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认识论:出现方式及其方法论与认识论_认识论论文

当代认识论:出现方式及其方法论与认识论_认识论论文

当代知识论:出场路径及其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认识论论文,路径论文,当代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知识论(contemporary theory of knowledge)作为哲学运动,是两股支流的汇合:一是它作为关于“知识是信念”的理论,乃孕育于作为方法论的分析哲学;二是它作为关于主体之经验直观能力的理论,乃是对从笛卡尔到康德的传统认识论的延伸。这决定了它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

一、出场路经之一:对语句关于所表达的命题之真理性的断定的心智机制的探寻

从认识论到方法论的过渡,在于西方哲学对知识问题的探究对象从认识主体向知识本身转变。这个转变是通过“语言转向”实现的。该转变的公认发动者弗雷格从这样的问题出发:思想作为知识,其客观性如何保证?他的回答是:思想作为知识包括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它们分别由语言的形式和意义来表达,由此也就获致客观性的保证。(cf.Frege,p.62,pp.127-128)于是,方法论作为关于知识的哲学理论,也就成为语言分析的哲学。弗雷格在语言意义理论方面做出一个重要贡献:区分开语句的内容即意义和真理性。他表明,一个有认识意义的语句(主要是科学话语中的语句)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它作为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意义即命题;另一个部分是对这命题的“断定”,即判断其真值。他强调指出,这两个部分在一个语句中是紧密相联的,因而它们的分离性被掩盖了。(ibid,p.2)这样,从语言层面审察知识,语句作为知识的基本形态,其意义是表达知识之经验内容的命题,同时,语句又包含对命题之真理性的判断。在语句中,这两者是统一的。

然而,在方法论层面的语言哲学研究中发生了一个问题:语句的意义是对思想内容(概念内容)的表达,那么,得到彰显的语句的另一部分即真理性断定,其在心智那边的机制又是什么呢?这个逆反回望而呈现的问题正构成当代知识论问世的场景。面对这个问题,人们探寻到真理性断定的心智机制是“信念”。“信念”是心智层面的东西,可是,就其与知识相关而言,却是在方法论的语言转向之后,通过对语言做逻辑分析而把握到的。

当代知识论正是把“信念-真理”作为出发点和基点,去洞察知识的本性,或者说去丰富对这种本性的认识。这种哲学运思可以追溯到罗素。他早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1948年)中,就以“事实、信念、真理和知识”为题,专章研讨“知识-信念-真理”的问题。他引出的原理是,知识作为真理的断定,乃在于信念。他说:“真理是信念的一个性质,间接也是表示信念的句子的一个性质。真理是一个信念与这个信念以外的一件或更多件事实之间的某种关系。”(罗素,1983年,第183页)“静止的信念是由一个观念或意象加上一种感到对的情感所构成的。”(同上)

紧随罗素,艾耶尔和齐硕姆又走出了关键步伐,直接达致当代知识论的“中心教义”: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以下简称JTB)。戈德曼对此做了很好的说明:

在20世纪50年代,一些认识论学者不约而同地研究起了同样的对知识的三分法说明。艾耶尔提出,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确信P是真的,(3)S有资格认为P是真的。罗德里克·齐硕姆则提出,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接受P,(3)S有P的充分证据。这些分析一致认为真(truth)是知识的必要条件:没有人能够知道P(例如,米价上涨了),除非P是真的(除非米价真的涨了)。一个人可以认为即使P是假的他也知道P,但是除非P是真的,否则他便不可能真正知道P。这些分析还一致认为,S知道P,仅当S对P有着合适的精神态度,比方说,相信P,接受P,或者对P有确信。第三,这些分析认为,S知道P,仅当S满足关于P的适当的证据条件。这通常被说成是S在相信P上是受到辩护的(justified),或有保证的(通过他的证据)条件。两个人可能都相信某一条真理,但是如果只有一个人受到辩护地相信它,那么就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它。最后,艾耶尔和齐硕姆的分析都认为,对全部三个条件的满足就是知道P的充分条件。这种分析现在通常被称为知识的受到辩护的真实信念分析。(戈德曼,第193页)

于是,在当代知识论那里,知识研究转归为对“真信念如何得到辩护”这个问题的探究。知识论就成了关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理论。这个理论表明,真信念必须具备某种事实特性,满足这种条件才能成为“得到辩护的信念”。这样,辩护本身成了一种方法论规范。戈德曼表明了这一点:“受到辩护的信念是认识论的核心问题。什么时候一个信念是受到辩护的,什么时候又不是?当然,辩护概念是一个规范性的或评价性的概念,不像信念的归属,只是描述了主体的精神状态。而对于受到辩护的判断则是评估或评价信念在观念上的正当性、合法性或恰当性。这不是一种伦理的判断,但它却是某种评价性的判断。在对受到辩护这一问题的理论探究中,认识论专家不是用其他规范性的认识术语在标准上为其寻求一个定义(比如说‘合理’或‘保证’)。通常他们探究的是某些事实性或描述性的条件,依据这种条件,‘被辩护为正当’这种状态得以产生。在这里,指导性的观念认为,许多信念都作为例证表明了辩护所具有的规范性特性,因此它不可能是一个‘粗糙的’事实。一个信念必须具有某些事实特性,这些特性为此信念的被辩护提供基础,将辩护授予这个信念。这有点类似于道德领域,在那里,可以很合理地设想一个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并非自动地或随意地附属于这个行为,而是基于这个行为的某些事实特性,比如说,带来幸福,或兑现了承诺。按照现在的哲学术语,受辩护必须与事实的或自然的特性随附产生。”(同上,第199-200页)

当代知识论作为方法论:命题作为真信念的辩护理论

方法论是从语言逻辑分析的进路为科学知识作哲学奠基和辩护,当代知识论则不妨说是从心智层面去为之“配套”。

大致说来,方法论把知识把握为:理论命题(公理)、作为命题集合的理论和经验命题。当代知识论则相应地为这三种知识形态建立信念辩护理论,这就是内在主义的基础论和融合论,以及外在主义的可靠论。

1.基础论:公理作为基础信念 一个理论作为真命题的集合,接受这个理论便涉及诸多信念,它们联属于理论所由组成的各命题。然而,在这众多信念中间,总有一些属于特殊地位,它们是全部信念的基础。基础信念是独立地得到辩护的,其他信念的辩护推理地导源于它们。基础信念实际上是“不辩自明的”。当代知识论以所谓“基础论”(foundationalism)发展关于基础信念的学说。波洛克指出:“直到不久前,最受欢迎的认识理论依然是基础理论。基础理论和其他信念理论的区别在于,它们认为某些有限的‘认识论上基本的’信念有着特殊的认识地位。人们假定基本信念不需要辩护——它们是‘自我辩护的’。另一方面,非基本信念最终都应该通过基本信念得到辩护。这样,基本信念成为认识辩护的基础。”(波洛克,第37页)

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基础信念是什么样的信念的问题;也就是说,P作为什么样的命题,关于它们的信念才是基础信念。当代知识论主张,P为观察命题,关于它们的信念是基础信念。波洛克表明:“当代基础理论家始于一种心理观察,即我们所有的知识源于我们的感官。原则上也可以紧紧追随笛卡尔,试着将所有的知识建立在来自独立于感官的纯粹理性的信念的基础上。”(波洛克,第29页)当代知识论之所以采取这种观点,乃是其对知识取常识的进路所使然。从常识的观点看,只有关于现象的经验知识才会产生自我辩护的信念。而就科学知识而言,恰恰如波洛克所说的,那种“原则上”的可能性,也即P作为公理,才能引起自我辩护的基础信念。在作为公理化演绎系统的理论中,公理作为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其真理性是“不证自明的”。无疑,对公理的那种不证自明性的信念,正是当代知识论的基础论所表明的那种“基础信念”。

剩下的问题是,信念凭什么特性而成为基础信念?确切说来是,信念凭什么特性而成为自我辩护的?一个特性是不可错性(infallibility)。这是因为P作为公理是不可错的,所以相应的信念不可错。笛卡尔最早提出这种观点。另一个特性属于事实特性,它就是“对知觉经验的经历”。这是说,S相信公理P,这信念由于S经历了与P相关的知觉经验而得到自我辩护,从而成为基础信念。“由于对知觉经验的经历不包括什么规范的或评价的特性,这个理论也符合‘信念的事实特性与辩护随附产生’这一要求。”(戈德曼,第202页)实际上,公理是对经验总体的“共鸣”,这道出了基础信念生成的经验经历背景。

2.融合论:理论作为信念之网 理论是真命题以演绎逻辑关系结成的系统。折射到心智的信念层面,理论便成为信念之网。一切命题之真理性必须以与理论中其他真命题结成演绎逻辑关系为必要条件。一个信念的辩护同样依从所处的信念系统中的所有其他信念的辩护支持。当代知识论的“融合论”(coherentism)(其他译名有“连贯论”、“融贯论”和“一致论”)正是把握了这条方法论原理。“这一理论认为,辩护没有什么非信念的来源;所有辩护都来自其他信念。诸信念通过互相‘倚靠’,从其他信念那儿获得辩护的支持,就像用纸牌搭成的房子那样,互相支撑。”(同上,第204页)

“按照连贯理论,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依然是由一个人全部的信念状态所决定。”(波洛克,第30页)各别信念的可辩护性“必须沿着我们的整个信念之网蜿蜒而行。使一个信念得到辩护的是它和一个人信念的其余部分‘连贯’的方式”。(同上)

无疑,在这个信念之网中,对于公理的信念作为基础信念居于特殊地位,它是辩护之源。苏珊·哈克为此提出了一种综合基础论和融合论的知识理论。“她称之为基础连贯主义(founderentism)。哈克理论所证明的是,一个人可以保留一个基本上是基础论的结构,同时承认连贯理论的核心见解。”(同上,第86页)

在这样一个“基础-融合的信念之网”中,与理论中命题真理性条件相对应,信念的理由即辩护的获得包括两个机制。一个机制是溯源于基础信念。信念网中各别信念皆各自溯源于一个或若干基础信念,取得辩护的理由。这在融合论上被称为“循序的”(linear)辩护观。波洛克说:“按照这一观点,由于P和Q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P是S相信Q的一个理由。一个支持信念的理由或者是另外一个单独的信念,或者是一个小的信念集,而不会自动是一个人所有信念的集。根据这种理由观,查究我们理由的理由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总是有道理的。采取这种理由观的……连贯理论将被称为循序的。按照循序理论,如果我们追溯一个信念的理由和理由的理由,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我们就永远达不到一个终点。如果有一个终点,它就不得不由认识论的基本信念所组成。”(同上,第88-89页)

另一个机制是,各别信念的辩护来源于整个信念之网,当代知识论称之为“整体的”(holistic)辩护观。波洛克就此写道:按照这种述说,“为了让S有理由相信P,P和他所有信念的集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可能分解为个别信念之间的简单的理由关系)。请注意,按照整体论,谈论‘有理由(having reason)’持有一个信念比谈论‘有一个理由(having a reason)’更自然。查究一个人对一个信念的理由的理由尤其没有什么道理。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个理由只是一个具体的信念,那么一个人在这个意义上就没有一个理由——毋宁说,一个人对一个信念有理由是由于一个人的信念恰当地和他的整个信念系统联系在一起”。(波洛克,第89页)总之,“按照这一观点,一个人有支持一个信念的理由是由该信念和整个无定形的信念结构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这些信念构成他全部的信念系统。”(同上,第90页)这样的信念系统即“信念之网”,为了能够成为各别信念的辩护之源,必须是高度融合的。那么,“什么东西使得一个人某一阶段所具有的信念系统高度融贯?洛朗斯·邦儒提出了下述元素种类,认为它们有助于融贯性:(1)逻辑一致性,(2)逻辑衍推关系,(3)说明关系。”(戈德曼,第205页)无疑,信念系统的这种融合结构正同理论的逻辑结构若合符节。

3.可靠论:信念作为可靠因果过程与科学知识的必然真理性 基础信念和融合的信念,它们的辩护来源于自身或者其他信念,都没有非信念来源。确切说来,基础论和融合论都只揭示了信念辩护的信念来源。这被称为“内在主义”。波洛克指出:“内在主义主张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应该由我们的内在状态所决定。信念是内在状态,因此,信念理论是内在主义的理论。”(波洛克,第31页)内在主义因囿于仅仅从信念去把握辩护而不能保证JTB中的“T”是必然真理性,或者说,它未能充分揭示关于必然真的P的信念的持有者所凭借的理由。

另一方面,就知识作为关于必然真理的得到辩护的信念这个问题而言,还可以提到著名的“盖蒂尔问题”。盖蒂尔认为,“尽管JTB分析中的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对知识来说都是必要的,它们结合起来却并不够充分。盖蒂尔给出了这样一个例子”(戈德曼,第93页),在这个例子中,“主体之所以成功地得到真理,只是由于意外或幸运”(同上,第194页)。这是常识进路所使然。关键是:JTB原本就是从对必然真的P的逻辑断定在心智层面的折射——信念这个知识问题生发的。因此,并非偶然,盖蒂尔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了起来。

实际上,康德已指出信念和知识的关系。他说:“视其为真,或者判断的主观有效性,在与确信(它同时又是客观有效的)的关系中有如下三个层次:意见、信念和知识。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果视其为真只是在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做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叫信念。最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就叫作知识。主观上的充分性叫作确信(对我自己而言),客观上的充分性则叫作确定性(对任何人而言)。”(康德,A822/B850,第622-623页)“视其为真是我们知性中的一桩事情,它可以是建立在客观的根据上,但也要求在此作判断的人内心中有主观原因。如果这件事对每个人,只要他具有理性,都是有效的,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而这时视其为真就叫作确信。如果它只是在主观的特殊性状中有其根据,那么它就称之为置信。”(同上,A820/B848,第621页)显然,“视其为真”也就是弗雷格所说的“断定”。在JTB的知识分析中,“P为真”也就是康德说的“断定”在“客观根据”上充分。“确定P为真”则是指康德所说的“断定”在“内心中有主观原因”。“得到辩护地确信”便是康德所说的“意识到确信有充分根据”。可见,JTB的知识分析同康德相一致,规定了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盖蒂尔的分析以“偶然性”来取代客观确定性,而“确定性”正是蕴涵了必然性。所以,他的质疑就科学知识(康德说的“知性事情”)而言是不成立的。关键是,要使“视其为真”作为信念从“置信”转变为“确信”,也即为要获致“知识”,信念就不仅要有“内心”的根据,而且还得有“客观确定性的根据”。这就是说,在辩护的层面上,“内在主义”是不充分的,还必须诉诸“外在主义”。

将信念把握为“可靠因果过程”这种称为“可靠论”(reliabilism)的知识理论,正是致力于把客观事物的确定性纳入信念据以辩护的证据或者说理由之中。这个理论的倡导者戈德曼指出:“非偶然性存在于在使一个命题为真的事实和相信那个命题的信念之间,应当有一个恰当的因果联系。当这种因果关系发生时,在信念和信念为真之间,就存在着一个因果链条;因而,信念之真就不只是偶然的。”(戈德曼,第194页)这种因果知识论把握住了“将外部世界事实与形成信念的精神活动联系起来的因果链条。当信念为真,并且是基于正确地重构了外部世界图景的正确推理时,它就有资格成为知识”。(同上,第195页)这就是说,当把客观事物的确定性作为信念的辩护理由时,这信念就必然的是真信念,也即成为知识。同时,既然客观确定性成为P的内容(“正确地重构了外部世界图景的正确推理”),那么这知识就具备了必然真理性。

信念作为“可靠因果过程”,是指信念形成的心理因果过程能使信念处于得到辩护的状态。信念的形成是一个由证据引起的心理因果过程。客观事物以其确定性作为“证据”或理由而引起信念形成的心理过程。这里的关键在于,作为“外在理由”,“对S相信P来说,这个证据必须是以合适的方式在因果关系上对此信念负有责任”。(同上,第208页)从证据到信念产生是一个由因及果的心理过程。所谓“以合适的方式”,是指证据应激发能给信念提供辩护即理由的信念形成心理过程。“那么,什么样的因果过程才能提供辩护?什么样的因果过程不能提供辩护?提供或维护辩护的因果过程包括知觉(在有利的环境中)、记忆和各种各样‘合理’的推理过程。不能提供辩护的因果过程——实际上是提供不受辩护——则包括一厢情愿、基于情感形成的信念、对草率选择出来的权威的依赖等等。为什么前一类型的因果过程能提供辩护而后一类型不能提供呢?差别似乎在于它们各自的可靠性上。知觉、记忆和合理推理通常产生真信念,而一厢情愿、感情用事及权威选择上的草率通常产生虚假的信念。这就导致了过程可靠论的提出:一个信念是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是由一个通常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形成的,或者由一系列这样的过程形成的。”(同上,第209页)心智只有依据证据作为理由,发动知觉等经验直观的认识心理活动,经过这样的可靠心理因果过程,才能形成关于P的真信念,并且P是必然真理。

二、出场路径之二:对主体的经验直观能力的把握

笛卡尔开启的认识论传统乃从怀疑论出发,采取先验的进路,当代知识论运动则从常识的认识观出发,以对认识的肯定为前提,采取自然的进路。如此说来,传统认识论以“认识”本身为焦点问题,当代知识论则把焦点问题转换为“如何认识”,因为认识本身被认为已不成问题。上述知识作为信念的理论同样体现了这一倾向。它的焦点问题不是信念本身,而是“信念如何辩护”。也正因为这样,它是一种方法论。

认识论路线的发展除了上述主线之外,可以说还另有一条辅线在,这就是唯理论和经验论两条路线的纠结。诚然,唯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惟其如此,传统认识论才在建构主体上留下了空缺,这就是主体的“经验直观能力”问题,它为当代知识论提供了出场路径。当代知识论可以说上承经验论的渊源,而弥补了传统认识论的一大缺陷。

这里又应该提到罗素的贡献。他把“认识”分为两种。他说:“‘认识’(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罗素,2000年,第34页)前一种认识引出了知识作为真信念的问题。后一种意义的认识便是指的经验直观能力。

当代知识论作为认识论:关于经验直观能力如何进行认识的理论

当代知识论本诸上述基本路径,它作为认识论并不先验地探究主体的经验直观能力本身,而是关注这种能力如何进行认识的问题。

传统认识论表明,认识主体依赖感性直观才能获致认识对象。问题是,除了先天纯直观之外,认识主体的感性直观还包括经验直观。当代认识论表明,认识主体具备四种相对独立的经验直观能力:知觉、记忆、归纳和证言(testimony),它们是对于现象的经验认识的四个来源。

知觉无疑是最根本的经验直观。“我们对于我们所直接察觉的任何事物都是有所认识的,而不需要任何推论过程或者是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媒介。”(罗素,2000年,第36页)知觉以知觉印象或者说感觉材料提供知识。

记忆是对知觉经验的保存。“我们知识的大部分是通过记忆获得的。”(波洛克,第23页)“记忆不仅指一个已然消失的经验之再现,而且指一个此前不久存在过、尚未消失而犹有余效的经验例如一个知觉之保存。”(卡尔纳普,第147页)“记忆涉及了一种心理状态——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表面记忆’——它在记忆中所起的作用类似于感觉在知觉知识中所起的作用。”(波洛克,第23页)

归纳作为推理能力使认识主体个人得以扩充经验的范围。“倘使我们要知道物质的存在、别人的存在,要知道远在我们个人记忆开始以前的过去的存在或者未来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知道可供我们作出上述推论的某种普遍原则。我们必须知道某一类东西甲的存在是另一类东西乙的存在的标志,乙或者与甲同时,或者稍早于或稍晚于甲,比如说,雷声就是闪电已先存在的标志。如果这一点我们竟不知道,我们便永远不能把我们的知识扩充到我们个人经验的范围之外;而我们已经看到,个人经验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罗素,2000年,第48页)这普遍原则就是归纳法。“所有基于经验的论证,不论是论证未来的,或者论证过去那尚未经验的部分的、或者现在的,都必须以归纳法原则为前提。”(同上,第55页)值得指出的是,当代知识论摒弃怀疑论,又持常识的认识观,因此在它那里,质疑归纳之有效性的例如所谓“休谟疑难”不复存在。

“证言”从经验直观能力层面凸显了认识的社会性,它本身是认识主体作为社会个人而拥有的一个知识来源。由此之故,“证言”问题成为社会认识论的重要关注对象。

“证言”就是他人对其经验直观所得知识的报道。他者的证言对于“我”来说,是“知识的另外一个来源”。(同上,1983年,第230页)这在于,“在认识过程中,因而也在构造系统上,他人的报道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被利用的。首先我通过一个报告(假设它是可靠的)得知一个事实;其次我还知道,这个事实是他人所知道的。”(卡尔纳普,第249页)如果说归纳是从心智的途径,则“证言”是从社会的途径大大扩充个人的经验知识的能力和范围。卡尔纳普指出:“显而易见,对报道内容的利用会带来异常丰富的构造可能性,更确切地说,是使各个领域的可构造的对象的数目多倍的增加。只有自我心理东西的领域扩充不大;相反,物理东西的领域则显著大增;他人心理东西的领域以及最后精神东西的领域的构造则几乎完全有赖于对报道的利用。”(同上,第249-250页)

他者的证言作为社会个人的知识来源是建立在信念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信念包括对感觉世界的公共性、报道者的可靠性和所报道的事实的信任。卡尔纳普表明,这种可信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同或多或少已经确证了的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是通过对报道者的可信性进行考察,其可信性的标准则是逐渐从经验获得的。”(同上,第249页)罗素还指出,证言“有助于建立介乎比较具有公共性质的感觉世界与个人的思想世界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在科学思想刚一开始时就已建立”。(罗素,1983年,第232页)

证言信念是建立在依凭相似性的类推基础之上的。“就证言来讲,我们依靠类推。别人身体的行为——特别是他们的语言行为——和我们自己的行为显然是相似的,而我们自己的行为显然和‘心理的’现象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别人的行为也和‘心理的’现象有关。”(罗素,1983年,第233页)同样,“对于一个公共的世界所抱的信念”,也“是身体通过观察与它本身相似的行为(特别是语言行为)而推论出来的”。(同上,第232页)

这里尤为重要的,是所谓“证言的社会实践”问题。这方面的核心问题是外行(新手)对专家的证言的信任即接受。外行对于专家的证言的信任表现为一种认识依赖,不过,这种对权威的服从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哈德威格表明,外行认为专家具有更高的理性权威,同时,外行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即作为“理性人”,才能理解并接受专家的证言,也才能从认识上依赖专家。当外行面对不同专家的竞争性的意见(证言)时,他要作抉择。(cf.Hardwig,p.336)戈德曼表明,外行可依据各专家对自己意见所作的论证进行评判。他也可以依据其他专家对相竞争意见的评估,按“服从多数”的原则作抉择。他还可以遵从作为第三方的“元专家”的评估作抉择。(cf.Goldman,p.147)另外,专家提供的意见有其带客观意义的特征。戈德曼提出,这包括三个特征:专家意见的真理相关性、可推导性和严谨性。(ibid,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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