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二元论: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反思_二元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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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0)06-0008-05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秩序研究的一个焦点。我们在研究中经常发现,如果我们在相关理论上不能有所超越,那么就常常会落入原有理论话语的陷阱,重述那些难以令人满意的陈辞滥调。本文在理论上比较和反思了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代表性观点。对于市场秩序问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我们提倡超越二元论,并主张二者之间保持有距离的共生关系。

一、超越二元论

在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中,流行着形形色色的二元论。

正统的市场缺陷(失灵、失败)论构成了福利经济学的核心,相关文献真可谓汗牛充栋。这种反市场理论认为,市场的演进和成熟伴随着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微观经济的无效率、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和社会的不公平,而为了实现经济稳定,提高效率,推进社会平等,提供更加充足的公共物品,必须实施相应的政府政策和干预。认为政府宜实行适度干预的观点,属于比较温和的反市场主张;而比较极端的反市场主张,或者是完全通过福利国家体系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或者是以极权国家的全面计划管制或命令,完全取代市场。有关市场缺陷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原则和方向。

亲市场反政府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虽然树大根深,渊远流长,而且市场竞争理论被广泛传播,且已深入人心,但与市场缺陷相对应的综合性政府缺陷(或国家失灵、非市场缺陷)理论却依然十分年轻。非市场缺陷的主要根源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分离导致非市场产出的过剩和成本攀升;非市场组织的内在性和组织目标,往往使相关机构的行为和运行偏离初始公共目标;非市场机构在预算增长、技术进步、信息的获得和控制方面的具体特性可能导致种种缺陷;因为公共政策的后果可能远离目标,政府干预有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副作用;非市场活动本身可能导致在收入和权力方面的分配不公。(注:有关非市场缺陷的理论阐述,可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李会明著:《非市场失灵理论与中国市场经济实践》,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这种理论可用来指导公共政策。

二元论几乎始终是过去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基本视角。虽然有关研究者注意到,相对于市场缺陷理论,我们“所需要的理论应当是将非市场领域当作一个整体,包括非市场的活动、结果和‘失败’这样一个较宽的范围,而不仅仅是公共(政府)领域”,(注:[美]查尔斯·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但非市场缺陷理论还是把分析政府缺陷作为重点。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二元论研究视角的基本特点是:对政府和市场采取一种本质主义的态度,把它们作为完全平行的、对立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极端;在回答政府和市场应在经济体系中承担何种职能,发挥怎样作用的问题时,“要么是在相对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或不充分的市场间进行选择,或者是在相对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或不充分的政府之间进行选择”(注:[美]查尔斯·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把政府或市场分别作为理想的、优于另一方的资源配置机制;当一方出现所谓失灵、失败现象时,不合逻辑地认定另一方即是弥补该缺陷的合适选择;忽视政府制度、市场制度的历史演进,对政府市场的关系进行纯逻辑的分析和故事性的经验总结;把特定类型的政府或市场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之上和特定经济情境之中的具体职能或特定政策,理解为它们的本质规定性。

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二元论的基本视角,其致命的局限性就在于其本质主义和非历史的观点,在于其观察视野基本上局限于资源配置问题。在冷战背景下,关于经济体制选择的意识形态分歧和论争,无疑强化了这种二元论。类似具备上述特点的二元论思维,同样体现在以轶事性证据,对历史上英国自由贸易政策带来的出色经济绩效、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高增长的成绩以及东亚国家经济增长奇迹的经验主义评价之中。同样的逻辑还体现在原社会主义经济解体之后,以及在东亚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对国家计划手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一边倒的见解之中。(注:类似的批评可参见[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著:《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韩亮、余文波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实际上,这类经验主义论断是颇值得怀疑的,它们并不能为我们解决相关问题提供足够充分可靠的知识和切实可信的经验。

二元论思维模式对市场秩序问题研究造成了很大影响。在计划与市场、政府调节与市场引导、“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作用的二元对立框架之内,经济体制的整体变革和特定政策的具体设计,都被纳入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语境这中。当我国目前处于转型阶段的经济体系出现问题时,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最后每每被归结为“要计划,还是要市场”、“要不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之类问题。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虚拟的对立选择,继象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野的计划与市场的对立之后,成为90年代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当市场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时,主流的意见往往是在不加任何具休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直截了当地指出,必须整顿市场秩序,必须要有“宏观调控”。于是,在与市场秩序问题有关的讨论中,“宏观调控”成为一个暖昧的术语:举凡社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直接或间接的微观规制政策措施,都被冠以“宏观调控”之名——当然,这些政策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与政府活动和行为密切相关。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在市场秩序问题背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焦点。

只是把市场秩序完全局限于公共秩序问题,并把政府与市场作为并列的两极,这种认识方法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尽管二元论本质上就是对事物的过分简化,尽管事物不经过过分简化,大多数经济学家就不会对它们进行说得过去的分析和研究,我们仍然在这里倡导,应该对这种狭隘的二元论有所超越,有所突破。

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并列平行的关系。实际上,仅从协调方式来说,任何协调方式都属于行政协调与市场协调,或者是二者某种程度的混合。从组织类型上看,与其说基本组织形式应划分政府与市场,不如说事实上所存在的是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与非市场组织的分野。一般来说,政府是最大而非唯一的非市场组织,因为除政府之外,还有其他非市场组织。同样,在经济体系中,除市场组织之外,还存在着其他非政府组织。政府与市场的对立,部分缘由可能源于比较体制研究文献。虽然在比较体制研究文献中,人们把政府与市场做了典型化的抽象处理,但就学理而言,必须承认,政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科层组织,企业同样也是一种科层组织。并且,从微观空间来看,与市场相对的应是内部组织,而不是政府。同时,市场制度必须以经济价值为核心,或者说,市场制度必须主要以经济价值为核心目标:政府不能以经济价值为核心目标,或者说,至少政府不能以经济价值作为最重要的目标。

市场缺陷理论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占主流地位,影响深远,一般研究者差不多都是根据这个理论来认识政府作用。在传统经济学文献中,除了鼓吹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成果之外,还有一大批有关市场失效、缺陷、失灵问题的文献;相比之下,研究政府失灵和组织失效的则比较少,相关方面的成果亦不系统。从市场缺陷或失灵角度研究政府作用——弥补市场缺陷说,似乎是为了给政府干预找寻合法性依据与合理性解释。实际上,市场的核心作用是一种观念上的“事实”,而不是事实本身;或者说,市场的核心作用至少是一种历史现象。即使市场在经济中未认识政府职能,这可能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家理论思维能力的退化。虽然斯蒂格利茨对自己建构的经济学原理体系抱着很大信心,但他在这个问题上也未能免俗,所阐述的仍是“作为对市场失灵的反应的政府作用”。(注:参见[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上册),高鸿业等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9页。)至少,对政府作用问题的认识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研究角度。

即使仅从经济协调方式的角度来说,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应该摆脱本质主义的二元论观点。政府并非必然保护市场,也不注定侵害市场。仅从笔者个人极其有限的亲历经验来说,政府极有可能充当市场破坏者的角色。如我国就曾长期对集市贸易持极端仇视态度,大力割除小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尾巴”,出动人马捣毁偷偷从事农业剩余产品交换的“黑市”,没收小摊贩的货物。那是一种十足的经济“恐怖主义”政策。然而,政府也可能扮演市场促进者的角色。改革后,许多政府部门鼓励农户经商,投资建设交易场所,添置市场公用设施,制定并执行促进市场发育的政策措施。试问,这两种表现,哪种体现着政府的本质呢?

政府与市场应该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二者的目标和价值是不能等同的。任何一个社会体系都要追求多元价值和目标,而且这些终极目标和基本价值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取代和归并的。例如,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之类价值和目标,本来可以构成一个多元价值和目标体系。如果市场本身追求效率,而政府也要坚持所谓“效率优先”,这样的社会就会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并将招致致命的危机;如果政府维护公平,而市场也要追求结果的平等,这样的社会就会导致激励不足、创新萎顿。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价值不可归并,不能统一为一种价值。认为多元价值可以归并为一种价值的一元价值观是有偏颇的。虽然在较小的范围内,二者的目标可能发生部分重合或交叉,但认为政府与市场可以相互替代的观点是错误的。

即使是在比较体制的语境中进行讨论,主张可用政府替代市场,或用市场替代政府也是不正确的。那样做必然导致终极价值的失落。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揭示,无论是政府的再分配机制还是市场机制,只要在经济体制内其中某种机制占主导地位,那么它就会成为该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注: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可参见Victor Nee 1991,"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socialism: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s in China",American Sociolgical Review,1991,Vol.56(June:267-282).)这种理论给我们的启示,似乎可用以下推论来表达:可能不只是社会不平等(市场机会的不均等、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如此,而且资源的错误配置、经济运行的无效率、经济波动、宏观经济不稳定、经济总量的不协调等现象,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是由那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造成的。当然,这个推论是有待检验的。在极权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里,虽然政府的工作旨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结果带来的却是消费方面的牺牲、延迟和普遍的短缺;在市场经济国家里,虽然受利润驱动的市场力量旨在提供市场缺乏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得垄断利润,但结果却常常是形成了购买力的不足、经济增长乏力和普遍的过剩。归根结底,人类社会是一个不平等、不公平、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对未来的预见力和内在稳定性的社会。惟其因为缺乏预见力,人们才热衷于预测未知,预见未来;惟其因为缺乏公平和平等,公平和平等才成为几乎一切政治力量的宣传鼓动口号,被涂写在高擎的义旗之上;惟其因为充满不确定性和缺少内在稳定性,各个政党或领导集团才会用其纲领、信念和政策的坚定不移和连续稳定,来博取民众的拥戴,赚得公民的选票。在政府与市场的选择问题上,执于一端的本质主义二元论观点所能提供的,总是不够确切的错误主张。

总之,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提倡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观点。

二、有距离的共生关系

政府与市场共同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二者已经形成不可分离的共生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没有政府的市场和没有市场的政府都是不可想象的。离开了政府,现代市场最重要的一些制度前提将不复存在;离开了市场,现代社会将难以持续保持健康运转。现代市场制度得以确立的产权保护、契约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规则,仅仅靠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合意约定和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是提供相应制度安排的最重要的制度供给者。同时,市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已处于核心地位。即使是那些曾一度试图消灭市场的极权主义国家,它们不尊重客观规律的狂妄举动,最后也是无一例外地以惨败告终。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共生关系,首先是一个事实,其实才是一种观念。强调它是一个事实,是为了提醒人们,政府与市场的共生状态是人类社会经济制度长期进化的结果,是我们必须继承的遗产,千万不能以过分理想主义的改造社会的热情,去人为破坏它。说它还是一种观念,是为了告诉人们,由于其他思潮的影响,我们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自觉态度,常常在这个问题上,因自身的无知刚愎,犯下大错。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共生关系形态不应当亲密无间,而应该保持距离。政府与市场所涉及的具体社会领域是不完全相同的。虽然资源配置问题十分重要,但这不是经济生活的全部内容,更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仅从资源配置角度认识政府的经济作用也不够全面。如果只把资源配置的效率结果看成最重要的事情,以此来思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论肯定有很大偏颇。前些年,某些人从增强国家经济整体上的国际竞争力角度,探讨东亚国家经济奇迹的有益经验,其中一条重要结论是,在这些国家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同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经验,其中一条重要结论是,在这些国家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同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联系渠道和关系形态。而近年来东亚发生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人又把危机的根源部分地归结于这类特殊联系。这种经验主义的论断是极其片面有害的。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原则各异,它们的目标亦不相同,如果二者边界不清或在二者之间频繁地发生各种隐遁形迹的交换关系,那么,不但二者无法相得益彰,而且,反而既会破坏政府的原则,也会破坏市场的原则,从而既有损于效率,又无益于公平,导致社会肌体的腐坏。总之,政府与市场应有各自明确的运作原则和作用范围,二者之间应是一种有距离的共生关系。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还体现在,二者虽可借用对方的某些机制和手段,但它们不能以自身的意愿、宗旨和原则,全面地设计和改造另一方。这一点对于转型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来说,尤为重要。在以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调整为核心内容的体制变革或市场过渡进程中,政府并没有能力设计一种市场秩序,社会制度变革和秩序的调整只能通过零碎工程进行,而不能实行整体重建。这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知识的局限所决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面对市场秩序问题,政府无能为力或必然无所作为。因为,如果说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秩序,那么这种秩序只能是从完备的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结果。而市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同时,市场交易各方尊重对方所有权并遵守契约义务的市场过程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它需要政府法律规则的维护。无政府状态的自发秩序并不能使个人价值实现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的营建与相应政府法律制度的构造属于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总而言之,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必须超越二元论,充分认识二者之间有距离的共生关系的基本涵义。那些把市场与政府对立起来的观念都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观念忘记了制度与组织的多样性,淡忘了理论和实践的距离。那种见到企业之间进行价格竞争,就认为这是破坏市场秩序的低价倾销,主张实行行业自律价,甚至要求进行政府管制的想法,和弗里德曼认为工会的存在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转的观点一样,(注:有关弗里德曼关于工会力量对劳动力市场有效性的不利影响的评论,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著:《自由选择:个人声明》,胡骑等译,朱泱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都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因为前者虽然也认为自己坚持的是市场经济,但实质上却是叶公好龙;而后者则是在用理论剪裁现实——以完全竞争模型这样一双精致小巧的水晶鞋,来套市场经济实践那两只解放脚。因此,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来说,正确地提出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对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斯蒂格利茨提出的最重要一条忠告就是“以正确的方式提出问题”。他强调,“不要把‘市场’与‘政府’对峙起来,而应该是在二者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平衡,因为有可能存在许多的中间形态的经济组织(包括那些以地方政府、合作社等为基础的中间形态)。”“不完全的昂贵的信息、不完备的资本市场、不完全的竞争,这就是市场经济的现实。那此正在从事经济体制选择的国家必须考虑到上述这些方面。当然,竞争不完全或者说资本市场不完备并不意味着不应该选择市场体制,而是指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不要被那些不恰当的市场经济模型所提供的原理和思想弄昏了头。而且,最重要的是,这意味着在决定采取哪种形式的市场经济时(包括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角色),他们必须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而不是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模式所指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注:[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著:《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韩亮、余文波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303~304页。)

[收稿日期]20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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