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启示论文,权力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思想是迄今人类权力监督历史上最为全面、科学的理论,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实践中的指导方针。这一理论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奠基,在列宁时期达到成熟。列宁的权力监督理论与实践,在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发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杰出贡献是把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并在实践中予以发展和丰富。
1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这是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把人民管理国家的理论变为实践的第一个载体。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永久性地位,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反复强调要在苏维埃政权中建立一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网络型监督结构体系,并主张“极力发展这些形式。”(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7页。)在列宁鸿篇巨帙的著作中,蕴含的权力监督思想相当丰富。特别是关于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律监督的思想,至今不失其理论的光辉。
一、党的监督
党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它的突出优点或特点表现在:(1 )党的监督位于社会主义国家监督系统的核心和最高层次;(2 )党的监督是总体性的政治监督;(3 )党的监督通过党的威信和党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实施来体现。正因为党的监督具有这些优点和优越性,所以它是防止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蜕化变质最具有约束力的监督,也是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最有效的措施。正因为党的监督具有如此强大的监督威力,所以列宁对它极为重视。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建立了专门的党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注:《苏共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0页。)作斗争。 为了保证这一任务真正得以实施,列宁高度重视监察机关的地位,提出了监督机关对权力监督必须拥有相对独立性的思想,列宁亲自领导俄共(布)十大、十一大先后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目的》等决议,赋予监察委员会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主要包括: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享有独立的地位,与同级党委平等地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享有对国家公务的参与权、检查权、质询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监察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撤销;监察委员会不得兼任其它职务,任期内不得调离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是防止权力滥用、产生腐败的强有力措施。
列宁晚年还针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进一步意识到监督国家权力和完善监督机制的迫切性。他不顾重病在身,建议俄共(布)十二大“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个至100 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 年版,第694页。),通过加大工农群众的权力,强化党的监督机制。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表现在他反复强调党的监督重点是党的上层领导机关及其官员,特别提出要对党中央政治局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在他设置的中央政制中,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有一定的人数出席政治局会议,并有权审议政治局的一切文件,直接监督政治局所有的决策和高层的权力活动,其目的在于使该机构“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6页。)。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出现腐败等问题。
二、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是监督体系中范围最为广泛的监督。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性质决定的。从国体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从政体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官员是由人民授权代为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的政制,决定着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与制约。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理论,对不称职的政府官员,人民群众“随时可以罢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4页。)。
列宁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上述思想。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一度设想由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列宁认识到,在政治、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然而,这种间接民主制又决定了苏维埃政权存在产生官僚主义和权力腐败的必然性。为此,列宁专门提出了防止苏维埃政权产生官僚主义和权力腐败的办法。这办法就是:实行选举制,并可以对被选举者随时撤换,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使所有的人都来行使监督和监察职能。具体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人民监督机构,并将此作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十月革命后,列宁就提出了工人监督生产和分配的思想。随后,根据列宁的指示,苏维埃政权建立了以人民为主体的国家监督机关——国家监察部,其主要职能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了使工农群众直接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1920年,又在原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有大批工农群众参加的工农检查院,明确规定工农检查院拥有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与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能。1923年,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工农检查院在人员结构、权力的配置、履行职能等方面表现出的明显不适应,列宁及时建议将“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减少到三四百个”(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4页。),并将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成为党和国家最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有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双重责任,形成党内外结合一体的监督机制。
(二)吸收工农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党的领导机构,对党的领导层进行直接监督。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人民的政治参与机制,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在国家政治决策中得到充分反映,包括直接参与实施监督。基于这一思想,列宁提出扩大中央委员会的人数,把中央委员会由职业革命家集团改为直接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的民主领导机构。列宁指出,这一领导体制可以达到三重目的,一是受到中央工作锻炼的人增多;二是减少了因某种不慎而造成的分裂的危险;三是“有助于改善我们遭透了的机关”(注:《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1页。)。 核心就是要保持健康、廉洁的执政党性质,防止其发生“病变”。
(三)赋予人民群众罢免权。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这是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所在,也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为此,列宁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其中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民意的机关”(注:《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第314页。)。对那些虽由人民选出,但不能满足人民要求,不能脚踏实地为人民办事的代表,人民有权予以罢免。列宁所讲的罢免。列宁所讲的罢免权意蕴广泛:(1)罢免主体范围广泛,即“无论是工人, 无论是士兵、农民、铁路员工以及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自由地选出自己的代表,自由地罢免那些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代表”(注:《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61页。)。(2)罢免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苏维埃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注:《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18页。), 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和特殊公职人员。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列宁通过历史考察指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比掌握选举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它说明列宁权力监督思想是彻底的理论,由他倡导与建立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国家权力实施外部监督;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中央委员会,从内部对决策权力中心进行监督;人民群众运用罢免权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实行罢免监督。由这三者构成的人民群众全方位的、缜密的权力监督体系,极大地发挥了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职能,从而达到“不是人民应当服从官僚,而是官僚必须服从人民”(注:《列宁全集》第10 卷, 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页。)的目的。
三、法律监督
所谓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而进行的监察督促活动。列宁认为,解决官僚主义与权力腐败问题,仅仅使用教育、批评等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使用法律武器。因此,在列宁的著作中,可以见到他系统地阐述加强法制,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思想。
列宁曾经指出,对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等过错的人要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必须撤职,并送交法院审办。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这一建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在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职务上的犯罪”一章中,明文规定,凡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政权机关的威信、侵犯公民权益、贪污受贿、泄露机密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免职处分或判处一定的刑罚。
列家法律监督思想很丰富,概括起来有:(1)法制统一思想。 列宁强调国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6页。)。没有统一的法制, 无产阶级的政权就等于零。(2 )必须建立新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民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6页。)。(3)必须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列宁认为,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应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列宁这一创新的思想,对强化法律监督,对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4)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列宁严厉地谴责了少数人提出的“双重领导”体制,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实行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并享有“根据法制对地方政权的一切决议提出抗议”(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8页。)的权力。(5)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加强对党员的法律监督。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有效性、约束力具有普遍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党员也无例外。
为了加大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威性和效能性,列宁赋予其三个特征:一是专职性。“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 第326页。)。二是独立性。列宁明确指出, 整个检察机关只服从于一个同党的最高机关直接联系的中央,即“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328页。)。三是权威性。列宁称检察权为“中央检察权”,强调最高检察长不受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有权了解中央政治局的情况并处理其违法行为,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2
列宁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思想,虽然源于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具有时代特色。但是,它作为列宁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并未过时。它不仅曾经指导过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也对我国目前反腐倡廉乃至整个国家政权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列宁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从整体看,它为我国权力监督理论建设,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权力监督力度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依靠思想教育,习惯于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维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洁性。这种权力监督形式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制约监督权力,仅靠自觉,仅靠道德良心,终究难以奏效。特别是那些贪官恶吏,教育、道德对其根本无约束力,即使原来一些较好的政府官员,当其道德防线一旦崩溃,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因此,必须按照列宁的思想,建立一套完备的,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制,以制度的力量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全过程。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对照列宁权力监督思想,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权力机关拥有四大职权,监督权是其中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于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权力机关监督权难以实施,应该尽早制定《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以及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使其监督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对照列宁党内监督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国家,离开了执政党内部的监督,其它监督就会苍白无力。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特别要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十五大修改并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有责任“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由此可见,党内监督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监督和党的专门机构的监督。要有效地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的干部制度,用制度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其次,要更加充分发挥党的专门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最后,要制定党内监督法,使党内监督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三是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列宁的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主体的思想,同样适用于我国,而且也符合邓小平的理论。邓小平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职、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2页。)邓小平的思想很明显,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人民代表和信访部门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申诉、弹劾等,这些形式能否行之有效,取决于一系列中间环节是否畅通。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监督落在实处。
二、列宁关于监督机关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思想,是我国加强监督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
监督机关相对独立,是权力监督具有实效性的重要条件,是防止权力失控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机关,虽然在反腐倡廉,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性。其表现之一,监督机关受上级监督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形成了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扭曲关系,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表现之二,监督机关没有明确的制裁权、处置权,只能是软性监督,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只有改变这些缺陷,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监督机关的职责权限,才能使其由软性监督变为硬性监督。
三、列宁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权力监督应予以借用的宝贵经验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虽然为权力监督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律监督还需要向更高层次发展。其中,国家监督法还不够完善,有的还不如人意,如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体现了列宁一般监督的思想。现行《宪法》和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定得极为狭窄,仅仅只对刑事犯罪行使检察权,其他法律监督都处于无为之列。因此,要加强法律监督,必须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
其次,必须严格执法,切实改变“以言代法,以权乱法”的状况。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92页。)。“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 他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页。)。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缜密控制之下,才能避免各种不正常乃至腐败现象的发生。
收稿日期:1998—04—30
标签:苏维埃论文; 列宁论文; 领导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监督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时政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法律论文; 中央机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