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务管理论文,新中国论文,性问题论文,原则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一个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是党和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过程中对民族政策的运用过程,也是民族政策的具体条款产生、发展、消亡或者制定、实施、修改和完善的运行过程。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和灵活性问题,就在于使民族政策在其制定、实施、修改、完善、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有效联结。学术界对于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认识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原则性到底是什么,人们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笔者在此拟作一些探讨。
一、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原则”是一个频繁使用的词语。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先验方法论时说:“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存在于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从恩格斯的这段话来看, 原则是“从客观实在的本质和规律概括出来的一般原理,以指导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注:[德]阿·科辛:《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词典》,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451页。)也就是“指观察问题、 处理问题的准绳。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原则,它反映一定阶级的立场和利益”。(注:《新版毛泽东选集大辞典》,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7页。)也可以换句话说, 原则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49页。)归结起来,笔者认为,原则是“从客观实在的本质和规律概括出来的一般原理”,是用以“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并体现了不同阶级的立场和利益。总之,原则是客观事物发展规律性的东西,有客观性、本质性和方向性的特点,体现了辩证法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特点。坚持了原则,就是坚持了客观性、本质性、方向性,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方向。
“原则性”就是指“在坚持原则性方面具有坚定的表现”,(注:诸丞亮、栾培琴:《毛泽东言语大辞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53页。)也叫“原则的坚定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则的坚定性,是指始终站稳无产阶级立场,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无产阶级的战略目标。”“放弃原则性,就是背离革命的方向和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陷入机会主义泥潭。”(注:王元璋:《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3页。 )这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性。“原则的坚定性”要求的就是坚定不移地为原则而奋斗。为此,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一是正确科学地理解把握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分析区别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和其他阶级政党的原则的不同,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二是学习和工作、做人和行事,从个人到国家社会,都要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来指导,做到“原则的坚定性”;三是坚决捍卫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原则,维护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无产阶级政党,始终坚持无产阶级的原则性。新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新中国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原则性不动摇。
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是国家事务的一部分,因此,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不仅是党和国家性质的一种体现,而且是党和国家发展方向的一种体现。所以,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就是这些原则的坚定性和不可动摇性。具体说起来,可理解为如下几个方面:
(1)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 体现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党性或者阶级立场、态度,代表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根本利益、意志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意志。
(2)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 表现在新中国具体的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民族法规)中,实际上是民族事务管理的客观性、本质性和方向性。客观性是指它反映了民族事务管理的客观实际内容;本质性是指民族事务管理的根本性质;方向性是指民族事务管理所规定的方向。
(3 )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要合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并且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4)反对背离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思想和行为, 是我们长期所要担负的任务。
按照上述理解,简要地说,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是指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体现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本质、规律和发展方面的态度、立场的坚定性。
二、坚持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原因
1.党性的要求。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新中国民族政策又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新中国处理民族事务、解决民族问题的立场、观点的体现,因此,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必然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和阶级性,也就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一个根本的方向问题。周恩来说,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好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的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倾向”。(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要求各民族加强团结,共同反对敌人,这就是党性要求。周恩来又说:“今天的中国和过去不同,不会再去压迫少数民族了。”(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意思是说,新中国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各民族的利益趋于一致了。这是党性的表现。但是,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有过偏差的。从50年代末开始,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就逐渐受到“左”倾错误的严重干扰,在全国各地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阶级斗争虽然存在,但已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还长期坚持“民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的观点,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地批判“地方民族主义”,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注:参见《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86页。)这是对党性要求的错误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铲除了各民族互相猜疑、互相歧视的根源,开辟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但是,要彻底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别,还需要作长期的艰苦的努力”。(注:参见《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这表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坚持党性,团结广大劳动人民,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排除一切破坏稳定的因素,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表现在民族事务方面就是反对民族歧视、民族分裂。1996年和1997年初,新疆某些地方就发生了一些骚乱事件;1997年,达赖集团在国外展开了一系列的分裂活动,(注:参见《王乐泉等在党的十五大期间回答记者的提问》,《人民日报》1997年9月18日。 )表明在民族事务管理领域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尖锐的。近些年,一些宗教势力在我国民族地区活动频繁,甚至可能演变成阶级斗争性质的问题。(注:参见刘永谦:《牢固树立长期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新疆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这正是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阶级之间、制度之间在民族事务方面的斗争。因此,我们在民族问题上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立场,也就是要坚持无产阶级的党性、坚持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
2.新中国民族事务特点的要求。“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我们始终有清楚的认识。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做好民族工作,处理好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85—1995),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 )民族工作政策性很强,政治敏感性很强。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一句名言,叫做“民族、宗教无小事”,周总理也讲过“民族工作无小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求我们按照原则办事,“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防的巩固,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的图谋”。(注:《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85—1995),第295页。)
从长期性来看,我们说民族事务是一个漫长的存在过程,因此,要搞好民族事务管理也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需要有长期性。任何急于求成的思想和权宜之计都是不可取的。这种长期性表明,我们必须把握住时代脉搏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由此掌握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即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内容。
从重要性来看,民族事务在新中国,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地位独特。毛泽东说,国家的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二大以来,我们党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识,江泽民说:“我国的民族工作是有经验的,中国的民族政策很好。”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强调了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只有认识了民族事务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民族政策,也才能区分问题的本质和现象;同时,只有把握了民族事务的实质,认识了民族事务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事务管理顺利展开。要区分民族事务管理的本质和现象,就要坚持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
从民族政策的政策性强和具有敏感性的特点来看,政策性强,是指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一切要按政策规定办,不能违背政策;具有敏感性,是指民族事务不同于其他工作,关系极为复杂,凡事必须谨慎。政策作为党和国家的执政手段,是一种规范性的行动准则,正确的政策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列宁经常强调的一个口号,即原则性的政策是唯一正确的政策。”(注:王邦佐、孙关宏、王沪宏:《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15页。 )按政策办事,归根到底是要按原则办事;谨慎从事的准则实质上也要求按原则办事。因此,要求我们坚持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
3.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客观实际的研究中得出了很多原则性的结论。这些原则不仅成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指南,也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准绳。其中,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方面,有民族平等原则、处理民族殖民地问题的原则、国际主义原则、民族自决权原则等等,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认识、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总结出的正确结论,是无产阶级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民族问题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是科学的。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运用马列主义的科学原则,创造性地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原则。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就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认识的发展,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问题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问题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是正确的真理性认识,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因此,也是科学的。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既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一种体现,又要求是一种客观的实践,同时又表现为党和国家在民族事务方面的政治意志。坚持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性,就是在民族政策的运行过程中体现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志。我们必须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过程中坚持原则性。
4.实践的必然结论。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实践的历程中,党和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从未含糊过,即使是“文革”十年,民族事务管理的一些原则,如维护祖国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等,也没有放弃。正因为如此,我国度过了十年动乱,在新的历史时期又顶住了东欧、苏联巨变的冲击,挫败了西方敌对势力蓄意利用民族、宗教、人权进行破坏活动的阴谋,抵制了“西藏独立”、“台湾独立”、“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等分裂分子的活动,维护了祖国统一,巩固了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原则是研究的结果,因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原则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我们说要坚持原则性,并不是要去死守现成的框框,而是要把握事物发展的方向性和规律性。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同样不要求我们像应用现成公式那样机械地套用。我们说坚持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性,就在于坚持其本质性、规律性和方向性,并使之贯穿在新中国民族政策的运行过程中。
三、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政策运行过程,因此,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主要方面,也是民族政策的运行过程中要坚持的。相反亦然。据笔者所知,这一问题截止目前尚未有人进行系统的探讨。
当然,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问题有很多深刻的论述,揭示了我们党对民族事务管理的规律性认识。虽然从形式上看,领导集体的论述一代与另一代之间有所不同,并各有侧重,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色;但从实质上来看,都是把民族事务管理与党、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志,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事务管理的规律性、实质性、方向性的认识,体现了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原则,这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这一点,在新中国民族政策运行过程中始终是没有动摇的。就学术界而言,在对新中国民族政策及其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对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问题多有涉及,但遗憾的是,目前还缺乏对原则性内容的系统、全面的归纳和确认,这不利于我国民族政策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鉴于此,笔者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我们党三代领导集体相关方面的论述,借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考察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实践,对新中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实践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划分类型,并探究其内在关系,从而得出了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的主要内容。这就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与共同繁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动摇。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就是指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期包括邓小平理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这一原则性决定了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性质和方向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致性。
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概念,是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这四个坚持的中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他还说:“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317、150页。 )新中国的民族事务管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因此,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因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注:《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224页。)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也是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内在要求决定的。一个阶级及其政党要将其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掌握国家权力。列宁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注:《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志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中得以体现。
四项基本原则,是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内容之一,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改革开放构成有机的整体。我们知道,四项基本原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的一个概念,那么,它是否适用于此前新中国28年的民族事务管理呢?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在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作了回答。他指出,“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他又说,如果“离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没有根,没有方向”。(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51页。)在理论上, 四项基本原则“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做过科学阐述的基本观点,是国际主义运动及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的”。(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42—243页。)
2.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原则不动摇。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原则不动摇,是指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敌对势力的渗透及和平演变,捍卫国家的独立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为民族事务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各族人民多年来的共同心愿和共同事业。其成败离不开包括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齐心奋斗,离不开包括民族团结在内的整个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注:陈乐基:《民族团结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主流》,《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这和中国的历史传统是相一致的。有学者说:“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少数民族多分布活动于边境地区。他们的背向直接关系到中原王朝边境的稳定和疆域的增损,而少数民族的态度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又取决于中原王朝的民族政策及其执行的成功与否。”(注:周伟洲:《民族政策是边政问题的核心》,《民族研究》1997年第6期。 )邓小平说:“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页。)可见,国家统一、 国家安全与民族事务管理有密切关系。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民族人民并肩奋斗,为民族的独立、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斗争。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思想感情。中国是中华各民族的祖国,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家园。各民族彼此“离不开”的思想已成为新中国各族人民的共识。谁损害祖国的统一和国家的安全,谁就是危害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必须坚决地给予反对和打击,这已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这种思想汇集成为一种强大的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体现在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中就是坚持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原则。所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性任务”,“我们必须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定地捍卫祖国的大统一、大团结”。(注:《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85—1995),第237页。)
为此,我们要弄清四个问题。
第一,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是方向性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祖国统一、国家独立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前提。在民族问题上,如何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保持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不被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渗透,这就需要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立场来作工作,同时,也更需要在民族事务管理领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民族分裂主义是以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手段、反动社会思潮和反动现实行为,它的本质就是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注:张清铨:《论政治与加强民族团结》,《实事求是》1997年第2期。 )这就是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与民族事务管理坚持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的联系,而它们的区别是前者主要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方向性,后者则是主要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性、完整性。
第二,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关系问题。祖国统一、国家安全主要是从党和国家施政的角度、政治的角度、国家整体的角度来看待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民族团结,单独来讲,则是从国家内部的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来看的,是国家整体之下的一种关系,是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的各民族和睦相处的关系。学术界对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关系讲得还不够。从世界范围来看,国与国的关系问题也可以说是民族关系问题。就是说,要使国家统一、独立,才能使国内民族团结,才能处理好国内民族与国外民族的关系,这就要建立国家安全的概念。所以,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辩证统一,它们又和民族事务管理互相作用、互相影响。
第三,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跨境民族是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对国家安全与国家的统一有直接的关系。近代史表明,帝国主义殖民势力就是从我国边疆的一些问题比较大的地区开始图谋侵略的。从这个方面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反对分裂、反对渗透,实质也是反对颠覆。在这个意义上,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联结为一体。
第四,为什么要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的原则。新中国是以特定的民族人口和地域来确定的,祖国的统一也就是这些特定的民族人口和地域的统一,国家的安全也是指这些民族人口和地域的结合的稳定性和牢固性。民族事务管理就是以这一地域的民族人口为对象的。如果新中国各民族不团结,存在不同的地域性割据,国家四分五裂,或者少数阴谋分子的图谋得逞,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被破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必须在民族事务管理领域里,从国家统一、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讲反和平演变、反分裂、反渗透,反分裂主义、反极端民族主义。
3.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不动摇,就是指坚持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因为这个制度是我国国体、政体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对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作出过重要贡献的乌兰夫同志曾说:“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直接关系到统一的祖国和中华民族的命运”,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1949年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把它“作为国策确定了下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注:参见乌兰夫:《在创造新历史的道路上胜利前进》,《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不动摇,是基于这样的几点: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要求。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纲领的基石。(注:参见熊锡元:《民族平等——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理论基石》,《民族研究》1997年第4 期。)民族平等是指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的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要使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实现平等,首先要求政治平等,使被压迫剥削的民族人民获得政治上的解放。无产阶级的革命就是要把政治权利交给人民,使他们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管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发展自己。新中国的建立,为各民族的政治解放提供了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在这些条件下实现了。二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各民族在历史的整合中,已形成了大分散、大杂居的分布格局,并有人多地少、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社会经济形态各不相同的特点,因此不能采用联邦制的国家形式。各民族人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了战斗的同盟,又都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造者,为此“宜合不宜分”。周恩来说:“我们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做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都有好处”。(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51页。)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既照顾了历史因素,又考虑了现实状况,根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状况和人口多少来予以其自治权,是相当合理的。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一的政策,同时也是一个制度,包括了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这制度把各项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一个结构范式。三是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经验的总结。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是被实践证明了是正确的。邓小平曾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总的来说比较好。(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4.坚持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不动摇,包括了坚持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各民族合作互助政策、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政策、民族干部政策、经济文化的扶持政策、风俗习惯政策、语言文字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宗教政策等政策不动摇。这些政策内容又包括更低层次的政策。
“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是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政策”,“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总政策”。(注:朱峰:《论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包含了极为丰富的内容,这点在前文已有说明。从具体的民族事务管理来说,检验我国的民族事务,归根到底就在于是否坚持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说它是总政策,指也的就是民族政策都可以千头万绪地归结到这里,是目的、手段,又是行动准则、依据;同样,它也是一条道路,一个途径。因此,这一原则也是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同时又是在实践过程中能够用以检查民族工作的重要标准。如果我们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那么从实践意义上说,我国的民族问题就应当已经圆满解决,就达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要求的理想境界,各民族的差距或者民族歧视就消失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显然不是这样的。这就说明,我们还不能说我国现阶段已经实现了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如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来比照,不妨说它是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初级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由此,笔者认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是一条道路,是一个过程,民族事务管理也就是对它的调适过程。诸如培养民族干部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等是这一大原则下的小原则。
5.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动摇。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动摇,指的是对我国民族事务管理和民族问题的认识论问题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工作方法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也是我们制定政策的出发点。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灵魂,也是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建国初期,邓小平在论及西南民族问题时曾指出,在工作方法上,要一切事情和少数民族商量,用开代表会议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工作态度上,要实事求是,老老实实。(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 第170页。)要求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地解决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后来的实践证明,是否坚持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关系到民族事务管理的成败。乌兰夫在总结内蒙古民族工作时指出,“十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符合实际的做法,无论是农村、牧区,还是城市,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一切从实际出发,既是过去内蒙古工作取得成绩和进步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在夺取新胜利的斗争中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注:乌兰夫:《在创造新的历史道路上胜利前进》,《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有的地方则没有从实际出发,如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不顾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企图“一步登天”地跨入社会主义。如建国十周年时就有人提出,“十年来民族工作的发展和成就也有力地说明了:我区(指广西)少数民族不仅在社会主义制度变革上可以跃进,且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也完全可以同全区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高速度发展,而且在某些地方还可以超过汉族平原地区的发展速度。”“少数民族山区‘落后’、‘条件特殊’、‘只能渐进’等等论调,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注:梁华新:《把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推向新高潮》,《十年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出版社1960年版。)今天看来,这些是不切实际的“左”的思想的反映,这种思想在“文革”中恶性膨胀,使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和冲击,这是尽人皆知的。新时期以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得到提倡,在民族工作领域已形成共识,那就是,在我国,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其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各不相同,且事物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能动地把握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充分地认识和把握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实事求是,分类指导。避免形而上学的一刀切和齐步走”。(注:《国家民委文件选编》(1985—1995), 第177页。)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原则性、灵活性问题是不是同一问题?前者强调的是工作方法问题,主要是从政策的制定、理解、执行的角度来说明工作方法;后者则是从整个民族事务管理的总体来考察,从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志的高度来研究民族事务管理的。两者虽然有紧密的联系,但仍是有区别的。
以上我们讨论了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原则,这五个方面不可分割地、有机地结合在新中国的民族政策的运行全过程中。新中国民族事务管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就是使上述五个方面在民族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找到它们的结合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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