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部结算电价是在趸售电价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省县母子供电公司之间的结算电价,它在一定时期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新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对现行内部结算电价机制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文章试图从电力体制改革入手,分析电力体制改革的几项重点任务对电网企业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
关键词:内部结算电价;电力体制改革;影响
一、内部结算电价形成基础
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上级电网经营企业对下级独立核算电网经营企业的趸售电价,以终端销售电价为基础”,政策明确了趸售电价形成的依据。趸售电价是电力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遗留事项,是随着农村电力的发展,为了弥补趸购转售单位的成本支出,保持合理收益,在供电环节内部形成了趸售电价,对满足农村用电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省级电网公司和其趸售县供电公司各自实施经营,购售电双方通过趸售电价机制进行电量的结算。随着农电改造及产权上划的完成,以前代管的趸售县供电公司均改变为省级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也就是说趸售电价转变为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结算电价。
二、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现状
从内部结算电价的形成机制上来看,可分为两种,一是理论上的内部结算电价,二是现行的内部结算电价。
在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下,电价可以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是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目前由政府定价和市场竞价组成;输配电价受政府管制,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式核定;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构成。因此,理论内部结算电价是由上网电价和省公司输送电力到县公司的输配电价构成,即理论内部结算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
但在实际中,由于为实现各县级子公司有能力进行电网投资、均衡发展,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和优质服务,以及国资委亏损企业治理等要求,避免出现亏损县公司。省县公司之间的内部结算价格并不按照上网电价和输电电价进行计算,而是由省公司进行统一规划和制定。省公司根据售电规模、售电增长、有效资产规模和输配电成本等相关基本参数,综合确定各县公司内部结算电价。
三、电力体制改革对现行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正式发布,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随着国家在上网、输配环节、增量配网、电力现货市场等多个领域出台多项政策,对现行的内部结算体系带来很大挑战。本文从输配电价改革、增量配电改革、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三个方面对当前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展开分析。
1. 输配电价改革对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
输配电价改革作为“管住中间、放开两边”改革思路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电力市场化改革、增量配电改革、售电侧改革等其他专项改革的推进进程,其目的是要求电网公司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是将输配电价从形成机制上与发、售电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在当前内部结算电价机制下,内部结算电价通过确定经营目标后倒算得到,保证了各县公司的利润水平,但掩盖了部分县公司成本偏高、收入偏低等问题。如按照输配电价改革的思路核定各县公司的准许收入和准许成本,其实际经营与核定值偏差较大的问题将逐步凸显。同时,输配电价改革成本监审目前在省级电网层面实施,且呈现更严、更细、更紧的趋势,对公司整体成本及投资的精益化提出更高要求,而目前内部结算机制并不能更好地促进县公司成本管理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率的提升。
2. 增量配电改革对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
增量配电改革旨在逐步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通过引入多元化资本,有效提高配电网建设运营效率和用户服务质量。2017年11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指出 “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公司结算电费”。
目前的内部结算机制脱离了各县公司实际的输配电成本,导致省公司与不同县公司之间的内部结算价格差异较大,经营状况困难的县公司内部结算价格偏低,经营情况良好的发达县内部结算价格偏高,这实质就是集团内部的资源统筹。如在相邻区域的独立增量配网公司其结算价格有可能与县公司的内部结算价格差异很大,容易引起增量配电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
3.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对内部结算电价机制的影响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对于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开放和竞争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发9号文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1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电力市场建设应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并举;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交易发现价格信号的电力市场”,标志着我国将正式开启建立电力市场的新篇章。
现阶段,我国电力市场还停留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进入试点推进阶段。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情况和售电公司跨省跨区经营特点,在市场电费结算过程中,有可能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和售电公司价差电费由省公司统一结算,作为省公司成本;用户侧销售电费由各县公司分别结算,作为县公司收入。对于县级子公司,需要传导分摊相应省公司成本,以确保收入与成本相匹配,但是整体分摊机制构建较为复杂,各子公司的成本分摊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公平。未来,随着电力市场进一步深化成熟,容量市场、电力金融市场等各类交易品种将逐步增加,省公司与子公司内部清算需考虑的增量因素愈加繁多,机制体系完善将更加复杂困难,容易引发各类风险。
四、总结
综上所述,内部结算电价是随着农电的发展而形成的,是我国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对满足农村用电需求,促进农村电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级供电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将深刻影响省级电网公司和县级供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本文通过背景分析、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剖析,阐述了改革对现行的内部结算电价机制带来的影响。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以县级供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出发点,理顺内部结算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进行内部结算管理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R].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R] .2015.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R].2017.
论文作者:高峰1,徐旸2,肖吉东1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