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结构与企业市场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结构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我国目前市场结构的现状是,超经济垄断与过度分散竞争并存,生产集中程度低与竞争限制并存,导致市场竞争强度不足、规模效益差、资产存量难以调整。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具备完全的市场行为,创新竞争不足;市场透明度差,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实现市场结构合理化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靠市场竞争解决,二是靠国家政策,二者应结合并用;具体对策包括,促进企业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
[关键词] 市场结构 超经济垄断 市场行为 竞争方式
市场结构反映了一国范围内的市场上生产集中与分散的程度、市场透明程度、产品差异水平和进出市场难易程度。一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及相应的竞争强度和竞争方式,从而也决定了竞争的市场结果或市场绩效。本文试图揭示我国市场结构与企业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展开的。十多年的改革进程表现为市场竞争的作用不断扩大,也就是说,市场是在冲破计划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发展的。从另一方面看,改革进程又表现为,从农村到城市;从发展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引进外资到搞活国有经济;从企业改革到政府职能改革;从经济领域改革到行政管理和政治体制改革。上述两个特点在不同发展阶段则反映为,与农村(农业)改革相比,城市(工业)改革滞后;与体制外改革相比 ,体制内改革滞后。直到现在,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仍未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在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行政与经济职能又得到了强化,条块管理的格局并未根本改变。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基础和改革顺序进程以及由此导致的各领域改革的不均衡分布,不能不影响到市场结构的形成和演变。
我国目前市场结构状况可以概括为:超经济垄断与过度分散竞争并存;生产集中程度低与竞争限制并存。每一种并存现象表面看来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却都有客观必然性。
超经济垄断主要表现为以行政归属为依托的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它是指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即地区、部门或行业内,通过行政力量的作用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从目前看,这种垄断有三个特点:(1)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都是投资主体,超经济的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企业与政府或主管部门没有切断行政隶属关系,必然要依靠这种关系保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政府和主管部门也会运用行政力量,给企业以扶持或持许权,实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承包制和财政“分灶吃饭”,企业和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构成利益共同体,结合在一起对外实行封锁,对内采取垄断。由于实行分税制,这种局面虽然有所改善,但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2)垄断的范围主要不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主要由地方、部门按行政管辖范围划分的,因而垄断的范围又是十分有限的,分布在各个局部市场上。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济联系薄弱,各有各的利益,其结果形成了若干条块分割的市场,在这个有限的市场内实行垄断。(3)垄断的程度是由地区和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干预程度和利益保护程度,以及企业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依附程度决定的,而不是由企业本身的市场效率决定的。即使个别企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垄断,其背后也常常有行政力量的促动。
在超经济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另一端则是盲目的、过度分散的竞争。一种形式表现为同一类产品,各地区、各部门都有若干企业上马,纷纷引进技术相同的生产线,而且潮起潮落,一浪高过一浪,从彩电到电冰箱,直至现在的空调机,其结果造成地区“结构同化”。另一种形式表现为众多规模小、条件差的私营、乡镇企业纷纷土法上马,与大企业争原材料,诸如小纺织厂、小化肥厂、小建材厂、小煤窑等等,而且它们往往采取“打了就跑”的游击战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凭借其灵活性、应变性和低工资与管理成本以及某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较高的市场收益。中小型企业过多与盲目、过度的分散性竞争,已成为我国市场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行政性垄断与过度分散性竞争并存,从表面现象上看似乎是矛盾的:在存在过度的分散性竞争条件下为何会形成垄断?垄断意味着竞争受到限制,使竞争强度不足,为什么又会存在竞争“过度”?实际上,这是我国市场结构中同一症结的两种表现。盲目的过度分散竞争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恰恰是在市场分割条件下,企业有政府背后支持的结果,各地都要建立本地区内相对完整的体系,企业也想垄断本地市场,而从全国范围看,则形成了盲目的、过度分散的竞争。它的第二种表现形式,只不过说明了大中型企业在行政依附关系下占据了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压力,自身没有成为真正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因而难以靠较高的市场效率形成客观上的“市场壁垒”。这样就为众多小型的私营、乡镇、集体企业留下了一块自由活动的地盘,即使技术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没有规模效益,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市场收益。这两种表现形式都在某种程度上与超经济的行政垄断相关。行政条块分割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意义上的垄断,它即是行政性垄断形成的前提,也是盲目、过度的分散竞争形成的前提。所以,盲目、过度的分散性竞争和行政性垄断并存的根源,都是原有体制中超经济和行政力量仍然在影响我国市场发育的表现。[①]随着市场的发育和企业活力的增强,若不改变这种条块分割的格局,还有可能进一步演变成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结合的“混合垄断”。
生产集中程度低与竞争限制并存是我国市场结构中存在的又一主要问题。在全部39个工业行业中只有在石油、天燃气来造业中4个大企业的集中率超过50%,有25个行业的4个大企业的集中率低于10%,1992年,全国最大的100家工业企业的销售额只占全部工业销售额的14%,而60年代的联邦德国占42%,70年代美国和日本的比例在33~35%。[②]从下表对几个主要行业中与美国、日本、联邦德国的比较,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和价格体系、产业划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我国生产集中程度过低是一个基本事实。
表1 我国与美国、日本、联邦德国主要产业生产集中度比较[③]
生产集中程度低本来意味着市场垄断程度弱、市场权力和竞争限制小,但在我国具体体制条件下,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正向相关关系。这是因为,现存市场竞争限制主要表现为进出市场的障碍限制,它更多地取决于行政权力、社会条件,而不是决定于生产集中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权力。在市场进出障碍上,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受到的限制又是各不相同的。简而言之,私营经济进入市场难,而退出市场易;国有经济进入市场易,而退出市场难;集体经济则基本上居于中间状态。显然,这种竞争限制的形成与生产集中程度的高低并无直接关系,正因为如此,这两种看上去相互矛盾的现象,才能共同并存。
我国市场结构中显现的上述两种并存状态,导致以下三个后果:
(1)市场竞争强度不足,低于潜在竞争与有效竞争组合而成的“最佳竞争强度”,过度分散的竞争市场效率降低,达不到应有的市场竞争强度,资源浪费严重;在垄断存在的条件下,企业间竞争强度不足,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2)生产集中程度低导致规模经济效益差,难以发挥大规模生产优势。例如,世界汽车工业目前一种轿车车型的经济规模已达到年产30~50万辆,美国、日本、德国的前两家或三家大企业集中了全国汽车产量的80%,而我国有120个整车制造企业,平均每个企业的年产量不足1万辆。[④]生产集中程度低、规模小、过度分散性竞争,再加上重复引进,使得成本居高不下,资源有效利用率水平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
(3)条块分割的市场格局与竞争限制形成的进出市场的障碍,使得存量资产调整面临重重阻力,而增量调整效应也往往被各地区、各部门的重复建设所抵消,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据统计,在高达16000亿元的国有企业资产存量中,其中被长期闲置的就有1/3左右。由于存量不能调,增量调不动,所以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很难做到合理化。[⑤]
二
市场主体的不健全和市场结构的现存状况必然反映在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相关的竞争方式上。
首先,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部分大中型集体企业)还不具备完全的市场行为。根据1993年对浙江省61家大中型企业的问卷调查分析材料表明,在调查的61家大中型企业中(包括5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11家集体大中型企业)仍有22家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中,把上级指令作为依据选择,占全部被调查企业的1/3强。见表2:[⑥]
表2 企业制定生产计划的依据选择
项目选择企业数目 排序
所占比重
市场信息46 1 75.4%
市场订单36 1 59.0%
上一年度的计划 36 1 59.0%
上级指令22 3 36.1%
相关企业间的协议15 424.6%
原表注:(1)回答该问题的有61家企业;
(2)由于每个企业要选择若干项目,故企业数目合计大于61;
(3)所占比重,为选择该项目的企业占61家企业的比例。
考虑到浙江省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因此可以推断,在一些内地省份,特别是老工业基地省份、地区,不完全具备市场行为的企业所占比重可能还要大一些。即使在上述61家企业中还仍有21家企业(包括18家国有企业和3家集体企业)明确表示,其厂长的经营自主权尚不落实。通常所说的企业“一只眼睛盯着市场、一只眼睛盯着市长”的状况虽已有所改观,但仍然存在企业“半只眼睛盯着市长”的现象。从另一方面看,也还没有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束缚,以及沉重的社会包袱。不健全的市场主体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行为。
其次,在具备相对健全的市场行为的企业中,其竞争方式,受市场结构的制约和竞争强度的影响,还停留在简单的、初级水平上,创新竞争明显不足,追求技术进步的动力、压力和能力还不够强大。前边引用的调查材料证明,在61家企业中有84.6%的企业,其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费用只占其总销售额的2%以下,其中有7.6%的企业只占0.5%以下,只有一家企业达到了20%以上。[⑦]另一份调查材料,给出了所调查的213家企业(其中197家国有企业)对各种竞争手段的排列顺序。如表3所示:[⑧]
表3 企业对竞争手段的选择
竞争手段第一手段(%) 第二手段(%) 第三手段(%)
降价
7.37.5
25.7
提高产品质量 78.2
17.63.3
生产新产品14.1
69.3
10.7
广告宣传
0 0.5
33.6
其它
0.50.5
26.6
材料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是把改善现有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创新竞争排在第二位,甚至有19%的企业把它作为第三选择手段,价格竞争手段运用不够,位于广告宣传竞争之后,也说明竞争方式的运用处在不成熟阶段。前引同一材料表明,53.1%的企业基本上不运用降价手段,经常使用降价手段的企业只占全部被调查企业的5.6%。[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市场竞争强度不足,与我们前边的结论是相吻合的。
最后,由于存在过度的分散性竞争,市场透明程度差,也在客观上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诸如回扣、假冒商标等,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严重问题。当然,这些现象还有其它方面的体制的、社会的原因,但市场结构现状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三
我国市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与企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条件下的过度分散性竞争并存和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方面存在的不同障碍。因而企业的市场行为也不尽合理,缺乏竞争性。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要使企业市场行为更具有竞争性,必须改变现有市场结构状况,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实现市场结构合理化,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靠市场竞争解决,即通过竞争过程中的优胜劣汰选择,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市场结构;二是靠国家的政策调节解决,即通过国家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措施,在某些领域(主要是规模经济显著的部门和行业)设立必要的进入市场限制,促进企业集中,阻止过度的分散性竞争。从我国目前体制基础出发,单纯靠一条途径是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结合并用的措施。这是因为单靠市场解决,通过自由竞争实现市场结构合理化,要经过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牺牲的代价太大;单靠国家的政策调节解决,会抑制市场主体的进取和开拓,容易形成政府意志与企业意志的脱节。市场结构合理化过程应是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竞争过程要受国家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国家调节的措施要建立在遵从市场作用规律的基础之上。具体说,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对策,即:促进企业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表现,促进企业兼并就是要对市场规律的这一作用过程加以积极引导,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符合市场结构合理化的要求。我国企业兼并当然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但对于解决资产存量的调整、接收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扩大企业规模、加速企业集中和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有一万多家企业被兼并,仅1993年被兼并和出售的企业就达近3000家,转移存量资产60多亿元,重新安置职工40多万人[⑩]。从产权变化角度看,我国的企业兼并包括财产所有权转让与财产控制权转让两种类型,前者发生在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之间,后者主要发生在同一经济性质的国有企业之间。从兼并的范围上看,有同行业的横向兼并、不同行业的纵向或混合兼并;有同一区域内的兼并和跨地区的兼并,少数企业已经进行了跨国界的兼并。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强化企业兼并、弱化企业破产,看来是一条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因为推行企业破产比实行企业兼并所要求的经济、社会条件要多得多,困难和障碍也大得多。积极促进企业兼并,特别是不同经济性质企业间跨行业、跨地区的兼并,不仅有利于各种经济性质企业财产关系的内部融合,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而且有利于冲破地区、部门的行政垄断和市场封锁,形成以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为依托的垄断性竞争市场结构。同时,它也比企业破产所造成的社会震动要小。国家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任务是要为企业兼并创造所需的制度环境条件,制定兼并规则,如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职工的换岗培训等等,而不是以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兼并,采取违背市场规律作用的“拉郎配”方式。
发展企业集团是形成垄断性竞争为主体的市场结构的有效途径。企业集团的形成包括原有行业性公司改造、企业在竞争中兼并扩展和国家投资新建三个部分。它们是在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有效地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广泛联结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力军。原有行业性公司改造不是现有主管部门改头换面,必须避免“翻牌公司”。改造后形成的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责任关系和经济利益联系,而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国家投资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则应从一开始就形成明确的产权关系,即国家作为财产所有权代表,拥有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企业集团拥有全部资产控制权。企业在竞争中兼并扩展形成的企业集团,既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中将占有较大比重。企业集团的规模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而有所不同,分布于紧密寡头、宽松寡头和介于宽松寡头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广泛市场结构领域内。一般说来,面对国际竞争的市场和规模经济十分显著的部门,如造船业、汽车制造业、钢铁业、化工业,要求企业集团规模较大、数量较小,基本上是寡头垄断竞争。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在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过程中,同样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现有市场结构中存在的过度分散性竞争问题,决定了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不是控制企业兼并、阻止企业集中,而是要采取较为宽松的市场结构政策促进企业兼并和企业集中,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同时,要采取消除市场进出障碍的措施,增强现实和潜在竞争强度。产业政策的实施也应该有利于市场结构合理化过程。例如,在某些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一定的行业堡垒,对于克服过度分散性竞争有积极作用。我国公布实施的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就明显地体现了这一要求。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市场结构合理化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总之,在市场和国家的共同作用下,通过促进企业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将会积极地推进市场结构合理化过程,从而使企业的市场行为趋于合理化,更具竞争性。
注释:
① 蒋选:《适度垄断——我国企业集团的基本市场选择》,载《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② ③ 余东:《我国企业组织结构的现状及初步分析》,载《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44期。
④ 郑新立:《面对“复关”挑战的中国汽车业》,载《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119期。
⑤ 姜绍华、李百汉:《我国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思路》,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4年第1期。
⑥ ⑦ 陈建军:《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的实证分析——浙江省61家大中型企业的问卷调查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
⑧ ⑨ 马建堂:《关于国有企业竞争行为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
⑩ 李曙光:《中国企业兼并面面观》,载《改革》199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