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母亲的收入惩罚”现象:理论归因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母亲论文,现象论文,收入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为生育和抚养子女付出了代价。国外已有大量研究证实,相较于没有孩子的女性,母亲的收入更低。即使是控制了人力资本、工作经验、单位性质及内生性因素等变量,每生育一个孩子,女性的工资收入仍会有所减少。①这种因女性成为母亲而带来薪资水平下降的现象,被称为“对母亲的收入惩罚”(Motherhood Wage Penalty)。 从1979年玛莎·希尔(Martha S.Hill)发表第一篇相关文章至今,该领域见证了一系列经验研究成果的涌现以及研究方法方面的革新。作为性别不平等的重要研究范畴,收入惩罚与性别收入差距、职业性别隔离、家庭内性别分工、女性职业生涯、就业公平、家庭福利政策等主题紧密相连,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概述:收入惩罚之面面观 鉴于各国在福利体制与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异质性以及在调查数据和分析方法上的差异性,整体上每生一个孩子对母亲的收入惩罚估计为5%至10%。譬如,在美国,每生育一个孩子,母亲将面临收入减少7%的惩罚。②在英国和德国,女性每生育一个孩子,其收入会在原有基础上减少约9%。③在西班牙,生育一个孩子会带来女性的收入明显下降6%。④在挪威,生育一个孩子导致的收入惩罚是0.6%。⑤在以色列,对大学毕业生群体的追踪调查发现,每生育一个孩子就会导致女性收入减少6.6%,但会使男性收入增长3.4%。⑥而在我国,女性在生育当年的工资约下降17%,且市场化改革使得生育对女性收入的惩罚力度要大于欧美国家。⑦ 上述对收入惩罚值域的讨论均是以工资水平为基础的,而近期研究则将注意力转向收入增长领域。⑧大部分研究认为,由于许多女性可能在产后重新回到原单位并从事相同的工作,因此,收入水平并不会随着生育而立即下降,但收入的增长却严重依赖于雇主对女性在工作上的投入的认知,即根深蒂固的雇主歧视会限制企业在晋升、培训等有可能增加工资的方面对已育女员工的继续投入,从而抑制已育女性的收入增长,使得其收入增长在生育后明显放慢。甚至还有研究指出,生育对于女性收入获得方面的影响不在于工资水平,而在于其收入的增长。⑨ 就长期效应而言,对母亲的收入惩罚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呈现出减轻、扩大或不变的态势,故经验研究的结果亦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鉴于雇主歧视的持续存在及生育对于女性职业发展的负向累加效应,收入惩罚会随着时间而加重。相关经验研究显示,如果已育女性既没有对人力资本进行早期的投资,也无法保证职业经历不被中断,这将影响以后的收入增长和职业的向上流动,并进一步导致其在中年期面临更多的生育惩罚。⑩还有学者则倾向于认为,收入惩罚将逐渐衰减,但会持续存在。毕竟,在将来,男性在家务劳动及照顾子女方面的参与比重会提高,家庭友好政策对于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的作用会逐渐显现,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对于女性的统计性歧视趋弱。追踪调查则显示,子女的成长与独立使女性重归工作领域,能够缩减与无子女女性的收入差距(11),缓解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在美国,母亲群体与无子女的女性的收入差距在逐渐缩小——由27岁时的7500美元缩减至45岁时的2500美元,但是,到45岁时对母亲的收入惩罚依然存在。(12)上述两方结论的南辕北辙,很大程度上源于抽样的差异。前者选择的研究对象大多为年龄在二三十岁、需要抚养年幼子女的女性,且其考察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多集中于子女抚养的高峰期,没有观察到长期的时间效应(特别是子女入学或成年后)而过早地作出论断。 二、理论视角:收入惩罚的驱动机制 尽管学界对于母亲收入惩罚的驱动机制尚未达成共识,但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以下解释视角:人力资本、补偿性差别、福利政策、工作投入、雇主歧视、个人选择与偏好。而且,由于工作投入、雇主歧视和个人选择(或偏好)这三种驱动机制在经验研究中无法直接测量,故关于前三种驱动机制的量化研究文献相对丰富。 (一)人力资本的贬值 标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收入是衡量个体劳动力市场价值的有效标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已有的工作经验与技能,任何时段的非市场活动会减少人力资本的存量而造成收入损失。(13)就增进人力资本的角度而言,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获得的教育和入职后的在岗培训有利于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而女性生命周期中所特有的“职业空窗期”(生育或抚育行为导致的职业中断)则明显是一种非市场活动,在女性的人力资本贬值、职业上升通道受阻以及经济地位下降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补偿性差别 补偿性差别理论则从收益交换的角度解释了母亲收入惩罚的成因。该理论指出,很多女性在生育后为了兼顾工作和家庭而选择“家庭友好型”职业,但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这种职业所提供的诸如远程办公、弹性工作时间、通勤方便等种种诱人条件,通常是以牺牲收入为代价的。(14)换言之,已育女性在择业时更看重的是工作的非金钱性收益(对母亲友好的工作环境),以此来补偿较少的金钱收益。 (三)工作投入与生产力 工作投入分别以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时间投入和家庭安排下的策略性就业投入这两种形式对个体收入产生影响。其一,根据贝克尔(Gray Stanley Becker)的“新家庭经济学”,先天的生物性差异使两性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市场工作或家庭照料)进行专门化投资,而这种家庭内部的专门化使得女性在家务上投入的时间较多,而在市场活动方面的时间较少,从而导致其工作投入不足并对收入造成负面影响。(15)其二,随着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时间投入差距缩小,工作投入可能以另一种形式——家庭安排下的策略性就业投入,也就是改变家庭成员有偿工作的生产力或工作特征——来影响个体收入。比如,一个家庭可能将夫妻一方的职业当做“人生事业”来发展,而另一方的职业只是作为谋生计的手段,即为了照顾家庭和配偶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处于次要地位的、较为灵活的工作。就此而言,家庭安排下的策略性就业投入不仅使得已育女性对工作投入的时间少于已育男性,而且也抑制了其成就动机及潜在的收入增长空间。 (四)雇主歧视 新古典经济学的人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指出,相较于男性,女性在人力资本积累上相对处于劣势且需支付额外的雇佣成本(特别是女性的生育及中断就业成本),这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客观原因。在此基础上,与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相结合,又衍生出两种具体的歧视类型:统计性歧视与规范性歧视。前者指的是雇主的行为和态度依据的是从业者个体所属群体的平均情况而非其个人特征,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如此,不但抑制了个体的人力资本再投资,也反过来强化了对其所属群体的偏见。而规范性歧视是指当雇主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将有偿工作中的成功对应于诸如果断、控制性等传统上所谓的男性特质时,这种偏见会使女性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成就受到质疑,并在收入、晋升机会等方面遭遇区别对待。(16)就职业母亲而言,其本身就打破了传统文化规范对于母亲的居家、善于照料的角色期待,由此所引发的职场歧视不仅给母亲个体的职业生涯发展制造了诸多瓶颈和障碍,也在宏观意义上型塑了职业的性别隔离,加深了性别收入差距的鸿沟。 (五)福利政策支持 近年来,对母亲收入惩罚的跨国比较研究催生了新的解释视角,强调国家福利体制及相关政策对母亲收入惩罚的正面(或负面)影响。按照埃斯平—安德森(Costa Esping-Anderson)对福利国家的划分,福利体制不仅决定了国家对个体实施救助的覆盖面,还通过政策干预协调市场与个体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对于母亲就业的政策支持及对女性角色的隐性定位,转化到劳动力市场中则体现为对母亲收入惩罚的政策缓冲或加速效应,具体参见表1。(17)

(六)个人选择与偏好 一定程度上,个人选择与偏好(如工作价值取向、成就动机)能够通过调控个体的劳动力市场行为而影响收入。比如,传统的性别意识赋予了男性较强的“工作取向”和女性较强的“关系取向”,强调了女性在家庭照顾方面的专属角色以及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边缘地位,从而形成了两性收入的鸿沟。而且,生育行为的个体选择与女性收入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负向关联。美、英、法三国的研究证明,当女性的收入较低或职业发展得不令人满意时,越有可能选择生育。(18) 三、实证探索:社会分层下的收入惩罚 相关的实证研究往往从个体特征、宏观因素、家庭结构与资源三个维度来考察收入惩罚在不同的社会分层下所产生的差异效应。现有研究已表明,收入惩罚中近一半源于人力资本、职业资源、家庭资源和福利政策的影响(19),而未能解释的部分则归结为工作投入、职场歧视及个人偏好等相对主观且无法直接测量的因素。 (一)个体特征 1.收入分层 由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女性在人力资本、家庭资源和职业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所遭受的收入惩罚各异。美国青年追踪调查(NLSY,1979-2004)显示,低收入母亲群体所遭受的收入惩罚最重,而高收入母亲群体所遭受的收入惩罚则最轻,甚至后者中的特定人群(有正式婚姻且属于收入最高的10%的群体)还享有生育带来的“收入奖赏”。通常,对于同样有着一个学龄前儿童的母亲来说,收入处于最底端的母亲群体所遭受的收入惩罚是收入最高的母亲群体的5倍。而且,造成二者遭受收入惩罚的原因也不尽相同。低收入母亲群体遭受的收入惩罚主要来自家庭资源、工作投入度以及补偿性差别,而高收入女性群体遭受的收入惩罚则主要是由生育所导致的人力资本流失引起的。(20) 2.教育 教育不仅是女性就业的重要砝码,更是促进家庭内性别分工平等化、化解生育行为对女性职业冲击的催化剂。作为重要的中介变量,教育与其他因素的协同作用使得相关研究的结果趋于多元化。 就教育程度而言,母亲身份不仅影响了教育获得,而且收入惩罚随着教育水平而出现分化。美国青年追踪调查(1979)显示,母亲群体的教育年限比其他女性群体平均少1年。通过比较职业母亲的教育背景发现,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母亲所受的收入惩罚最重,而教育程度为大学的母亲则可能享有“收入奖赏”,即生育一个孩子能够给女性带来10%的收入增长,生育两个及更多孩子带来的收入涨幅为7%。(21)但是,也有研究指出,如果大学教育程度的母亲是出于家庭原因而自愿辞职,那么其将面临更重的收入惩罚。(22)可见,这种教育水平与收入的非对称性就预示了其他影响变量的存在。 首先,教育可能通过影响职业流动而拉开收入差距。教育程度较低的母亲更容易向下职业流动、面临更重的收入惩罚。而大学教育程度的女性更趋于向上职业流动,有利于缓解生育带来的收入惩罚。(23) 其次,教育还能转化为技能,从而对收入产生影响。有研究发现,相较于技能较低的女性,拥有高级技能的已育女性会经历更重的收入惩罚。由于二者收入曲线的差异,技能较高的母亲会遭受两次收入惩罚:第一次是在首次生育后的5年内面临8%的收入损失,第二次是在首次生育的10年后收入损失将达到24%;而技能较低的母亲在生育后仅遭受一次性的收入惩罚,收入损失约为6%。(24) 此外,教育还可能延迟女性的生育时间,从而化解一部分因职业中断而导致的消极影响。已有研究证实,早育的女性会比晚育女性遭受更重的收入惩罚。(25)而且,如果在生育型职业中断期能够继续接受再教育与培训,则不会加重生育惩罚。(26) 3.种族 种族的社会分层则通过塑造女性的家庭经历和劳动力市场参与而对收入惩罚产生影响。现有研究基本上以白人女性为研究对象,或者以其为参照系来比较与有色人种女性在生育惩罚方面的异同。大多数研究认为,对白人女性的生育收入惩罚要大于非白人女性。美国的研究发现,白人女性无论婚姻状态如何、孩子多寡,都会遭遇生育收入惩罚,而拉丁裔和亚裔已育女性所遭受的收入惩罚要小于白人已育女性。对于黑人女性,只有那些育有3个(或更多)孩子且正式缔结婚姻的女性才面临生育收入惩罚。对于西班牙裔、菲律宾裔和印度裔女性而言,母亲身份并不会引发收入惩罚。(27) (二)家庭结构与资源 1.婚姻状态 婚姻状态对母亲收入的影响主要在于是否具备家庭户(household)这种形式。家庭户通过社会经济资源的再整合和家务分工对女性的就业机会和工作投入发生作用,继而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发生作用。 部分研究指出,已婚母亲比单身母亲遭受了更重的收入惩罚(28),而且这种收入惩罚仅限于异性婚姻中的女性,身为女同性恋的母亲反而会获得“收入奖赏”。(29)但是,也有研究并不认为婚姻状态与母亲的收入惩罚存在关联。(30) 如果将配偶收入、家务分工与母亲就业之间的博弈关系考虑进来,则实际情形更为复杂。一方面,根据婚姻赋权假设,融合配偶收入的家庭经济更有可能负担子女照顾与家政服务的外包成本,从而将职业母亲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以保证其工作投入。(31)加拿大的数据显示,孩子对于女性收入的负面影响显著,但控制了家务劳动时间之后,二者的负向联系明显减弱。这说明家务劳动可能才是影响母亲收入的重要因素。对西德女性的追踪调查则证明,花费在子女照顾与其他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能够部分解释对母亲的收入惩罚,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幼年子女的母亲。(32)另一方面,配偶的相对收入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家务劳动分配来决定母亲的市场活动时间,继而影响其职业回报。当丈夫收入较高时,有可能导致妻子退出劳动力市场或选择低收入的职业,从而招致更为严重的收入惩罚。而当妻子的收入高于丈夫且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性别体现”(gender display)效应显现,即高收入的妻子会承担比低收入妻子更多的家务,以弥补对传统性别角色期待的偏差。无疑,这将抵消高收入对于女性家务劳动的削减效应,重蹈收入惩罚之覆辙。 2.子女数量与年龄 不仅子女的数量在短期内会对母亲产生收入惩罚效应,而且收入惩罚的力度也会随着子女数量而递增。美国青年追踪调查(1968-1988)显示,生育一个孩子的收入惩罚是4%,生育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收入惩罚为12%;控制行业类别及劳动力市场外的经济资源之后,对应的收入惩罚分别降至3%和5.5%。(33)在西班牙,生育一个孩子的收入惩罚为6%,生育两个孩子的收入惩罚为14%,生育三个或更多孩子的收入惩罚为15%以上。(34)而在挪威,由于其慷慨的福利制度和家庭政策,对母亲的收入惩罚相对较小,生一个孩子、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收入惩罚仅为0.6%和1.4%。(35) 相较于子女数量,子女的年龄对母亲收入的影响更大。对育有学龄前子女的母亲,收入惩罚的力度最强。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大,对母亲的收入惩罚逐渐减弱。(36) 3.生育年龄 经验研究证明,早育比晚育更容易导致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在28岁以前首次生育的女性每生一个孩子,就会面临2.5%-4%的收入惩罚;30岁以后首次生育的女性的工资水平与没有孩子的女性相当,并且其收入比早育女性高出7%。(37)而且,延迟生育与女性收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以女性在21岁至34岁的累积性收入为基线,每延迟一年生育,能够使此基线上浮9%并提高3%的平均工资率,故晚育女性遭遇的收入惩罚更小。(38)究其原因,晚育的优势在于帮助女性积累产前工作经验,缓冲生育型职业中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能够在产后保持或更迅速地恢复原来的收入水平。 (三)就业相关因素 1.工作性质与单位属性 许多女性在生育后倾向于“母亲友好型”职业,而兼职性质的工作是“母亲友好型”职业的重要特征。然而,经验研究证明,兼职性工作对收入具有负面影响。、兼职工作经验的回报小于全职工作经验,而且兼职工作的小时工资通常会低于全职工作。就收入惩罚的解释因子而言,兼职工作是“母亲友好型”职业的诸多特征中唯一具有解释力的,它协同工作经验变量能够解释收入惩罚的30%,独自的贡献力为2%-3%。(39) 一定程度上,工作性质与单位属性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内在联系。后者不仅通过工作时间与模式设定了工作性质,更以育儿福利措施及家庭友好制度的设置来影响已育女性的薪酬与晋升体系。经验研究表明,就职于公共部门或大型企业对已育女性的收入惩罚具有缓冲作用。意大利和日本的研究显示,公共部门和大型公司有利于职业母亲的持续就业,从而能够减少对母亲收入的惩罚效应。对我国经济改革激进期的观察则发现,非国有部门的女性就业者所遭受的收入惩罚要大大超过供职于国有部门的女性。(40) 2.工作经验 理论上,女性由于养育行为而减少的工作时间,等同于流失的工作经验和被削弱的生产力,这势必会导致雇主以降低工资、剥夺升职机会等形式实施的惩罚。实证研究显示,已育女性平均比其他女性群体少5个月的全职工作经验。而且,生育前的工作经验比生育后的工作经验更有价值。(41)在收入惩罚方面,虽然相关研究在分析时存在着是否控制工作经验变量的差别,但整体趋势是工作经验的减少能够引发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在不控制工作经验的模型中,女性生育一个孩子的收入惩罚为5%。在控制了工作经验的模型中,女性生育一个孩子的收入惩罚为6%。不过,也有研究在比较1980-1982年间已育女性和未育女性的收入时发现,无论是否控制工作经验变量,并不存在对已育女性的收入惩罚。(42)但该研究的考察期仅为两年,或许还不足以揭示母亲身份对于收入的影响,以致出现估计偏差。 3.职业中断 职业中断(employment interruption)对收入的获得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职业中断,生育型职业中断所引发的收入惩罚最重。平均来看,休产假导致女性的月收入减少1%,男性的月收入减少0.6%。(43)在美国,生育型职业中断所导致的收入惩罚为年收入的3%。在瑞典,生育型职业中断会导致女性年收入下降2%、男性年收入下降7%-8%。在德国,生育型职业中断所导致的收入损失为女性年收入的5%。(44)但是,跨国研究显示,制度性安排的介入(如产假、家庭友好政策)使得收入惩罚与职业中断期并非是一种完全的正向线性关系。唯有超出法定时限的生育假期才会导致收入惩罚。 (四)宏观因素:对职业母亲的政策支持与就业歧视 在貌似个体职业结果的收入惩罚背后,有着更深刻的制度结构和文化方面的渊源。一方面,在制度结构上,国家福利制度通过倾向性的制度设计干预市场,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冲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另一方面,在社会文化上,长期积淀形成的社会性别刻板效应会导致非竞争性机制(如劳动力市场歧视),内在地牵制职业母亲的职业发展,使得对母亲的收入惩罚持续存在甚至扩大化。 1.对职业母亲的政策支持与制度安排 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支持母亲就业的政策通常采取的形式是由国家规定或资助的生育假期、家庭补贴及幼儿托管服务等制度性安排。这些制度性安排能够降低女性因生育或抚养子女造成职业中断导致的成本。(45)其中,生育假期和亲职假制度继续沿用了传统的家庭主义策略,在强化家庭的生育与照顾功能的同时,通过“假期/工作两不误”的机制使人力资本在此职业中断期“暂停”贬值,避免了收入惩罚。而政府资助的幼儿托管服务或货币补贴制度则采用的是去家庭化福利策略,旨在通过国家干预来减轻女性作为家庭照顾者的负担,为职业母亲持续就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替代性选择,有利于避免母亲为了照顾子女而选择低收入行业的现象发生,从而杜绝收入惩罚的又一可能来源。 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研究发现,实行社会民主福利体制的国家(如瑞典)对母亲就业的政策支持程度最高,其女性的持续就业率较高,对母亲的职业惩罚相对较低。而大多数自由体制福利国家(如美国)对于母亲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相对最低,生育惩罚最重。保守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如法国)则无论是在母亲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还是生育惩罚的强度方面,均位于中间水平。(46) 2.对职业母亲的劳动力市场歧视 无论是心理学实验还是对劳动力市场的追踪调查,都证明确实存在着雇主特有的针对职业母亲的歧视,并且在职业的经济性回报中转化为对母亲的收入惩罚与父亲的生育红利(fatherhood premium)。 应聘时,已育女性所获得的职业评价要低于已育男性,被认为“无法专心工作、不求上进”,从而排在录用人选的最末位,并支付较少的起始工资。在升职和在岗培训的考察中,雇主会设置“双重标准”,对已育女性相关方面的要求远远高于已育男性。而且,即使已育女性工作称职且有较强的升职抱负,仍会受到规范性歧视。此外,对可选择性的认知也会导致对母亲的歧视。对美国各州的研究发现,在支持“生育是女性的自我选择”观点的州中,母亲所遭受的收入惩罚最严重。(47) 四、现实展望:中国情境下的议题 在工业化国家,对母亲的收入惩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相关研究也很深入。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我们对这种现象及其相关研究知之甚少。在中国情境下思索生育与女性收入的关系,不仅能揭示中国在文化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特殊性,也可以激发出一些新的议题。 议题1:中国式“啃老”与城市女性的收入惩罚 国外研究认为,幼儿托管的可获得性将直接影响到职业母亲的劳动力参与。在西方,职业母亲通常是通过公共托儿机构或有偿服务来实现工作时段对儿童的照顾。当儿童托管的市场价格大于女性的劳动力市场收益时,会促使部分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但是,对我国城市地区的观察表明,“啃老”在相当程度上消弭了对母亲的收入惩罚。有别于西方子女成年后的自立门户,中国的成年子女在婚后与父母不分家、由祖辈照看年幼孙辈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此类家庭中,祖辈不仅义务性地看管孙辈,还一并揽下其他日常家务,甚至还自掏腰包应付各种日常花销。虽然这种“啃老”行为的出现可能源于祖辈“含饴弄孙”的文化与心理需要,但在客观上却保证了成年子女的工作投入。就此而言,它通过减少家务时间、保障工作投入而削弱了生育对于城市女性收入的惩罚效应。 议题2:新生育政策和老龄化双重背景下的收入惩罚 毋庸置疑,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作为应对手段之一,二孩政策希望借以改变人口年龄结构、保持人口红利。然而,由于女性作为生育载体和家庭照顾者的传统定位,老龄化趋势与新生育政策的“双管齐下”可能给职业母亲的职业生涯增添新的不确定性,使收入惩罚效应更为明显。一方面,二孩政策允许再生育的政策意涵,可能会激化原有的隐性雇主歧视,使之直接转化为针对已育女性的如下行为:拒绝雇用、降低工资或限制培训机会。同时,再生育可能会使职业中断的次数增加、中断期延长,不利于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而孩子数量的增多则会耗费母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对工作的投入,最终以女性收入的减少为代价。另一方面,相较于西方,中国的老人偏好家庭养老,并且在当前城市中“女儿养老”日益兴起。鉴于传统文化假定了女性是家庭的主要照顾者,因此,无论是照顾年老失能的老人还是抚育嗷嗷待哺的幼儿,双重重任皆落于职业母亲的肩上。面对如此高负荷的家庭需求冲突,职业母亲不得不削减工作投入或向下流动至“母亲友好型”职业,甚至彻底放弃就业而回归家庭。可以预测,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工作与家庭照顾义务之间的冲突将是女性收入惩罚的重要来源。 议题3:民族和城乡差异视阈下的收入惩罚 在我国,多民族共存、城乡分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而各个民族在接受教育、生育模式、享受福利、亚文化等方面的千差万别都可能对女性的生育意愿和就业行为产生迥异的影响,继而使对母亲的收入惩罚在方式与程度方面各不相同。同样,我国所特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也必然会为收入惩罚的相关研究注入一种新鲜的比较性视野。那么,探讨民族和城乡变量对我国已育女性收入的影响及作用机制,无疑是这一领域中值得重视的焦点。 议题4:由收入惩罚反观我国的家庭政策实践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家庭友好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达国家为了促进两性就业平等、抑制收入惩罚而作出的种种政策尝试,无疑给我国家庭政策的规划与实施提供了绝佳的“样板”或“反面教材”。如是观之,我国家庭政策的努力方向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疏通女性向上职业流动的社会通道。国外的做法是利用教育制度和公共政策,鼓励青年女性选修工程、计算机和信息科学、医学等传统上被视为“男性的”高薪专业,并通过物质刺激(如减免税)来奖励企业以学徒制、培训及督导项目的形式,鼓励女性进入传统的男性领域。其二,完善并细化组织中的家庭友好政策,营造有利于职业母亲的职场氛围。通常,对职业母亲的职场支持可以划分为正式的职场支持和非正式的职场支持。前者以国家强制执行的法规和企业自行设定的家庭福利政策为代表,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主管支持。而主管支持则是将上述国家和企业所提供的家庭友好型福利政策落实并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关键要素。此外,女性就业反歧视的制度化及其惩治力度的加大、强调工会对于女性议价能力的赋权,亦是我国家庭政策亟须改进之处。 注释: ①R.Glauber,"Marriage and the Motherhood Wage Penalty among African Americans,Hispanics,and White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69,2007,pp.951-961.M.J.Budig & P.England,"The Wage Penalty for Motherhood",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6(2),2001,pp.204-225.J.Waldfogel,"The Effect of Children on Women's Wag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2,1997,pp.209-217. ②(39)M.J.Budig & P.England,"The Wage Penalty for Motherhood",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6(2),2001,pp.204-225. ③(44)M.Gangl & A.Ziefle,"Motherhood,Labor Force Behavior,and Women's Career: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Wage Penalty for Motherhood in Britain,German and the United States",Demography,46(2),2009,pp.341-369. ④(34)J.A.Molina & V.M.Montuenga,"The Motherhood Wage Penalty in Spain",Journal of Family and Economic Issues,30(3),2009,pp.237-251. ⑤(35)T.Petersen,A.M.Penner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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