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空间类型与农民工的城市融合途径——基于空间视角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空间论文,农民工论文,视角论文,途径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6-0094-06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初期,为解释和寻找美国社会秩序的内在逻辑,“芝加哥学派”以芝加哥城为研究对象,首开城市社区空间研究的先河,其代表人物主要有R.E.帕克、伯吉斯、沃斯、麦肯齐等。他们将都市研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结合,创立了城市人文生态学。此后,社区空间作为城市社会最基本的居住单元越来越受到城市社会学者的重视。在芝加哥城市空间模型研究的基础上,社区空间的类型学划分得以展开。社区空间根据其内居住人口的组成特征被划分成“单体同质型”社区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两种类型。“单体同质型”社区是指在不同类型的同质人群交往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特定类型的群体亚文化导致其社会关系沉淀下来,出现群体聚居现象,表现为在城市形成特定类型的社区。“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是指众多异质性人口同住一个社区的现象,比如一些多民族聚居社区、城中村混合居住区等。
从空间视角看移民与当地市民的关系,西方学者大致有三种观点:同化吸收论、多元并存论以及隔离论。[1]同化论认为,随着移民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移民聚居区最终将并入市民社会,成为市民社区的一部分。多元并存论认为,移民社区自成一体,与当地居民社区并存,但两个社区之间并非完全隔离,而是相互联结,互补互益,一般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模式的联结。隔离论认为,在移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现象。正如吉登斯所说:“移民聚居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些稳定的区域,而且这些区域的文化也与周边区域存在明显的差别,群体隔离与空间隔离从而形成了契合”[2]。
西方学者将空间视角引入移民社会关系的研究,为我们探讨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提供了新的解释框架和语境。在国内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混合社区”概念,或者倡导这么一种模式。[3]这是对当前农民工与市民“不完全融合”,尤其是农民工与市民居住区隔离的一种回应。居住空间的分异与社会结构的分化是相关的,二者表现为一种“互构”的关系。人们之间相邻而居,增加了交往机会,有助于相互的沟通、理解和融合。但国内学者至今还没有关于农民工与市民混住社区人际关系融合状况的经验研究。本文试图将空间视角引入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研究,提出农民工城市融合的路径。
二、“单体同质型”社区与社区增能取向
在城市,人口是以社区为主要聚落形态的,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社区始终是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的起点。“单体同质型”社区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的空间类型学划分为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研究提供了恰切语境和研究视野。从空间和人际交往的关系来看,两种不同的社区类型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农民工城市融合取向。
由于农民工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一般聚居在工地临时搭建的板房、城乡结合部的简陋棚户区,或者条件较差的城中村。久而久之,农民工聚居区与市民社区之间会形成空间隔离。农民工居住的“单体同质型”社区有以下几类:一是一些大城市出现的由农民工聚居形成的“××村”。这类大型农民工聚居区的形成一般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这个过程大多伴随着一些“慕名而来”的农民工迁入。与美国有名的同性恋小镇和社区的形成过程类似,人们出于同类群体容易相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和水平差异不大等原因而自发形成聚居区。二是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工聚居社区。由于这类社区房源充足、房租相对较低等原因吸引了大批农民工。当然,目前多数城中村属于混合社区,但也有部分城中村当地居民已经很少,绝大部分当地居民已住到城市其他商品房社区中,城中村的房屋完全出租,因此实质上已经形成“单体同质型”农民工社区。三是建立在租房行为基础上的农民工“单体同质型”聚居社区,即城市老旧商品房社区。这类社区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社区有些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城乡结合部社区的房东——当地居民仍在本地居住,为“不完全出租”。而在城市老旧商品房这类农民工聚居社区内,房东多为当地市民,但在其他地方也有房子(多为条件更好的房子),因此,房东——市民基本上不在本社区居住,为“完全出租”类型。四是一些临时形成和存在的农民工“单体同质型”社区。比如一些大型建筑工地和工程现场或周边临时搭建的小型活动板房。不过这类农民工聚居区一般会随工期结束而拆除,并不长期存在。最后,还有一类农民工“单体同质型”聚居社区,就是城市农民工保障性租房社区。这类社区是在政府有意识地规划、建设和配额下形成的。
一般来说,农民工群体之所以选择聚居,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农民工初进城市,乡土社会关系的断裂导致其社会关系出现结构性紧张与失衡,角色的合法性与身份的存在感受到质疑。而来自城市社会的排斥导致他们大规模地退出城市公共领域而选择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地等场所聚居。其次,农民工在城市性的继续社会化未完成之前,城乡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其对城市生活和文化的不适应,因此倾向于在某个地区聚居,并按照农村生活环境重建乡土小社会。这样作为某种退而求其次的替代性选择,不仅可以为农民工个体在必要时提供某种非组织化的保障,而且在乡土社会关系断裂导致结构性紧张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暂时替代性的社会关系支持。同时,乡土小社会的建立也起到某种防御性的机能,小范围内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使农民工在面对市民社会的排斥和质疑中得以自处。
虽然群体聚居对农民工来说不无益处,但相关研究表明,这些农民工聚居区往往卫生条件较差,管理涣散,社区安全系数较低,发生打架、抢劫、盗窃等越轨、犯罪事件的频率较高[4],从而给外界以脏、乱、差的印象。在农民工聚居区与市民社区本就存在空间隔离的情况下,社区差异造成的隐形边界同时也会产生比实际的物理分割更强的隔离效应,在农民工与市民的心理层面设下深深的交往障碍,主要表现为市民不愿进入这些拥挤、混乱的农民工聚居区。因此,针对农民工聚居的社区有必要进行社区增能。
具体来说,对农民工聚居区增能的对象有两个:首先是社区空间本身;其次是社区空间内的农民工。
对社区空间本身增能的目的在于改善农民工聚居区的住房条件、环境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状况等。改善农民工聚居区住房条件是社区空间增能的内容之一,但应该注意的是住房条件的改善并不是简单地拆除重建。以城中村改造为例,一些学者认为城中村是城市的毒瘤,有损城市肌理和外在形象,应该拆除。但对农民工来说,从房源供给和租房成本来看,城中村是目前农民工在城市最理想的居住场所。一旦拆除,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急剧恶化。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方面,应该保留城中村的地域条件,在此基础上从住房结构和空间布局来进行改造。在原有一些合院式布局的基础上向空中发展,以单元结构来最大化合理利用空间,从而节省更多的空间进行社区环境改善和美化。城中村作为进城农民工最主要的聚居社区之一,应该与城市其他类型社区具有同等存在、发展和博弈的权利。事实上城中村对城市而言也并非全是有损形象的坏处。城中村的房屋出租不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廉价的出租房,也能为村集体GDP创收和城市税收带来可观的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农民工保障房建设计划,即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农民工及其单位共同集资等方式规划建设农民工保障房社区。这类保障房社区无论从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社区治安管理等都可能做到较为规范化、合理化。
至于农民工聚居的“单体同质型”社区,尤其是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等类型社区,由于治安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完善,加之人口组成部分多元化,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社区卫生、治安环境相对较差,对这种状况的改善和空间增能可以通过将社区服务和管理纳入城市市政环卫体系来解决,资金可以从房屋租金中来出,也可以通过农民工缴纳服务管理费用来筹集。
如果说对社区空间的增能还只是外在地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那么,对空间内的主体——农民工进行增能则是从内在来提升其城市适应性。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社会关系的融合状况之所以不乐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自身资本的缺乏导致其在与市民的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说处于不平等地位。增能的直接目的在于提升农民工自身的资本状况,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等。通过改善其资本状况,提高其与城市居民交往的“筹码”,充实其角色和身份的合法性与内涵,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适应性。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也可以引入政府、单位、公益性组织和农民工自组织等多方面社会支持力量重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支持网络。
三、“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与社会交往取向
“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是指农民工与市民混合居住的社区,社区内的主体既包括市民,也有来自不同地区和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工。这种社区主要特点是居住人口多元化,表现为来自不同阶层、职业和地域的农民工居住在一起,尤其是与市民同处一个社区。在城市,除城中村和纳入城市体系的城乡结合部之外,目前,只有那些老旧的单位社区和城市商品房社区,有一些市民因迁入新社区而空出房源,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而一般城市街道居委会社区,由于房源供给不足和租房成本较高等原因,还未形成规模化的混合社区。
“隔离性空间的划分和配置容易助长人的剥夺感和挫折情绪,导致产生隔离社区独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态度,以及一系列与主流文化不相符甚至是相悖的行为方式与病态文化。”[5]因此,农民工与市民居住空间上的隔离造成了主体间交往的障碍被认为不利于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而异质社区对于解决社区空间的封闭性和排外性,促进不同人群之间的交往与融合是有所助益的。首先,社会交往取决于人际间的接触机会,而混合社区小范围空间内的群体聚居可以增加农民工与市民接触的机会,从而扩大群际间交往。其次,混合居住通过社区内当地市民的影响,可以逐步改变外来农民工的行为模式。再次,通过混合居住,可以使农民工在社区规范的框架下逐步习惯城市现代化生活方式,并逐步内化城市基于产权关系和权责关系的各种制度安排,从而适应城市生活。
混合社区的社会交往取向可以绕开空间屏蔽,实现群体在场式交往,直接目的在于通过两个群体在同一空间中的交往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关于理解,哈贝马斯说:“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6]也就是说,农民工与市民在相同的空间和共同的规范下能够产生相同或相似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拉近彼此间的社会距离和心理距离,即表现出某种“态度的区域化”特点。
当然,这个结论来源于理论上的论证。现实的情况是,某些开放式的旧单位社区存在农民工与市民混合居住的情况,两个群体之间的融合迹象并不明显。“邻域效应”事实上并未能有效解决混合社区人际关系的融合困境,[7]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仍然表现出同质性交往的倾向。
农民工住进城市社区,不可避免会给社区原有的空间结构和社会关系带来改变。但由于身份和职业关系,与他们接触时间最长、最频繁的工作场所的同事(大多为同乡或者同是农民工)自然成为其交往对象的首要选择。布劳曾用“接近性假设”的说法来解释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8],认为人们更多地愿意与自己所属的群体或社会阶层中的其他成员交往。处于相同社会空间内的人们有着共同的社会经验和角色,以及相似的属性和态度,这一切都将为他们所处的空间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交往所带来的归属感较强。同质性群体小范围内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能够为农民工提供适当的社会关系支持和非正式组织的保障。但从本质上看,这种同质性群体的交往体现出的仍然是封闭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且,由于这种社会关系网络的封闭性,网内能够为农民工提供的社会资本支持也是有限的。因此,扩大交往是为农民工的发展提供更广泛、更持续和更有力支持的必要途径。格罗斯说,只有扩大交往才能发展起良好的群际关系,从交往发展起来的地域联系表明,在表现出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观的地方就会产生出一种社会纽带。这种社会联系纽带一旦产生,就会为共同的目标、需求和象征符号所加强。[9]
对武汉市江岸区西桥社区的调查发现,规范化的社区管理和创新的社区服务模式对于改善混合社区治安和管理的作用是积极的。对外来农民工称谓的改变(“新居民”)也体现了社区当地市民对农民工的主动接纳,体现出融合的一面,其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通过节假日社区活动、聚餐、讨论会、互助小组等方式得以实现。其次,倡导社区内农民工与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向邻里求助,使邻里之间起码“知道这家是谁,是做什么的,出门碰到打个招呼”。再次,通过互助服务站、义工队、志愿服务队、“爱心妈妈”工作室这样有意识组织起来的社会支持网络提供社区支持。尽管建立在这些社会支持和接触方式上的人际交往频度还较低,所建立的人际关联和纽带相对还较弱,表现出某种“低度交往”的特点,但这些促进社区内新老居民间“最低限度的交往”的社区活动、志愿服务、讨论会和互助小组等接触方式毕竟已经形成常态化机制。尽管农民工与市民的这种“低度交往”未能建立起密切的邻里关系,但对农民工的社区融入和市民化还是有一定帮助,这种帮助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农民工与市民的低度交往使农民工形成关系紧密群体的可能性降低。通过典礼、活动、互助小组、志愿服务等短时间接触方式,虽然没能使农民工和市民形成关系型团体,但可以促进农民工群体交往关系的分化,导致农民工群体异质性增强,从而削弱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在城市混合社区中的显著性。而改用“新居民”称号至少表面看来使社区市民对外来农民工不再容易形成“农民工群体”这样一种群体镜像,避免了所谓“群体排斥”的可能,客观上为农民工的社区融入和市民化提供了契机。
其次,高度的社区异质性增加了农民工与市民建立各种社会关联的可能性。虽然有研究表明,“异质性会产生妨碍社会交往的障碍”[10],从而不利于农民工与市民的社区融合。然而,混合社区内部农民工与市民同样的高度异质性也可能会削弱交往障碍。正如彼得·布劳所说:“异质性越强,人们之间发生随遇交往的可能性就越大。”[11]对混合社区来说,如果市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内部同质性越强,就越有可能形成相互隔离。“低度交往”有助于打破这种隔离,使相互之间形成对另一方的正确的“群体认知和镜像”,而农民工群体本身的异质化也提供了市民与之产生多种交往体验的可能,从而使市民愿意与农民工建立多种“随遇关系”。
再次,在低度交往中,使农民工逐渐了解和习惯了城市社区基于产权关系和权责关系的各种制度安排。比如,农民工在农村日常生活中一般倾向于向邻里和亲朋好友等首属关系群体求助。而在城市社区中,农民工认识到低度交往下的弱关系难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社会支持,而更多地习惯于向与其有权责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居委会和物业等组织求助。更重要的是,在城市社区权责关系和契约关系下的生活使他们认识到“自我管理”是生活的常态,从而培养了他们独立的现代市民品质。
当然,社会交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触机会。在许多混合社区内,由于社区内不同居民生活和工作路径的差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机会较少,人际交往并不频繁。阿特金森等人对苏格兰混合社区的研究曾发现,住房持有者和租赁者有着不同的社会世界。“住房自有者因就业人口较多,其日常出行距离明显较长。这意味着住房自有者和租赁者之间的接触相对稀少。”[12]艾伦的研究结果也显示,“混合社区内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几乎不存在角色示范效应”[13]。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特性相差太大的人之间缺乏社会交往。我们在襄阳市南漳县新华书店混合社区的调研就发现了类似的情况:一方面,由于混合社区农民工与当地市民工作性质和工作场所的不同,导致两个群体的生活和交往路径几乎没有交集。在此情况下,两个群体形成了互不交叉的独立交往圈,在“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内部和外部形成了事实上的两个“单体同质型”隔离群体。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入住,使得混合社区的治安和管理情况堪忧,导致当地市民对农民工心生不满。混合社区人口组成部分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统一管理成为根本的难题。单位社区本身由于社区管理主体的缺失容易导致管理涣散,而来自不同文化背景、收入层次和地区等人口特征上的区别经常表现出在认知和行为模式上的差异,最终导致两个群体的不融合。
总之,混合居住模式的确增加了农民工与市民接触和交往的机会,甚至在两个群体之间也能够实现低度交往和融合,并建立起某种弱邻里关联。但也可能形成群体相互隔离的局面。当然,这种不融合的结果并不是混合社区模式本身造成的。
四、建构“社会空间”——农民工与市民融合的新平台
社会交往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进行的①。对于进城农民工而言,他们主要活动于三种城市空间内。一是居住空间,即我们所说的社区;二是工作场所;三是工作居住之外的业余活动空间,即城市公共性空间。在工作场所空间内,农民工的社会交往一般较为普遍,但其交往大多限于同事之间,而其同事又往往是与其背景相似的农民工,这样就容易导致农民工形成“单体同质型”交往群体,与市民群体形成相隔离。
在居住空间——社区内,“单体同质型”农民工聚居区的相对封闭性不利于扩大农民工与市民的群际交往,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虽然增加了农民工与市民接触的机会,对于农民工的市民化和两个群体的融合有所帮助(如武汉市江汉区西桥社区),但也有可能在混合社区内又形成农民工与市民两个“单体同质型”隔离群体(如襄阳市南漳县新华书店社区)。原因在于,本质而言,社区仍然是一种狭隘的空间。一方面,大范围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在众多的狭隘空间之间建立起关联。另一方面,社区这种一般性空间具有某种程度的静态性,尤其是城市现代化社区更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排外性。由栅栏、围墙、门禁、保安、监控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现代社区将空间的限制和社会封闭结合起来[14],导致群体间交往的不便。
也就是说,在居住区和工作场所这两种城市空间内,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和融合都具有某种局限。而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民工与市民融合困境的讨论又主要集中在这两个空间。在这两个空间之外的农民工业余活动空间——社会空间,两个群体的交往和融合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无论是社区增能取向还是社会交往取向,农民工与市民的融合都必须建立在更广泛的群际交往的基础上。而广泛的交往显然并不仅仅局限于社区和工作场所内。在这之外,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了农民工与市民更多的接触和社会交往的可能性。如果在社会空间中农民工与市民能够实现充分的交往,就能够增强两个群体在包括社区空间和工作空间在内的不同城市空间中的熟识性,促进融合。如果能够将这种交往扩大化,那么,有关“单体同质型”社区和“多体异质型”混合社区的划分以及农民工与市民空间隔离的问题也就不那么重要和突出了。
公共空间的建设是实现农民工与市民融合的一条新的重要途径。关于公共空间,在哈贝马斯那里,它是“我们生活中能够形成舆论的地方”。[15]人们通过在公共空间里交流私人经验和对公共事务交换观点来相互印证自己的真实性和存在感。人们能够更加关注当下所发生的事情,对当下的感受也更加强烈和真实。对当下的真实感受促使人们以更加放松和开放的姿态向他人展示自我,同时也真诚接纳他人。主体间性在这里既得到凸显,同时也拉近了彼此的距离;个性与共性之间的相互摩擦、碰撞产生各种信息的交流。通过信息的交流使得公共空间具有社会价值,同时也生产各种人际关系。也就是说,从“态度区域化”的角度讲,公共空间能够满足农民工与市民接近性的假设,两个群体容易形成相似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对促进两个群体的融合有助益。
当然,人际关系绝非仅仅产生于公共空间之中。毋宁说,只是有了公共空间,人际关系才能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得到拓展和延伸,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意义。最重要的是城市公共空间的外延不确定,尤其它在内容和结构上并没有稳定的形式,任何流动的个人和关系都有可能暂时性地打破公共空间既有的内在结构。客观上,它提供了再生产各种形式和类型的行为模式、社会关系的可能性。公共空间促进人际交往,同时,公共空间中的交往也塑造着新型的公共空间。农民工与市民在公共场所内持续、动态的社会交往有助于农民工乡土小社会和现代化城市社区两个不同空间的互相重叠与彼此渗透,有利于消解两个社区的有形隔离,塑造统一的城市现代化社区,最终实现公共空间的整合与人际关系的融合。
当然,农民工与市民自发的意识和能力有限,这类公共空间的建构还需要外部力量的助推。政府、组织、社区等如何介入,如何各自贡献自己的力量帮助农民工与市民建立起这种公共交往的“处境”,既是关键,也是难题所在。
注释:
①鉴于我国市民社会发育的先天不足,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公共空间即便在市民中间也未形成,因此,为区别于这一概念,我们倾向于将农民工与市民在社区空间和工作空间之外的公共活动场所称为“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