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和创新的税收优惠: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优惠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税收优惠的基本概念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待遇的条款,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费用全部直接列支等。
除了公司所得税外,其他一些税种也会影响企业投资决策,包括财产税、资本税、对资本投入课征的销售税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优惠与配置效率
在标准的、无外部性竞争的情况下,规模收益率不变,瞬时调整没有成本,税收优惠导致不同资产和各部门间的收益率不等,从而使资源配置无效率。而所有资产和部门的边际有效税率都相等的这种“铲平竞赛场地”观念,却能够引导资本用于其最富有生产性的用途,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水平的竞赛场地要求所得税的税基等于消费加上净财富的变化,这也正是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注:Haig,R., 1921,The Concept of Income:Economic and Legal Aspects,in R.Haig,ed.,The Federal Income Tax,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Simons,H.C.,1938,Pers onal Income Taxation:The Definition of Income as aProblem of Fiscal Policy,Chicago University Press.)按照这一概念,所得按责权发生制(包括应计的资本利得和估算的业主自用住房所得)和实际所得流量征税。倘若按照黑格—西蒙斯的纯粹所得税课征,所有资本所得都将按相同的正边际有效税率征税,该税率也等于法定税率。需要指出的是,在纯粹所得税制下,尽管资本的部门间配置可能是最优的,但跨时最优性不一定有保证,资本存量的规模很可能随着这种税减少资本的收益而偏离其最优值。
另一种税制既能“铲平竞赛场地”,又能使资本所得的边际有效税率为零,这就是纯粹的消费税或现金流量税。在这种税制下,储蓄被免税,所有资本支出可以全部直接作为费用列支。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种理想的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难以存在。鉴于这种税制的管理困难,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采用这种税制。
现行的所得税制可以针对不同的资产、部门和时间,产生不同程度的税收刺激。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设计出能使不同资产和各部门间的税率相等的税收优惠,但在实践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注:Hulten,C.R.and R.A.Klayman,1988,Investment Incentives in Theory andPractice,inH.J.Aaron,H.Galper and J.A.Pechman,eds.,UneasyCompromise:Problems of a Hybrid
Income-Consumption
Tax,Brookings Institution.)
(二)税收优惠、配置效率与收入需要
最适商品课税的理论表明,所有可行的税制都是扭曲性的,并推导出在最小可能的效率成本情况下实现收入目标的法则,那就是:对商品课征的税率应当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例变化。该理论建立了限制性很强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无论是综合所得税还是纯粹的消费税都可能是最优的。例如,只有当工作时期和退休时期的消费(两者都能征税)都能替代退休闲暇(不能征税)时,纯粹的消费税才是最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这种限制性假设条件,而且所得税和消费税从其纯粹形式上说管理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最优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资本品应当课以不同的税率。(注:Auerbach,A.,1979,The OptionalTaxation of
Heterogeneous Capital,Quarterly Journal
ofEconomics 93;Auerbach,A.,1983,Taxation,Corporate FinancialPolicy and the Cost of Capital,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1; Hulten,C.R.and R.A.Klayman,1988,Investment Incentives inTheory and Practice,in H.J.Aaron,H.Galper and J.A.Pechman,eds.Uneasy Compromise:Problems of a Hybrid Income—ConsumptionTax,Brookings Institution.)表现为税率变化、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就有可能满足这一要求。
(三)税收优惠与市场不完全
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税收政策的作用更加明显。通常认为,如果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失业、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可能比私人收益率高。倘若私人部门掌握主动权,资源配置就会因这些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趋于合理。
1.外部性。我们考察一下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情况。鉴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具有外溢性,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者就不能得到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全部利益,而很多未投资者却能享受到其成果。这种开发投资者与享用者的矛盾想通过私人谈判来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此外,研究与开发资本也具有共用品的特征,知识一旦创造出来,几乎人人都能免费使用,这对免费搭车行为产生了强烈刺激。
德朗格和萨默斯就设备投资也提出有关论据。(注:DeLong,J.B.and L H.Summers,1991,Equipment Investment and EconomicGrowth,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他们指出,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备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大于私人收益率,因为这种投资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因此,应当对设备投资给予特殊优惠待遇。(注:Scott,M.F.,1989,A New View of Economic
Growth,Clarendon Press.)
2.风险与不确定性。人们通常认为,风险厌恶者对特定投资的收益大打折扣,故那些具有风险但其社会收益率很高的活动,投资很少。但是,风险投资的收益率常常很高,单凭风险酬金解释不了这种观点。此外,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从事于资产组合多样化的项目,因此,尽管某一特定项目失败的风险可能很高,但整个资产组合失败的平均风险可能很低。
3.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可能是政府资助某些特定投资(如研究和开发投资)的强有力的论据。研究和开发投资者与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研究和开发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限制了研究和开发企业取得利润的能力。应当指出,旨在矫正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投资税收优惠需要权衡考虑,因为这类优惠鼓励了劣质企业进入该市场,导致优质企业投资不足。
4.失业与不充分增长。凯恩斯主义医治失业的处方之一就是通过税收制度对新投资提供优惠。但是,在高失业、低盈利和低公司应税所得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是否有效果,还值得怀疑。倘若存在着超额能力,这种优惠显然是不需要的。当然,倘若经济增长因投资不足而处于困境,税收优惠自然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5.不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在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情况下,选择性的税收优惠(诸如对出口行业的税收优惠)就会使这些行业降低成本,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税收优惠与税制的公平性
税收优惠对税制的公平性(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影响很大,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资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优于劳动所得的税收待遇。不过,从理论角度来看,把公平因素考虑在内设计税收优惠还是可能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标准是以综合所得作为标准;倘若以消费作为公平标准,资本所得就应当排除在税基之外。
三、税收优惠设计的基本问题
(一)税收对投资影响的测定
许多国家在计算税率时都采用了基于实际经济所得的边际有效税率方法,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税率等于税后收益率与税前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奥尔巴克认为,(注:Auerbach,A.,1995,The Cost of Capitaland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 A.Shah,ed.,Fiscal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Press,p.137—164.)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其原因如下:第一, 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必要收益率与公司税前收益率之间的楔子,忽略了必要收益率与投资者缴纳各种税后的收益率之间的楔子。倘若这些税收由不完全流动的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力)承担,倘若这些税收通过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定而转移到外国财政部门,那么,这种计算也是错误的。这种计算方法忽略了储蓄和投资决策与国际资本流动的分离。鲍德威和沙赫综述了有关边际有效税率的若干研究成果,利用开放经济框架,克服了上述局限性。 (注:Boadway,R. W. and
A. Shah, 1995,Perspectives on the Role of Incentives in
DevelopingCountries,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1—136.)第二, 这种计算只是明确地考察了公司税,忽视了信贷政策(如信贷配额)以及其他税收和非税收政策(如关税和配额),这些因素通过对产品和其他投入品价格的影响与投资刺激间接有关。第三,正如奥尔巴克所指出的那样,边际有效税率的计算强调的是毛收益率与净收益率之间的楔子,而不是毛收益额与净收益额之间的楔子,因此,某一既定的有效税率能与若干不同水平的预期资本存量相对应,取决于有关税种的归宿。此外,某一既定的税收楔子对投资的影响可能大相径庭,取决于价格是由国际确定的还是由国内确定的。同时,复杂的税收优惠(如免税期和改变税率)以及欠发达的股票市场,也限制了标准有效税率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再者,这些方法只是计算股票投资的有效税率,而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保留收益和债务。
奥尔巴克克服了上述对边际有效税率标准分析的局限性,提出了一个更为一般的资本成本框架,更加综合地考虑了税收楔子和与资本成本有关的非税收因素。他所提出的框架除了考虑到必要收益率与公司税前收益率之间的楔子之外,还考察了必要收益率与投资者缴纳各种税收以后的收益率之间的楔子;该框架除了包括公司所得税外,还包含间接税、关税、双汇率、数量限制以及不完全竞争。奥尔巴克在构建这种更为一般的资本成本框架时还考虑到一些动态因素,诸如税制变化、企业的税收地位变化、调整成本以及税法的不对称性等。
(二)税率变化的影响
公司税率的逐渐降低对资本使用成本将产生3种影响, 即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总体影响。直接影响是降低资本成本;间接影响是减少资本消费扣除的现值,从而增加了资本成本,但同时,由于是逐渐减少,资本消耗扣除的现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进一步降低,从而会对目前的投资产生刺激。总体影响是使目前投资更具有吸引力。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公司税率的一次性降低比逐渐降低的优惠性差,因为一次性降低税率只能产生前两种效应;第二,在投资优惠水平既定的前提下,税率降低会比投资税收抵免和扣除放弃的收入更多,因为它们除了减少新投资的应纳税额外,还会减少现有资本和经济租金的应纳税额。
(三)免税期的影响
在发展中国家,免税期是最为常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在免税期内的税率为零,而在免税期结束后的税率是正的。同税制结构的变化一样,免税期对资本使用成本也有3种影响,一种正的影响, 两种负的影响。在免税期内,零税率对投资的影响是正的。然而,折旧扣除现值的减少和随着趋近免税期末这些折旧扣除的价值提高,会抑制当前的投资。免税期对投资的总体影响取决于资本消费扣除和税收损失可以结转到免税期以后时期的程度。在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情况下,倘若某些企业处于亏损状况,那么在初建时期被课税可能会得益。倘若可以完全向以后年度结转,这种特定情况下的实际补贴可能过于慷慨。明兹指出,(注:Mintz,J.M.,1995,Tax Holidays and Investment,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65-194.)对于使用非折旧生产要素的企业来说,免税期是慷慨的。免税期为投资者把应税所得转移到享受免税期待遇的活动上从而获取税收套利的机会。免税期以牺牲长期投资为代价而鼓励短期投资。同免税期相比,税收抵免或投资扣除则是以较低的收入成本鼓励长期投资。
(四)研究和开发资本与税收政策
研究和开发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由于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资本外溢性,导致收益的不完全私人独占性。外溢性通过诸如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研究和开发人员的流动性以及投入品的购买等渠道传播知识。研究和开发资本外溢性对从事额外研究和开发投资的总体影响是不明确的,因为它具有两种相反的影响。第一,企业自身的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完全的私人独占性,这会产生一种抑制效应。第二,企业利用外部知识及其相关利益的愿望促使其自身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以便能够从外部产生的知识中获益。
由于外溢性的存在,研究和开发投资者不能完全占有其研究开发活动的利益;研究和开发投资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限制了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同时,研究和开发产品市场的不对称信息,也限制了研究和开发企业从交易中获得特许权利益的能力。
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认识到应当通过税法对此进行干预,以鼓励研究和开发活动。但是,对于这种干预措施的有效性的实证分析至今尚不多见。沙赫利用生产结构模型研究了加拿大的税收抵免对研究和开发投资的影响, (注:Shah,A.,1995,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Investment,Industrial Structure,Economic Performance,and TaxPolicies,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结论是研究和开发税收抵免对加拿大的研究和开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这表明,只要税收优惠制度设计得当,就能低成本地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四、税收优惠有效性的经验分析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税收优惠有效的经验分析大致使用了3 类模型,即边际有效税率模型(marginal effective tax rate models)、生产结构模型(production structure models )以及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许多经济学家首先建立了资本成本框架,把市场不完全性、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不对称信息、融资约束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其他制度特征纳入框架之中,然后再把资本使用成本纳入生产结构模型和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之中,估计一些具体国家的税收优惠的效应。在这些税收优惠当中,不仅有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如对物质投资、研究和开发投资以及就业的税收抵免、投资扣除、免税期、加速折旧等,还包括了间接税制的刺激效应。这些广泛的分析试图澄清影响边际投资的税法规定。其核心思想是税收优惠降低边际有效税率,从而鼓励了额外投资,直至税后收益率相等为止。
依斯特克和盖斯泼利用金—富勒顿的边际有效税率分析模型,评估了巴西的税收优惠。(注:Estache,A.and V. Gaspar,1995, WhyTax Incentives Do Not Promote Investment in Brazil,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University Press,p.309-340.)他们认为, 很多税收优惠不能明显降低边际有效税率,反而因为税收套利和逃税才使平均有效税率降低;广泛使用税收优惠会导致税收制度的高度扭曲。
鲍德威等利用边际有效税率模型,估价了先导企业可享受5 年不纳税的免锐期的刺激效应。 (注:Boadway,R.W.,D.Chua and
F.Flatters,1995,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he Corporate TaxSystem in Malaysia,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41-374.)这类企业不能把最初的和每年的折旧扣除向免税期结束后的年度结转。这种税收优惠旨在促进特定活动的投资,并对幼稚产业以及特定经济和社会集团予以资助。作者发现,在马来西亚,这种税收规定对在免税期内不盈利的企业是一种惩罚。盈利企业在其全部投资上获得很小的净补贴,但债务融资的税收补贴对先导企业比对非先导企业更低。结论是:免税期对弱小的投资者或幼稚投资者,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同时,鲍德威等扩展了边际有效税率方法,(注:Boadway,R.W.,D.Chua and F.Flatters,1995,Indirect Taxes and InvestmentIncentives in Malaysia,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75— 398.)分析了马来西亚的间接税制对投资的刺激效应和抑制效应。他们发现,尽管间接税与直接税的作用大致相同,但间接税对投资的扭曲效应却非常大,特别是这类税对各不同部门投资的扭曲程度的差别很大。例如,它们惩罚了出口部门,而对竞争性进口行业提供了净补贴,从而削弱了马来西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贸易税产生的投资扭曲占2/3强。故建议,进口关税的数目和水平都应当降低,并开征宽税基的增值税。
在工业化国家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逐渐减少利用刺激投资的税收措施的同时,东南亚国家(除印度尼西亚外)近年来却在提供更加慷慨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期、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进口关税免税等。有些经济学家指出,(注:China,N.C.and J.Whalley,1995,Patterns inInvestment Tax Incentive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437—454.)东南亚国家的税收竞争推动了税收优惠措施更加慷慨,但效果不彰。这些国家的外国投资大部分都来自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都允许投资者的外国税收抵免其本国纳税义务。可是,东南亚国家的税收优惠导致本国的税收水平低于外国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水平,出现了东南亚国家的税收收入被转移到不允许税收饶让的投资来源国的状况。
明兹等研究了保加利亚、原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的公司税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注:Mintz,J.M. and
T.Tsiopoulos,1995,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and Foreign DirectInvestment in G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in A.Shah,ed.,Fiscal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nd
Innovation, OxfordUniversity Press,p.455—480.)他们发现,自1991年起,这些国家的公司税制与其争夺来自美国或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其他国家公司税制相比,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作者特别分析了免税期的效应,这种免税期是这5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临时性税收减免措施。他们发现, 如果通货膨胀率较低,或者如果各公司大部分以股票为投资融资,那么,免税期将有益于公司。然而,如果通货膨胀率很高且投资部分是以当地举债融资的,以及如果名义利息成本在纳税时可以全部扣除,那么,免税期就是多余的。作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认为如果取消免税期,同时把公司税率降低至20%左右,或制定20%左右的投资税收扣除,同样会使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具有税收竞争力。此外,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上很可能比免税期的成本更低。
五、结束语
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广泛地使用税收政策工具,促进产业发展,加快技术进步。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优惠税率、免税期、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退税等。有些国家(如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业已发现,对投资的各种财政优惠所导致的收入损失超出了各种优惠提供的投资刺激,因此大幅度削减了这些优惠措施。尽管适当地设计和实施税收优惠对刺激投资起着重要作用,但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特征严重阻碍了这种潜能的实现。因此,发展中国家最好限制这类税收优惠措施,代之以消除对投资的抑制因素,包括基础设施不足、外汇管制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
许多经济学家实证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促进私人资本形成的各种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尽管他们所使用的方法不同,各国的经济情况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但结论却比较一致。这些结论大致可归纳为8个方面:(1)目标选择不当且没有考虑税收管理能力限制的税收优惠,政府收入损失一元多半不能带来一元的投资。因此,广泛的税收优惠(如免税期和一般公司税税率降低)倘若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可比水平,证明促进投资的成本很高。(2)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行的免税期, 无论是用于促进本国投资者的新投资,还是促进来自资本输出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国内纳税义务)的投资者的新投资,都是效果不佳的工具。(3 )低于资本输出国的公司税税率降低(比如说低于30%)通常会使税收收入的损失大于投资的增加。实际上,这种税率降低往往会产生一种预期,预期将来的税收会迅速增加,很可能会抑制投资。(4 )在刺激投资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和开发等新投资的选择性税收优惠是成本效率或成本低廉措施。(5 )发展中国家的某些特征(诸如少数企业控制市场、大量企业存留大量的累积税收损失、信贷配额以及外汇管制等)严重制约了税收优惠在鼓励投资中的作用。(6 )税收制度的可靠性是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如果税收制度变化无常,一项政策就会被看作是暂时的而不会起作用;处在不可靠税制下的投资者要求预期收益率要大大高于无风险贴现率。(7 )税收优惠无论是对国内投资还是对外国投资都非常重要,但是消除税收和非税收抑制因素(如缺乏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更为重要。(8 )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需要特殊税收措施。原则上,东道国要根据居住国对外流投资的课税制度对不同的外国投资者予以差别待遇,但这很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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