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试的酝酿与尝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官论文,近代论文,考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季政制转型,引入西方文官制度成为配合仿行宪政的重要举措。限于资料缺乏与观念偏差,既往关于中国引入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民初,对于清季文官考试的发轫及其曲折,或语焉不详,或仅作为背景简略提及。①在科举停罢、学堂考试尚不足以承担抡才重任的情况下,清廷酝酿并尝试引进西方文官考试制度。此事与新政、宪政关系密切,牵动各方权利,其后又成为民初文官考试的重要参考,因此,有必要在系统爬梳材料的基础上深入探究。 咸同以降,清廷为应对内忧外患,求才不拘常格,导致科举、保举与捐纳多途并进,加剧仕途拥堵、吏治腐败。1905年立停科举后,由于新旧人才的选拔皆处于过渡交替状态,官员的录取及任用不断突破既有规制的藩篱,情况日趋复杂:一方面,抡取新人才之责转至主持新式学务的学部,因各方渴求西学专门人才,新式学堂毕业生供不应求,“学生将近毕业,而各省已争先电调”。②随着《奖励学堂出身章程》的出台,学部于考试学堂毕业生后,直接遣往各地任职,此举打破了唐以来取士与铨选分开的传统,自两汉后举士与举官再度合二为一。③另一方面,外务部、商部、巡警部、民政部等新设衙门乃至各省督抚挟新政之急需,纷纷强调各自行事的特殊性,撇开职司铨选的吏部,从不同渠道、不同地域频繁奏调官员与留学生,举官之权大有下移之势。而自丁未年(1907)始,为科举善后、疏通旧学人才而举办的优贡、拔贡考试以及举贡生员考职(均由礼部主持、吏部配合),亦相继在各地举行,源源不断地提供为数众多的后备官员。 途径各异、标准不一的取才选官导致鱼龙混杂及冗员、冗费,且未能有效地解决人才匮乏的急需。随着新政的逐步展开,如何选才用人,怎样制订入仕起点与验放标准,成为当道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难题。新旧递嬗时期的人才标准与录用,牵涉清代职官制度的变动,本身也是官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引入西方文官考试制度,不仅涉及观念与制度变动的中西新旧纠葛,亦受制于利益群体缠绕的人事关系。 一、丙午改官制中文官考试的酝酿 目前所知最早向清廷奏请仿行西方文官制度的,是戴鸿慈、端方等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日俄战后,中国朝野多将日本战胜俄国视为立宪对专制的胜利,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催促清廷立宪。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认为仿行立宪,首先需将职官改为西方立宪国家的官制。1906年8月25日,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呈递《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指出科举已停,取士及选官作何标准,“举国茫然莫知所适,有志仕进者不知从何道以求进身之阶,数年之后必多歧念,此不可不急为设法者也”。为此,应尽快“更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④,借此完成科举停废后的过渡衔接,并与即将更改的立宪官制相配套,即以立宪国的职官标准甄别和选拔官吏。 以近代立宪国的标准为参照,这份奏折特别介绍了日本的文官考试制度,强调其所学、所试、所业相结合成效显著,呼吁清廷仿行而为选官开辟新途,“嗣后新增官职,均用新法试验,以广登进,学既验其本末,人必争自濯磨,非惟吏治可以振兴,即学风亦于以丕变”。针对清代吏治不能分职久任的痼疾,强调以专门学问为入官进阶,可令官员分职久任。⑤ 戴鸿慈等上奏不久,御史吴钫亦专折指陈“新政日繁,需材日多”与“全国学堂甫有萌芽,尚无效果”相互矛盾冲突的严峻现实,认为十年之内难以急就西式专门人才,而保举则流弊甚多,亟须厘定“宽取严用之法”,保举不得以泛语注考,而应“分别指定堪膺何项之选者,据实保荐”。对被保举者应“仿日本登用笔记试验之法,及格者再复试之,当堂抽问,使口答焉。又及格而后试之事,试可而后畀之官”。并恢复清初之“举主连坐法”,若被举者赃私枉法,举主须承担失察连坐责任。⑥ 迄今未见资料显示吴钫之折与戴鸿慈等上奏的背后关联。仅就文字内容而言,两折均以日本文官考试为仿行对象,且反复强调改革官员选用升转之法的急迫性,提倡专门之学,主张学用结合,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从后续相关报道看,清廷很快有所反应。1906年10月上旬,即戴鸿慈等上奏的一个月后,有报刊透露:厘定官制大臣会议议及职能扩展后的新机构建制,“将来高等文官均须考试,应俟内阁之庸勋局设立后,再在该局内设文官考试处,专办奏补官之考试事宜,所有考官则临时奏请简派。各衙门委用官之考试等事亦归该处稽核”。⑦据此,文官考试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与官制改革相衔接,即在内阁庸勋局下设文官考试处,负责办理相关事务,至于考官临时奏请简派的做法,则与科举乡试、会试如出一辙。值得注意的是,文官考试处为内阁庸勋局下设,不属吏部、学部,是内阁实体化新体制架构的组成部分。 任何制度的立意和设计,要落实为具体设制并有效推行贯彻,决非轻而易举。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试制度首先遇到的障碍,即因官制改革进程受阻,导致原有方案不得不整体搁置。内官改制原拟将军机处、政务处、吏部与内阁合并,因招致强烈反对而作罢。丙午官制改革在内官层面,只是将隋唐以来的六部制,通过新设、合并、改设等三种方式扩展为十一部,至于中枢机制,则直到宣统三年(1911)春季仍然沿袭清初以来的多元多轨格局,无法合并划一,不仅未减少机构,而且为仿行立宪增设了考察政治馆。⑧政出多门的中枢,原是为分权制衡,以削弱相权,确保皇权集中、各方统一,故改制绝不仅仅是机构合并与增设,而必然涉及整个权力架构的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内阁未变,吏部仍存,拟议的文官考试处无所附着,只能停留于纸面。 由于文官考试处的设置无法落实,便须筹措临时替代之法。很快有消息传出,为了配合官制改革,奕劻与各部、院堂官拟对司员“即行考试以觇才识,分别内用外用,严定去留”。⑨而吏部也议定了月选新章程,对捐纳劳绩人员“一律于月选时当堂考试,严防枪冒顶替之旧弊”。⑩尽管新规只是针对捐纳出身及劳绩晋升者,但通过考试加以甄别,而不再单凭上官隐情甚多的保举评语,对于久为官场诟病的捐纳、保举,也不失为一种补救。吏部的积极姿态,除了迫于舆论压力外,与西方立宪国官制架构中并无吏部,因而自身岌岌可危不无关联。1906年12月,吏部又针对各部院推出新举措:“各项分部人员仍拟查照向章酌定分发学习,以练专长而裨部务……其民政、度支、陆军、法、农工商各部一律照旧掣签分发。惟到部后应入各部所设之学馆肄业。”(11)此招集权放事,一举两得:一方面可防止新设各部援引外务部、学部成立时自行奏调所需人员的成例,藉此全面掌控并强化吏部的人事权(12);另一方面则顺水推舟,将培训与考试甄别人才的任务交给各部,在减轻吏部自身负担的同时,避免被裁撤。 吏部的上述努力颇有些一厢情愿,农工商部很快便以该部“所调用人员大抵皆有专门之学,与别衙门公事不同”为由,奏请“嗣后本部司员仍照成案办理,请饬吏部毋庸签分人员”(13),而且当日即获上谕批准。(14)在专门人才与专门之学大行其道之时,以铨选通才为职司的吏部势力日渐衰微,乃至最终被裁撤的结局已露端倪。 二、《考验外官章程》的出台与实施 由于前述京内官制全面改革的方案被搁置,吏部与中枢机构均未更改原有格局,丙午官制仿行立宪实行文官考试、任用的设想形同一纸空文。此时立停科举后兼负培才与抡才双重重任的学堂,尚未能解决各部院及各地对专门人才的急需。吏部对咸同以降多途并进的铨选试图做出的一些改进,仍难以规范各级各类人才的选拔和甄别。选任官员方面,各部自行其是,人情请托、贿买的情况屡见不鲜。翰林侍讲恽毓鼎所记,折射出当时人才任用的乱象:“自各新衙门之设,求进者麇集辇下,无一定之级,无一定之途,人人存速化之心,习钻营之术。此近五年朝局大变象也。破坏廉耻,扰乱志气,莫此为甚!世之治也,名器贵而人皆自重;世之衰也,名器贱而人愈不知足。气浮志乱,其害及于世道,其祸必中于国家。”(15) 科举停废后,铨选旧规无法适应新变化,难以挑选能够承办洋务、新政等与传统迥异的专门政务人才,而文官考试、任用新规又迟迟未能出台,各部以急需专门人才为名,自行其是,使得本来已乱象纷呈的吏治更加混乱不堪。 甄别人才标准久不确定,也使得新设部门选用人员时左右为难。据说张元济曾提出,考虑到外交场合需要熟悉外文与国际法,外务部应彻底换血,即以留学回国的毕业生淘汰原有司员。庆亲王奕劻原拟采纳施行,后来恽毓鼎向外务部尚书那桐(琴轩)提出:“旧司员虽不尽才,然尚有练达政事者,若洋学生于语言文字之外,朝章国体一无所知,万一心术不端,通外卖国,堂官且瞠目不知所措,其弊无穷。”此说显为偏见,爱国忠君与否,与新旧华洋并非直接关联,可这类托辞却最为惊悚,外务部只得放弃原有意向,只是将旧司员拨到储才馆培训,“练习而后用之,旧员则仍而不易”。(16) 用旧人而行新政,对清廷而言确属无奈。新政急求良才与仕途多路径、无规范的矛盾,再度促使各方考虑过渡权宜之法。1907年4、5月间,袁世凯在直隶率先以日本文官试验法为参照,设置了考验官员处,宣布“凡初次到省,暨新选新补应行甄别人员,无论何项出身,除道府大员由本部堂延见考问外,余须经该处考验,方能出具勘语,分别委以差缺。此外,有自愿呈请考验,或指交考验之员,亦由该处一律办理”。(17) 直隶所定考验官员的科目,分为五项:1.阅历,以曾办何事、有无成绩为考验内容;2.批判(即公文写作),如公牍文字,考其学识;3.律例,包括新旧法律及对各国宪法的了解;4.行止,如举动静躁,是否有吸食鸦片等不良嗜好;5.口才,即面试时表达是否简明流畅、有无条理等。五项考验内容,由考验官员处逐项填注,连同课卷,呈请总督藩司核定。考试时间不固定,根据应考人数的情况,或每十天到半月一次不等。(18) 直隶的做法以日本文官试验法为蓝本,不仅面试与口试相结合,将履历与学识、品行及能力俱列入考察范围,且增加了对新法律及各国宪法了解的内容,并作为入仕为官的必经之途,较之既往的考验办法,更能适应新时势的要求。其规定凡初次到省者,无论何项出身,均须参加各项考试,不再强调正途、异途,至少在程序设计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1907年5月《盛京时报》以《选官察吏新法》为题,报道了直隶新进官员“皆当试以中外法律及政治等学,必考验合格乃得予以差缺”的情况。(19) 身兼北洋大臣的直隶总督,掌首辅之区,为督抚之首。直隶举办新政一向颇具示范效应,常为枢机和封疆大吏们所关注。面对御史接二连三奏报仕途冗滥、危害吏治的情形,清廷对考验外官一事极为重视,决定在各省推广直隶的做法,借以发挥澄清吏治的作用。 以直隶设置官员考验处为契机,1907年11月3日清廷颁布上谕,强调:“近年捐纳、保举流品冗滥,以候补人员为尤甚。迭经降旨饬令各省督抚,于各员到省时考试甄别,乃于数年来分发选缺到省各员,经督抚考试黜革开缺暨咨回原省者甚不多觏。一味虚应故事,滥容阘冗,是并无扬清激浊之诚,殊属不成事体。着宪政编查馆会同吏部,详订切实考验外官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将所属地方候补选缺到省各人员认真考验,严定去留,并条列实绩,咨报吏部查核,以清仕途而端治本。”(20)谕旨表明,在前述内阁下设文官考试处的方案搁浅后,清廷试图通过推广直隶的做法寻求新的突破。不过,原拟自上而下的变革路径变为自下而上的尝试,即先由各省试行,再至京师各部。 内官改制后,吏部在选官铨叙问题上,对京师各部院尚书咄咄逼人、强调录用专才而擅自奏调的情形无可奈何,但对各省督抚发号施令则游刃有余,加之上谕明示轨则,尚方宝剑在手,以外官为突破口相对较易。同时直隶的做法也给了吏部一个转圜机会,以直隶经验为先导,在外官中试行官员考试之法,不仅可先避开改制阻力较大的京师各部,减少纷争摩擦,亦可根据实施情况伺机推进。故吏部尚书在两宫召见时表态,将积极与宪政馆(21)一道拟定考验外官章程,并建言在实施环节,应发挥谘议局的监督作用,“由谘议局随时考验州县之优劣,一面由督抚操纵其中,则真情不难毕现”。(22) 为了促使考试外官章程方案顺利出台,两宫再次召见吏部尚书时,特别面谕:“此项章程遇有疑难问题,可向张之洞、袁世凯商酌办理。”(23)由袁世凯和张之洞主持的直隶和湖北,所举办的各项新政活动成效较著,为各省仿效的典范,颇受清廷重视。丁未政潮后,两人先后奉旨入政务处参与政要。奉两宫的面谕,吏部特商之宪政馆,拟先请张、袁两大军机指示回复并指示机要,再行核办。 1908年2月初,外官考试章程即将出台的消息纷纷登载于各大报刊。(24)据说为昭示郑重,章程先由政务处各大臣传阅后再奏陈请旨(25),并很快得到清廷批准。 宪政编查馆会同吏部所拟的《切实考验外官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共有六条措施,内容涵盖四方面:一是变通考试旧例,概令候选官员先行学习。凡捐纳、保举两项之道、府、同、通、州、县以及佐杂各员,一律俱入法政学堂,先考以文字,除文理不通及不能执笔者咨令回籍,无须入学外,其余各按其文理浅深分为长期、速成两班,限年学习,期满卒业。由督抚同司道按照法政课程切实考试,给有卒业文凭者方准赴差委。 二是饬令在各省的候补人员通行考试,按照学堂办法以分数之多寡定等第之高下,决定去留。考试成绩为一、二、三等者,给咨文凭、赴任差委;第四等留级学习半年或一年,再次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与此前不列等者,应即分别奏咨开缺、降补及勒令回籍,不得稍涉瞻徇。但“正途出身及高等以上卒业学生及历任重要差使各员无庸考试,统归考验办法”。 三是考验应条具实绩。此条针对由法政学堂毕业且已任官之员,以及“各项正途人员”中供差一年者。强调这两类官员入仕后仍要重加考验,了解其“是否学成致用,是否才长守洁”。具体办法为“仿照州县事实例”(26),各就其任职部门的主官及上级主官逐层加考,条列实在事迹,分列最优等、优等、平等、次等、下等,出具切实考语,于年终汇总,咨明吏部查核办理。 四是改定甄别办法,并对各级执行者进行督查处理。各省不得以候补官员在法政学堂学习的时间作为甄别年限,而应自各该员奉有差委日起,扣足供差一年,确实试验,方准出具考语。为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要求未设法政学堂的省份,三月内一律办齐。未能遵照上述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各该管上司,予以严厉查处。(27) 考验外官章程的颁布,可以视为清廷变相引入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的一次尝试,它不仅力图推广仿行日本文官试验法的直隶经验,而且章程内容完全吸收了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推介文官考试制度的建议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其一,将以专门学问为“入官之阶”的理念,融入章程制度的具体条文。将所学与所试、所用三者结合,以分科治学的专才而非熟谙词章的通才入官,而“不以工于文字为能”,是日本文官考试与科举及清代既有铨选制度区别最重要的特征。(28)为此,该章程一改既往各省考核官吏统归布政使司的做法,强调考验须分别对口专业,“如财政归布政司、学务归提学司、审判归提法司、巡警归巡警道、工艺归劝业道之类”。(29) 其二,采用“新法试验”。与既往入选外官并无具体考核规定与统一标准,只是笼统要求身言书判或才守政年截然不同(30),此章程将被统称为“外官”的各省官僚分为三部分,各层级考试或考验的方式与内容相异:第一部分为候选官员,他们首先必须经过入学前的文字测试,且根据测试的程度分等、分班,进入法政学堂学习法政课程。第二部分是候补官员,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决定去留。考试成绩为一、二等者,可以直接赴任差委;第三、四等则须在留级学习后再次考试,若补考仍不及格或初次考试成绩已为不列等者,则直接开缺或降补。第三部分是正途出身初入仕途以及由新式学堂毕业任官者,他们虽然无须参加前述考试,却要通过所谓“考验”,其内容重在品学与任官期间的实绩。入仕后任职供差一年,则为最终能否正式录用的试验期。由此,《章程》所采新法既参考了新式学堂的考试办法,将应试者的法政课程成绩划等并甄别差委,也包括了前述吴钫向清廷介绍的日本文官考试方法。(31) 其三,前述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建议恢复清初保举失察时举主须连坐之法,亦与考验外官章程最后一条规定“出考上司应酌予议处”吻合。(32)由吏部对违规或执行不力者予以监督处罚,有利于新章的推行落实。 简言之,考验外宫包括了从候补者中选官的录用考试,以及对部分在任官员的考验、鉴别两方面。即对候选、候补官员(其经捐纳、保举途径候补者居多),通过考试了解其掌握文字表达和法政知识的程度;对于正途出身、曾任要差,以及近年由法政学堂毕业进入仕途的三类新晋人员,则采取考验的办法,即对其任职后的表现、品学与能力、实绩进行甄别划等,作为升擢或降级的依据。此举将“选(入)官”考试与“在任(职)”考验两者并举,前者偏重知识,后者则侧重能力,或了解被试者掌握与更新知识的程度,或考验任职者的业绩,甄别是否具有任职的能力素质。此外,《章程》不仅明确和强调法政学堂为官员的养成之所,而且督促各地督抚司道切实履行职责,依限3月内统一开设法政学堂,通过强化考试、考验来整顿淘汰捐纳、保举中的滥竽充数者,以适应新政对人才的迫切需求。 比较既往入官多重词章、义理、楷法的成例而言,这一改变确有取径西法之意,考试方式也仿效西式学堂,以分数划等决定去留,并衡量其是否继续学习或直接裁汰。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该章程在吸取了近代西方文官考试要素的同时,力图将清代已有的新旧制度(如清初的保举失察者连坐、光绪三十年创制的州县考核等)贯通整合,并设定了执行期限,且规定对执行者进行纠察,1908年1月25日,清廷正式批准了这一章程。(33) 为何该《章程》只是先于外官系列进行局部试验,京官(即内官)系列暂未列入?一方面,当时有御史奏称官员任用以各省督抚最无章法约束,指陈吏治问题外官重于内官,整顿要求更为急迫。(34)另一方面似与丙午官制改革以京师部院为主、动作较大不无关联。丙午官制中京内十一部的设制较隋唐以来的六部制扩展较多,新旧部院均要重新调整,建制尚未完成,人员考验培训的标准确实很难划一。与在京部院改制时间紧促且涉及面错综复杂不同,外官改制期限为15年(35),操作空间较大。且既然《章程》针对外官,不包括京(内)官,不以考试文官之名命名章程便在情理之中(清代官制分设文武,文官包括了京官与外官)。而以《考验外官章程》作为新旧制度的过渡衔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良法美意还需切实贯彻。从现有资料看,考验外官章程最初在各省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宪政编查馆督催各省督抚,重申“嗣后各该员应行考验者,均自奉差之日起,扣满一年即行确实试验,并造具差委事实册咨送来京,俾免稽延而归一律”。(36)但据《大公报》披露,章程颁布半年后,各省“所有一切考试情形尚未报到(吏)部”,吏部只得再次咨文各省“饬将考试人数、日期及考语迅即造册报部,以备查考”。(37)1909年4月初,距章程颁布已一年多,“吏部以本部奏定考试外官章程早经通行,各省所有考试一切情形虽经一再咨催,据报到部者仍属无几。查各省报部迟延,实由于应考各员经传不到之故。兹特再定章程,通饬各省应将考试人员迅速认真考试。如有藉端规避,希图免考,以及屡传不到者,准将该员据实奏参,毋得徇庇”。(38) 在宪政编查馆屡次严厉督促下,新章在已遵照实行的省份,还是不无收效。湖南原已设立的法政学堂分为官、绅两班,由于“并无职官投考”,只好专办绅班。在《考验外官章程》颁布后,重设官班,“学员不下数百人”。该省巡抚1908年5月奏称,已“遵照考验外官章程举办通行考试暨饬司招选学生,依限开学”。(39) 在福建,执行《考验外官章程》比较正规,考试由督抚主持,司道官列坐监场。第一场应试者为道、府及直隶州、厅各官员。所出两道试题,“一系大法小廉策;一系通饬州县清理案牍札”,均为官员任内日常的官规与政务。两天后再考省城署局官员,所出试题为“盐斤加价议”和“缉私告示稿”,亦与职务结合紧密。尽管如此,应试者临场却表现不一,“其洋洋洒洒信笔疾书者固不乏人,而搁笔以待,莫贽一词者尚居多数”。有的答卷出尽洋相,主持考试的闽浙总督松寿将试卷阅毕后“交五司道传观,不禁同声失笑”。(40)可见这样的考试亦可使滥竽充数者原形毕露。松寿奏称该省法政学堂开办将及两年,官、绅两班毕业者已达170人,在读“官班法政讲习科一级80人”。(41) 山东也基本照章执行,“自候补道员以至佐贰杂职,均已一律考试,分别取列一等十员、二等四十员,照章差委;三等六十二员、四等三十员,照章令入法政学堂肄业”。《顺天时报》记者颇为乐观地期待:“经此一番实行整顿,则山东仕途可以澄清矣。”(42) 浙江巡抚奏称,该省先后对候补人员考试三次(知县、佐杂分开),“一二等者分别差委,三等者送入法政学堂肄习”。正途出身、高等以上学堂毕业暨历任要差、要缺的三类人,“遵章统归考验办理”,并将考试、考验分别造具清册,咨送宪政编查馆与吏部。(43) 由此可见,《考验外官章程》通过内容形式不同的考试,甄别入选官吏,一定程度上确有鉴别良莠,提高官员群体素质的作用,对于停废科举后选才缺乏章法的乱象亦不无约束整顿,有利于根据仿行立宪进程提供所需人才。 迄今所见对《考验外官章程》有所响应的省份,多为得新政风气之先的区域。东三省以吉林为先行,东督、吉抚“具奏遵设法政学堂,将各项官员实行考验”,并附上章程两册,呈请立案。宪政馆回复:“其考验外官章程,大致与本馆奏章尚合。中如重要差使之限制,有差缺人员之考验、考试,不专重论说等条,与奉天所送章程亦能一律,应即立案”,并咨吏、学两部。(44) 安徽按照《考验外官章程》的规定,对官员试用期的业绩造册,进行考核甄别。造具事实册的好处是可以分类比较,一目了然,高下立判,尤其是承担重要差使的官员,成绩自然比较醒目,较为困惑的则是对日常政务的办理不易显出差异。对此,宪政馆做了如下回复:“至造具事实册,无论重要寻常,皆有所办之事……凡试用人员,于供差一年后,不论所供之差系属重要、寻常,一体造具事实册送部,仍开具学堂等第、差委事实,甄别去留,以符定章。”(45)强调只须列出实绩,不须比较判断。 与前述省份相比,地处边远与相对贫瘠的省份,往往不大愿意照章落实。例如,甘肃强调该省“人材消乏”、“风气不开”,难以照规定期限让候补、候选官员学习,请求将原定法政学堂学习期限减少为3学期。(46)贵州则在学堂课程科目安排上打折扣,宪政馆对此颇为不满,指责黔省所办法政班“学期等第均与本馆定章不符”,重申必须严格遵照规定执行。(47) 任何新制都会经历一个不断完善调整的过程。1909年1月,山东巡抚袁树勋上奏清廷,指出章程的不足:“《考验外官章程》既除去正途出身及曾任要差各员,人情趋易避难,则凡历正途而任要差者谁肯投身于学问之途淹滞其从政岁月?”袁树勋特别强调,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学风趋向,也直接关系法政学堂生源及此后任官者的素质,因为“国文较有根柢,此辈类多举贡生员出身者”(48),希望引起重视并予以统筹解决。 其实,最早注意到这一制度漏洞,并已积极设法弥补者是湖南巡抚岑春煊。他认为正途人员及曾任要差之员若能学习法政知识,会对从政更有助益。1908年5月岑春煊奏报清廷称,该省法政学堂的官校已为此类官员专门创设了自修科,让他们“各择应习之精要书籍暨现行约章例案,按三年、一年半程级依次排定课单,准各员自认一科,照单购备阅习。现时供差省外及分道分府者,均归自修科办理”。为了使新办法不成为具文,湖南在督促要求此类官员自习、自修的同时,还设有奖罚机制,“俟自修期满,考验一次,分别予以功过”。(49)将学习新知识化为制度设计的要素。 《章程》在上述各省的实施及暴露的问题,成为制度修订与补充的重要依据。1910年4月上旬,在前述《章程》出台两年多后,清廷又批准了宪政编查馆与吏部会奏的《遵议考验外官画一办法并续增章程折》,以统一采纳并推广湖南的做法,解决了袁树勋提出的问题。要求“正途出身及现任有要差暨考试列入一、二等人员,均须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遇有疑义随时函询学堂答复。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如有旷废玩弃情事,由督抚分别记过以示意惩儆”。该奏还指出,早在宣统元年七月(1909年8—9月),宪政编查馆已加订章程3条,专门提及并推广湖南的做法。除湖南之外,湖北、江西、河南三省也“已定有发行校外讲义章程,大致与湖南自修科办法相似”。(50)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考验外官章程》,使学习法政新知识成为对各省所有官员的统一要求。 在《考验外官章程》出台前后,京内官员的任职与调署亦有所整顿。1907年11月,军机鲍心增奏陈“新设各署多不屑受法度范围”。政务处认为:“查新设各署,事当创始,或因时立法,或为地择人,诚不免有假借通融之处,以后办有端绪,自当议定画一章程,不宜各部自为风气”(51),即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整顿。1908年2月,有消息透露清廷拟饬吏部严订各署奏调人员章程,“嗣后凡有调用实缺官员到该衙门作为署缺,俟一年后准其奏补,其所调京外候补者,到该衙门以对品官职作为候补,二年期满,与旧班人员二缺后酌补新班一缺,以免向隅而杜幸进”。(52)此项措施虽不同于外官考验的甄别去取,却通过规范人员奏调程序与延长试用期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抑制散漫无序的状态。 与京内外在职官吏调整甄别方式的举措相配合,新式人才游学毕业选录也开始受到重视。经御史孙培元奏请,学部议覆、宪政编查馆核定,1908年1月清廷正式颁行《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该章程一方面宣称,优贡、拔贡的朝考以及科举会试后的殿试与朝考,“分别等第,录用有差,略与各国文官高等试验用意相似”;另一方面又承认,“惟入官试验一时尚无善法”,主张科举停罢后量能授官,自应以学堂为取才之所。此章程以光绪三十一年学部考试金邦平等游学回国毕业生的成案为基础拟就,规定此后所有游学毕业生回国均须由钦派大臣会同学部考试,合格者请予以出身,并应廷试一次,照科举殿试之法,按等授职。(53)并特别强调,此时的规定只是暂用办法,“俟将来考试官吏章程大定,再将各学堂实官奖励及此项授职考试,体察情形,酌量变通”(54),表明其替代过渡的属性。 考虑到已为职官者与年龄较小、程度较为整齐的新式学堂毕业生及游学毕业生不同,他们不少出身旧学,或由保举、捐纳入仕,对西方文官考试内容十分陌生,适应不易,1907年12月中旬,参与新政决策的政务处在议覆御史赵炳麟所奏官员司法人员官阶折时,既承认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的优越,又委婉地表示了现任官吏程度参差,尚未具备完全实施的相应条件的无奈:“唯是各国任官,无论下级高等,皆由学堂毕业出身,而又加之以实验,但使人称其职,终生于此递迁……应俟将来分科学堂毕业,各项专门学生较多,再行照此任用。”(55)希望将文官考试的施行,延迟至专门学生毕业人数较多时再行启动。 现有资料表明,光绪末年,清廷在尝试引进文官考试制度的问题上,采取了务实渐进的态度。在相继推出《考验外官章程》与《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后,1908年10月,清政府在集议应筹备的宪政事宜时,提出“惟文官考试及任用章程关系甚大”,须极为重视和谨慎,特别要求“政务处、宪政编查馆会同吏部预先详加厘订,务求完善,以防流弊”。(56)考试与任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前者只是甄别人才的形式,后者则决定了考试的标准与内容。这也正是官制改革最核心与薄弱之处。此议未及落实,一个多月后,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驾崩,悬而未决的文官考试,成为留给继位者的一道棘手难题。 三、宣统朝制订文官考试章程的波折 就采纳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并伺机由局部试验渐进推行全局的策略方法而言,光绪、宣统两朝的当政者并无分歧,换言之,清廷在此问题上态度基本是一脉相承的。 宣统朝伊始,采行文官考试制度的问题即被提上议事日程。(57)由于仿行宪政虽然急需大量新人才,却苦于无统一章法甄别淘汰,新建各衙署调用人员自行其是,各省考试标准不一,难免鱼龙混杂。宣统元年正月十七日颁布的上谕,道出了彼时官场乱象丛生情形及当道整顿吏治的意愿:“近来京外各衙门于举办要政奏调人员及请加经费,往往未能综核名实。或以微员而膺不次之擢,或以一人而兼多处之差。究之所荐者未必皆奇特之士,所用者实不免奔竞之人。近年新建衙门、新建省分往往多坐此弊,冒滥虚糜,实为恶习。嗣后各部院堂官及各省督抚奏调、咨调各员,均由吏部切实考核官阶履历相符,再准发往。”(58)上谕之意,显然要对京内外衙门的选官用人加以限制和约束,强调旧制中吏部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以免名器过滥,动摇国本。只是发布此道上谕时摄政王并未料到,因西方立宪国官制中并无吏部设置,故吏部在内官制改革中地位尴尬,已自身难保,无法承担仿照西方文官考试重建规制的重任。 宣统元年春夏之交,按照筹备立宪清单的规定,酌拟文官考试、任用章程之事提上日程。关于文官考试章程编订的主持、参与者,清廷内部颇有争执。依照《宪政编查馆会奏遵拟宪法大纲并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折》,编订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为光绪三十五年项目(59),责任人为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并无吏部字样。(60)可是宣统元年七月初《吏部酌拟本年筹备事宜》,却有“酌拟编订文官考试章程及任用章程草案”的内容。(61)有消息称:“吏部奏请筹备宪政事项中有筹办高等文官任用及惩戒章程等语,闻已为宪政编查馆驳议,将该任用、惩戒两项章程均归宪政馆创定。吏部因此甚为不满,缘此项权限尽归该馆,则吏部几同虚设,故日内丞参人等正筹商对待方法。”(62)则吏部此举意在避免被裁撤。其后宪政编查馆通咨各省:“颁布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63)显然排斥吏部参与此事,而议政王大臣奕劻交待军机吴郁生(蔚若)“将政务处前拟三项章程草略汇送宪政馆编订”,强调因官员的考试、任用、官俸等事关重大,章程草案均由政务处诸位大臣拟定,准备交由宪政编查馆拟议后,再返回由政务处核定奏请颁行。(64)可见枢机对此事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章程编订最终完全摒弃吏部参与,也反映了清廷仿行东西洋各立宪国家的文官制度,决意以专才取代通才,力图切割与旧制纠缠的决心。(65) 宪政编查馆方面,以“拟订文官考试、任用、官俸三项章程为本年筹备之要件,不得迟延,已于日前咨催政务处速行妥议,以便奏请核定”(66),希望政务处尽快确定草案。从相关报道看,政务处确实对此相当重视,但多次会议讨论,始终议而不决。(67)此事为职官制度重大变革的要项,既整体关乎统治集团自身的利益前景,具体定策又牵扯各方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如何拿捏妥帖,不但颇费思量,而且难以协调。章程的难产,反映了清廷进退两难的矛盾心境。 舆论对文官考试、任用章程迟迟未能出台颇有微词,但也深悉其中的复杂与不易。以旧官制接引新人才,许多问题十分棘手恰在情理之中。“然则自今以往,欲求新政之发达、百事之进步,将举今日之人才而置之不用乎?亦惟有改良用人之方法而已。”(68)制度变革势必致利益重新分配,牺牲在所难免,当道在维系稳定与获取改革动力两难之间,不能不有所取舍。 其实,文官考试、任用章程的难产,关键在考试官吏与整个职官体制紧密相连。旧制度不仅与旧观念、旧规矩配套,还与错综复杂的人事及利益交织。新观念和标准改变既定规则,必然要触及既得利益群体:“若官吏之资格既有变更,则人才无分新旧,但求品学相当之人;差缺之人数既有定额,则上官纵有偏私,而无安插闲员之地;有一定之职务,则责成自有专归;有一定之薪俸,则开支别无余款。”《大公报》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谕旨三番五次要求切实考验官吏,实质不过“求其资格相符而已。……况乎旧日有资格者,大半不谙新政,而今日新进之员,大半无其资格。居今日而欲选拔真才、整顿新政,若斤斤于官阶之高下,履历之深浅,实不免有窒碍之处”。如何得人才,行新政?“惟有改订官吏之资格,使新进者得以自展其才,而旧有资格者亦不致有向隅之叹。此今日第一要务也。”(69) 为了打破僵局,摄政王要求政务处与宪政编查馆先以文官任用章程为突破口,强调“要在精神与实际上之研究,非取乎名称与表面上之改革……何项职任宜用何项人员,严其资格,限其学力,庶新官制颁行之后,升迁推擢,各适其宜,不致仍前冒滥”。(70)尽管如此,由于任用标准决定了考试的标准、方式和对象、范围,需要冲破既有的利益格局谈何容易? 除上述新旧理念与标准的窒碍之外,导致章程难产的另一原因,则是政务处与宪政编查馆意见不同。相比较而言,政务处大臣们久经官场历练,考虑问题更为现实;而宪政编查馆的提调们大多有留学背景且年轻气盛,偏重以西方国家文本为参照,容易做理想化判断。例如,“宪政馆集议考试、任用两项章程,闻已决定嗣后无论何项人员,倘于法政素未从事研究者,实缺人员不准到任,候补人员不准补缺,以示限制而免冒滥”。(71)这在政务处大臣看来,不仅操之过急,而且不切实际。宣统二年间,因各方意见分歧,难以折中妥当,多次会商无果,出奏之期仍然拖延难决。(72) 摄政王处理这一具体事务的心情也颇为矛盾。一方面,希望通过急行宪政,证明自己的魄力与才能,迅速树立威望;另一方面,又深知设制不妥会带来无穷麻烦。在频频督催政务处修改章程草案时,既指示“详细参核,不得稍有矛盾”,又屡次垂询进度与存在问题。(73)宪政编查馆对外界查询官制与章程进展的回复,已透露出尽快与尽善的两难:“盖近来屡奉摄政王谕交,以改订官制原为澄清吏治起见,万非徒易名称,即为完善,务须按照新官制之考试、任用、官俸三项章程切实施行,方称美备。以故各枢臣对于此事尚须详加斟酌。”(74) 理想与现实的距离之外,京内官制方案彼时尚未妥当,也是与之配套的文官考试、任用章程迟滞未能入奏的又一要因。官制不定,考试、任用便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尴尬。(75) 来自官方的解释似乎犹抱琵琶半遮面,《大公报》评论则直言不讳。此时恰逢顺天府新任府尹考试候补官员,而此辈纷纷告病请假,评论借题发挥,咄咄质疑:“按筹备立宪清单,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第二年编定,第三年颁布,此其时矣。乃犹迟迟不发者,殆恐一经实行,若辈之庐山尽现……与其以政为学而操刀伤手,何如咨送回籍,准学优之后仍得随班谒选,在国家既不失大信,而较诸姑息优容以民命为儿戏,不犹愈乎?愿衮衮诸公毋小不忍而乱大谋也可。”(76)语带讥讽,从家国百姓的立场,将避考与当政的官员一概骂倒。 文官考试、任用要推出新章程,既不能因循旧制,又不能脱离现实。倘过于理想的设计,则难以贯彻实施,如何拿捏兼顾,的确颇费思量。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之际,浙江翰林院在职编修邵章上疏,提出了一道化解疑难的建议:“夫受何种之任用,必限何种之资格,则入官之始,差无冒滥。”其后他进一步具体阐释新的思路:文官考试与任用章程,不能照搬外国成法,拘泥于单一的程序和内容,而应根据现阶段清朝官员的实情采用不同的考试方法,并依据各自入仕的渠道和知识结构,分别确定不同的考试内容。(77)从后来报刊披露的文官考试草案内容看,邵章的上疏有不少内容被方案起草者所采纳。 1910年6月,各报刊相继登载了文官考试章程在摄政王督催下即将发布的消息。(78)可是其后章程不仅未能如期发布,且再三延迟,可见事情的确曲折反复。有报道称:“会议政务处屡次议订文官考试、任用及官俸三项章程,嗣因旋定旋更,遂数搁置。昨二十一日诸大老面奉监国谕催,未便再为延宕,决定于一二日内先行提议此项问题,从速定稿,以便奏请颁布。”(79)为了慎重起见,政务处与宪政编查馆拟将文官考试等三项章程草案,分别交给各部签注,广泛征求部院意见。(80)负责草案的李家驹一度乐观地向学部丞参宣布:“所有学部奖励应即停止,以免与文官任用冲突,且令学生专心向学,不至希冀于侥幸之一试。”(81) 一边是方案议而未决,反复斟酌修订;另一边则是舆论翘首以盼。1910年7月27日,御史赵炳麟上《奏仕途滥杂请饬详议官规折》,将文官考试、任用章程迟迟不出台所引发的官场乱象、世风败坏,以及坊间讥讽的情况和盘托出:“科举虽罢而学堂毕业立授实官,举贡考职大逾常额,捐纳虽停而旧捐移奖叠出不穷,市侩居奇竟同贸易,兼之勋臣后裔不问贤否悉予官阶,新署人员但有渊源虚衔奏调,名器亵滥至今已极。……是以近日相传妙语谓:‘做事还做事,做人还做人,做官还做官。’闻之解颐,思之扼腕。夫入官之始,其幸进如此,服宫之后,其苟容如彼。”(82)在此折前后,资政院议员也公开质疑:“问军机处用人凭何法任用?……军机处既握用人之全权,而何以文官任用,不设高等试验委员会,仍由部臣疆臣任意奏请记名,此不能无疑问者,应咨请答复。”继之又质问外务部:“目前在外之领事是否经外交官试验合格,然后任用?”(83)言官和议员的态度显示,即使在清朝内部,要求速定文官考试章程以澄清吏治的呼声也日益急切。 1910年9月,文官考试章程草案已完成的消息再度传出,可是在送军机大臣毓朗和徐世昌阅看时,两人均“以此项章程关于吏治最为重要,现查所定草案缺略之处尚多,仍须详加修订,方能见诸实行而无遗憾”为由,要求草案进入新一轮修改。(84)不久,因新内阁开始筹备,包括文官考试章程在内的官制与官规,又有一切暂停以待新内阁主持研究的传闻。(85) 四、文官考试章程草案的内容与影响 1910年11月中旬至1911年1月,来自各报刊的诸多消息表明,文官考试与任用章程草案均由宪政编查馆主持编订,采用的底本是考察日本宪政大臣李家驹所拟的三十九条专章(86),基本形式则取法日本,以法政各科知识为考试内容,同时亦有“首场先试经史两门,而尤归重首场”的传言。(87)若此,则显然有将科举考试移形换位,以求中西合璧、新旧兼容的深意。其间每一稿草案涉及重要问题时,均请示军机处及政务处大臣核议,并最终以政务处王大臣的意见为定夺。草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考试对象。最初的方案是“将各项文官无论实缺、候补、奏调、咨调人员,一律认真考试,其有不通文理、不谙治体者,实缺人员即行开缺,候补人员一律扣除,以端治本而维宪政”。(88)其后又增补了一条,“凡有廪增附之功名者,均准与下级文官一体考试,以期扩充范围,藉收得人之效”。(89)关于候补官员考试录取的比例,《申报》的说法是“闻中外学堂毕业生、捐班、正途、荫生等项每千名取四名”(90),似乎借鉴了科举乡试各地分配取中额的做法,以示不偏不倚,机会均等。但嗣后又有传闻,内官郎中以上免试,“现任郎中以下人员均须按照定章一律考试。惟曾经廷试之员准其免考,然须由该部院衙门堂官出具切结,咨送宪政馆覆核存案”(91),则郎中以上的官员有免试权。此后免试范围不断扩大,某大佬甚至提出:“现任文官食俸已满十年者准其免考。”起草方案的李家驹为阻免考据理力争,终告无效。(92) 《盛京时报》得到的消息是:“其免于试验者(一)为补缺人员满十年以上者;(二)为留学外国曾经考试及格者;(三)为进士出身者。其余则概须试验。”录取的比例又有新说,“去取之数以原缺额为标准,例如缺额五十名,则录取百名,以五十名即补,以五十名候补,候补者并不必到署,可以回籍,俟有缺出,即挨次传补”。(93)还有一种说法,系“宪政馆编订文官考试章程本无免考之条,经各枢臣覆核时始行增入”,尽管为摄政王所倚重的朗贝勒坚决反对,却始终无法说服力主免考的“某枢老”。(94)在免考资格方面,“各衙门人员凡资俸已满十年者均可免考”(95),是不同来源的消息中重合度最高的一条,显然有“老人老办法”的考量。 其二,考试内容。法政知识为考试的基本内容,普通应考者,需要考试宪法、民法、国际法、行政法、刑法、经济学六科。(96)据说宪政馆向政务处大臣们提出了三个问题:(1)“考试科目应否将大清会典列入”;(2)“应否将经史及中国文学一并考试”;(3)“考试之时应否请旨特简大臣抑或由各部自行考核”。(97)前两项主要是确定考试内容及范围,后一项则涉及考试的方式方法。将其后《申报》的报道与《大公报》比较,则经史似已列入考试科目(98),中西兼容、新旧调和的意向不言而喻。 其三,考试的形式和方法。由于清代文官来源与铨叙方式相当复杂,最初计划将考试按补用、试署、委用、候选、学习分为五类,此前的铨选旧班一律撤销。(99)具体考试办法仿照日本文官考试,采用笔试与口试两种形式。(100) 其四,考试实施的时间。最初的说法是宣统三年开始试行,后来进一步具体到正月颁布,四月实行。(101)最终则因过于仓促而延迟到宣统四年。(102) 文官考试章程尚未正式公布,坊间种种传闻已经引发诸多猜测与不安:“文官考试章程闻原稿中有最优等得差,优等入法政学堂,中等回籍等语。因之候补人员得此消息,大为恐慌。惟其中尚有一例外,其条文云:凡各部人员为本部长官认为有高等文官之资格,及各省官吏为各省督抚认为有高等文官之资格者,皆可免考。有此一条,或者胸无积墨之人可以稍纾忧虑矣乎?”(103)对此,《申报》发表时评,指斥免考资格会造成更多的投机钻营者,因为“既定章程,复设例外,何政府之不惮烦也。我不知京外大吏果具有何种眼光而可以知属员之合于高等资格,且不知一般属员更具有何种才学而可以使上峰信其确有高等之资格。窃恐此章一行,将来具有高等资格之人其多于身受考试之人必不止十倍之数也。何也?我国官场考学问则不足,考运动则有余也”。(104)对于按此方案实施文官考试制度之成效表示忧虑。 一则来自宪政编查馆的消息,佐证了舆论的担忧事出有因,并直接影响馆员对官制章程的信心:“惟此项草案虽由馆员从严核订,而宪政王大臣复核时,必多所增删改易,即如此次考试章程增添免考资格等条,以致别项条款因之均失效力,将来任用、官俸两项章程自必仍有变通办法,故现在各馆员对于修订此项章程多懈怠不肯著力。”(105)由于文官考试章程的一再延迟发布,人们已逐渐丧失耐心,媒体对宪政编查馆的自我开脱之辞并不表同情,甚至对政府诚意颇有微词,认为这不过是官场的“敷衍文章而已,有志考试文官者,非特不必惊惶,并且不必预备,做还一篇敷衍文章可矣”。(106) 尽管如此,舆论对文官考试章程的公布会减轻官场乱象还是有所期待,例如可能有助于各种保举奖案的整顿:“顷得确耗,宪政馆为澄清仕途起见,刻已决定俟文官考试举行后,即将各项奖案一律停止,并决定自奏颁文官考试章程之日起,即为停止各项奖励之期,以示限制。”(107)果真如此,则有望削减日益庞大的候补官员队伍。(108) 1911年春季,有关文官考试章程再三延迟出台的原因,也逐渐流传出来。综合来看,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试者的范围,如京内各署现任官员是否应行一律考试,枢机们意见分歧。据说:“朗、那、徐三大军机均主持凡属现任官员概予免考,以示变通”,庆亲王态度尚不明朗。军机们面奏时,摄政王执意不许,枢机们只好在退值后商议变通之法。一周后又有消息:“各大老对于此事有主持仍照法官考试办法,将现任人员一律考试者;有主持特于原章之外增加附则,准其分别免考或缓考者;聚讼盈庭,莫衷一是。”(109)众说纷纭,久拖不决。经“政府叠次磋商”后,终于找到了折中妥协的办法,即“对于考核资格主持从严,考试分数主持从宽,以期宽严适当”。(110) 二是考试的类型和类别。章程虽已成稿,可是如何整合各部不同的职能要求,并体现于考试章程之中,颇费思量。此前各部纷纷强调自己衙门的特殊性,并相继订立了各衙门的任用章程,应将各部的特殊性反映到文官考试章程中去。因此,宪政王大臣“以考试章程未便悉同一律,须将各部职掌资格一门附入,另行考试,以符分限任用等新章,而期收用人之实效”。(111)如此一来,诸事各异,很难统一为章程条文。 三是各种原因导致章程草案的执笔人几次更易,延误了时间。最初主持其事的李家驹,后到资政院任总裁。接续其事的宪政馆顾鳌,系举人出洋者,其“所订章程凡举人曾经出洋者有免考资格……全馆无不反对,外间亦无不唾骂。该馆提调知清议可畏,于是面告顾鳌不必干涉此事,另派恩华为起草员”。(112)执笔者易人,章程文稿又须再度琢磨。 四是枢机们对文官考试章程颁布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所顾虑。《时事新报》有如下报道:“文官考试章程本拟内官制发表后即行宣布,兹探得尚有种种窒碍之处,一为荫生人员均系大员子弟,阔少出身,不能文者颇居多数,而旗籍荫生尤多犯此病。然朝廷既加特恩赏给恩荫,原为优恤勋臣起见,若以不能文之故,概从摒弃,殊失朝廷眷念勋旧之至意。且此项人员皆当道大员子弟,运动力尤巨,均不愿应此考试,是以政府不免有所瞻徇。一为实缺人员历俸数十年之久,劳绩卓著,假使一考罢职,勒令回籍,在本人固所不甘,而国家政体亦未免失之刻薄。因此各王大臣决计从宽改订,已交法制院另行详核。”(113)此报道前者涉及既得利益群体是否失势,后者则关系到旧制人员能否适应。概言之,关键看清廷对改革造成的震荡能否承受。有消息说,京内各部院的尚书侍郎曾公同集议,担忧各部得力司员会遭考试淘汰,“未免于部务诸多妨碍,因主持无论宪政馆定章若何,他日考试时均拟仿照法部对于审判厅办法,分别资格奏请免考,以资变通而裨部务”。(114)各部主官的顾虑,枢机们也感同身受,故有“政府因此系初次奉行考试,资格限制未便过高过严,拟再量为改订,俾免如法官考试有临时更章之弊”的说法。(115) 五是文官考试章程与内外官制配套的问题。文官考试章程是官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与内外官制相辅相成,由于内外官改制尚未完成,不少困扰纠结一时难以厘清,故“法制院以考试章程必根据内外官制,既未议妥,断不能预先撰拟,故该章程之起草尚须迟至官制揭晓后也”。(116)在内外官制尚未颁布之前,若先行推出文官考试章程,万一与官制不符,日后势将陷于被动。 1911年6月,“文官考试详章宪政馆业经厘定完善”的说法不胫而走,只是因内阁官制变更在即,须等待内阁属官制入奏后,文官考试章程再具折陈奏。而且打算在奉旨允准后的一个月内,举行第一次考试。(117)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文官考试章程草案,据说系宪政编查馆拟定,据《国风报》的披露,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考试类型,文官考试分为高等文官考试与普通文官考试两类,实行分场考试。高等考试,每年九月在京举行,普通考试在各省举行。考期由各省长官酌定。高等文官的应考资格为:曾在高等专门以上学堂毕业得有奖励者、举人出身者以及七品以上官员三种。高等文官考试分头二两场,头场试经义、策论、文牍各一篇;二场必考科目有大清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学、国际法六科,其余大清会典、大清商法、财政学、各国宪法比较四科任选其一。高等文官的免试资格,只限曾在东西洋及在本国高等法政学堂毕业得有奖励者,免去头场考试。普通考试应试资格包括中学堂毕业生、五贡出身者及九品以上官员。与高等文官考试的内容统一划定不同,普通文官考试的科目,分别由各该省长官酌定。(118) 综合比较宣统元年以来各种渠道传出的信息,媒体披露的这份宪政馆所拟章程草案文本,与几年以来的各种传闻大都吻合。例如文官考试分为高等与普通两类,就是移植国外文官考试的内容,而高等文官考试头场为经义策论,则延续科举会试的传统。对于此前一些争议较多的问题,则做了折中处理。普通文官考试科目由各省长官酌定的做法,使得各省长官保持较大的掌控空间,易于各地接受和试行。 1911年9月初,有消息说文官考试章程已“由法制院拟定草案,呈请内阁总协理复核”,从提及的内容看,对此前宪政馆的草案又有所修正。首先,考试类型除高等、普通文官考试外,又增加了特别试验章程(具体内容未详)。所谓的特别试验,或是针对各部院一些需要特殊能力(如外交官、巡警)或技能的职位。(119)其次,普通文官考试的科目,“准由考验委员会临时参酌各部署所管事项预为决定,奏明办理”。前述宪政馆所拟草案关于普通文官考试只提及各省,未提及京师部院,法制院的方案显然是专门针对京内各衙门而有所补充。(120) 法制院对宪政馆草案最明显的调整,应是“所有中学毕业及中学以上专门学堂毕业者,准由各衙门按其资格委任相当职务,毋庸试验”(121),这与宪政馆原方案内中学毕业生只是普通文官考试的应试资格之一,出入甚大,等于较大幅度扩张了免考范围。这表明,法制院方案在宪政馆草案的基础上尺度进一步有所放宽。法制院方案被披露仅十天,新内阁总协理大臣徐世昌便指示隶属于内阁的叙官局将考试与任用两项对接,官员以有职无职加以区别。候补官员考试成绩上等者,可在京或外省候补;考试成绩中等者“暂行回籍听候差传。下等咨令回籍听其另营生业”。此举若实行,可以通过文官考试彻底解决候补官员群体庞大的顽疾。徐世昌还要求:“原有实缺人员转免考试,俟升迁调补之时再行另案办理。其无职人员,如中学以上毕业生及举贡等,则每年分科考试一次,其额约得与考人数十分之一,未取者准次年仍与考一次。”(122)照此来看,屡易草案的文官考试章程又有新的重大调整。 自新政以来,徐世昌是晋升最快且先后为慈禧、摄政王所倚重的汉人官员。他1905年入军机,先后出任东三省总督和邮传部尚书,在内外官中皆膺要职,进而在“皇族内阁”中担任总协理大臣。徐世昌对内阁叙官局的指示,举重若轻地化解了诸多难题,通过考试淘汰候补官员资质较差的部分,对实缺官员暂不要求统一考试,只在升迁调补时再另案处理,极大地减少了文官考试章程出台的阻力。而对尚未入仕的中学以上毕业生及举贡等无职人员,通过每年一次,每次取额1/10的考职,解决了立停科举后奖励出身以实官任用的流弊,使学业考试与入官试验顺利结合。 事虽至此,文官考试章程仍未最终定谳。摄政王阅看新官制稿本时,又摘出数十条有“窒碍之处”的内容。与文官考试相关的部分,先是关于裁缺人员,“原稿有咨回原籍、原旗之便,监国以此等人员作何究竟?闻定稿大臣则谓‘将来有文武考试任用之例,该项裁缺咨回人员仍可应考’等语。监国之意则谓,从前未经考试人员令其考试,尚有可言。惟该项人员多有从前曾经考试然后录用者,此次将其裁缺,又复令其考试,似亦颇有窒碍。至新官制用人之法,大致以留学各国毕业生为首选,次则本国各学堂毕业学生,其旧日科举人员则略如附属品。监国亦以此中不无畸轻畸重,且现在各大员中尚多科举出身人员,诸如此类,急宜再加斟酌。故官制尚未能立时发表”。(123)此番对话,可见新旧规则的转换在人事衔接方面最为棘手,尤其是旧制人员的去留安置,处置当否,关涉新章成败。 制度设计与实施方案的斟酌,理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既要由局部入手,又须考虑整体的平衡,尤其是制度兴革牵涉人事纷争,引起相关各方的命运变化,更应慎之又慎。就此而论,摄政王的疑虑不无道理。可是事机已经急如星火,不久武昌便响起隆隆炮声,风雨飘摇的清廷只得重新启用袁世凯,内外压力之下,当年迫退袁世凯的摄政王不得不请辞退位。主事易人,“法制院以宪法大纲刻已由资政院斟酌改订,本院编辑之各种草案自应一律变更,因决定将各案停止编辑,俟项城到阁后再为切实核议,分别纂拟”(124)。此时处在清廷与革命军之间的袁世凯正处心积虑谋求自己的权位,哪有闲暇顾及官制方案的斟酌修订,这一搁置,转瞬间便是改朝换代。 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试制度经历了长达数年的酝酿,舆论翘首期盼,其间各种草案多次往返修订增补,主持参与者及机构亦历经几番变动却始终未能问世,反映出清末新政期间制度兴革与多方关系的复杂纠葛。 清末正值近代知识与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既往仕途多渠道、人才多规格的状况,造成了人们标准不一的困扰,如何在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下,既摆脱历史积弊造成的困境,又开辟按时代要求录用新知识人才的新局面,确是两难。制度设计的理念与理想,无法绕过现实中历史与文化形成的制约,需要慎重考虑多重因素。社会变革中的制度兴废往往牵一发动全身,需要相互配套、衔接,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地处理不同问题而非强求一律。因此,方案的多次修订与完善调整,是难以逾越和省略的过程。倘若追求一步到位,或一味追求完美,要么迅速引起社会动荡不安,要么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就此而言,清季文官考试制度酝酿的过程,凸显出渐进式改革中各种因素的复杂纠结与相互影响,令人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近代社会变动与制度兴革的窒碍与曲折。 1912年3月下旬,刚刚登上民国总统大位的袁世凯以“民国成立,所有文官考试、任用等项章程关系重要,拟即参照旧时法制院所编订之各项官制草案,斟酌损益,拟俟临时政府成立后,即先颁布实行”。(125)同年4月中旬,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文官考试令草案》。(126)胎死腹中的清季文官考试制度草案,成为留给民国的一份特殊遗产,并借由民国的外衣,正式拉开了近代中国文官考试的序幕。 本论文修改时采纳了匿名外审专家对稿件提出的宝贵意见,特此鸣谢! ①迄今未见以清季引入西方文官考试为内容的专题研究。现有的清代文官制度史,大多未及清末文官考试的变化[如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刘梅生《中国近代文官制度史》(河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版)、常越男《清代考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著述;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10年]。有人注意到清末学堂选官具有过渡、暂时性特点(刘迪香《清末学堂选官制度述评》,《湘潭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龙泽江《试论清末文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42—43页),张生则将新式学堂毕业生考试、归国留学生选拔、科举善后各种旧学人才考试,均视为晚清文官考试形式与内涵的变异(《晚清以来中国文官考试制度述略——从科举制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张季在梳理清季铨选流变时,揭示了西方文官制度通过清廷出使各国大臣传入的情况,并依据报刊资料,注意到清末文官考试章程草拟中的曲折与迟滞,认为其最终并未进入实践层面(《清季铨选制度流变》,博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历史系,2008年,第191—196页)。至于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研究,大都从1913年袁世凯政府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开始讲述近代文官考试制度(姬丽萍《北京政府时期文官考试与任用制度评析》,《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或仅以“滥觞于清末新政”寥寥数字提示关联(尹全海、贾政武《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述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鉴于近代法官并非文官系列,学界的清末法官考试成果较多,本文将暂不涉及此项内容。 ②《致两江总督端方电》(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6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特别感谢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叶雨薇、赵建民、余露在本文资料校对时给予的帮助。 ③三代两汉至唐朝取士与铨选的变化,参见元代马端临《通典》。晚清的变化与转折牵涉甚多,另文详论。 ④《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未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80—381页。 ⑤《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81页。 ⑥《御史吴钫奏更定官制宜厘订选用升转俸给仪节四端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16页。 ⑦《拟设文官考试处》,《申报》,1906年10月16日,第1张第3版。 ⑧该馆于1907年更名为“宪政编查馆”。 ⑨《议定考试各部院司员》,《申报》,1906年11月15日,第1张第3版。 ⑩《吏部月选新章》,天津《大公报》,1906年12月4日,第1张第3版。 (11)《分部人员须先学习》,天津《大公报》,1906年12月11日,第1张第3版。 (12)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吏部奏:“以后分部人员除外务部、学部、邮传部无庸分发外,其余各新设之部与旧部一律掣签分发。现在农工商部、民政部两尚书恐将来分部人员太多,无从位置,仍蹈从前之弊,现已电致各部,即日奏请仍照从前奏定章程,专用奏调人员,与外、学等部一律办理。”《照旧奏调人员》,天津《大公报》,1906年12月4日,第1张第3版。 (13)《农工商部请勿签分司员》,《申报》,1906年12月20日,第1张第3版。 (14)“奉旨著照所请,吏部知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15)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日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16)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日记》,第310页。 (17)《札委李兆珍为考验处坐办文》(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6卷,第83页。 (18)《札委李兆珍为考验处坐办文》(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6卷,第83页。 (19)《选官察吏新法》,《盛京时报》,1907年5月10日,第2版。 (20)《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上谕》,《光绪朝上谕档》第33册,第246—247页。 (21)即宪政编查馆,时人时论皆以“宪政馆”略称。为保持历史感,下文均据此沿用。 (22)《陆尚书对于考验外官之意见》,天津《大公报》,1907年11月9日,第1张第3版。 (23)《编订考验外官章程之近闻》,天津《大公报》,1907年11月27日,第1张第3版。 (24)《考验外官章程入奏》,《申报》,1908年2月6日,第1张第4版。笔者注:根据《光绪朝上谕档》的记载,该章程已于1月25日上谕批准颁行,也许因消息滞后,不少报刊在此后半月,仍以传闻进行报道,但对照其所披露的内容,却与正式章程无异。 (25)《宪政馆咨送会议事件》,天津《大公报》,1908年2月13日,第1张第6版。 (26)该制于1904年6月27日上谕颁布,在传统考核官员的刑名钱谷内容外,新增学堂、种植、工艺、巡警四项新政内容,强调前后任分别注明,所填事实要具体量化。详见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391—415页。 (27)《宪政编查馆会奏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3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1页。此处所指“会奏”,系宪政编查馆与吏部会同奏请。 (28)该章程颁布后的一个月,由官方主办的《政治官报》在译书类刊登了《日本行政官制一》,编辑者在介绍了“文官高等试验委员”后所加的评语,有助理解时人对文官考试制度与既往旧制的区别:“谨案:文官任用,必取诸学校之途,然犹未可遽用也。又先之以试验,所用之职位不同,即所试之科目亦异。高等官必经七次之试验,然皆不出于所已受之学,而不以不教而试,强人所未知。其对答只以能记忆所学为上,而不以工于文字为能。”《日本行政官制一》,《政治官报》第121号,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第20页。 (29)《宪政编查馆会奏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3册,第38—39页。 (30)该折对此亦毫不讳言:“向来考试甄别,虽有停委、降补、回籍、休致各条而日久奉行不力”,强调在该章程颁布之后,各省“不得用‘向来年富力强’等字含糊出考,以杜虚应故事之弊”。 (31)即“仿日本登用笔记试验之法,及格者再复试之,当堂抽问,使口答焉。又及格而后试之事,试可而后畀之官”。《御史吴钫奏更定官制宜厘订选用升转俸给仪节四端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61页。 (32)由于外官考验需借助法政学堂的平台,章程最后一条规定,各省必须在章程颁布的三个月内一律开设法政学堂,“如有未能依限设立,仍照从前空言出考,或仅考试考验,未将该员学堂等第、差委事实列册奏咨、蒙混甄别者,及将来未经甄别人员滥予署缺者,应由吏部查明,即将该督抚司道分别察议”。《宪政编查馆会奏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3册,第41页。 (33)《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谕》:“本日贵馆奏酌拟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单一件,奉旨依议,钦此。相应传知贵馆钦遵可也。”[(军机大臣)交宪政编查馆]《光绪朝上谕档》第33册,第324页。 (34)《御史黄瑞麒奏预备立宪宜分年确定办法折》,《政治官报》第120号,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折奏类”,第12页。 (35)《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谕》,《光绪朝上谕档》第33册,第91页。 (36)《划一考验外官章程》,天津《大公报》,1908年5月20日,第1张第3—4版。 (37)《稽查外官考试》,天津《大公报》,1908年10月21日,第2张第1版。 (38)《饬再考试外官》,天津《大公报》,1909年4月5日,第1张第4版。 (39)《湘抚岑奏改办法政学堂折》,《申报》,1908年5月18日,第2张第2版。 (40)《闽省考试官吏》,《汇报》第2863号,1909年3月27日,第233页。 (41)《闽浙总督松寿奏法政学堂历年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第617号,宣统元年六月初一日,“折奏类”,第18页。 (42)《考验外官章程之实行》,《顺天时报》,1910年3月30日,第7版。 (43)《浙江巡抚增韫奏考验候补人员办理情形折》,《政治官报》第1159号,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折奏类”,第9页。 (44)《宪政编查馆咨覆东督吉抚法政学堂办法并咨行吏部、学部查照文》(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二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8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 (45)《宪政编查馆咨覆安徽巡抚甄别属员造册权限及寻常委员甄别办法文》(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8卷,第320页。 (46)《督部堂升(允)奏遵设法政学堂酌拟办法折》,《甘肃官报》第2期第4号,宣统元年三月初六日,第5页。 (47)《宪政编查馆咨移黔省法政学堂办法文》,《清末官报汇编》第9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1年版,第4101页。 (48)《山东巡抚袁树勋奏法政学堂通筹画一办法折》,《政治官报》第626号,宣统元年初十日,“折奏类”,第12页。 (49)《湘抚岑奏改办法政学堂折》,《申报》,1908年5月18日,第2张第2版。 (50)《宪政编查馆会奏遵议考验外官画一办法并续增章程折》,《政治官报》第882号,宣统二年三月初六日,“折奏类”,第5页。 (51)《会议政务处奏议覆鲍心增遵旨陈言折》(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初六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7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据说京师各衙门以办理新政为由纷纷奏调人员,“试署数月即行奏补实缺,是以京外官员视为捷径,致长奔竞之风”,危害吏治。 (52)《议定各署调员补缺章程》,天津《大公报》,1908年2月23日,第1张第5版。 (53)廷试时间定在每年八月,廷试内容为经义一篇,科学论说一篇(按应试者所学的学科门类出题)。所授官职自翰林院编修至七品小京官不等,各按照所学学科试用。若应试者为东西各国医学、工科、农科、格致等大学或各项高等实业学堂的毕业生,则免做经义题。试卷按中文与科学的程度各评为一、二、三等。 (54)《宪政编查馆会奏限制京外各衙门调用人员及游学毕业生办法折》,《政治官报》第92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折奏类”,第7—9页。 (55)《会议政务处议覆御史赵炳麟奏司法人员官阶终身升转分别准驳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7卷,第190页。 (56)《拟定文官任用法》,天津《大公报》,1908年10月31日,第1张第3版。 (57)具体而言,摄政王载沣采用双管齐下的办法,分别整顿内外官系列:一方面要求宪政编查馆会同吏部,按照考验外官章程的模式,与政务处一道斟酌另订“考核各部院人员专章”(《会订考核京官专章》,《汇报》第2870号,1909年4月21日)。《大公报》透露了一些细节:“日前会议政务处王大臣会议拟将各部院官员升途酌量改订,嗣后除尚书侍郎仍照旧例外,其丞参厅及各司员除外放各缺,在部不得转升别署。如遇他有奏调者,亦应核其才能是否称职,并应先询明该部堂官平日政绩,如经允可,方准具折入奏,以防流弊。”(《会议酌改官员升途》,天津《大公报》,1909年5月31日,第1张第3版)另闻政务处王大臣以“所有官员考试、任用章程关系繋[系]重,决定提先妥为筹订……现已知照应行与议之王大臣定期开议”(《议拟考试任用章程》,天津《大公报》,1909年5月31日,第1张第3版)。另一方面,又分另在宣统元年七月、宣统二年三月,先后对《考验外官章程》进行了两次修订增补。最显著的变化,是吸纳了湖南法政官校附设自修科的经验,加强对出身正途的官员及任重要差使官员的法政知识学习(《宪政编查馆会奏遵议考验外官画一办法并续增章程折》,《政治官报》第882号,1910年4月12日,第115—116页),弥补了过去仅仅侧重于候补官员的考试,以及对在职者的考验局限于法政学堂毕业生的偏弊,将考试、考验官员的范围,扩展至科举正途入仕的所有官员。以普遍培训学习新知识作为提升官员素质的根本措施,使之常态化、规范化,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了《考验外官章程》。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宣统朝上谕档》第3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3页。 (59)当时制订计划者,无法预知光绪皇帝三十四年驾崩,故有光绪三十五年编订、三十六年颁布、三十七年实行等安排。 (60)《宪政编查馆会奏遵拟宪法大纲并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折》,《国风报》第1年第1号,1910年2月20日,“文牍”,第13—15页。 (61)《时事要闻·吏部酌拟本年筹备事宜》,《顺天时报》,1909年8月21日,第1张第7版。 (62)《吏部议争权限》,《申报》,1910年1月28日,第1张第5版。 (63)《通咨本年筹备宪政事宜》,《国风报》第1年第15号,1910年7月7日,“中国纪事”,第1页。 (64)《核定文官任用章程》,天津《大公报》,1909年4月11日,第2张第1版。 (65)吏部原被称为“天官”,并班列六部之首。吏部铨选,既往以科举为依托,以通才为标准。通才与专才的标准转换牵涉甚多,囿于篇幅,详文另论。 (66)《宪政馆催订文官章程》,天津《大公报》,1909年5月17日,第2张第1版。 (67)《议拟考试任用章程》,天津《大公报》,1909年5月31日,第1张第3版。 (68)《读谕恭注》,天津《大公报》,1909年2月10日,第1张第3版。 (69)《读谕恭注》,天津《大公报》,1909年2月10日,第1张第3版。 (70)《谕交严定任用章程》,天津《大公报》,1909年8月3日,第1张第3版。 (71)《无法政知识者不准作官》,天津《大公报》,1909年12月28日,第1张第4版。 (72)《拟奏考试任用专章》,天津《大公报》,1909年8月10日,第2张第1版。 (73)《摄政王垂询官制之编订》,天津《大公报》,1910年3月25日,第1张第5版。 (74)《新官制暂缓发表之原因》,天津《大公报》,1910年3月26日,第1张第6版。 (75)据报道:“宪政编查馆核订之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本应于宣统元年即行入奏,迄今尚无消息。兹经最近调查,此项章程已于宣统元年订妥,并无再行增损删改之处,其所以未能即行入奏者,系以此项章程与新官制有互相依辅之性质,现在新内官制尚多阻挠,故此项章程亦难单行入奏云。”《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3月28日,第1张第6版。 (76)无妄:《闻顺属官吏请假避考感而有书》,天津《大公报》,1910年3月27日,第1张第4版。 (77)作者进一步阐释:“近如游学生考试,及将来通儒院毕业授有学位之庶吉士,以逮大学、高等专门学堂毕业授有学位之进士、举人,乃得有受高等文官试验之资格,其合格者乃得有受高等文官任用之资格。其中、小各学堂毕业授有学位之贡生、生员,乃得有受普通文官试验之资格,其合格者乃得有受普通文官任用之资格。其法律专门毕业,不由高等试验而应别为法官登用试验者,亦如之。至现在候补学习之各项官员,其由举人五贡以上出身,及有高等专门各学堂毕业文凭者,免其特别试验。此外皆须经特别试验,其合格者则分别其原官之高卑,作为同一官等之官级,又依其试验合格之等第,而分别任用之先后。其不合格者咸依原官给顶戴,而摈之于任用资格之外,如此则任用之源乃清矣。”《浙江巡抚增韫代奏在籍编修邵章条陈厘定官等事宜折》(宣统二年三月初二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41—544页。 (78)《奏颁三项专章之确期》,天津《大公报》,1910年6月14日,第1张第4版;《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6月18日,第1张第5版。 (79)《决定速议文官三项章程》,天津《大公报》,1910年6月30日,第1张第5版。 (80)《三项专章出奏有期》,天津《大公报》,1910年7月1日,第1张第5版。 (81)《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7月9日,第1张第6版。 (82)赵炳麟:《请订官规疏》,《赵柏岩集》,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03),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印行,第1270—1271页。 (83)志伊斋:《庚戌资政院议案草》第3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794—79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印行,第5、7页。 (84)《三项章程之尚须慎订》,天津《大公报》,1910年9月7日,第2张第1版。 (85)《各新制暂行缓订之原因》,天津《大公报》,1910年11月3日,第2张第1版。 (86)《文官考试专章之会议》,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1日,第2张第1版。 (87)《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12月13日,第1张第6版。 (88)《文官之厄运来矣》,天津《大公报》,1910年11月25日,第2张第1版。 (89)《是均有做官之资格者》,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2日,第1张第4版。 (90)《专电·电五》,《申报》,1910年11月30日,第1张第3版。 (91)《文官免考之资格》,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22日,第2张第1版。 (92)《文官考试又开一条生路》,天津《大公报》1911年1月9日,第2张第1版。 (93)《近日官吏之恐慌》,《盛京时报》,1911年1月12日,第1张第2版。 (94)《朗贝勒拟缔制文官免考》,天津《大公报》,1911年1月24日,第1张第4版。 (95)《文官考试之确耗》,天津《大公报》,1911年1月26日,第1张第5版。 (96)《各项文官注意》,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10日,第2张第1版。 (97)《关于文官考试章程之研究》,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11日,第1张第4版。 (98)《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12月13日,第1张第6版。 (99)《专电·电五》,《申报》,1910年12月21日,第1张第3版。 (100)《京师近事》,《申报》,1910年12月13日,第1张第6版。 (101)《任用新章暂难施行》,天津《大公报》,1910年12月17日,第2张第1版;《文官考试之近信》,天津《大公报》,1911年1月19日,第2张第1版。 (102)《专电·电六》,《申报》,1911年2月21日,第1张第3版。 (103)《文官考试章程之例外》,《申报》,1911年1月25日,第1张第5版。 (104)《时评·其一》,《申报》,1911年1月25日,第1张第6版。 (105)《三项官规新章之无效》,《申报》,1911年2月10日,第1张第4版。 (106)《改考文官之眼穿矣》,《申报》,1911年2月22日,第1张第6版。 (107)《文官考试与保奖》,天津《大公报》,1911年2月25日,第1张第5版。 (108)“俟新官制颁布时,举凡候补之未到省者一律取消,然其中到省人员亦复不少,若仍令依次补缺,殊于考试新章有碍,拟嗣后凡候补人员亦应遵照新章一体考试,其中有不足资格者即行消除。”《议消除各省候补人员》,天津《大公报》,1911年2月28日,第1张第5版。 (109)《枢府对于文官考试之筹议》,天津《大公报》,1911年3月9日,第2张第1版;《监国不准文官免考》,天津《大公报》,1911年4月5日,第1张第5版;《关于文官考试章程之聚讼》,天津《大公报》,1911年4月13日,第1张第5版。 (110)《文官考试之决议》,天津《大公报》,1911年4月18日,第2张第1版。 (111)《考试章程有另分资格之议》,天津《大公报》,1911年3月2日,第2张第1版。 (112)《京师近事》,《申报》,1911年4月17日、21日,第1张第6版。 (113)《文官考试章程拟从宽改定》,《时事新报》,1911年9月8日,第1张第3版。 (114)《各部司员之一线生机》,天津《大公报》,1911年2月9日,第2张第1版。 (115)《京师近事》,《申报》,1911年2月3日,第1张第6版。 (116)《考试章程尚未着手》,天津《大公报》,1911年9月12日,第1张第5版。 (117)《举行文官考试之确期》,天津《大公报》,1911年6月10日,第2张第1版。 (118)《中国纪事·文官考试章程预闻》,《国风报》第1年第31号,1910年12月12日,第102—103页。 (119)“宪政王大臣意见以考试章程未便悉同一律,须将各部执掌资格一门附入另行考试,以符分限任用等新章,而期收用人之实效。”《考试章程有另分资格之议》,天津《大公报》,1911年3月2日,第2张第1版。 (120)法制院乃1911年5月新内阁下属机构,由修订法律馆改建。上谕宣布新内阁成立时,宪政编查馆等机构一律裁撤。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307页。 (121)《文官考试章程纪略》,天津《大公报》,1911年9月3日,第2张第1版。 (122)《淘汰京外各官之又一说》,《申报》,1911年9月13日,第1张第5版。 (123)《新官制迟迟发表原因》,《申报》,1911年9月18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24)《北京:法制院暂缓编辑》,天津《大公报》,1911年11月8日,第2张第1版。 (125)《要闻一》,《申报》,1912年3月20日,第1张第2版。 (126)《要件:中华民国文官考试令草案》,天津《大公报》,1912年4月16日,第2张第2版。另见《盛京时报》,1912年4月17日,第1版。根据这份新发布的方案,文官考试分为高等文官、普通文官两类,“普通文官考试以中学校之科目为标准,斟酌各官厅所掌之事务,由普通文官考试委员定之”。高等文官考试,则分预试与正试。预试两场,分别为论文与口述,均以法治、经济命题,考试科目包括宪法、刑律、民律、行政法、国际公法、经济学六门必试科目。标签:科举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