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企业年金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年金市场现状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开始对传统养老保障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逐步缩小国家所承担的公共养老金义务,采取各种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成为构建多层次、多筹资渠道系统的养老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进一步明确了对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态度。此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逐步升温。2004年5月1日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开始由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银监、保监、证监等部门颁布实施,一个基于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市场——企业年金市场在我国开始启动。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3月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22463家、参加计划的职工703万人,分别比2001年增长28%和7.2%;基金结余近500亿元,同比增长90.1%。而配套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进程即将开始,也预示我国企业年金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但总体来看,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据劳动部和世界银行专家测算,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启动,未来三年里,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2030年,总规模将达到4-4.5万亿元。根据社会养老体系改革目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由目前的85%-90%之间下降到60%,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从长远趋势分析,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如果能和企业年金合并,实现“大补充”的要求,则企业年金替代率将达到60%以上。因此,企业年金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将占据重要的作用,其规模也将在社会养老体系确定下来以后,获得迅速发展,成为养老金市场上的主流。面对企业年金这个新兴的市场,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商业银行和各中介机构在内的金融部门都在积极厉兵秣马,力争将企业年金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企业年金的主流模式定位为信托模式。在此模式下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目前基于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不尽相同。概言之,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和多样化的年金保险产品;证券机构优势在于基金的投资管理;银行优势在于账户管理和交易结算;信托公司优势在于它是目前在法律规定方面最符合信托要求的受托人角色。比较优势的天然差别使得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努力争取信托模式下的一两个角色。但是,竞争的压力和混业经营的冲动又促使金融机构争当受托人角色,提供综合性服务。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还不是很全面。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企业年金加速走向规范化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趋势不容逆转。同时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步崛起,它注定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会引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结构性变革,也必将对现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金融资源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重新配置,也包括促进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调整与变革。
二、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
(一)影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赢利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储蓄性的特点。从资金运动的方式来看,企业年金的供款、资产累积和养老金领取与银行储蓄的流程具有相似性;而从资产的性质来看,银行储蓄资产与企业年金基金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此,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必然会改变家庭资产配置结构,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将以计划缴费形式进入企业年金基金,从而分流银行储蓄。假设年金市场每年1000亿元的增量规模正常实现,来估算年金发展对银行收入带来的损失,则五年下来,银行业将损失5000亿元的客户资源,90亿元的收入,尚不计客户流失可能引起的间接损失(祝献忠,2004)。同时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极大促进了直接融资的发展,从而减弱了银行融资的地位。居民存款数额的减少和银行放贷空间的压缩必然会对银行业传统的以存贷差为主要赢利手段的赢利模式以及资产机构提出挑战,这也就会迫使银行重视发展中间业务,拓展赢利空间,提升赢利能力。
(二)促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养老金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个制度和组织平台。首先,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开放体系,只要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各类金融机构都可申请参加、实现共赢。这为商业银行通过发展企业年金业务拓宽经营渠道提供了基础的制度保障。其次,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账户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基金托管、年金领取等诸多环节涉及到了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诸多领域,客观上要求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一站式的综合服务。最后,从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运作经验来看,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成功解决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问题,除了通过保险合同方式提供企业年金服务之外,保险公司突破了分业经营的束缚,也可以受托人身份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目前,新的商业银行法给混业留下了法律空间,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也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直接以受托人身份为企业年金提供包括账户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三)促进商业银行更有效地开发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积累了大量存/贷款客户。丰富的客户资源信息对于银行业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目前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中,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看中的就是银行的客户资源和网络资源。但由于银行产品创新的力度还不够,无法有效利用客户资源来获得更高的利润。面对企业年金市场中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要力图实现客户资源体内循环,节省大量客户开发成本,有效提高客户对银行的价值。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利用同其优质客户在贷款过程中形成的互相信赖关系,积极承揽这些企业的年金业务,力争成为这些年金计划的基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甚至受托人。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经办企业年金计划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积累大量的企业及其员工的收入分配、收入结构、年龄结构、职务结构、投资偏好等信息,为银行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细分需求,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资源。
(四)推动商业银行与养老保险关联的存款业务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加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费用负担逐渐加重。从个人理财的角度来讲,老年人出于对其经济安全的考虑,更关注的是投资产品的保障性和安全性,收益性方面的考虑则居其后。企业年金业务其实也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至少会在两个方面促使商业银行适时推出针对为数众多的老年人的存款业务品种。首先,商业银行会针对企业年金基金努力推出新的存款产品,满足企业年金基金分散投资的需要。其次,商业银行会以养老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契机,针对个人推出新的存款产品,积极拓展养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市场的需求。从现实的情况来看,附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存款产品,个人退休金存款等将是未来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创新的一个新的生长点。
(五)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系统化的综合福利计划,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制度
西方商业银行都十分注重员工的养老福利,一般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并且把该计划纳入银行系统化的综合福利计划,为员工提供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多方位的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在中国的出现,为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激励制度提供了便利的工具。首先,企业年金计划在性质上属于补充性的非强制养老保险,因而形式上更加灵活多样,更能体现一种企业理念和“人本”思想。其次,银行可以通过对年金计划既得受益权和受益资格、个人账户可携带性等要素的安排,将员工薪酬结构中的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合理组合,尤其是将管理者的长远利益与企业的发展长久地“捆绑”在一起,可有效地避免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最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福利待遇还远未达到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层次。企业年金使员工的补充养老福利待遇以制度化形式固定下来,如果能以此为核心,构建起系统化的综合福利计划,则可以营造极具震撼力、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提供精神振奋、团队协作的工作氛围;进而可以有效抵御外资银行和新成立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的“人才”抢夺战。
三、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途径
企业年金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资产管理活动,而成功的资产管理通常以下述几个基本内容为基础:经济规模;专业管理技术;有效的营销渠道;优秀品牌带来的良好商誉。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主要是由广阔的客户资源、良好的银行品牌和完善的营销网络所组成的综合市场实力。这就使银行业凭借雄厚资源迅速形成规模优势,降低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尤其重要的是,银行业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十分丰富、IT技术优势明显、迅捷的结算系统等是其他金融机构不易模仿的核心竞争优势,可以较长时间地保持。
商业银行的比较劣势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分业经营的限制使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无法直接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其结果是商业银行作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年金受托人的身份始终缺乏法律的正式承认和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在投资管理业务领域缺乏经验和专业技术,在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方面也缺乏前瞻性的研究和思考。
综合银行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通过如下方式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一)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这是目前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运营主体之一最适合承担的两个角色。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的经验,可谓是天然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主要包括: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等等。
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是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信息和财务信息进行记录、保管和处理的过程。该项工作是资本密集型的工作,它要求管理者能够提供客户化的信息,高效率的服务和低管理成本,同时在信息时代,账户管理对于计算机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愈加突显,而这些正是商业银行的优势所在,为企业年金计划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实现规模效益。
(二)提供年金投资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年金计划成功运作的关键。年金基金投资要满足分散化投资需要,实现受益人对基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和目前投资工具的匮乏,银行存款依然是年金基金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契机,针对年金基金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推出适合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
(三)投资管理人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同时,不同于国外的全能银行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业务范围局限在传统的存、贷、汇银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还不能马上成为年金投资管理人。但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2月,商业银行获准试点成立基金公司。这不但开启了银行混业之门,也使得商业银行有可能成立专门的养老金公司承担投资管理人角色;或者以集团公司名义受托企业年金,以银行系基金公司承接基金的投资管理任务。
(四)受托人
受托人是整个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的核心,具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权利。目前招商银行已经申请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正在等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终审批。商业银行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更加有效地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防止长期处于年金业务链的下游而被边缘化的危机。另外,成为受托人后,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将自身不擅长的投资管理业务外包,保留有优势的基金托管和账户管理业务,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一站式”服务。
四、对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顺应混业经营趋势,积极构建金融集团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综合服务
在开展金融创新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形势下,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形式综合提供养老金管理服务已经形成规模优势。例如以银行起家的道富公司,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托管服务供应商,通过深入的托管关系和技术、投资优势,它还管理着7500亿美元的养老基金,也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香港强积金市场,美国信安金融保险集团以信安信托、信安保险、信安资产管理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受托,销售和投资管理业务,提供综合服务,成为强积金市场份额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争取监管部门支持,参照保险公司的做法,尽快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或是银行系基金公司,通过组建金融集团,尽快申请成立法人受托机构。
(二)以打造企业年金业务品牌为核心,进一步提高营销效率
长远来看,年金业务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不是在价格上层开的,而是在品牌方面展开,而品牌主要靠经营业绩来决定。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在公众中享有较好的商誉。公众的信任对于银行成功开拓企业年金市场既是一种积极的推动因素,同时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要进一步提升年金业务的经营业绩,对银行来讲,最直接的途径就是进一步提高营销效率。为此,银行业不但要积极发展银行的分支网络和网上银行等硬件设施,同时还要辅以客户关系管理的软件措施。最终通过先进的营销手段来打造良好的年金业务品牌。
(三)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系统性研究,注重相关业务人才的培养
经办企业年金业务需要社会保障、证券投资、个人账户管理、精算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国内的银行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还比较匮乏。同时,银行业对企业年金市场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应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年金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对现有人员进行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以有效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的立法环境、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一方面可以借此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极争取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