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现状、后果及对策研究(二)_可持续发展论文

外商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现状、后果及对策研究(二)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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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污染密集产业及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与投资理论没有很好地考虑环境保护问题

现有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理论的最大缺陷是仅追求狭义的经济比较利益而没有考虑广义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结果是表面上有关方面通过国际经济贸易取得了所谓的比较利益,但实际上有一方付出的生态环境成本很高,很可能大大超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结果牺牲了可持续发展。其中许多理论本身就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污染提供了理论基础。

1.国际贸易理论

较为典型的是比较优势说。其中心思想是:在资本与劳动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而在国际上不能自由流动的前提下,通过国际经济贸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达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从而对各方都有利。一般认为该论的缺陷是仅考虑了各方的静态利益而忽视动态利益,我们则认为仅考虑狭义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广义的社会效益特别是生态环境效益也是该论的重大缺陷。这一理论可以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渠道输出危险废物和通过投资渠道输出污染密集产业的理论基础。如有人就认为这种贸易和投资既符合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原则,也对双方有利:对输出者而言,国内环境处置成本很高,输出之则较为有利,输出危险废物则基本上不用花费国内处置成本,而转移污染密集产业一方面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名正言顺”地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另一方面还可享受投资的利润;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危险废物进口价格便宜,有的还可得到补贴或倒贴,可以说是无本万利;二是得到可再生、可循环使用的资源;三是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使得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正如某位德国专家所说:“无论对输出者还是输入者来说,经营有毒垃圾都是一桩很赚钱的大买卖。”外在性会改变自由贸易与投资的福利效应,如果比较利益在宽松的环保要求下获得,那么,贸易与投资将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即如果一味追求比较经济利益,结果很可能是付出惨重的生态环境代价,这些代价经常是经济利益远远不能弥补的,而且可能给人类带来可怕的灾难。另外,一国发展一些有比较优势产品的贸易与吸收外国投资也可能给他国造成环境方面的极大损害。因此,单纯追求狭义的比较利益不但可能损害本国的环境效益,而且会导致以邻为壑的结果,从而影响国际经济贸易的基础。

2.国际投资理论

(1)维农的产品周期论

该论被用于解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动机。该论认为产品周期是产品运动的普遍现象。当企业推出新产品时,产品周期就开始了。产品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新产品阶段,少数在技术上先进的国家首先推出新产品,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是个垄断者,它在国内生产并满足国内的需要,也有一定量的产品向经济结构和消费结构相近的国家出口;二是产品成熟阶段,产品逐渐标准化,消费者已有较深的了解,需求的价格弹性逐渐增大,同时国内的其他企业开始模仿,竞争日趋激列,国外对此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于是,该企业便向国外寻求出路,选择那些经济水平、消费结构类似的国家作为投资对象;三是产品标准化阶段,产品完全成熟,生产工艺等已完全标准化,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原投资国又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投资机会,其产品被出口到母国。可以说,这一理论也为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的确是国内已淘汰、高能耗、高耗原材料、高污染的产业,然后把干净的产品出口到母国。

(2)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他认为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从本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即边际产业依次开始,而这些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日本转让的多以适用技术为主,符合当地的需要,投资也大多采取合资形式,这种投资扩散效应大,不但发展了当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了出口,而且为东道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培训了人才,因此边际产业扩张对双方均有利。这一理论实质上等于直接主张以直接投资形式转移污染密集产业。

(二)国际产业结构变化及投资来源地和投资者本身因素

发达国家集中于资金、技术乃至知识密集型产业而将劳动密集型及一些高耗能耗材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国际产业结构变化有其客观必然性。另外,发达国家危险废物总量的激剧增加,给处置带来很大压力。全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从1974年的500万吨猛增至80 年代末的3.4亿吨,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占89.65%, 美国就占81.36%。同时,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国民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保法规日趋严格,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有的甚至禁止在国内生产一些高污染密集产品,对违例违法者的处罚也非常严厉,污染物的处置成本很高,可以说若在其国内生产,产品的竞争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于是,一些唯利是图的投资者设法把危险废物或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是高污染密集产业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三)现有国际法规及规则存在缺陷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边投资协议(MAI)草案

OECD成员国从1995年5月开始了MAI谈判,已达成一个草案。MAI 总的特点是对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 MAI特别强调对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原则, 强烈反对东道国降低或放松国内的环境标准以吸引或鼓励外国投资者,但没有要求投资者为了保护东道国的环境而采取高于东道国环境标准的母国标准,这与其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的标榜是有很大差距的。在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方面也是采取迁就态度,《多国公司指南》只不过是自愿基础上的非约束性规定。尽管MAI因种种原因而流产,但此对未来WTO领导的国际投资总协定的谈判的影响不容低估。

2.世界贸易组织

可持续发展对WTO基本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主要有:工艺和生产方法即PPMs问题;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采用双重环境标准合理性问题;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享受不同的待遇问题;污染避风港及国内淘汰、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产业、技术、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等转移到他国的环境责任问题。WTO对商品贸易、 服务贸易等制定了国际规范,但在多边投资规则方面还无建树,也缺乏投资与可持续发展条款,这不能不说是WTO的一个重大缺陷。

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89年通过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对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公约》是有成效的,但缺陷是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输出者及输出国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没有涉及以直接投资方式将PIIs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问题,也没有涉及由于转移PIIs、产品、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合理补偿问题。

4.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尽管《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较长期的宽限期, 但它对非缔约国通过投资方式向第五条款缔约国转移ODS生产和消费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措施。 其允许向第五条款成员国转移ODS 的生产与消费条款本身为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开了绿灯。一些投资者利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淘汰时间的差距,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将ODS 的生产和消费转移到发展中缔约国。投资母国或地区尤其是非第五条款缔约国未对自己的企业向第五条款成员国转移ODS 的生产和消费采取有效的法律上的限制乃至惩罚措施,这也是保护臭氧层工作的一大漏洞。

(四)中国长期沿袭传统赶超型的非可持续发展模式

我国1978年以前一直实施消耗型的而非效益型的发展模式,即实行非可持续发展模式,表现为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与速度而忽视其质量,忽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注重外延增长而忽视内涵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模式有了些变化,但仍然没有摆脱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框架,一些领导还是过分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更多地强调眼前利益而考虑长远利益不够。实施这种发展模式有时可以在经济上取得一定程度的高速增长,但也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如生态环境质量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引人注目。 1994年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指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下一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但该《议程》并没有完全改变速度赶超型特征,没有完全根据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结合国情,提出合适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目标。“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国家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明智之举。

(五)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有待于完善

我国吸收外国投资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已经开始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一般偏重于投资前和申请投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通过产业导向目录规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环保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开始考虑外国直接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一些外商转移污染的企图。但一些地方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在利用外资的战略上注重规模与速度而重视环境质量不够,结果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忽视环保与对损害环境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1992年8 月美国某公司欲在江西鹰潭市投资1.07亿美元,建设利用美国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但拒绝提供垃圾成份的检测证明,省环保局怀疑该种垃圾为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而否决了该项目。1991年1 月广东惠州环保局否决了一家外国企业在惠州投资9000万美元修建垃圾电厂的项目。近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先后多次派团来威海考察,要求投资兴建垃圾处理厂,被环保部门否决;德国某公司拟提供技术和资金,设厂利用废旧轮胎发电,并提出无偿向威海一些企业供电等优惠条件,也被否决。1994年4月, 韩国一大型电镀商团拟将本国一大型电镀厂迁至威海开发区,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 由于污水排放严重, 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 因而被拒之国门外。 1994年初,海南省电力公司与美国ATC公司达成协议, 拟进口美国废油、废溶液、油渣、蒸馏残留物、化学副产品、油漆、沥青、合成橡胶、碳氢化合物、塑料、人造橡胶等品种繁多、成分复杂的大量工业废料兴建一座20万千瓦的发电厂,尽管美国公司的技术比较先进,但因违反有关法规而被海南省环境资源厅否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以来共全面拒批和部分拒批建设项目43个,主要有拆船、废旧电机拆解、木棉粮生产、废旧轮胎进口加工以及小化工、小炼油、小电镀等。

但总的来说,有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对违法者的处罚太轻,问题最严重的是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有效的协调机制没有形成,对决策者、审批者、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地区把吸引外资作为衡量领导业绩的标志,视为指令性的硬任务,而在一些领导眼里环保责任制则是软约束,于是对环保监督方面的不正常行政干预经常有之,环保审核经常被“简化”掉。有些地方重视建立前的环境审核,但忽视建立后的环境监督;重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但忽视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于是把许多高污染外商投资项目有目的地被安排到农村。

1997年7月16日, 国家环保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环境保护执法进行检查的通知》,对6 个省区(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及三个直辖市(天津、上海、重庆)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环保执法检查。 共检查1993年以来各地建成的企业55539家,1995~1996年设立的企业23568 家, 1997年在建企业7374家。检查结果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执行率只有61.4%,其中四个省区低于60%,广西最差,只有27.9%(见表7);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只有83.5%,其中80 %以下的有4个省市区,浙江最低,只有66.6%(见表8);已办理验收企业只占需办企业数的60.7%,其中60%以下的有5个省市区,重庆最低,只有31.6%(见表9)。除天津外,8个省市区外商投资企业环评执行率低于同期国内资金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9 省市区环评平均执行率比国内项目低18.4个百分点,其中广西低51.9个百分点(见表10);从“三同时”制度执行率看,除上海外,其他省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均低于国内项目,9省市区平均执行率低11.4个百分点,其中浙江低28.3 个百分点(见表11)。这次检查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表7 9省市区1995~1996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情况

地区批准设立的企业数(个)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情况

企业数(个) 执行率%

福建3665 216959.2

浙江2056 107752.4

广西 505 14127.9

广东9274 533957.6

江苏4226 289568.5

上海1419 103873.2

天津 336 32396.1

重庆 348 26776.7

山东1739 118468.7

合计

235681447361.4

资料来源:《1998年中国环境年鉴》,第225页。

表8 1997年在建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地区 在建企业数(个)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

企业数(个) 比例%

福建 1291 663

51.4

浙江 457 135

29.5

广西 197 98

49.7

广东 2329 441

18.9

江苏 1769 315

17.8

上海 361 113

31.3

天津 153 20

13.1

重庆 120 120100

山东 697 192

28.3

合计 73742097

28.4

地区 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

企业数(个)比例%

福建 587 88.5

浙江

90 66.6

广西

73 74.5

广东 342 77.6

江苏 287 91.1

上海 110 97.3

天津

16 80.0

重庆

91 75.8

山东 155 80.7

合计 1751 83.5

资料来源:《1998年中国环境年鉴》,第225页。

表9 1993年以来9省市区建成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地区建成企业数(个)

需办理环保验收企业数及需办率

个%

福建5086 142728.1

浙江5658 98217.4

广西1378 57441.7

广东

26250 404715.2

江苏9628 176018.3

上海2921 97233.3

天津 755 51968.7

重庆 228 228 100

山东3325 144543.4

合计

555391195421.5

地区

已办理环保验收企业数及占需办的%

个%

福建724 50.7

浙江553 56.3

广西312 54.4

广东

2383 58.9

江苏

1167 66.3

上海770 79.2

天津369 71.1

重庆 72 31.6

山东904 62.6

合计

7254 60.7

资料来源:《1998年中国环境年鉴》,第225页。

表11 1997年9 省市区在建外商投资企业与同期国内资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比较

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三同时" 同期国内资金建设项目

制度执行率(%)"三同时"制度执行率(%)

福建 88.5

90.2

浙江 66.6

88.8

广西 74.5

95.4

广东 77.6

94.4

江苏 91.1

96.9

上海 97.3

99.7

天津 80.0

99.1

重庆 75.8100

山东 80.7

97.7

9省市区平均

83.5

94.9

全国平均 94.9

资料来源:《1998年中国环境年鉴》,第226页。

四、对策建议

(一)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制定吸引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战略

1.确立新的指导思想

作为对外开放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外商投资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要求,吸收外资必须为可持续发展服务,做到以外资促环保,以环保促外资。纠正片面追求外资规模和数量而忽视环境问题的做法,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重要内容。

2.积极引导跨国公司为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服务

要求其对工人进行环境知识培训,保护其安全和健康;提交年度环保报告;通过环保技术的转让、培训等途径帮助其合作伙伴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鉴于大多数著名跨国公司制定了环境原则与方针并对外作出了环境承诺,应在国家环保总局支持下,由中国国际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出面,组织促使世界著名企业履行《实行可持续发展宣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与母国环境标准中选择高的标准。有人认为,应实行国民待遇,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均采用中国的环境标准。有的还认为若要求其采取内外两套标准在目前利用外资形势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利于利用外资的。我们认为这是个原则问题,应原则上要求外商选择高者。理由主要有:(1)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在非可持续发展条件下制定的,目前已越来越受到可持续发展理论、战略和实践的挑战,WTO 也在考虑重新定义国民待遇问题。(2 )尽管许多投资者不希望东道国要求其采用高于东道国标准的母公司标准,而表示完全遵守东道国的标准和所有法规,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正在认真对待环境保护问题。一些跨国公司已明确提出采取母公司标准,如道化学、NEC。从现实角度看, 它们是完全有能力的。必须树立一个观念:保护中国的环境就是保护全球环境,也是保护母国的环境。(3 )目前中国处于提高利用外资水平阶段,应从可持续发展高度认真总结和吸取前一阶段吸收外资的经验与教训,今后的方向应该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实际上,一些特区、开放城市、开发区已开始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并取得环境保护和增加吸收外资的双重效益。(4 )欧盟等已经开始要求所属企业在区内和海外投资时采取母公司标准,这是国际大趋势。

表101995~1996年9 省市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同期国内资金建设项目环境情况比较

地区外商投资企业 同期国内资金建设

环评执行率(%) 项目环评执行率(%)

福建 59.2

83.4

浙江 52.4

52.5

广西 27.9

79.6

广东 57.6

94.6

江苏 68.5

88.0

上海 73.2

89.5

天津 96.1

96.9

重庆 76.7

无数据

山东 68.1

63.2

9省市区平均 61.4

79.8

全国平均 81.6

资料来源:《1998年中国环境年鉴》,第226页。

3.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从1979年7月粤闽两省被赋予特殊政策开始到目前为止, 中国已建立了5个经济特区、32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个保税区、53 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1个旅游度假区;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的51个市县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及其沿海地区的一些市县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了三峡经济开放区;上海浦东新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开放了沿长江的6个港口城市,开放吉林珲春等13 个陆地边境城市;批准各省会首府为开放城市。中国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对外开放格局,其中由国家实行政策倾斜的开放地带已遍布沿海、沿江、沿边和内地,覆盖359个市县,55万平方公里,3.3亿人口。还有大量的省地级开发区。据统计,全国各类开发区达4210个。这些区域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但同时,一些开放地区也成为污染密集产业的集中地,如何促使这些区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应通过对外开放尤其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把这些区域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并带动周围地区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

(1)近年来,我国一些特区、开发区、 沿海开放城市积极探讨建立环境优美城市、全国卫生先进城、环境保护模范城,为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应认真总结借鉴它们及其他国家类似区域的经验与教训。

(2 )要完善区域的环境保护基础工作:要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机构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班子;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要制定环境规划;要制定一整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范;要建立区内“三废”处理设施,北方地区应完善集中供热设施。

(3)建立可评估和考核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区内制定可持续发展长期战略和规划,并采取行动来保证战略的实施;积极参照国际规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环境标准,努力采用发达国家的标准。

(4)把好入区企业环保关, 严格限制乃至严禁污染密集产业尤其是高污染密集产业进入本区。积极鼓励无污染、低耗能、低耗原材料及高新技术产业入区。

(5)鼓励区内所有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申请ISO14000认证,申请中国及世界有关国家的环境标志,开展清洁生产,争取成为清洁生产型企业;建立区内环境管理体系,申请ISO14000认证,同时也开展区域清洁生产,争建清洁生产先进区。

(6)与一些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合作, 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开放区域进行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鼓励国内与发达国家情况类似的可持续发展区市建立友好区市,以借鉴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这些区域已成为对外开放的重点、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但同时,一些开放地区也成为污染密集产业的集中地。应通过对外开放把这些区域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并逐步带动周围地区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4.制定海外投资可持续发展战略

利用目前产业升级换代的时机,结合各地的经济结构调整措施(如纺织业限产压锭),将国内生产能力过剩、原材料或能源消耗较多、主要采用适用技术的产业转移到正在进行初步工业化的后进国家。

(二)制定与完善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法规

1.环保法律法规应积极考虑外商投资发展问题,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

认真考虑加工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在签订和修改双边投资协议时应认真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协议中应有专门的环保条款;进一步调整外商投资领域的产业与地区导向,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鼓励、限制、严格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与项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工艺和设备;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或治理困难的项目;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环保设施;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到具有重大影响的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如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环保产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来改造国内的高污染产业和企业、开发生态农业(有机食品)、生态林业和旅游业、处置和利用国内危险废物。

2.对转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应制定专门的政策

(1)应考虑下列基本原则: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 不能把中国和消费者作为试验对象原则;对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现实和潜在影响可接受原则;实行先安全影响评价后立项原则;实行产品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预先防范原则;对使用中国基因资源开发的产品,中方须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按安全等级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实行事先知情商定原则;实行损害赔偿原则。

(2 )鉴于转基因技术对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有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影响,应专门制定《指导外商投资基因工程领域方向暂行规定》。

第一,按照安全等级,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

鼓励类:属于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及生态环境没有危险的;中国急需发展的生物改性活体及其产品,尤其是高新、先进技术和工艺;适应国际市场需要,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的市场,扩大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限制类:属于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及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能控制的生物改性活体及其产品和技术,主要指安全等级Ⅰ和Ⅱ类;国内已开发或者已经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属于国家法规限制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列入限制类(乙)。

禁止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属于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污染,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安全等级Ⅲ和Ⅳ);属于中国稀有珍贵动植物优良基因、人的基因。

第二,按照鼓励、限制和禁止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的引导外商投资活体、产品、技术项目指导目录。对开发中国基因资源者,外方不能独资经营,中方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三,规定实行先安全影响评价后立项制度。审批机关应限制在外经贸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及以上范围,即不下放到省级。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项目应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第四,鉴于对一国无害的生物体越境转让后由于环境的变化对另一国可能造成人和动植物健康损害,投资者应事先通知并提供有关资料给中国有关当局,以使其对该生物体或技术转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估。

第五,对限制类(安全等级Ⅱ类)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而国内不能配套解决者,外商应同时引进有关先进的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六,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商品化生产、销售等活动时,应采取母国安全标准(若其高于中国标准)。

第七,加强对已批及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监测管理,建立跟踪系统及长期的技术档案,防范其潜在负面影响。对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坚决采取措施,对可能有潜在影响的,限期改进。

(三)建立高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控制区

对我国有能力控制污染的,同时国民经济发展又必需的一些高污染密集产业为了防止其全面开花,应对此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从国内外的经验看,方式主要有四种:

1.在国家环保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政府部门出面分行业建立若干个高污染密集产业特别开发区,如印染、制革、电镀开发区等,国家在区内建立“三废”处理设施以对污染进行集中防治。

2.由有较大实力的国内外企业集团在国家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一些行业性污染特别开发控制区,由企业招商引资,并负责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建设。

3.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高污染密集产业中的企业,集中到特别开发区,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由企业自筹资金建立“三废”处理设施。

4.对一些相对较为分散的污染密集产业中的涉外企业,由一家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出面组建污染处理营运公司,实现专家相对集中处理“三废”。该公司与不同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企业每年向其交纳一定的污染物处置费,该公司负责其污染物处理。政府环保部门主要审查污染治理公司的资质,以后不用找企业,只要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则可。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可以实行专家防治污染;手续简便,监督效果较好。该运营公司也可以考虑由外商直接投资新建。一些开发区可以通过招商引资专门成立这种营运公司,在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一入区,就立即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四)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1.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方面加强投资与环保方面的交流和协调。港澳台办应增强协调大陆与港澳台环保方面的职能。

2.在未来WTO谈判中, 积极推进并制定专门的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协议。

应积极支持WTO开展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争取签订投资总协定。 由于投资问题涉及面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必须以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因此,在未来的国际投资规则——投资总协定谈判中有必要达成专门的《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本理论依据, 促进全球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其基本目标,建立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

(2)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投资措施必须是环境目标必需的, 也应考虑投资的发展问题,要求采取对投资负面影响最小而环境效益最大的措施,同时一定的投资措施应与一定的环境目标相称。

(3)在基本原则上应坚持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等;在强调国民待遇原则时,一方面应要求东道国不能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外国投资,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应要求投资者在母国和东道国环境标准中采用高的标准;明确规定投资者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责任,投资者应把环境成本内在化,特别是对全球公共产品应承担共同的责任;“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适当照顾到当地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与投资”。

(4)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东道国可对外国投资领域实行鼓励、限制或禁止政策:允许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产品等的投资及清洁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转让采取鼓励措施;严格控制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产品、工艺和设备,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防止污染源转移,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禁止国内淘汰或禁止的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产业、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以直接投资方式转移到其他国家。“各国应有效地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

(5)允许东道国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采取技术性投资壁垒, 只要科学上证明其合理性。坚持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

(6 )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吸收外国投资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投资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即不能扭曲国际投资而实行投资保护主义。

(7)“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 各国应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性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

(8)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合理要求。

(9)应建立因FDI而导致的环境损失补偿制度。

3.推动有关国际公约的修改。

《巴塞尔公约》应把通过投资方式越境转移污染密集产业问题纳入公约的控制范围;要求污染输出国的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严惩非法输出者。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应明确禁止以各种方式向其他国家转移ODS的生产与消费, 要求投资和输出国政府制定控制及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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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现状、后果及对策研究(二)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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