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预防机制实证研究-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为样本论文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预防机制实证研究-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为样本论文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预防机制实证研究
——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为样本

郭 佳[1]郭一帆[2]

【摘 要】 未成年人作为身心尚不成熟的弱势群体,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对象。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屡屡见诸于媒体,引起舆论的巨大关注与讨论。分析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机制,降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北京市某区为例,对检察机关近三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出四类高发案件类型,分别对每类案件的特点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高发类型 预防机制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2018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2018年监测媒体报道案例共317起,涉及受害儿童超750人,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14岁以下的儿童占比为80%,14至18岁的比例为10.40%,有9.6%的受害人未提详细年龄。[3] 《2018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女童保护公众号。 北京市的案件数据则显示,2013年至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760件,被害人数991人。[4] 岳慧青主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运用》,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 通过媒体统计和检察机关办案数据可见,全国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于高发态势,大量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反映了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如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引起重视。

一、北京市某区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据分析

近年来,北京市某区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处高位。统计受性侵害被害人年龄,以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为例,10岁以下被害人占被害人总人数的35.35%;11-13岁被害人占被害人总人数的29%;14-17岁被害人占被害人总人数的35.35%。分析性侵害被害人案件类型,被害人为10岁以下的猥亵案件占猥亵案件总数的56.14%,被害人为14-17岁的强奸案件占强奸案件总数的61.9%。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低于10岁低龄儿童更容易成为猥亵案件的犯罪对象,而强奸案件被害人则多为14-17岁的“准成年”少女。

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是低龄儿童生理发育不成熟、自护能力更弱,被性侵更多表现为在监护疏忽时被猥亵,具有案发时间较短、手段隐蔽性高的特点。而14-17岁年龄区间的少女因其生理发育程度较为成熟、有较为独立的社会交往关系,其被性侵多表现为被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因不同年龄阶段的被害人在被性侵害案件中呈现不同特点,笔者将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被害人年龄段、案发地、犯罪嫌疑人身份等特点进行分类总结,发现北京市某区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几种高发类型,下文将分类总结分析。

口服补肾活血通窍方(组成:仙鹤草30g、熟地黄 15g、山萸肉 15g、山药 10g、补骨脂 10g、菟丝子10g、狗脊 10g、枸杞子 10g、五味子 10g、磁石 30g、王不留行 18g、桃仁 10g、葛根 10g、石菖蒲 6g、炒谷芽15g。加减:肾阳虚加巴戟天10g、淫羊藿10g,肾阴虚加入女贞子10g、旱莲草10g。)由上海人和堂国药医院连锁有限公司代煎,每剂2袋(100ml),分早晚温服,10天为1个疗程,连续治疗3个疗程。

本实验以熟地黄不同炮制品即清蒸熟地黄、酒炖熟地黄、九蒸九晒熟地黄为研究对象,通过测定实验大鼠小肠推进率及血清D-木糖、GAS、MTL水平观察不同炮制品对苦寒泻下合并劳倦过度型脾虚大鼠胃肠运动的影响,为临床安全合理使用熟地黄提供实验依据。同时实验制备了九蒸九晒熟地黄(缺黄酒)、九蒸九晒熟地黄(缺砂仁)、九蒸九晒熟地黄(缺黄酒和砂仁)3个样品,初步探讨了九蒸九晒炮制方法中辅料的作用。

二、北京市某区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案件特点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被性侵类案件

1.留守儿童流动期间被侵害。受侵害未成年人均无本地户籍,均为随务工父母进京居住生活,其中有的为长期随父母在京生活,有的为寒暑假期间短期进京与父母暂住,多数为在京与在老家之间来回流动,缺乏稳定的生活环境。随迁子女群体数量庞大,其父母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家庭教育观念与城市家庭有较大区别,其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问题难以融入城市生活,被迫返乡重新成为留守儿童,在“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角色间的被动切换,导致其亲情抚慰、生活抚育、教育监护、安全保护等方面均存在障碍。个人心智的成长、性格的健全更易遭受挫败之苦,其流动的、不安定的、缺少看护的形象也使其更易被作为犯罪对象。

北京市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入地,有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相应地,流动儿童数量也较多。在北京市某区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随迁流动未成年人涉案比例相较于本市户籍未成年人更大,所反映出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多重性,应引起注意。按照罪名统计,猥亵类案件中,随迁流动未成年被害人占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87.72%;强奸案件中,随迁流动未成年被害人占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66.67%。该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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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发地缺乏必要的社会防卫措施。样本案例中多起案件发生在受侵害儿童的在京居住地,多为城乡接合地区的出租屋内,另外有多起分别发生在楼道间、公共厕所内、违建房大院内等。该类场所因其独立性差,同时流动人员数量多、鱼龙混杂,对幼童无法形成像城市楼房一样的“户”的区隔和保护作用。部分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配套照明、监控设施尚未全面到位,特别是一些拆迁或待拆迁区域,居住人员少,拆除的建筑物堆积,容易形成治安死角。另外,相应的治安岗亭、治安巡逻等社会防卫措施没有及时跟进,也导致该类地区成为案件高发地。如被害人饶某某与祖父母生活在出租屋内,附近流动人口较多、人员来往随意,暂住地条件简陋,嫌疑人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直接推门进入屋内对其实施了猥亵。

1.儿童教育行业资质缺少审慎审查。北京市某区办理案件中的培训机构教师、教练等均非来自正规院校,只是任职于辅导机构或独自进行一对一授课。私人教师大多仅是具备一定专长即被委托对被害人进行辅导,其是否符合教师资质均未经过正式审查。而对于辅导机构招收的教师,该类辅导机构招聘授课老师并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辅导机构一般不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多通过熟人推荐等非正规渠道招聘老师,且老师的流动性较大,其素养和师德无从评定。同时,目前缺少对涉儿童类培训机构资质的统一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民办学校、课外辅导培训班等形式的机构进行备案,而大量的才艺类的培训机构或夏令营组织机构等只需以不同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即可营业。例如,19岁的陈某系某音乐学院的在读学生,暑假期间在其母亲开办的辅导机构教导被害人弹钢琴时,自我约束力差,又正值青春期的陈某对被害人产生邪念而进行了性侵。

(二)培训机构教师、私人家庭教师性侵学生类案件

此外,除了晴雯与黛玉相似,我认为妙玉与黛玉也具有可比性,她们都是姑苏人,妙玉也是一个有钱人家的子弟,她小时候也遇到了僧道,僧人建议她出家,最终妙玉选择了代发修行,此外,她们都擅长写诗,而且妙玉对宝玉也有一定的情愫,所以黛玉和妙玉也有可比性。

3.熟人间作案特点明显,案发于监护缺位期间。在农村留守儿童短暂进城务工期间被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均为女童,年龄最小者仅2周岁。而多数嫌疑人与受侵害儿童间存在一定信任关系,多见于亲属、邻里、朋友关系。不同于世代居住基础上形成的传统邻里关系及由此带来的道德伦理规范束缚,城乡接合地区流动人口密集、来往人员复杂,原本的“近邻”不再有密切信赖关系,反而可能成为有着“近水楼台”便利的性侵者。在猥亵类案件中,被性侵儿童呈现低龄化特点,基本在8岁以下,该年龄段的儿童基本都应处于家长看护之下,而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均是利用了家长的看护疏忽和临时离开等被害人短暂脱离监护期间对其实施侵害。同时,还反映出外出务工家庭对孩子的自护教育不足、亲子关系淡漠的问题,许多孩子在受到侵害后不知道事件的性质或在被侵害后羞于向最亲近的父母提起。另外,这些儿童所就读的学校也鲜少涉及对儿童如何区分常规接触与性接触、在面临侵犯时如何拒绝与自卫方面的教导。

2.案件高发于单独辅导的时间和空间内。犯罪嫌疑人多抓住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不在场的时机实施加害行为。北京市某区办理的几起案件均发生在寒暑假和周末,且多是发生于单独将孩子留下接受辅导时。该类案件反映出对教师这一特定主体防范意识不足的问题。面对教师,被害人在受侵犯前一般很难有防范心、警惕心,家长通常也察觉不到将儿童单独置于老师的监管下有何不妥。例如,私人教练吕某在指导被害男童进行健身训练结束后,以搓澡为名进入被害人所在的洗浴间,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羞于向陪同他的外婆提及此事,直到在电话中被母亲问起才案发。

2015年至2018年间,北京市某区办理教师性侵学生的刑事案件均为猥亵类犯罪,被害学生年龄均为14岁以下,占猥亵类案件总数的19.3%。教师性侵学生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已经成为一类突出的猥亵案件类型。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和问题:

2.案发集中于餐饮业和娱乐业。因打工少女年龄小、文化水平低、缺少熟练工作技能等特点,导致其工作的地点多为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或个体户,典型的为饭店、KTV、足疗店等餐饮行业和娱乐行业。在北京市某区办理的16件性侵打工少女案件中,有餐饮业工作的被害人10名、有经营性娱乐场所工作的被害人3名,在私人超市打工的2名,在美容美发机构做学徒的1名。这类企业或个体户员工流动性大,很少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对未成年少女缺少相应的劳动保障、自护培训和企业关爱。

(三)未成年务工少女被性侵类案件

北京市是位居全国前列的劳务人口输入地,每年均有大量未成年人务工。过早离开父母、在陌生城市打拼的未成年少女们,虽有一定独立能力,但社会阅历、自我保护能力仍然不足,面临性侵害威胁的比例较高。他们或在找工作过程中,或在上下班过程中,或在周末与老乡、工友的聚会中遭受性侵。这类案件侵害多发生在其工作地或宿舍、城乡接合部、拆迁区僻静小路、花园等地。犯罪分子多采用诱哄、欺骗甚至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偏僻地点进而实施侵害。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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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为“准成年”少女,完成义务教育比例不高。打工未成年少女被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多为年龄集中于16-17岁的“准成年”少女,也有少部分未满16周岁少女违法打工的情况,其经济较为独立,其家庭也同意其自行外出务工。另外,受害少女普遍表现出受教育程度不高甚至完成义务教育比例不高的问题。在北京市某区办理的16名被强奸的未成年少女被害人中,完成义务教育的仅5人,仅占该类案件受害人总数的31.25%。过早的辍学让这类少女提前进入社会而又缺少一技之长,难以找到稳定工作,在流动中更容易结识社会不良人员,成为犯罪目标。

3.利用教师权威诱骗特点明显,案发具有延迟性。该类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学生的年幼无知和对老师权威的信服,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哄骗学生进行超出正常授课范畴的身体接触。例如,张某猥亵儿童案中,张某系被害人的葫芦丝演奏老师,以帮助被害人调整呼吸为名,抚摸被害人腹部、抠摸被害人阴部;黄某猥亵儿童案中,黄某系被害人的毛笔字老师,以纠正被害人的书写姿势为由抚摸被害人隐私部位。同时,家庭和学校对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的缺失使得低龄儿童受侵犯后很难迅速意识到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受侵害的程度,因此,绝大部分未成年人性侵案从案发到报案,中间往往持续了较长时间。例如,上述的张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被嫌疑人持续性侵长达3个月之久而并未意识到自己受到侵犯,最后是在一次与母亲的闲聊中无意中向母亲提起此事才案发。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所做的一项统计显示,监护人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4.8年,教职工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年。[5] 中国新闻网:《校园性侵害频发 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是直接原因》,http://www.chinanews.com/edu/2013/07-23/5074392.shtml,2019年11月18日访问。 由此可见,低龄儿童具有性知识不充分、反性侵能力弱等特征,使得性侵者的施害行为往往具有长期性。

3.被害少女“环境适应”心态导致易被同事性侵。因案发单位多为中小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缺少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导致其员工往往鱼龙混杂,行为不良人员容易混迹其中。在办理的该类型性侵案件中,性侵害未成年嫌疑人中69%系被害人年轻男同事,年龄低于25周岁。其中有部分男同事与被害人之间还存在一定暧昧关系,未成年被害人因其缺乏社会经验和亟须在新环境下被关爱的需求,往往急于与同事间建立良好关系而极少拒绝同事的邀约,但其对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没有恰当处理也给其他同事造成错误认识,默许在包厢、宿舍等地内与犯罪嫌疑人单独相处,企业也缺乏对营业场所和员工宿舍的有效管理,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四)自愿发生性关系类强奸案件

在北京市某区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一类强奸案件比较具有典型性,即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自愿型”强奸案件。自2015年8月以来北京市某区办理的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17件强奸案件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有12件,占比为70.59%。该类案件因隐蔽性强不易案发,故亟须对该类强奸案进行有效预防。该类案件反映出以下几个特点和问题。

1.案发具有偶然性、延迟性特点。该类案件因系幼女与犯罪嫌疑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因此,案发多为家长偶然发现后报案,具有偶然性。也因此,案发一般也有一定延迟性,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已经发生多次性关系。在上述12件该种类型案件中,有9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已经发生过两次以上性关系。该类案件因案发延迟,往往无法及时固定生体检验、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而该类客观证据在案发后多因技术原因无法进行补正或缺少时效性无补正必要,导致往往仅有一对一言辞证据。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尤其在辩解“不明知”被害人年龄时,往往缺乏有力证据对犯罪进行指控。

2.联络渠道多为网络社交软件,“网约”特点明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的“网约型”强奸犯罪数量迅速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其中19岁以下网民已经占到网民总数的21.6%。[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2月29日发布。 在互联网对青少年影响日趋深远的环境下,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成为未成年人常用的交友方式。在北京市某区办理的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型强奸案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多是通过陌陌、探探、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对对方真实身份和背景往往一无所知,容易为对方所欺骗。同时也反映出社交平台运营方存在实名审核不到位和主管机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例如,郭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王某在某社交平台注册账号时年仅12周岁,不符合该平台未成年人注册应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规定,但该社交平台运营方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核,使得被害人可以自由注册使用该平台账号并与犯罪嫌疑人郭某结识后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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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预防机制的建议

从以上类案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一些案件办理和社会问题,例如,家庭监护不力、义务教育完成度不高、社会防控不足等问题。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建立有效的社会预防机制。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笔者对建立性侵未成年人预防机制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3.住宿类营业场所缺乏未成年人入住审核。该类案件中的案发地点多为犯罪嫌疑人暂住地或酒店内,反映出酒店对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缺乏审核的问题。《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多个案件办理中发现,被害人因年龄低于14周岁未办理身份证,但在酒店住宿时其前台均未依法查验,也未审核与被害人同行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即予以办理入住,给强奸案件的发生制造了场所条件。

(一)随迁儿童家庭、社区综合保护的加强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妥善的监护和教育环境,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对子女心理成长和行为养成的关注。将子女带至身边时,不能脱离监护。学校教育中应加大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促进其心智健全、人格积极发展。另外,应动员社区构建关爱网络,例如,加强城乡接合部地区的福利托幼制度建设,对家长无法长期看护的随迁儿童进行统一的托幼看管教育。同时,应动员共青团、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互助活动,落实对随迁儿童的管护与人文关怀,使其感受到城市的温暖和活力的同时,也是接触新知识、提升自我辨别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义务教育工作的加强

根据《北京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北京小学毕业生12.6万人,初中招生为10.3万人,之间存在2.3万人的缺口,[7]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3月12日发布。 一定程度体现出“回流儿童”数量的庞大。因教育改革滞后带来的随迁子女返乡法律法规、户籍政策、就业结构等是一项综合调整的社会性、长期性工程。对于留守儿童辍学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动学校、家长各方,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孩子回到学校,而不能任其在社会上流动。

(三)建立综合的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机制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严格依法履职,加强线索共享和协调配合,加强监管,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综合配套机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予以预防。教育部门、学校等应加强儿童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审核,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大对无资质教育机构或超范围经营的教育机构的处罚打击力度。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网络社交软件实名制监管,并协同公安机关与网络运营商间建立快速取证通道。教育主管部门应牵头加强性侵普法宣传,将未成年人防侵害课程的开展纳入普通中小学课标考评体系,保证每学期至少有一次防侵害课程,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应不定期开展家长课堂,召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高发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加,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社区应加强对监控录像、治安岗亭和治安巡防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增强社区群防群治的能力和作用。应明确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和酒店、旅馆、民宿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责任及监管主体,加大对违规商户的处罚力度。对餐饮业、娱乐业等未成年人密集从业行业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雇佣不满16周岁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的行为,同时,通过统一组织或对企业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16-18岁未成年人的劳动保障、技能培训和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在打工过程中的防侵害意识。通过社会多方面的综合发力,建立有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机制。

本次调查的低年资手术室护士共49人,男16例(32.7%),女33例(67.3%);年龄25岁以下9人(18.37%)、25~29岁35人(71.43%)、30~34岁5人(10.2%);护士30人(61.2%),护师19人(38.8%);教育程度:中专7人(14.3%),大专24人(49.0%),本科及以上18人(36.7%);正式在编护士6人(12.2%)、合同聘用护士43人(87.8%);已婚22人(44.9%)、未婚27人(55.1%)。

(四)健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

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一是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固定证据,保证对犯罪人的有力追诉;二是保证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经济或心理援助,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回归社会,减小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后续影响。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特点设立专门的、专业性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实现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协助侦查机关固定证据,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其次,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援助机制,联动社会资源,建立心理咨询专家成员库,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援助。在案件多发的教育部门或学校可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援助机构或援助专门人员,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在求学过程的转学、保密等需求给予协助等特殊援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快速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减小犯罪对其造成的后续伤害。

【Abstract】 As the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immature vulnerable groups, minors are easy to become the object of criminal offenses.In recent years, the criminal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 frequently appear in media, causing wide concern and discussion of public opinion.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exual assaults on minors,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reducing the frequency of sexual assaul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Taking a certain district in Beijing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s statistical analysis on the criminal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 handl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sorts out four types of high-incidence cases,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flected problems of each type of case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

【Keywords】 sexual assaults, minors, high-incidence type, preven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9)04—0008—06

[1]郭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

[2]郭一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 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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