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社会形态论文,笔谈论文,之二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层研究社会形态兼论王权支配社会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刘泽华
关于中国历史社会形态问题,几十年来大多是围绕着一个“定势”做些“加减”性的讨论。近年来有跳出“定势”的萌动。然而就我而言,尚未想从“定势”中完全跳出去,只想多少做些调整或修正。具体而言,就是分层次地把握社会形态。我认为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形态问题;其二是社会控制与运行机制形态问题;其三是社会意识形态与范式问题。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关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形态问题,我依然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所勾勒出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看最贴近历史,或者说解释力最强。把某一段历史时期是否概括为“奴隶社会”以及中国历史上是否有“奴隶社会”并不重要,过去把它视为一个与马克思主义命运攸关的大事,实在是小题大作。同样,用不用“封建社会”来概括周秦以后的历史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用以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否依然有效?时下有这样与那样的新方法和新理论,面对着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佃农以及人身占有、支配与被占有与被支配这些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轻描淡写,或只描述而不分析,显然是不可取的。如果进行分析,我认为唯物史观在揭示和解释这种关系时最为有力。
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之外还有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可以这样说,社会关系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阶级关系,另一类是“社会共同体”,它比阶级关系更复杂,其中既有阶级关系的内容,又超越阶级关系。共同体小到一个家庭,大至民族、国家。基础性的阶级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起着制约作用,但其它社会关系又有其存在的依据,不能全进入阶级关系之中。据此,是否可以设想一种阶级—共同体分析方法?
我仍然相信,基础性的社会关系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进而讲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基本面貌。
2.马克思在说到法国中世纪的特点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这句话对我认识中国传统社会起了提纲挈领的指导意义。我稍加变通,把“行政权力”变成“王权”二字。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与“王权”意义相同的还有“君权”、“皇权”、“封建君主专制”等等。王权支配社会不限于说明政治的作用,而是进一步把它视为一种社会体系和结构。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历史时期,在生产力还没有突破现有的社会关系以前,社会的运动主要受日常社会利益关系矛盾的驱动。这里所说的“日常社会利益”是指形成利益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利益的内容大体相同,利益分配和占有方式也大体相同。社会利益问题无疑有许多内容,但主要的还是经济利益。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经济利益问题主要不是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政治方式或强力方式来实现的。这样,政治权力就走到历史舞台的中心,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社会控制和运动的主角。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开始,即有一个最显赫的利益集团,这就是以王—贵族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以后则发展为帝王—贵族、官僚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在不停的变动,结构却又十分稳定,正是这个集团控制着社会。这是一个无可怀疑的事实,我的问题就是以此为依据而提出的。
这种王权是基于社会经济又超乎社会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是社会经济运动中非经济方式吞噬经济的产物。以王权为中心的权力系统有如下几个特点:一、一切权力机构都是王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存在一些人所说的“分权”制。二、王的权力是至上的,王的权位是终生的和世袭的,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更不存在“制衡”制度。三、王的权力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久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在社会诸种权力中,王权是最高的权力;在日常的社会运转中,王权起着枢纽作用。四、王是全能的,统天、地、人为一体,所谓大一统是也。
这种以武力为基础形成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就总体而言,不是经济力量决定着权力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决定着社会经济分配,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权力分配与占有的产物。在王权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也形成相应的社会结构体系。王权无须经过任何中介,直接凭借强力便可以拥有与支配“天下”。在那个时代,政治统治权和对土地与人民的最高占有、支配权是混合在一起的。也可这样说,对土地和人身都是混合性的多级所有,王则居于所有权之巅。因此权力的组合与分配过程,同时也是社会财产、社会地位的组合与分配过程。王权—贵族、官僚系统既是政治系统,又是社会结构系统、社会利益系统,这个系统及其成员主要通过权力或强力控制、占有、支配大部分土地、人民和社会财富。土地集中的方式,主要不是“地租地产化”,而是“权力地产化”。这个系统在社会整个结构系统中居于主要地位,其它系统都受它的支配和制约。
3.在意识形态方面,王权主义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作为观念的王权主义最主要的就是王尊和臣卑的理论与社会意识。
天、道、圣、王合一,简称“四合一”,置王于绝对之尊。“四合一”把王神化、绝对化、本体化,把王与理性、规律一体化,把王与道德一体化,把理想寄希望于王。尽管人们以此为依据对许多具体的君主进行了批评、甚至鞭挞,可是归结点依然是王权和“王制”。只要没有超出这个大框框,也就说明还没有走出王权主义。这不是苛求古人,而是要说明这种思想文化范式决定了越是寄希望于圣王,就越难摆脱现实的王。
与王尊相应的是臣卑的理论和观念。臣民卑贱是天秩所决定的。所谓天秩指的是宇宙的结构或万物秩序之类的事物关系。在各式各样的结构和秩序中,君主都处于至尊至上之位,臣民与君主相对而处于卑下之位。千姿百态的阴阳论无一例外地把君主置于阳位,把臣民置于阴位,这成为天秩、命定、必然。臣民在社会与历史上只能为子民、为辅、为奴、为犬马、为爪牙、为工具。“主者,人之所仰而生也。”“为人臣者,仰生于上也。”君主是天下人的衣食父母,生养万民。既然臣民是被君主恩赐才能生存的下物,那么属于君主自然是理中之事。社会硬件(权力、等级等等)对君臣主奴地位规定无疑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成俗的主奴观念则使人变为自觉的臣仆。从这个意义上说,成俗的政治文化对人的规范作用更为突出。面对着君主的圣明,臣下在文化观念和心理上深深存在着一种错感和罪感意识。进谏固然包含着对君主的批评,然而这种批评在观念上又是一种错误和罪过,于是在臣下的上疏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语句,诸如“昧死以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兢惶无措”、“彷徨阙庭,伏待斧质”等等。这决不是空洞的客套语和形式主义,而是社会定位与文化认定。
王权崇拜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而“王道”则是社会理性、道德、正义、公正的体现。我们祖先的理想就是“王道乐土”!
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冯尔康
研究社会形态的历史,人们一般以生产方式的状态来做判断。对于战国秦汉至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期的社会,大多认为农民与地主阶级建立一种生产方式,形成封建社会形态。这两者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相当于欧洲中世纪农奴与领主时代的社会形态,这种似乎是定论的见解,如今令人生出某种疑问:只有佃农才同地主构成生产关系,佃农能是农民的代名词吗?它能概括所有的农民吗?社会主要矛盾是所谓的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吗?
对此,我们首先应了解农民的构成及其社会关系。
认识农民的成分,要从生产关系与等级结构诸方面作分析。所谓农民,是指农业中的劳动者,其中有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地,自耕自食,或者租佃他人少量土地,或者耕地略有富余出租给他人,再或者雇佣少量农业佣工帮助耕作。以上三种人在国家编制中都是编户齐民,属于平民身分。租赁地主土地耕作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类,即平民佃农,属良民身分;另一种是中古时代的“客”(户口编制在主人家的客户)。宋代以后的“随田佃客”、“佃仆”受到主人的某种人身控制,法律地位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是半贱民。受雇于人的农业佣工,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平民佣工,二是身分低于良人但比贱民高的雇工,就是明清时期所谓的“雇工人”。比雇工人身分更低的农业劳动者是农业奴隶,在政府和私人地主的田庄上劳作。以上各种人虽身分不同,但都是农业生产者,是通常所说的农民。此外,还有生活在农村的平民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他们是不是农民呢?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他们亦可以被视做农民,原因有三:第一,他们出租土地,可以视为农业经营者;第二,居住在农村,交纳农业税,应国家对农民的徭役之征;第三,职业是农民,在国家的户口制度中,将人户区分为四大类,即士、农、工、商,地主属于农民类。上述各种人,共同构成农民。
在各种农民中,佃农与地主形成租佃的生产关系,处于对立矛盾的统一体中。佣工、农业奴隶与田主也形成东伙、主奴的生产关系。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富裕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与地主不产生租佃关系,根本不能形成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换句话说,他们之间不存在生产关系的问题。在劳动农民中有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的,有的不能产生这种关系,因此封建时代的农村生产关系,能不能仅以或主要以租佃关系来表述呢?笔者以为要看佃农和自耕农各自在社会中的比重,假如佃农占大多数,自耕农的比重不足计数,自然可以用主佃关系表达这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就不宜于这样认识事物了。自战国秦汉迄于明清,都有大量的自耕农(包括半自耕农、富裕农民)的存在,从战国李悝、西汉贾谊起,政治家、政论家讲的纳税人,都是指的自耕农,均田制下的均田户其实也是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是政府极其注意的纳税人,是农户的主体。宋代以后自耕农有所减少,有时佃农占到农户的多数,这就是康熙帝所说的“小民所自有田者不过十之三四”的情形。即使如此,自耕农仍然达到30%—40%,比重并不算小。在一个朝代的初期,自耕农占多数,这可能已是学者的共识。大体上可以说自耕农是农民的主体,他们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因此主佃关系很难说成为社会的主要关系,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未见得会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自耕农与地主没有生产中的关系,而他们和平民地主却共同地与国家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是有田地的人,可是土地在名义上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是皇帝对土地有着最终的支配权,或者说最高所有权,均田制就是以土地为国家所有作为前提,在名义上向农民分配田地,而事实上是国家承认农民对耕地的占有,并以一百亩(隋唐制度)作为征收租庸调的标准。可见国家具有双重身分,既是管理者,又是土地最高所有者,所以向有土地的农民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而无土地的佃农并无赋税,只有徭役。早期役重于税,而后变为税重于役,到了清代将人头税摊入地亩征收,更加大土地税。事情的实况是自耕农和地主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国家与农民,特别是与其主体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其次,认识田主的构成及其与佃农的关系。
地主的结构,需从等级身分和土地占有状况来分析。皇帝不仅是全国土地的最高主人,他和他的家族还直接经营一部分耕地,这就是少府、内庄宅使、皇庄、内务府所管理的田地,可视之为皇室地主。贵族拥有采邑、禄田和自置的田地,他们是贵族地主。官僚有职田和自有的土地,成为官僚地主。拥有土地的退职官吏和有功名的绅士,是缙绅地主。上述诸种人在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但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权,是特权等级。他们的土地,或全部没有赋役负担,或减免部分赋役,因此他们是特权地主。在等级结构中处于平民地位的地主,要按照土地占有的多少、财产和人口状况完纳赋役。贱民在等级结构中位置最低,这是就社会政治身分而言,但他们中有极少数人富有财产,占有土地,出租给佃农,成为贱民地主。平民地主和贱民地主不仅没有减免赋役的权利,还是不法官吏鱼肉的对象。贱民地主人数过少,在社会生活中影响甚小,可以不做考虑;而平民地主地位重要,他们同自耕农一起,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以上这些人都是田主。
主佃关系存在着剥削与压迫,佃农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大约相当于收获物的一半,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伍”,即是指此。还有附加地租,佃农要为地主做一些无偿的劳动,或在粮食之外交纳鸡鸭等物,这种附租反映地主对佃农有着某种人身的控制权,此种制约力,特权地主比平民地主要来得强烈,因为他们身分高,制驭佃农的能力自然比平民地主强。到了明朝,政府干预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规定主佃为少长关系,如同家庭家族成员间的兄长与少弟关系,但是这种情形只能在平民地主与佃农中出现,因为佃农是不可能与特权地主称兄道弟的。所以在主佃的生产关系中,佃农的地位要视其田主的地位而定。剥削、压迫造成佃农的反抗,内容与形式则多种多样,态度则有温和与暴烈的差别。
主佃关系是封建时代农业生产关系的体现,并成为社会基本矛盾之一。
复次,观察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民,包括所有的农民,主体是纳税人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国家对农民的控制,通过户籍、赋役制度和法律的实行来实现。农民面对政府的赋役,进行各种抗争,常用的方法是隐匿户口、“诈老诈小”、逃亡,甚至自残肢体以避役。当政府的征发超过一定限度时,农民就会以暴力进行反抗,所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绵延不绝的农民战争。农民同国家的关系缓和与紧张状态反复地出现,使两者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
最后,归纳笔者的浅薄之见:第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形态下,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矛盾,即以纳税人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体的农民与国家的对立,佃农与所有地主的对立,不同于欧洲的农奴制形态;第二,对这种形态下的国家、平民地主、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尤须注意,而不能只看重贵族地主和佃农,佃农绝对不是农民的代名词,通常也不是社会的主体;第三,国家在社会中特殊地位的形成,除了其政权因素,更因其为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者。
从生产方式看商周社会形态
中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凤瀚
商周社会形态是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讨论的焦点之一。按一般的理解,所谓社会形态是指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联系,两者对立统一构成生产方式。虽然讨论商周社会形态要涉及诸多方面,但因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关系密切,故在此仅从商周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对当时社会形态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商代的农具以石、骨、蚌、木质为主,是效率较低的生产工具,这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及土地占有形式有着极重要的影响。影响之一,是使农业生产力水平从总体上看处于一个较低的层面上;影响之二,是决定了农耕生产至少要由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承担,如扩大家族中的若干名男子协力耕作;影响之三,与第二点影响相关联,即土地是由足以承担生产过程的规模较大的家族组织占有的。
与上述状况相应的是,商后期商王国内贵族对主要农业生产者进行经济剥削的形式。学者们数十年来对殷墟甲骨刻辞进行研究的结果已大致明确:商王室占有的农田,由农业生产者以集体服劳役的形式耕作,这些生产者被称为“众”或“众人”。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众”的身分是商人各家族的族众。“众”在王田上的耕作是由所属家族族长带领进行的,有小臣之类的王朝官吏监督。迄今仍未有确切的卜辞资料证明“众”符合典型奴隶身分。“众”不仅要担负王田上的劳役,还要以族为单位出征打仗。在当时能当兵打仗是有政治地位的表征,此种亦农亦兵的“众”的主体当是平民。虽然他们在王田以集体耕作的形式服劳役,但他们保持着家族组织,则必定有自己的族田,通过必要劳动来养活自己。所以,商王对诸属族中平民族众的剥削形式,在实质上已很接近劳役地租。在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商后期社会,如果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不能被证明是奴隶,则商后期社会显然不能划归奴隶社会。也有学者将卜辞中所见为商王服农业劳役的家族划于商人诸族之外,认为“众人”是种族奴隶,即被征服民族的族人整体降为奴隶,但是,在政治上受统治与压迫的被征服者,并不一定是经济意义上的奴隶,何况众人也不能被证明是被征服民。
从现有的考古与文献资料看,西周时期的农业工具与生产力水平不会比商后期有飞跃式的发展。西周初期,周人推行封建制度,在畿外侯国与畿内,部分封建主近亲与随同其分封的属僚,建筑了城邑,成为最初的“国人”。而在贵族们被封赐的土地内,保留着家族结构的原居住民及从外地迁来的被征服民中,除少数上层人物外,绝大多数围绕着受封贵族所在的城邑居住,成为提供农役与其它劳役的庶人,亦即主要农业生产者,从而构成东周文献中所谓的“野人”。这种生产者的政治身分显然与殷墟卜辞中所见“众人”有所不同,但是,决定其所服劳役性质与阶级身分的主要因素应当是经济的,即经济地位,而不是政治身分。从西周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王田与贵族公田上,担负农业劳役的庶人有自己赖以生活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他们所受到的“藉田以力”的剥削,自然也应当划归劳役地租的范畴中。庶人对土地的占有,仍是以规模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为单位。西周王朝推行的封赐制度不仅在法权上将土地归属于各级贵族,同时也在法权上规定了庶人对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成为贵族对庶人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前提。过去常有学者将西周金文中被赏赐给贵族的属民当成奴隶,这实际上是把依据法律虚构而规定的支配权、统治权当成是完全工具式的人身占有。西周的庶人,从阶级角度分析,还应归属于平民。
综上所言,西周社会农业经济中的剥削形式非常符合劳役地租制,这种生产关系与典型的奴隶制是有差异的。应该注意的是,商后期与西周时期在王室作坊里或高级贵族家族内集体从事手工业劳作的有较多的奴隶。这种奴隶,严格地说应归于家内奴隶的范畴。在商周以农业为经济主体的社会中,这种手工业的奴隶制经济,显然不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支配性的影响。
商以来的传统生产方式模式在春秋中晚期开始发生变化。从各方面资料看,至晚在春秋中期,在部分地区,农业剥削形式已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而且与这种地租制度的改变基本上同时出现或稍早,农业生产基本组织的规模也在缩小,首要原因当然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的冶铸工艺自春秋中期后开始得到较快发展,且逐渐影响并改造了农具。此外,耕牛被使用,一年两熟的农业技术在中原地区推广,生产经验与技术亦得到了深厚的积累,均成为农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改观的重要因素。
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成为新型生产方式与新的社会阶级出现的催化剂。春秋晚期之后,承担实物地租的小型农民家庭已较普遍地成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在列国政府逐渐扩大国家所有土地的同时,推行国家授田制已成为可能。并且,作为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得到迅速发展,因此造就了国家地主。同时,藉耕公田制瓦解,限制农民迁徙的政策有所松懈。流民的出现为贵族间争夺土地,招徕属民,以及为由军功、事功形成的新兴地主阶级雇用佣耕农民提供了条件。总之,这些皆为逐渐加强的集权政治下地主经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根据以上论述,则可以对商周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的名称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比较主要的问题是,对“封建社会”的内容应如何理解。
“封建”一词,就其本义及最初产生的时代背景而言,当然是指封邦建国,这一概念显然是偏重于政治的。当然,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即是某一特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而西周时推行的封建制度不仅决定国家结构形式,也与其特定的生产方式,主要是与生产关系相联系,所以,如果仍保留“封建社会”的提法,则中国古代典型的“封建社会”应是西周。此种社会形态延至春秋早期,春秋中晚期则属向下一形态过渡的阶段,也可附于此形态之内。商后期社会不宜称为奴隶社会,但当时是否已有封建制度,目前尚不明朗,而且殷商国家结构形式也与西周有所区别,尽管在生产方式上有相近之处,似仍不宜归入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范畴。经春秋中晚期这一过渡时期后形成的战国社会,如果以这种严格意义的“封建社会”标准衡量的话,显然是不适合的。其后的秦汉社会,从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与生产方式上看都与战国社会没有质的区别,只是战国时期尚未实现国家的统一。有意思的是,史学界以往采用的是一种将所谓“封建社会”的开端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的说法,这恰恰是把真正的封建社会的瓦解当成了“封建社会”的开始。所以,战国以后社会形态应当从“封建社会”这一概念中脱离开,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国家形态等特征,给予适当的定名。
本土化: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理论的根本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张国刚
“中国社会形态”这个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这样一个命题:社会形态有中国和外国(比如说西欧)的区别,亦即承认社会形态的民族或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否定用某种单一的模式来说明世界多元文化的社会形态。马克思研究了古典希腊和罗马城邦国家,使用了奴隶社会的概念;又把蛮族入侵晚期罗马帝国后产生的一种生产关系,称之为封建社会(feudalism),即“拉丁—日耳曼封建制”。 把马克思对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社会的认识抽象成简单的公式,随便套用,其实违背了马克思本人的初衷。
在以往的历史哲学教科书里,社会形态被特指为五种社会生产方式,有特定的含义。但是社会形态又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表征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阶段和状态,即时间上所处的历史位置和空间上所呈现的结构模式。马克思就曾根据人的发展和人类生产能力的进步把社会历史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即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的“最初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的“第二大形态”;还有人的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即未来的社会形态。三个社会形态大体相当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未来的理想社会。
在欧洲, “古典时代”(ancient times )、 “中世纪”(medievel)和“近代”(modern)既是划分西方历史发展进程的概念,又是表示西方历史发展特定状态的概念,具有社会形态的意义。如果我们试图重新寻求描述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的新概念,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不宜生造词汇;二是与世界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有可比性;三是比较能够反映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这些标准出发,也许采用上古、中古、近古和近代的概念,来说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形态特征,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具体说来,秦朝统一以前可以称为上古(若仔细划分,还可以把先商文明叫远古);秦汉是中古早期,魏晋隋唐为中古盛期,宋元明清为中古晚期(或称近古时期);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社会进入近代时期。要具体准确地描述上古、中古早期、盛期与晚期以及近代的社会特征,可以从过去实证历史研究包括古史分期等问题的讨论中剥离出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资源,但是要真正地把握中国社会历史实态,关键是要摒弃从观念出发的旧思路,深入研究中国历史上那些最具特色的历史现象,并且上升到形而上的层次。
比如,以市场问题为例,中世纪西欧经济自给自足的成分很强,西欧的商品经济是在城市兴起后才充分发育成熟。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来,国内市场就十分活跃,大商人、大手工业主操纵国内贸易。一直到明清时期,中国城乡商业都比较发达。但是这种市场的繁荣与雇佣劳动的出现,是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土地关系与经济结构之上的,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风马牛不相及,把它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来研究很难说准确地把握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真实形态,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又如,中国古代是小经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小经营生产方式在中国具有早熟性和顽强的再生能力,我们不能无视地主与农奴(佃农)矛盾关系的存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比重也许完全与欧洲不同,小经营者与国家的矛盾也许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构成了主要的生产关系。
再如,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也是很有特色的,其时间之长,制度之完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它对于市民等级的成长,对于宗教势力的异化,都有强大的阻遏作用。科举取士制度和土地买卖的早熟造成了贵族等级和统治阶层的社会流动性。宗法制度在中国不仅根深蒂固,而且宗法观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宗教及僧侣阶层在中国的地位与欧洲完全不同,几乎从来不曾作为世俗王权的对立面出现过。中国的赋税制度完备而发达,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所没有的,英国的国王主要靠王田收入养活自己,与中国皇帝可以恣意支配庞大的国家赋税有很大不同。国家对于臣民的超经济强制远大于地主对于农民的超经济强制。这又与中世纪的西欧有重要区别。
总之,我们只有对类似以上列举的这些重大历史现象作出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归纳出中国历史研究中新的概念系统和理论范式,才能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的理论体系。这与学术界提倡的社会科学“本土化”异曲同工。本土化就是在反思从西方引进的传统理论学说的基础上,重建植根于本土经验之上的历史理论。中国的现代化之所以选择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不一样,而中国国情正是数千年历史发展的累积。因此,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理论观照,还有现实观照;不仅有学术价值,而且有思想价值。
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晁福林
关于社会形态的研究,经过一个阶段的沉寂之后,近年又趋活跃,如何深入开展这项研究,是一个重大课题。我觉得提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由于社会形态问题极为复杂,所以有些专著审慎地予以回避。其实,这个问题从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和历史研究的长远研究情况看,是回避不了的。由于它对中国历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影响,所以应当尽早提到学者们研究的日程上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直接涉及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内容并不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提出相关理论的时候,总是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所提出的理论的依据主要是西方的材料。例如,关于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他的论断是依据摩尔根研究北美印第安人的情况以后所著的《古代社会》一书,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材料所做出的。我们研究中国的问题,不能将恩格斯的论断生搬硬套在中国古史的头上,而应当花主要的精力研究中国古史的历史实际,提出符合中国古史的相关理论。
由斯大林所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长期困扰中国古史研究和社会形态研究的框子。我们今天应当实事求是地研究“五种生产方式说”是否合乎中国古史的实际。对于中国古史学界来说,对“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剖析的焦点在于存不存在所谓的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从发表的研究成果看,大多数专家认为在中国古史上并不存在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奴隶制时代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关键问题就是,既然中国古史上只有一定范围的奴隶制度而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那么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中国社会走一条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道路呢?也就是说必须从正面回答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问题。
这个回答,实际是要求学者对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进行全面探索。我认为,探索这个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前学术界所谓的“古史分期”,实即在讲中国奴隶制时代与封建制时代的分期。所以“古史分期”亦即古代社会形态的分期,而社会形态指的是什么呢?应当说是以经济形态为主要内容的,离开社会经济形态来谈社会形态问题,就可能不得要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学者们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划分方法至少已有六七种,今后随着研究的展开,也许会出现更多种的新说法。这些说法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就有一个统一标准的问题,如果标准不一样,那就很难有大家认可的结论出现。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应当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主而不应当是社会上层建筑形式抑或是历史时代的早晚。
第二,中国社会形态研究应当建立起自己的话语系统。对于国外学术界的新观念,我们当然应当吸收和借鉴,但那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研究,也不必要以我们的研究之足非要去适国外某个观点之履。在传统文化中,我们自古以来有自己的礼制和社会制度的用语,用来说明古代社会情况非常得体。例如“宗法”一词,说明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情况,切中肯綮,没有必要非得换成西方的某个用语不可。再如,常被使用的“奴隶”一词是在汉魏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身分名称,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中国古代典籍上出现的许多称谓,如奴才、奴婢、奴仆以及舂槁、罪隶等都各自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如果只统称之为奴隶,往往会抹杀其间的社会身分的差异。建立自己的话语系统还需要对于已经翻译而行用多年的一些词语的意义再加以考究和界定,将创造性的翻译用语从“误译”的帽子下面解脱出来,将生硬拚凑的不符合中国古史实际的翻译词语废止不用。
第三,如果要社会形态研究有长足进展,需要着重做好基础性的工作。长达几十年的相关探讨虽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迄今尚无一致的结论,但是对于考古资料、文献资料的汇集和研究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于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形态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静下心来进行细致的探索,而不必要忙于一下子就构筑起关于社会形态的庞大体系。试想如果甲骨文中的“众”和“众人”的身分弄不清楚,那就很难分析商代社会形态。如果对于卿、大夫阶层没有深入认识,就很难分析周代社会结构问题。宏观的理论探讨和具体的史料分析相结合,恐怕还是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所在。
第四,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特色。对于这个特色的认识,应当说是一个老问题,不过,以前许多专家或将它作为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认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具有普遍意义的还是“五种生产方式说”。其实,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在一个较大环境里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持续发展过程,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而世界上的其它文明古国多有中断,这已经是学术界一个共识。中国历史的这种发展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其社会形态的特色所决定的。古代中国的社会特色很可能不是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而是有相当普遍意义的典型形态。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的许多专家都觉得有必要将“五种生产方式说”请下至尊的地位,给予古代社会形态问题以科学的说明。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研究的水平、资料的积累与诠释等方面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并给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一个可信的说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个问题的基本解决,将是中国历史学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长足发展的一步。
认清中国古代非西方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沈长云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讨论,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我看似乎尚不在于给中国古代社会定一个什么具体合适的名义,而在于端正下面这样一种认识,即要不要尊重中国历史文化的特点,要不要把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亦即我们的国情放在重要地位的问题。因为至今仍有不少人把不按照主要是西方所经历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次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做法视做不能容忍的“离经叛道”行为。
从事情的来龙去脉看,“五种社会形态”说在中国的提出,是同否认中国社会发展有自己的国情亦即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当年郭沫若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从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出发,论证中国同资本主义发祥地的西欧同样经历了由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为此,他们曾对那些以“中国国情不同”为由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们展开过批判。我们不否认当年那些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中包含有不少从根本上反对马克思主义暨中国革命的人,郭老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强调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共性,也是无可非议的。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乏真知灼见,至今仍彪炳史坛。但是,从实事求是的观点出发,我们也应当看到,老一辈史学家毕竟是初次涉足马克思主义,当时许多重要的马恩著作又尚未介绍到中国来,因而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解难免肤浅,也难免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他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的同时,往往“走向完全否认中国国情、否认中国历史确有特殊性一面的极端”。这就造成了以后中国历史研究,尤其是有关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长期忽视中国历史特点,忽视中国国情的错误倾向。时间过去了五六十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一直未曾对这一错误倾向作过认真清理,以至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进的估计仍基本停留在三四十年代的水平上,教科书上的许多结论还是几十年一贯的老调子。
在中国是否按“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中国古代是否经历了奴隶社会。迄至今日,在从事古史研究的学者中,可以说坚持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人已是越来越少了。因为越来越清楚的史实表明,无论是作为商代主要劳动生产者的众人,还是作为西周春秋主要劳动者的庶人,都不是什么奴隶;至于战国秦汉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为国家提供租赋徭役的自耕小农,这也是越来越清楚的史实。甚至许多过去在古史分期讨论中主张中国在某个历史阶段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人们,也逐渐放弃自己曾经坚持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过去本来就不那么赞同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说法,但迫于政治气候,只好采取一些特殊方式曲折表现自己的意思。这里面最突出的是一些“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我的导师、著名的西周封建论者赵光贤先生对我说,他原想写一本《商周社会辨析》,但感到商代社会不好说(即不好把它说成是何种社会形态),所以就只写了《周代社会辨析》。但是他支持我的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观点,当我80年代初还在念他的研究生的时候,他就打算指导我写一篇《中国无奴隶社会论》的论文。四川大学徐中舒先生的研究生介绍说,徐老实际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他支持张广志在四川大学学报上发表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文章就是证明。最近,我又拜读了何兹全先生的新著《中国古代社会》,这位著名的魏晋封建说的代表也表示要放弃奴隶社会的说法:“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但战国秦汉时期能否叫做奴隶社会,我现在却有迟疑了。‘奴隶社会’这个词汇,我想暂束之高阁。我这样想这样作的主要原因,是用奴隶社会来替代古代社会是否合适,大可研究。”(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307页。)
实际上,不按“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来勾画中国历史,不惟是实事求是的,而且也符合马克思学说的本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他们将“东方社会”区别于古代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论述,如:“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496页。 )又如:“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在所论为原始公社的时候)下面,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才是产品的售卖者。”(注:《资本论》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364页。)在马、恩著作中,“接受贡赋的国家”即指“东方的专制者”(注:《资本论》3卷,370页。),其对臣民普遍实行的人身占有称为“普遍奴隶制”;对于这种剥削关系,是不能用“欧洲的观点”,即西欧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来加以解释的;这种“东方的”或非西方的社会特征,一直与“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的存在相始终。这些观点,可以说是相当明确的。中国属于“东方”的范畴,其在古代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社会结构特征,也可以说是十分明确的。
熟悉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同志都知道,上述“东方的”社会特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指的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诚如学者所言,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东方”或“亚细亚”包含了十分广阔的地域,除了中国、印度、两河流域、阿拉伯、古代波斯、土耳其、爪哇外,还有埃及、俄国、摩尔人统治下的西班牙……等等。这么多地方的古代民族,除有着共同的“亚细亚”特征外,当然还有千差万别的不同历史背景;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亚细亚”社会的各项特征,也不是同每一个“亚细亚”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都那么丝丝入扣的。马克思不是神,他不可能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究每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和现状,他有关亚细亚社会形态的概括也可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决不可以抓住这些个别不完善或与某个地区稍有出入的地方去否认马克思对整个东方社会的基本估计。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的亚细亚社会形态理论要比“五种社会形态”说更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也更适合中国国情。我们应当提倡以马克思的这些基本估计做指导去研究东方,包括研究中国的社会形态,并在实践中完善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形态的理论。
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与现代中国史学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李伯重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是现代中国史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现代中国史学的发展曾起过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首先,这个研究突破了长期支配中国传统史学的那种“中国即天下,天下即中国”的狭隘眼光,把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的范围之中来加以研究,从而促使中国史学摆脱了原有的封闭状态,成为国际现代史学的一个部分。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个研究实际上是以欧洲经验作为参照系来研究中国,而这一点也很有意义,因为在世界历史从前近代到近代的转变过程中,欧洲占据了突出的地位,因此其经验对于其他国家的研究来说自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再次,这个研究打破了自黑格尔以来盛行于西方的“中国停滞”论及本世纪中期以来流行的“冲击—回应”模式的束缚,使得我们能够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历史,并把研究的重心放到中国自身,着重从中国内部去发现推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动力。复次,这个研究促使学者们对于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关的商品经济、雇佣劳动、早期工业化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即使是不赞同“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提法的学者,也不能不接受这些探讨所得出的成果和结论。最后,在对资本主义萌芽本身的研究上,方法和理论也有明显的改进。这对于中国经济史学之社会科学化也起了重要作用。总而言之,这个研究,对现代中国史学的发展确实起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
然而,以往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中也存在着若干重大问题,使得这个研究今天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萌芽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具有强烈民族感情的问题。在近几百年中,西方迅速地走到了中国的前头,并使中国受尽了凌辱。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西欧出现资本主义。按照一种简单化的逻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倘若我们不接受帝国主义者所宣扬的西方优越论及西方侵略是推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的谬论,那么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必然也存在一种同西方一样的历史发展动力——资本主义,而且这种动力终究会在中国引起与西方相同的历史发展进程。然而,这种由“别人有,我们也有”的“争气”心态引起的对西方的比附,从根本上来说,乃是缺乏民族自信心的一种表现。随着我国近20年来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民族心态也发生了颇大变化,因此年轻学者对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兴趣也在逐渐减弱。
其次,以往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所赖以进行的理论基础,在近几十年中也逐渐发生了动摇。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近代早期欧洲的经济发展是否必然会导致近代工业资本主义?西欧出现工业革命是必然的吗?……不弄清这些问题,就不可能了解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而不了解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所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我们对于以上问题的看法,不仅颇可争议,而且有些还有重大缺憾甚至严重错误。因此,建立在这些看法之上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也日益暴露出破绽。马克思曾嘲笑过某位摩姆孙先生在每一个货币经济里都可以发现已有资本主义,而在我们的研究中,从战国到清代两千年的中国历史,竟然成为了一部各家各派都可以发现“萌芽”的历史。使用同样的材料和同样的理论、方法,对同一个对象进行研究,结论却分歧大到如此地步。因此之故,研究的科学性也难免令人生疑。
第三,以往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发展都必然遵循一条共同的道路。资本主义是这条道路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阶段,所以中国也必然要经历它。既然中国的资本主义不是如西方帝国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舶来品,当然就必须有自己的根,即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然而,中国近代的经历已证明了资本主义并非中国历史的必经阶段。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一个世纪里,中国人学西方,追西方,竭力想把中国引上西方式的近代发展道路,但资本主义却一直未能在中国土地上蔚成气候;而自1949年以后,中国更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国从来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这一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了资本主义并非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果我们尊重事实,不把资本主义视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自然也就不必到历史中去苦苦地寻找中国资本主义的起源了。
尽管我们过去对欧洲经验的认识并不一定正确,尽管“资本主义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一论断与中国近代历史的实际进程不符,但是我们仍然坚信中国传统社会中必定有资本主义萌芽。这种信念的基础,是认为中国应该而且必定能够按照欧洲近代发展的模式去发展。然而,史学所研究的对象,只能是过去确实发生过的事,而不能是按照某种逻辑或理念“应当”发生的事。史学研究的任务,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重现过去,而不是对历史上没有发生的情况进行假设和预测。所以,我们可以讨论中国是否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却不能根据某种逻辑或理念推定中国必然有过这个萌芽,更不能进而以此为基础去做“如果没有……,中国也将……”式的推论。在对中国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探索中,别的国家曾经发生过什么,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比附。上述那种推论,实际上是按照欧洲的历史发展模式,来重新构建中国的历史。斯大林把马克思以欧洲经验为基础的规律绝对化了,却被我们奉为无可置疑的真理。
欧洲中心主义是建立在一种“单一”的和“直线进化”的史观基础之上的。然而世界历史却是多元的、变化多端的。如果把世界各民族的发展都视为单一的和直线性的,那么各个具体民族的历史还有什么独立研究的价值呢?约翰·希克斯(John Hicks)指出:人类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但我们对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探讨却寻找的是一种“普通的”(normal)方式。这种方式并不一定符合所有的事实,所以我们应当承认各种例外,承认各种可能性(注:〔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英文版,6—7页。)。吴承明先生更明确指出:马克思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是历史哲学的命题,而不是史学的命题,而“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注: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经济学研究》(北京)1995年4期。)。然而在很长的时期里, 我们却将历史哲学理论当成了历史。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背马克思的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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