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影响下的执政合法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合法性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与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的持久性密切相关。一个政党若要长久地保持执政地位,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政成本,就必须将执政建立在高度的合法性基础之上。从经验主义角度看,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获得社会自觉服从、支持、拥护的程度,如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P55)从规范主义角度讲,合法性是指某种政治统治是否合理、正当,如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2](P184)综合上述两种理论,所谓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就是指执政党不但从社会中获得广泛的认同和忠诚,而且其执政本身具有某种值得民众支持和拥护的客观价值。中国共产党顺应民心,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凭借革命合法性掌握了国家政权,由于它在执政过程中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从总体上说具有较高的合法性,但在不同时期,其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和程度并不相同,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党的执政方式不一样。中国共产党在50多年的执政过程中,先后形成了三种执政方式,即“政党指挥”型、“政党取代”型和“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3]相应地,党在这三个阶段的执政合法性各自体现为意识形态合法性、领袖魅力合法性和绩效合法性的特点。
一、意识形态合法性:“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确立
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党一般产生于议会中的政治派别,政党上台执政的合法性最初来源于民主选举,人民的投票便是对政党执政拥护的表现。与西方政党不一样,中国共产党最初是作为革命党出现的,其执政的合法性建立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逻辑之上。由于它的产生本身是人民革命的需要,而且它通过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引导力和为人民利益奋斗牺牲的精神感召力推动了革命的发展,它上台执政也就成了人民理所当然的选择。这种“革命合法性”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对于执政合法性来说,还必须通过掌握政权后所实施的执政活动才能确立。执政方式是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形成的与政权的特定关系和形式,因此它对执政合法性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中逐渐形成了“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以公共权力核心的形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或不作为。这一执政方式反映在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上,就是中国共产党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而形成了党指挥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权力体制,在这种权力体制下,党通过委任干部、运筹决策,承担了许多政府机关的职能,各级政府只是执行上级和同级党组织的决定,而且党通过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的手段运作公共权力,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发号施令。一般说来,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在建立之初,政权机关难免比较软弱,要经过一段时间与旧势力的斗争后,才能逐渐发挥其最大效能,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的存在,政权机关源源不断地从强大的执政党那里获得了巨大的能量,从而刚一开始就比较强大,迅速有效地为新社会的建立扫清了障碍,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赢得了稳固的执政合法性。意识形态、经济绩效和政治绩效是党在这一时期的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但是相对于执政绩效来说,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意识形态是使特定的政治秩序合理化的理论体系,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它通过把某种追求目标与成员的希望和渴求联系起来,并坚定成员“将来能够比现在更好”的信念,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培养和形成政治认同感。意识形态内在包含的许诺能够产生心理基础上的感召力,常常成为执政者利用成员的能量实现特定目标的一个工具,政党往往依靠其所宣扬的意识形态来改造社会,并获得执政合法性,“只要成员们看到一个意识形态明确或含蓄提出的诺言和目标已经实现,那么,由此引起的满足将足以保证支持的继续输入”[4](P354)。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主要通过在全社会牢固确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获得执政合法性,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合法性。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主导地位的确立具有历史必然性。近代中国面临两大历史重任,一是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苏联共产党和苏联社会主义影响下诞生的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与近代中国这两大历史重任联系起来,成功地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必然要确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以此整合社会思想和力量,使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在这种意识形态确立的过程中,“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为意识形态的推广提供了适宜的政治环境和体制基础。由于党直接指挥政权机关运作,不但便于进行意识形态教育与灌输,而且容易以政治方式解决意识形态争端,迅速消灭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倾向。从建国初期对电影《武训传》和胡适派的批判到60年代初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据了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的观念和共产主义思想深入人心。
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依靠“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发挥了自身的“革命党”优势,带来了良好的政治绩效,树立了党在全社会的领导权威。一方面,党接管政权后,通过直接指挥政权机关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全社会范围内多方面的民主改革,荡涤了社会空气,构建了民主政治制度。党的执政不但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聚众赌博等各种丑恶现象基本禁绝,社会面貌和风尚焕然一新,而且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政治热情。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当时的民主建设跟现在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但是人民在共产党的支持下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能够共商国是,对国家重大政策发表意见,“如果人们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5](P6)。党的执政也就受到了广泛的拥护。另一方面,在建国初期,党依靠“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成功地清除了国内反动势力的威胁,巩固了民主政权,维护了大陆范围内的高度统一,并且成功地打退了以美国为首的国外敌对势力的武装干涉,赢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确保了国家安全。党通过“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显示了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治理国家的卓越能力,初步证明了党不仅能“打天下”,而且能“坐天下”,从而受到了人民的精诚拥戴。
经济建设是党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诉求的重要内容。[6]“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便于将党的政策付诸实施,使党依靠自身的组织优势和动员力量,取得了突出的经济绩效,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人们对执政党的支持归根到底是由于执政党能够满足其利益需求,利益需求不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取得和保障,也包括物质财富的获取和增长。建国后,党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1952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810亿元,比1949年增长77.5%,比建国前最高水平的1936年增长20%,职工、农民的收入增长超过30%,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在此基础上,党实行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证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经济建设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工业化也开始起步。“一五”计划完成时,全国工业总产值达到783.9亿元,农业总产值达604亿元,“‘一五’期间工业生产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一百年”[7](P337)。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随后的“大跃进”虽然给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但从1958年到1965年这8年中,工农业总产值增长59.9%,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一个欣欣向荣的中国出现在世人面前,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逐步得到满足,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巨大的改善。
中国共产党依靠“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确立了执政合法性,这一合法性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政治绩效和经济绩效成为意识形态的内在要求,因为“一个意识形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能满足成员作为人的希望和渴求”[4](P358),而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基于实质合理性的诉求,它天然要求政绩的支撑”[6]。总的来看,在当时的执政条件下,党的执政合法性程度非常高。但是,由于党过多地插手政府的日常工作,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分散了党对路线、方针的注意力和精力,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容易导致党的重大决策失误,而且政权机关在党的直接指挥下未能形成完善的制衡体系,难以防范政治生活中的病变。“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本身的缺陷蕴含着损害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因素和倾向。
二、领袖魅力合法性:“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造成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
为了维持和拓展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应该适时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但在计划经济日益集中、意识形态日趋僵化的条件下,执政方式改革缺少动力。相反,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党内“左”的思想日益增长,“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逐步畸变,最终被“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所代替,结果造成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
“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存在于“文革”时期,指的是党的组织进一步行政化,越过、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群众发号施令,将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实行“以党治国”。在这一执政方式下,党与公共权力体系在组织和职能上几乎合二而一,干部产生于造反夺权的群众运动和党组织任命,党依靠政策运作公共权力,法律手段实际上被废除,个人专权与群众专政并存,全国陷入了一场灾难性的动乱。如果说政党的革命合法性必须在动乱中才能获得,那么政党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动乱只会损害其执政合法性。
“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削弱了党执政的有效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政合法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比如“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安全保障以抵御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政府提高它的合法性”[5](P6)。
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意味着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缓慢、止步不前或者负增长,常常导致政党垮台,因此一般情况下,政党一旦上台执政,必然要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然而,“文革”时期,“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造成了政治秩序和社会局面的大混乱,在缺少政治稳定的环境中,经济建设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事实上,党也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阶级斗争”上,经济发展则退居其次,结果“三五”计划无法实施,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一度出现负增长,虽然由于各级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十年动乱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000亿元人民币,超过建国30年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总和。到‘文革’结束时,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边缘”[8](P325-326)。此外,政党的执政有效性也意味着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扩大,但是“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机关甚至一度瘫痪和撤消,人们的基本民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广大群众被随意“专政”,表面上的“民主过剩”掩盖了实质上极端的“民主匮乏”。因此从政党执政有效性来看,“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但是客观地看,中国共产党在“文革”的整个时期从来就没有丧失政权,而且“文革”的开展本身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这说明在“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下党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执政合法性。除了党在新中国建立后获得的执政合法性的延续之外,这时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党的领袖的个人超凡魅力。
马克斯·韦伯曾经将合法性分为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型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三种理想类型[9](P265),个人魅力合法性的基础是人们对政治领袖个人超凡品质的认同,相信他能启示真理,带领人们走向幸福,这里的关键不在于领袖是否真的具有某种超凡素质,而在于人们相信领袖具有这种素质。按照这种观点,“文革”时期党的执政合法性可以划归于个人魅力型合法性。辛亥革命以来,“君权天授”、“皇权世袭”的传统合法性根基已被破坏殆尽,而法理合法性又尚未确立,在极“左”思想指导下,个人崇拜愈演愈烈,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扭曲发展,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权威聚合成党的领袖的个人权威,“我们对主席的指示要坚决执行,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谁反对他,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10](P60)。个人魅力型合法性在中国开始形成。“文革”期间,党的领袖的个人权威维系着党的领导,按照当时公认的说法:“毛主席的领导就是党的领导。”因此,尽管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冲击下许多党的地方组织有两年多时间陷于瘫痪,但是党依然能够维持执政地位,没有任何外部势力可以与之抗衡,而且党能够取代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虽然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前途系于党的领袖一个人身上是非常危险的,但党的领袖的个人魅力确实构成了当时党的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毛泽东的个人权威成了政策合法性的代表。
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党的意识形态,而且意识形态为领袖魅力合法性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是直接为领袖魅力合法性服务的。党的意识形态在50年代末期就开始走向僵化,“文革”时期被推向极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原则性描述和猜测性预见被教条式地发挥,以极端平均化和公有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被当作党迅速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途径,为了捍卫社会主义,党必须通过群众运动以阶级斗争方式清除“阶级敌人”。在“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的支撑下,这种极左的意识形态能够不以经济绩效而以精神调控获得人们的认同。精神调控以强制性的威胁和惩罚措施为后盾,通过极端激进的群众运动发挥作用,渗透着严厉的思想控制,群众运动中,每个人都是思想控制体系的自觉维护者,保障着党的政策的推行,因此群众的迷信盲从和严厉的思想控制,再加上对党的领袖狂热的个人崇拜,极左意识形态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为党的执政提供合法性。当然,“阶级斗争”缩小了党的意识形态的包容度,一部分群众被错误地推向“敌对阶级”的阵营,使党的执政合法性受到了潜在的消极影响。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人们支持的政治系统包括三个层面:政治共同体、政治体制、当局(政府)[4](P184),他认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是稳定的,因为这三个层面是分开的,有的人可能不支持当局但拥护政治体制,有的人可能反对政治体制但支持政治共同体。但是在“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下,由于党政合一,领袖权威取代了党的权威,因而政治系统的三个层面紧密结合在一起,难以区分,反对政治系统的任何一个层面都意味着反对整个政治系统,由此造成的党的执政合法性很不稳定。而且建立在领袖个人魅力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执政合法性虽然在形式上程度非常高,但从价值层面看却相对较低,因为“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没有带来足够的执政有效性,未能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方面的需求,这一点可以从“四·五天安门”事件得到证明。超凡魅力领袖去世后,虽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挑战,但其执政合法性却陷入了严重的危机。
三、绩效合法性:“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增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在“文革”结束后被迅速纠正,中国共产党通过健全民主集中制,恢复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推动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健康发展,党的执政方式实际上已向“政党指挥”型回归。为了尽快摆脱“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造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采取了两条根本措施:一是以经济建设取代阶级斗争,强调经济绩效对于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关键作用,党的领导人深刻认识到:“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11](P194-195)“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它就站不住。”[12](P191)二是在意识形态宣传中将毛泽东的晚年错误与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分开,强调毛泽东思想在全党全国的指导地位,以使党的执政地位在人们对极左意识形态的反思与批判中不至于受到冲击。由于这两条措施在实践中贯彻得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党的执政合法性迅速得到了恢复。
党追求经济绩效的动机使得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越来越明显,经济改革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利益结构、社会观念、政治体制的变动,这些变动推动着党的执政方式向“政党引导”型转变。所谓“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是指党在控制、推动、参与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中,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或替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引导。这种执政方式强调党组织与政权机关职能上的分工,以消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重视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提倡依法治国,把法律作为运作公共权力的主要手段,主张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由于“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为经济的发展、民主的增长、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符合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指向,因而极大地增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新时期,党的领导人把经济增长作为执政合法性的首要来源,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P128)。为了获得经济增长,就必须实行“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既是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又为这种改革提供了动力。“政党指挥”型和“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意味着权力高度集中,党政职能不分,苏共和中共执政历史均表明,这种权力体制在经济发展上强调行政命令,排斥市场机制,而且需要高纯度的公有制作为支撑,其内部蕴藏的推动经济发展的潜力非常有限,而“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使权力得到下放,打破了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允许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为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广大空间,使市场机制通过自发高效配置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优势得到发挥。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年平均增长率超过9.5%,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六。经济的繁荣夯实了党的合法性基础。首先,经济增长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大幅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较好地调控了社会主要矛盾,获得了人们对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认同;其次,经济增长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增强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在人们的观念中,通过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具备了现实可能性,从而使社会主义获得了人们的价值认同;再次,经济增长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证明了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和提高了党的权威,为党的执政赢得了新的巨大合法性。
除了经济增长外,党把执政合法性建立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之上。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意味着对政党、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的法制约束和规范,构建良好的政治秩序,代表着多数人的意志和社会理性,它能给政党的执政带来合法性,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法理合法性实际上与法治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执政地位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忽视法制对合法性的作用,甚至将法制当作“资产阶级法权”予以拒绝,“政党指挥”型和“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都是强调政策而轻视法制。新时期,党重视法制建设,并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从“人治”到“法治”转变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依靠法律手段运作公共权力成为“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的主要内容之一。
通过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开发了新的执政合法性资源,新的合法性形式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合法性,即通过使党的政策合法化带来的合法性。由于法律是规范化了的人民意志,党的政策合法化也就是符合人民的意志,因而能使党的执政行为获得人民的普遍支持和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党及时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通过政策合法化获得执政合法性。二是程序合法性,即通过党的执政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获得的合法性。法定程序有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约束,维护人民的利益,党在新时期特别注意通过法定程序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三是反腐合法性,党运用法制手段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否定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维护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社会正义,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改善了党群关系,赢得了人民的拥护。
另外,党把人民的选举作为增强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民主政治获得共识的情况下,选举通常是获得合法性的最为有效的途径。”[13](P242)社会主义国家不搞多党竞选,毋须通过获得多数选票上台执政,但这并没有否认选举的价值,在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上拒绝人民的选举,或将选举制度流于形式,必然会出现任命制、终身制,结果只会损害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苏共的垮台就是前车之鉴。经济的增长必然促进民主意识的觉醒,西方的民主实践表明,当社会主要群体有了政治参与要求之后如果没有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时,往往会出现合法性危机。选举是人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在“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下,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按照党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凡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要按法定程序由选举产生,而且选举必须走群众路线。党通过完善选举制度,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努力落实党与人民之间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基层民主发展迅速,村官直选和社区海选已普遍推行,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获得开辟了新途径。
最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维护党的执政合法性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革”结束后,单纯的意识形态已无法唤起人民的热情和效忠,保证社会稳定和党的权威,“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将经济增长作为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诉求,淡化了意识形态的政治色彩,但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放弃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在对公共权力运作进行引导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经济增长、政治发展和社会变革保证方向,使改革能够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而不至于冲击党的执政地位。近几年来,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又提出并大力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方面通过引导人民正确认识党的光辉执政历史和执政为民的执政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培养起了政治认同感,增强了人民对党执政兴国的信心;另一方面扩大了意识形态的包容性,通过将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吸纳进党的阶级基础,“从而达到先发制人并使紊乱或革命的政治活动无法展开,……缓解和疏导新近动员起来的集团得以参与政治,使其不至于扰乱体制本身”[14](P380-381),维护了既定的政治秩序,确保了政治稳定。
“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拓展了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增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执政绩效,但民主政治制度结构上的合法性也初显端倪。由于这一执政方式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党组织直接干预行政事务的做法和强迫命令的工作方式在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的选举制度还流于形式,依法治国的程度还不高等等,因而包含着影响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消极因素,实践中,经济绩效在给党的执政带来合法性的同时,由于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各阶层从经济绩效中受益的比例悬殊,引起了某些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不满;依法治国方略给党的执政带来了新的合法性,但一些党政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现象又削减了党的权威;意识形态领域政治色彩的弱化带来了思想解放,获得了人民的认同,但经济功利色彩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又淡薄了人们对共产主义的信仰,等等。这些问题,既是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挑战,也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党的执政的合法性。
四、结语
政党的执政合法性有四大来源:执政绩效、领袖魅力、意识形态和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探索执政方式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执政合法性的过程,党的执政方式是影响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执政方式下,党对执政合法性的诉求不尽相同,合法性的程度也存在区别。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程度非常高,这既有革命合法性的影响,也有革命前后的巨大反差带来的“相对合法性”的原因,是“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果,但主要这一时期党获得的执政合法性在“文革”期间得到延续,并通过领袖的权威和极左意识形态得以维持,“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没有带来足够的执政绩效,极大地损害了党的执政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合法性资源已逐渐消耗殆尽,党依靠“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和依法治国获得了新的合法性资源,但这一执政方式本身的缺陷也带来了抵消合法性的消极因素。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中国作为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增长仍然对党的执政合法性具有首要意义,但过去的经济增长已经推动了民主意识的发展,如果不发展民主,单纯的经济增长难以带来预期的执政合法性,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为经济增长拓宽政治空间,为民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经济绩效合法性的基础上提高民主制度合法性,并辅之以意识形态作用,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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