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_叶骄凌

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_叶骄凌

叶骄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00

摘要:股权代持一方面能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非合规的股权代持则为腐败和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为经营主体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及其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对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强化股权代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股权代持;经济秩序;法律问题

引言

从纵向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实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模式以来,各类经营主体呈现了蓬勃发展、良性提升的良好势头。在更加自由化、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下,股权代持的应用更加广泛,作用日趋明显,成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但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约束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并没有适应其发展的步伐,同时,学术界对于股权代持的有关概念也存在争议。因此,要对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其有关含义。

一、股权代持相关概念

(一)形成股权代持的原因

1.规避股东人数限制需求。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不得超过50人。在此强制要求下,部分股东人数超过50人,又不愿成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出现了隐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就是为规避法律规定,而将出资记载记录于某个显名股东名下,而实际上享有分红的股东。

2.隐藏身份需求。出于社会角度的考虑,部分出资人不愿意为外人所了解自身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既有入股诉求又不想成为显名股东,而股权代持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3.关联交易需求。通过股权代持,一公司的出资人转出部分股权,但在实际上却对公司经营管理仍有话语权,因而可以操控该公司与自己名下的其他公司进行交易。

(二)关于股权代持的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的确定与相关问题的出现之间存在时间差,虽然股权代持早已出现,但与之相关的制度却尚不成熟,难以覆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有关于股权代持的司法规制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在此之中,《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可以明确股权代持行为是否有效,这在法理上为股权代持提供了存在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但该条款中存在的明显缺陷,一旦约定行为遭到破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尚处于真空状态。

该条第二款规定:“因投资权益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出资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为实际出资人提供了保护,但从侧重来看,主要是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收益,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却并没有得到说明。

该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就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过半数同意。”该款之规定,一方面间接加强了隐名股东合法性,另一方面为隐名股东提供了显名方式及约束。但也只是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能,发生纠纷时,是否会将股权判为实际出资人所有并无明文规定,同时也将隐名股东的“转正权”交由其他股东,在某种角度上说,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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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协议细则不明确

《公司法解释三》中虽然承认了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却只是从协议角度进行了说明,对协议内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细则却并没有明确界定。从股权代持行为本身的隐蔽性来看,细则不明确、权责不清晰,为协议双方产生争议创造了空间,为公司良性发展带来了巨大隐患。

(二)纠纷隐患

首先,实际出资人若与显名股东基于某种特殊关系(如父子、夫妻、朋友等)而又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在并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确立了股权代持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实际出资人的正当权益如何保护存在空白。

其次,显名股东若因故死亡发生继承或者因离婚等需要分割财产,隐名股东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隐名、显名股东双方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问题也存在隐患。如,隐名、显名股东中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负责一方无明确说明,若公司依据商事登记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义务,而显名股东以其是非真实股东拒不履行,从而产生纠纷[1]。或者,代持股人可能在趋利思想的影响下,采取经营管理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恶意损害实际持股人的利益。

三、股权代持的完善建议

(一)明文确定股权代持合法性

当前,《公司法解释三》中承认股权代持行为的条文均不属于直接条款,造成了我国目前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基础性真空,明确或专有法律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股权代持中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影响了有关公司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要尽快明确股权代持的真实合法性,将其纳入《公司法》中,同时建立相应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建立股权代持法律法规约束限制体系。

(二)规范股权代持双方关系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股权代持双方代持协议的签订方式、必要内容等已进行了初步规定。基于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的实际有效性,协定内容应成为纠纷发生时的直接证据,从而对股权代持案件中的股权归属进行判定,从而区分股权代持与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为实际出资人提供更多法律保护。

(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相关法规要对股权代持双方身份加以明确说明,在法理上规范隐名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同时对隐名股东“转正”的要求进行系统规定。如,一要明确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和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不得违反相关法律限制;二要明确双方应强化法律意识,在真实意图充分互述的前提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以确定股权代持关系;三要明确隐名股东显名化必须向公司提前提出相应规范化请求,并说明必要理由;四要规范隐名股东显名化审批和通过程序。

结语

股权代持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投资方式创新,合法合规的股权代持有助于企业和市场的繁荣。因此,要不断加强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完善力度,着力解决当前股权代持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和法律风险问题,对股权代持具体内容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为更好地保护隐名、显名股东双方利益,为维护股权代持关系提供保障,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蔺振文.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2).248

论文作者:叶骄凌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9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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