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临矿集团里彦煤矿 山东济宁 273500
摘要:煤炭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能源。大规模的煤矿开采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产生了大量闲置的采煤沉陷地和水面。随着“土地整治+”“光伏+”等创新理念的兴起,在国家支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及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的推动下,各地相继推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既解决了光电项目的用地问题,又实现了采煤沉陷区闲置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立体化增值。
关键词:采煤;沉陷;治理政策
引言
采煤沉陷区治理是践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美丽矿区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是十分必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2018年9月28日视察抚顺矿业集团西露天矿时强调,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和精神,搞好评估论证,做好整合利用这篇大文章。新一届政府已将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纳入政府的重点管理工作,密集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土地整治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已成为全国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为此,本文介绍了我国采煤沉陷区治理相关政策,为采煤沉陷区治理在政策、法规、技术等相关领域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1采煤沉陷形成机理及影响因素
1.1采煤沉陷形成机理
煤层开采后,采空区主要依靠洞壁和保安煤柱维持围岩稳定,但由于在岩体内部形成一个空洞,使其天然应力平衡状态受到破坏,产生局部的应力集中。当采空区面积较大、围岩强度不足以抵抗上覆岩土体重力时,顶板岩层内部形成的拉张应力超过岩层抗拉度极限时产生向下的弯曲和移动,进而发生断裂、破碎并相继冒落,随着采掘工作面的向前推进,受影响的岩层范围不断扩大,采空区顶板在应力作用下不断发生变形、破裂、位移和冒落,自下而上出现冒落带、裂隙带和下沉带,结果在地表形成塌陷盆地。
1.2地表沉陷规律及影响因素分析
地表沉陷即地表移动变形,是指采空区面积扩大到一定范围后,岩层移动发展到地表,使地表产生移动和变形。
地表沉陷规律是指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大小、空间分布形态,及其与地质采矿条件的关系。
当采深和采厚的比值较大时,地表的移动和变形在空间和时间上是连续的、渐变的,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当采深和采厚的比值较小或具有较大的地质构造时,地表的移动和变形在空间和时间上将是不连续的,移动和变形的分布没有严格的规律性,地表可能出现较大的裂缝或沉陷坑。
地表沉陷的影响因素众多,主要因素有:煤层埋藏深度、煤层开采厚度、煤层上覆岩性结构、地质构造以及地表地形特征等因素。
(1)煤层埋藏深度:矿区煤层埋藏深度为10~300m,在煤层埋藏较浅的部位,采动对地面的影响大,反之则小。
(2)煤层开采厚度:矿区开采煤层最小厚度为0.85m,最大厚度为4.30m,在煤层厚度较小处,开采后地表变形值相应要小,反之则大。
(3)煤层上覆岩性结构:区内煤层上覆岩性结构主要由页岩、砂质页岩组成,总体来说,煤层上覆岩层比较坚硬,这对地面建筑物的保护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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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质构造:区内断层等地质构造相对发育地段,煤层采动后对地表变形影响较大。
(5)地表地形特征:区内地形总体比较平缓,没有大的山体,不会因采动引起山体滑移致使地表移动变形加剧。
2采煤沉陷区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采煤沉陷区治理涉及多方利益和责任,只有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部署下才能顺利推进,实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与地方发展融合,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型城市转方式、调结构的推动作用。
2)规划引领原则。采煤沉陷区治理涉及局部与区域、当前与长远、动态与静态以及多个行业,通过编制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生态保护、农业开发等治理规划,整体控制标准与治理利用方向,实现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序推进。
3)综合治理原则。根据区域发展实际与治理定位,高标准规划设计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项目,通过因地制宜与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的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
4)理清责任原则。采煤沉陷区治理既有企业责任、又有政府责任,依法确定治理责任人,明确治理任务与实施主体;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治理,其余采煤沉陷区由煤炭企业负责治理。
3我国采煤沉陷治理政策研究
3.1江苏省
2016年,江苏省编制了《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6]1号),推动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筹措。2017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徐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7]97号),指出沉陷区治理需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引进和培育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接续产业,推动采煤沉陷区接续产业平台建设,实现采煤沉陷区可持续发展。徐州市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徐州市煤矿区土地复垦计划》《徐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为后续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提供了政策、制度依据。
3.2山东省
为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整治和有效利用,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恢复,山东颁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2016年3月,泰安市发布《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80号文件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字[2016]22号)。提出建立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机制,使采煤塌陷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新增塌陷地实现同步治理,完成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济宁市任城区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济任政办字[2017]73号),提出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涉及任务、机制建设、政策措施、监督监管、历史遗留问题治理、项目监管等六个方面。
3.3山西省
2011年6月,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并于2016年出台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为规范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017年12月,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细节。
3.4内蒙古自治区
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65号)。该通知指出:要确实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认真执行采煤沉陷区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同时,工作重点应为监督矿山沉陷区的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的改善,加强对矿山、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2015年)》,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继开展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面塌陷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尾矿库地质环境调查”和“内蒙古自治区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工作,初步查明了自治区内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危害。
结语
国内开展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已30余年,初步建立了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的基本理论,健全完善治理利用配套政策、规范实施各类治理项目、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保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是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利用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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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凤明.我国采煤沉陷区治理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煤矿开采,2011,16(3):8-10.
[3]李斯佳,王金满,万德鹏,等.采煤沉陷地微地形改造及其应用研究进展[J].生态学杂志,2018,37(6):1612-1619.
论文作者:何荣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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