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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四个主要内涵
1.我国各民族形成和巩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全面考虑到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各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深刻总结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创造性地提出和建立了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从而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巩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就此作出了明确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1] 这就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及其基本特征。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第五章)作出了民族关系方面的规定,其他各章也都注意体现加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目的是体现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为全国各民族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即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后,进一步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1997年和2002年,党的第十五、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明确提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2]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同繁荣与发展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新的特点。
2.56个民族谁也离不开谁。1981年,中共中央在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时指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两个离不开”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历史形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主流作出的科学概括,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民族关系史上“两个离不开”的思想,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新疆时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3]
在200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发展和巩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地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4] “三个离不开”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
汉族与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依存关系有着强大的历史因缘:一是千百年来的中央集权统治,将各民族紧密地聚结在一起。二是千百年来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间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使得彼此间的依存关系得到加强。三是在近代历史中,抵御外国列强侵略的斗争使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间的亲密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要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使中华民族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离不开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团结奋斗。牢固树立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3.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是与民族的特点和民族的发展程度相联系,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民族关系是一种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以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侮辱、限制同化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因而其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民族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
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民主政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民族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主宰着自己的命运和民族之间的关系。正如邓小平在1979年6 月召开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指出的:“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族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5]
在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6] 经济发展是连接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互助关系的基本纽带,同时文化进步又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标志。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通过与其他民族的接近与交往,我国各族劳动人民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巩固。
新时期,党和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的力度,其中包括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进行开发、建设的优惠条件,推动东西部之间的对口支援等。西部大开发战略作为继续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进而对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并进一步巩固各民族间的兄弟关系。
4.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也离不开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1994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明确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共同进步,离不开对少数民族地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历史和现实把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是56个民族的共同振兴。实践证明,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有利于让一些条件比较好、发展快、先富起来的经济实力强的地区带动和帮助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逐步加快发展步伐,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999年6月,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 江泽民同志指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又地处边疆。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对于保持西部地区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保障边疆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会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巩固祖国边防,也就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政治基础。”[7]
鉴于以上对当前我国民族关系主要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断定,真正的民族平等将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努力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多年来的民族工作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关系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保持以上现状。
二、目前我国民族关系所面临的四大挑战
1.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全球化进程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协调民族关系的干涉与影响。民族问题仍然是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所引发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扩散,并与历史积怨、领土争端、边界矛盾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仇杀、社会动乱和局势动荡。“9·11”之后,暴力恐怖势力与宗教极端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出现合流的倾向特点,与此同时有两大趋势对民族问题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一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有了新的发展,对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干涉力度加大,激化了矛盾,增加了复杂性。二是全球化有新的发展,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交往增多,一国内部和地区性的民族、宗教问题日益对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产生重大影响。
近年来,一些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西方国家与国际社会敌对势力,将主要矛头对准了我国。他们常常打着“人权”旗号,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大做文章,干涉我国的民族问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很大的挑战。国际敌对势力往往利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恶意指责,企图将建构于西方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念全面强加于我国,并借此制造各种障碍来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活动,甚至企图抑制我国的发展。他们之所以如此妄为,一是我国少数民族所主要聚居的边疆地区处于地缘政治的前沿地带,历来就是外国势力与国内外分裂分子相互勾结,瓜分、搞乱中国的主要阵地。二是民族、宗教问题本属于主权国家内政,但这些国家在民族、宗教问题上打出“人权”旗号,企图绕过世界公认的“主权”概念和国际关系准则,来达到干涉我国内政的目的。三是民族、宗教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保护等问题,他们打出体现西方价值观的“人权”旗号,能够争取到其国内民众对其政策的支持,并协调其内部的立场。
与之相伴的是“三股势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变化无常的破坏活动,和境外民族主义思潮的渗透,仍然是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地区稳定发展和民族关系巩固的重要威胁。“9·11”以来,达赖集团、“东突厥斯坦独立”等势力加紧了分裂祖国的颠覆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并竭力表白他们与恐怖主义的界限,打出“和平抗争”、“高度自治”、“谈判”等旗号,摆出一种弱者的姿态,以此博得西方的同情和支持。他们如此行事,目的在于想使所谓的“新疆问题”、“西藏问题”等国际化,从而达到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险恶用心,严重危害着我国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睦,是对人权的粗暴侵犯。
2.周边国家的快速发展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调整构成压力。纵观中国历史,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注意,天下已定边未定,天下未乱边已乱。国外势力对我国的破坏首先从边疆开始,民族分裂势力也往往出现在边疆地区。我国135个边境县中有107个在民族自治地方,2.2万公里的陆地边界线中有1.9万公里在民族自治地方,2100万边境人口中有48%的少数民族同胞。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巩固至关重要,而我国的周边邦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我国某些跨界民族同源的主体民族国家,目前他们政局稳定,发展快速,其中有两大趋势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一是周边区域合作步伐加快,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几个经济圈发展前景日益繁荣,这给处在前沿的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竞争的挑战。二是部分西方势力加大了对我国周边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渗透力度,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这种现状的存在对于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巩固既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压力,又蕴含着很大的挑战。
3.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为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增加了巨大的势差。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既为落后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关系的巩固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挑战。据统计,[8] 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总量差距悬殊。2002年,GDP全国为102398亿元,东部地区为67934.34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48.66%大幅上升到66.34%,比1980年提高了17.68个百分点。当年,西部民族地区GDP为10009.61亿元,占全国的比重由1980年的8.98%略微上升到9.77%,23年时间只提高了0.79个百分点,两地区的差距之比由1980年的5.41∶1扩大到2002年的6.79∶1。与此同时,东西部人均GDP差距逐步拉大。2002年,全国人均GDP为7972元,东部地区为14170元(折合美元为171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77.7%;西部民族地区为5311.55元(折合美元为64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出33.38%。人均GDP东部地区比1980年增长了22.74倍,西部民族地区只增长了16.76倍,差距也由1980年的1.99∶1扩大到2.67∶1,差距系数扩大了0.68倍。
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使得民族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可能日益增多,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率可能会提高,民族关系变得日趋复杂。经济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成为各个民族追求的强烈目标,面对利益的诱惑,各地区、民族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我国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维护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增加了巨大的势差,提出了新的挑战。
4.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新矛盾的复杂性加大了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种问题的“相互交织”方面,如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落后的生活方式、合法的民族宗教活动与非法的民族宗教活动、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此间往往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得以释放的过程,并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从而增加民族关系的处理难度,比如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散居化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既会增进各民族间的亲近和了解,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磨擦和冲突。此外,诸如民族平等与市场竞争的矛盾、民族交往需求和民族心理隔阂的矛盾等将会普遍存在,这些都将是维持我们民族关系健康、和谐发展的重大挑战。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应当充分把握民族问题长期性、普遍性、复杂性、重要性和国际性的特点,用历史的眼光、全局的眼光来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关系。
三、巩固和发展健康民族关系的五点建议
1.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将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阶段,“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在民族工作上,便是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这是现阶段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迫切要求,不仅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也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等多对关系。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逐步拉大的矛盾,既要制定针对民族地区的区域倾斜政策,又要制定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优惠政策。在区域政策方面,应在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中,把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到首要位置,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集中突出地解决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若干瓶颈问题,增强其自身的发展能力。与此相应地要努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还要结合“兴边富民行动”,注意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盛世修边”,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让边疆各族人民尽快走上富裕之路,始终保持我国连续对周边国家的发展优势,稳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确保边疆长治久安。
2.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保障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久治之策,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民族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体系,使民族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促进民族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对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新矛盾和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疏导、教育的方式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与之相应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探讨出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以应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民族散居化日益明显的状况,使少数民族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够得到保障;三是依法处理宗教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四是努力形成处置突发性民族问题事件的有效机制,推动民族关系的调整手段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妥善协调民族关系,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要旗帜鲜明地与之斗争;对因利益关系、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同而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要通过协调、对话、教育、疏导等方式解决;要正确区分民族问题和非民族问题,避免将问题复杂化,发生在不同民族群众之间的所有矛盾并不都是民族关系问题,某些问题发生在个别人员身上,是个别人员的问题;发生在经济领域,是经济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民族关系问题;还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的群众工作,高度重视和维护各族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行为。
3.立足全局、放眼世界,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目前,我国早已加入了《削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旨在维护世界范围内各民族人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性公约,我们应当在我国基本国情的框架内,立足全局、放眼世界,认真遵守这些国际公约,同国际社会一起实行民族平等,维护我国各民族同胞间的和睦相处、共同繁荣。
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问题上,要注意吸收国际惯例,以利于缓解外部压力,巩固对话基础,掌握国际斗争的主动权。还应当注意加强国际合作,寻求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协作,共同打击国内外的民族分裂势力,维护我国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我国于2002年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旨在打击上述“三股势力”方面加强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为维护各自国家的安全以及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不懈努力,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在此类问题处理方面的国际合作能力。
立足全局,放眼世界来处理民族关系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2003年,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在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举行的专题研讨会,将审视的目光聚焦于东南亚民族关系,参加此次研讨的专家学者常称东南亚为“世界民族实验室”。在分析东南亚一些国家民族矛盾突出的同时,学者们也在探讨实现民族和睦的成功之道。有学者认为,新加坡便是在多元化包容中繁荣发展的范例。新加坡政府推行多元文化主义,实行尊重各民族及其文化多元性的民族平等政策,通过营造“族际互信圈”等举措,有意识地加强不同族群之间的沟通和互信,进一步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局面。
4.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正确对待文化差异,不断完善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平等团结的有效机制。大汉族主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不平等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不信任、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忽视他们对祖国和整个中华民族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不尊重他们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和自我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特点是忽视各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过分夸大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殊性,忽视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强调本民族、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主张在狭隘的范围内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反对民族之间的交往与互助合作。这两种民族主义都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也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严重影响着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反对。
应该明确,在社会主义时期,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一般来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对于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应该采取十分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明辨是非,严格区分正当的民族感情、合理要求与民族主义的界限,划清地方民族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界限,做到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去处理,不要轻易地乱扣民族主义的帽子,更不能把极少数敌对分子的分裂破坏图谋和行为看成是一个民族或民族关系的问题。[9] 各民族文化间的差异,是我国现阶段民族矛盾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诱因。各民族在各自特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下,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完全一样,由此决定了不同的民族对于物质与精神、自然与社会、个人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人民与政府、自由与纪律等诸多关系的观点和态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设身处地地理解各民族自己的文化,正确对待民族文化差异,保持求同存异的态度,是融洽民族关系的有利保障。
为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障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有效机制。如在新闻出版、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学术研究等方面大力提倡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以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破坏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现象的出现。我国的《商标法》、《广告法》、《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不得出现任何含有民族、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我国《刑法》也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有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条款是关键。
5.抓好“三项教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近年来所发生的影响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破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大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曾强调,要大力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三项教育”)。他指出,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4]
加强“三项教育”,是新时期我国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尤其要把对党员干部的“三项教育”纳入到党性教育之中,把对广大青少年的“三项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对广大群众的“三项教育”纳入公民基本道德建设行列,以使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巩固民族关系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在社会生活中遍地开花。
在上述中共中央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加大工作力度,注重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4] 因此,要重视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有影响的宗教上层人士,尤其要加快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改善干部队伍的结构,努力培养更多的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使之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增强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以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并维护民族团结,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做好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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