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审计制度简介_国家审计论文

英国国家审计制度简介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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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传统的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国家审计体制分类,英国政府审计是立法型国家审计制度的鼻祖,其经历了从行政型向立法型的漫长发展演变而逐步趋向成熟,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不断增强,使得立法型国家审计制度成为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美国是其中最为完善和典型的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也属于此类。英国审计署(缩写为NAO)是英国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它完全独立于英国政府之外,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计政府的各项公共支出,并就其合法有效性向议会做出报告;其提交的审计报告须通过英国下议院常设的公共账目委员会(简写TPAC)审查和撰写审查报告,再提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众公示。英国审计署与议会、司法机关、媒体等部门相互衔接,共同成为保障和促进国家健全监督制度环境的一部分。

      一、英国审计署的职责与权限划分

      (一)英国审计署的目标与愿景

      英国审计署的愿景是帮助国家更明智地开支,其公共审计的目标是帮助议会控制政府账户开支和改善公共服务。

      (二)英国审计署的主要工作职责

      英国审计署主要负责审计所有政府部门和众多其他公共机构的财政报告,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性。每年还提交约60份绩效审计报告。

      英国审计署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财务审计。审计所有中央政府部门、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财政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2013至2014财年(英国的财政年度是4月1日到下年的3月31日),共审计了355家机构的427个账户、总额超过1万亿英镑的财政收支。第二,绩效审计。专为审查政府项目、计划和行动的实施情况而作的绩效审计报告(每年约60份),报告中还包含对改进措施的建议。在提高绩效方面,英国审计署主要关注影响各部门绩效的三方面内容:(1)改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报告;(2)信息的更好利用;(3)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开支。2013至2014财年,共发布了66份绩效审计报告和4份关注本地公共服务的研究报告。

      (三)主计审计长的职权(权限)

      根据1866年《国库和审计部法案》,主计审计长行使其法定权力,确保所有统一基金(政府流动账户)的财政收入和其他应付公共资金如期到账,且所有支出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

      根据1983年《国家审计法案》第二部分第八节,主计审计长有权根据审计目的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其拥有或负责的相关文献和信息。

      (四)与其他审计机关的关系

      作为中央政府开支的审计责任人,国家审计署是英国的主要政府审计机构,并就权力下放后部分由英国政府部门保留的审计事项承担最终责任;其他公共审计机构(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和各地方审计署)负责审计英国其他方面的政府开支。由于英国是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因此地方审计机构一般不受国家审计署的领导和指导,具备独立性。国家审计署负责审计中央政府的开支,而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则由其各自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随着新的地方审计机构框架的建立,英国审计署在地方审计中正在承担新的角色和责任。2014年1月,旨在废除审计委员会和构建新的地方审计体系框架的《地方审计和责任法案》已经得到御准。在新的地方审计框架中,国家审计署将为地方审计人员准备应予遵循的审计实务准则,同时还拥有对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的权力。

      1.审计委员会。根据《1982年地方财政法》,英国于1983年4月专门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进行审计,其审计范围逐步拓展到对两地保健部门、托管机构、住房机构以及警察部队等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同时向国务大臣、地方政府和威尔士议会提交审计报告。根据2004年威尔士公共审计法案,对威尔士地方政府的审计权限逐步移交给威尔士审计长,直至2008年审计委员会名称中正式去除了“威尔士”字样。

      为了推动地方政府和社区从更加竞争和开放的市场自由安排各自独立的外部审计,以分散权力和节省资金,2010年8月,英国社区和地方政府部(DCLG)宣布了废除审计委员会并重构英格兰地方审计机构的计划,未来对于英格兰地方政府部门开支的预算由议会立法安排。2014年1月,随着《地方审计和责任法案》得到御准,审计委员会被正式废止,在相应审计服务合同到期前,将由地方政府协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私营的过渡机构来负责监督所有合同的执行。之后审计委员会的部分职能将分别由英国审计署、内阁办公室以及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协会(CIPFA)创建的反欺诈中心等机构和部门来履行。

      2.苏格兰审计署。苏格兰审计长受苏格兰审计署的支持,负责检查苏格兰议会和行政机构的开支并向议会报告;苏格兰审计署的职员负责审计苏格兰本地的政府机构。

      3.威尔士审计署。威尔士审计长受威尔士审计署的支持,负责就威尔士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财务和绩效状况向威尔士议会报告。

      4.北爱尔兰审计署(Northern lrelandAuditOffice)。自1921年北爱尔兰成立以来便设有独立的主计审计长,其本人和北爱尔兰审计署均负责审计中央和地方政府并向北爱尔兰议会报告。

      二、英国审计署的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

      英国审计署由主计审计长和其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共有30多人。

      (一)主计审计长任命和职责

      主计审计长是英国审计署的首长,人选一般是下议院主要反对党中的一位成员,由首相和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协商后提名并由女王任命,非经议会上下两院同意不得免职。在审计长同时不受到国会参众两院的信任时,君主可以解除审计长的职务。主计审计长直接对议会负责,承担两项职责,一是主计职责,财政部需要支取款项时,先经主计审计长审核,确认符合议会规定的程序和限额才能支取。二是审计职责,包括财务审计,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也包括绩效审计,对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审计结果呈报下议院。薪金由国家统一基金支付。

      (二)治理机制安排

      1983年《国家审计法案》规定设立公共账目委员会(TPAC)以监督英国审计署的工作、检查英国审计署递交的年度预算、委任英国审计署的外部审计人员、审议英国审计署的报告。TPAC与1861年设立的议会公共委员会(PAC)相互独立,尽管有部分成员会同时服务于两个委员会。

      根据1983年《国家审计法案》第一部分第二节,TPAC应包括下列成员:下议院成员,即PAC的时任主席;下议院领袖;另外七位来自下议院的指派官员,且这些官员不能为内阁大臣。

      (三)具体治理结构

      各机构职责如下:首先,公共账目委员会。批准审计署战略,审查绩效,拟议预算,任命审计署理事会非执行理事和外部审计师。其次,审计署理事会。与主计审计长共同制定审计署战略,对审计署的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为主计审计长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建议。人员组成:五名非执行理事,四名执行理事(其中包括主计审计长)。(1)薪酬和任命委员会:确定理事会三位执行理事的薪酬框架,监督审计署职员福利的重大变更,设定理事会执行理事的薪酬。(2)审计委员会:审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流程、审计署的治理安排、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最后,领导团队。为主计审计长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包括行政管理和审计署的运营管理。(1)审计实践质量委员会:审查审计署审计工作技术质量支持框架的综合性、可靠性和整体性。(2)运营能力委员会:支持领导团队提供合理资源,支持审计署实现业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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