税的情况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种类:

丁税:即依据诸户人丁数交纳丁税,也就是“人头税”。这一赋税的征收至少在蒙哥汗时期已经实行了。藏文史书中记载:“王子旭烈兀奏请蒙哥皇帝后,颁发封诰,划出降江(ljang brkyang)、帕木竹和邢雅(zhing ya)三地,不负担降梅朵(vbyams me tog)、人头税(dud)和向基层地方组织‘马头’(rta mog)摊派的差税,作为古刹帕木竹寺的人畜差徭和茶水费用而奉献给京俄杰瓦宝师(spyan snga rgya ba ren poche)。”(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449页;汉译本第302-303页。)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括户,征收按户交纳的人丁税是其主要目的之一。藏文史书记载,当时户籍统计的办法是:有6根柱子面积的房子,能下12蒙古克种子的土地,包括夫妻、子女、仆役共计6人,乘畜、耕畜、乳畜等三种牲畜,山羊、绵羊等24头只,这样一户人家即可称为一个蒙古户(hor dud),50个蒙古户称为一个“达果”(rta mgo),两个“达果”称为一个百户,10个百户称为一个千户,10个千户称为一个万户。(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0-272页;汉译本第165-166页;《萨迦世系史》(藏文本)第154-155页;汉译本第108页。)

地税:元朝朝廷规定,丁税、地税不重复交纳。工匠、僧、道、也里可温、达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根据我们目前看到的资料,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征收的赋税以丁税为主要内容。但是,元朝在西藏的括户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普通百姓的人口数目;全部的可耕土地面积;冠以大蒙古之名的根本户数(即霍尔堆,hor dud)。(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97页,汉译本第185页。)

商税:汉文史书记载,“岁甲午(1234年)始立征收课税所,以征商贾之税。初无定额,至元七年(1270年)立法,始以三十分取一。”(注:苏天爵:《国朝文类》卷40。)前引藏文帝师法旨中,多处提到不得向某个寺院征收商税的问题,说明在西藏地方是征收商税的。商税,藏文写作"thsang dam kha"。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大增天下商税。此后更不断增加商税的征收数额。这在藏文文献中也有所反映,这就是在藏文史书中所看到的“什一税”(bcu kha),前文提到的本钦云尊就曾负责赋税的征收工作,而藏文史料中将他担负的工作就称作“什一税”(bcu kha)。(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54-155页,汉文本第110页。)早在太宗(窝阔台)二年(1230年),“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注:《元史》卷《太宗纪》。)

驿站差税:元朝在西藏的驿站,原来由承担的站户不远千百里来支应。1280年桑哥率兵入藏平息贡噶桑布之乱以后,改革应驿制度,乌思地方的人不必再到藏北去驻站服役,而只要把驿站所必须的马匹、鞍鞯、帐篷、卧具、坐垫、炉灶、食物和医药费等运送到藏北,交给蒙古军即可,大大舒缓了民力。(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92页,陈庆英汉译本第181页。)《朗氏宗谱》也记载了帕木竹巴万户首领,按照元朝中央的要求以十户为单位清查人口,并完成对“降梅朵”应承担的各项差税。(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19页,汉译本第83页。)

五、结论

对于元朝是否在西藏地方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等问题,迄今为止,它依然是一个空白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资料的极度匮乏。要深入研究元朝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制度,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把元朝西藏史的研究引向深入,就必须突破这一疑难点。本文利用元朝时期的皇帝圣旨、帝师法旨、金石碑刻、文集和官私文书等藏汉文资料,对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征税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史书中对元朝时期是否在西藏地方征税之所以出现歧义,主要是藏文史书表述方法上的问题,也就是僧人们用宗教语言表达社会政治事件与活动所产生的歧义,同时,也与汉文资料的缺乏有关。但是,通过藏汉文资料的相互对证,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第二,从藏汉文资料的零星记载和相关文书所反映的史实来看,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这既取决于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初期双方的约定,也取决于为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元朝同一制度的具体体现。第三,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的税种,包括人丁税、地税和商税等,税额前后有变化。如果遇到灾荒之年,元朝中央往往会应地方官员之请,免除一定时间和一定数量的赋税,以减轻百姓的负担。元朝皇帝和帝师还对许多寺院发布圣旨,免去其差役、兵役,甚至赋税,但是,更多的寺院,很可能与内地寺院一样,除了享受一定的特权之外,也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诸如免除4顷地亩的赋税,超出者照章交税,等等。综上,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赋税是可以确定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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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元代赋税研究_元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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