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建设中若干政策主张的评析[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若干政策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改革与税制建设已走过十几个春秋。如何客观地总结和评价税收发展及其演进过程,对建立“九五”时期乃至2010年远景目标下税收发展的基本框架,是一件非常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工作。本文正是基于这点认识,针对当前税制建设中的若干政策主张,力求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评价,以求教于对此感兴趣的同行们。
一、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
1.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实质上是资源配置与课税行为相关关系的政策取向,其背后蕴藏着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这两大思潮的论战,一直贯穿于西方经济学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并逐渐给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课税的政策取向带来某种程度的影响。在近几年的我国税收理论界,关于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论战,一直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课题。可惜的是,直到现在,仍还没有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样,势必会给税收政策的选择及目标取向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
2.分歧来自分析角度的差异。在税收中性与非中性政策取向的论争中,由于分析的角度不同,其结论往往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莫衷一是,给后来的经济分析和政策选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税收中性指课税不对消费者的选择和生产者的决策产生干扰作用,其理论基点为经济自由主义及其所信奉的“看不见的手”。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以及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等,都反对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他们认为,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的自由选择会形成一种自然秩序,作为一个自由体系具有自发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平衡的功能,各种商品市场,通过完全充分的竞争,可以同时达到均衡状态,即各种生产要素与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并自动实现“帕氏最优”。这样资源配置乃至经济的长期发展都应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政府的职责只是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体现在课税政策选择上,就是课征最少的税,才是最优的税。这样,课税行为介入市场,必须以不破坏“帕氏最优”为条件,即不产生“超额负担”为前提。与此相对应,税收非中性是指国家通过课税形式直接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以求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理论是建筑在1929—1932年世界性经济大危机及其根源——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失败理论基石之上的,这种理论立足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强大的宏观调控。由于市场失灵造成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状态,政府有意识地利用课税手段对市场配置进行调整和干预,以形成课税的最大福利收益,提高和改善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政府不仅可以弥补市场运行的内在缺陷,且某些方面可以代行市场机制的功能。课税作为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会为政府职能的履行而相机抉择。这两种经济思想的焦点集中在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经济自由主义侧重强调课税对微观效率的考察,而国家干预主义又侧重强调课税对宏观效率的作用。分析角度上的这种差别,使对问题的争论和分析难以取得共识。
3.绝对的税收中性与绝对的税收非中性都是不足取的。两种税收政策主张的理论基础与客观现实已发生了偏离。市场机制并不象经济自由主义者宣扬的那样完善,“市场失灵”已宣布了完全自由竞争这一“美梦”的破灭,经济大危机更是一个实践的佐证;同时,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的角色,也不象凯恩斯及其信徒们所描述的那样完全符合“理性化”,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过多,控制过死,“经济滞胀”的出现,宣告了“理想化”的破灭,“政府失败”已被大量经济发展的事实所证明。这种理论基础的倾斜及与实践的偏差,同时也证明了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主张的局限。从现代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选择来看,往往是两种理论体系的溶合,单纯哪一种理论,都很难独居垄断或统治地位;从现实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面临着不尽完善的市场与不尽完美的政府这一两难抉择的境地,“混合经济”的运行是现实经济的突出特点。这种理论上的溶合与实践上的混合,体现在课税效率导向上,应是相对税收中性与相对税收非中性的结合,表现在税制结构的选择上,只就某一税种而言,可能更多呈现“中性”特点,具有相对中性的特征,对另一些税种来说,可能具有相对非中性的特点,从整个税收体系而言,就会体现出相对中性与相对非中性的有机组合。也就是说,具有相对中性特点的税种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税制呈现相对中性化特征;反之,则呈相对非中性化特征。
4.症结在于如何看待税收职能及其作用效应。我们知道,税收分配是国家对纳税人已实现的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和分割所形成的一种纵向分配关系。分配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参与分配双方的利益得失,税收分配亦是如此,即在强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一定的税收收入份额;另一方面也必然同时会出现参与分配的另一方(纳税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或丧失。这种税收分配的内在属性,决定了税收具有两大职能:一是具有组织收入职能,即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能够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利益主体那里取得收入;二是具有调节职能,即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杠杆,可以通过利益得失影响各个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税收的这两大职能,是内在于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只要税收这种经济范畴存在,税收职能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税收的调节职能,在自然经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以潜在的职能存在的,但在商品交换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下,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调节职能及其实现形式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不仅是税收两大职能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物质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从而必然对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利益导向、经营决策和经济行为等产生影响。既有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即正效应,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即负效应,而这又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即对税收分配的认识作用及对税收职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有着直接的关系。此外,由于税收分配活动涉及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各类形式的课税对象,并渗透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这就决定了税收分配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可能仅局限于课税数额本身,而保持“中性”。不能因为税收分配活动具有负效应,而否定税收分配的调节职能。因而,幻想税收的“中性”,是不符合税收分配的内在规律。主张“税收中性”,实际上是人为割裂税收的两大职能。反之,过分倚重课税调节功能,也会给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留下阴影。只有坚持税收相对中性与相对非中性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内在功能。偏重任何一方,都是不足取的。
二、低税与经济增长
1.低税有利于经济增长,这一结论来自于国外的经验分析。世界银行专家马其顿在其所著的《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些实验证据》一书中,把70年代20个样本国家实际的人均增长率及与之相关的税收率回归到国民生产总值。把这些样本作为一个整体,得出国民生产总值中税收每1%的增长,就会使实际的年增长率降低36%。进一步的分析还得出,低税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高税国家。其最后结论为:经济增长率与税收呈显著的反比关系,提高税负水平只能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我国的一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将此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加以运用。特别是在谈到企业改革的时候,把企业面临的困境,简单化地归结为税负太重。由此认为,搞活企业的关键,在于降低税负水平,这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增加企业资金积累的唯一或主要的途径。这一观点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具有很大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内,给财税部门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如何来认识这一问题,对今后的经济改革,特别是财税改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与反思。纵观我国十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演变轨迹,我们可以看出,改革一直是在分配领域,循着渐进式的思路来进行的。其中以“减税让利”作为一条主线而展开的。应该说,这一举措在经济改革的最初阶段,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带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人们对改革的认识程度及可预期效应。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分配秩序混乱,分配机制不规范,收入分配过分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同时制约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由于利益的“刚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改革向纵深发展。表现在国家财力上,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既定的财政分配格局被打破之后,相应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财力的分配格局并没有建立起来,一度出现了财力分配上的“真空”地带。一再强调提高“两个比重”,但效果仍不明显。财政已“捉襟见肘”,政府难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机制运行中发挥有效的和应有作用,表现出诸多改革,只因财力不足而无法进行,或只能是各地方、各部门的“自费”改革。这又进一步干扰了分配秩序,扭曲了分配关系,陷入了一种更加尴尬的境地,反而延缓或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转。目前,国家财政虽还谈不上达到危机的程度,但其严重性的确是不容忽视的。可见,在未来的政策选择和政策取向上,不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只会加剧财政的进一步恶化,也无助于经济上长期稳定增长格局的形成。
3.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和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显然不是唯一的因素,应该说还不是一个主要的因素,经济增长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宽松的经济发展条件;同时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货币政策等,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经济增长的内涵要素——资本形成、劳动供给、技术进步,直接决定着其发展的速度和增长比率。可见,只用一种简单、划一的数量关系反映二者相关度并不很强的依存关系,其不确定性特征是很明显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其次,抛开经济其它不变因素,或假定其是既定的。那么,低税有利于经济增长这一命题的前提是微观主体经济行为的合理化。按照税收经济理论的分析,较低税收,可以促进储蓄,提高实际的税后收益水平,并进一步促进资本形成,刺激生产要素总供给水平的增加,提高产出规模,从而带动经济增长。这种单一化的逻辑推理,会遇到现实经济条件和客观经济环境的强有力制约,从而表现出并非与理论分析相吻合的效果来。况且我国的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微观主体经济行为还不尽合理和规范,“储蓄——投资——产出”这一循环流还不尽顺畅,时常受阻。这就说明,单纯靠减税或降低税负,并不会给经济增长带来多大的刺激,也不会给企业行为合理化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只有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并积极促进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才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仅从税收上作文章,是不足取的。
4.振兴财政,保持适度的课税规模。党中央把“振兴财政”作为“九五”时期财政分配制度建设的重大课题提出并充分强调,一方面体现了在经济改革过程中,财政分配格局日渐恶化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在培育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增强其渗透经济生活的力度。税收作为政府最主要的筹资手段,强制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占有一部分社会资源,为政府更加有效地介入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宽松的环境,否则政府职能的实现就会流于空谈。振兴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目前,税收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90%以上。因而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已成一种必然的政策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增税,而是要立足于税负结构的调整、优化课税结构,建立一套使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发展的课税机制,将适度的课税规模与政府职能的实现及经济的有效增长,统一到一个有机整体之中,体现在课税到经济增长的良性发展轨道中。此外,重塑财政收入分配机制,也是振兴财政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对国债的巨额发行及借新债还旧债的状况,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国债热下冷思考”。税收毕竟是债务负担的最主要政策变量;另一方面游离于预算规模外的“预算外资金”,也不时对社会财力运动产生影响,而各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的收费,又是扭曲分配格局的又一大症结。将这种收费制,调整纳入到课税机制中,或许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如何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这是振兴财政最为便捷的途径。税收流失实质上是本应属于国库的资金“体外循环”,其负面效应很大,税收的严肃性、权威性日益受到挑战。
三、税制结构的转换问题
1.税制建设中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走向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税制发展的国际惯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模式,构造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系。虽然我国历次的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建设,都是在坚持产品课税的主体地位并继续强化这一改革取向下进行的,但在总结和评价1994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针对税制建设及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某些问题,将其归结为商品课税规模过大,商品课税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负效应的一种表现。提出走出困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出路在于增强所得课税的地位,削弱产品课税的规模和范围,重塑课税的分配机制与格局。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关系到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和目标选择。
2.商品课税的主体地位不应动摇。从国际税制发展的趋势来看,所得课税独领风骚的税制结构格局已被打破,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的“并驾齐驱”之势。西方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在降低所得税负的同时,纷纷把希望寄托在商品税上,通过提高商品课税的规模,以弥补所得税上的“欠收”,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的规模及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都已远远超出了所得课税。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长期以来商品课税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尽管一些国家一度曾主张实行所得课税制度以代替产品课税,但都没有最终完成这种课税模式的转换,反而对其的依赖程度有日益加大之势,特别是对增值税抱有很大的信心和希望。就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具体实践而言,在政策导向上一直对商品课税“情有独钟”,为保持税制结构的相对稳定,必须在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商品课税制度上下功夫。这是因为,税制结构格局的形成,既不同于税收的具体征收方法,也不同于时效性较强的税收政策,它所涉及的是各个税种的总体协调形成及其结构。税收是以立法形式集中体现出来的,而税制结构又是税收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保持相对稳定是必要的。同时制约税制结构的因素大都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也决定了税制结构不宜变动频繁。否则,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也会由于税收调节的时滞,为避免影响财政收入和价格变动而存在惰性,其结果会不利于税收功能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
实现商品课税向所得课税的结构转换,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手段上,都是不适宜的。从个人所得税来看,西方国家的所得税为主体税,主要指的是个人所得税,而这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况且税收作为满足国家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的扣除,是在个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之前进行的,如果取消商品税,将其转变为个人的所得,然后再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扣除,不仅在经济必然性上及分配模式上缺乏依据,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征管水平,纳税人也不易接受,从而很难保证原有的收入规模和水平。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其征收环节体现在分配阶段,可以看成是税收征收环节的后移,如果将占税收收入近80%的产品税的大部分转到分配环节,再通过税收手段集中上来,就取得财政收入的效果来看是相同的,没有实际的意义,但从取得收入的效应来看,是有很大差别的。税收课征于不同的环节,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况且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混乱,企业实现的利润很不均衡,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的利润水平还难以完全体现为自身努力的结果,征管水平也难以适应,从而也就很难维持原有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水平,降低税收的聚财功能。进一步讲,如果在保持原有财政规模情况下,取消产品税,必然要进一步增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增加其聚财功能,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这无论从国际税改趋势和我国的现实看,都是不合适的。
3.商品税会导致政府规模扩张吗?主张税制结构转换的同志认为,商品课税的广泛推行,特别是具有随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增长及价格上涨而自动增加的效应,且政府有权直接调整商品税的税率,从而使税收有更大规模的增长,势必加剧公共部门的扩张。这里首先必须对政府规模扩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财政作为政府运转及职能实现的财力保证,其收支规模及程度大小受政府职能制约,政府规模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程度。从政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角度来看,政府的职能并不会随经济发展而有所缩小,变化的只是实施中的重新调整,而且有些职能如收入再分配等社会职能会进一步强化,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而附带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或微观利益主体不能或不能很好解决,政府承担仍不可避免。而且政府规模扩张已成一种必然的趋势。据26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财政收入(不包含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34.19%增到1989年的42.01%,其中发达国家由42.84%增至1989年的48.70%,发展中国家由25.54%增至35.31%。而我国税收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显然有些偏低。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出路,只能寄希望于产品税的改革,实现税制结构转换,靠所得税的征收是难以完成这一重任的。重要的是取决于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如果政府规模扩张行为能够反映出国民的意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而使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组合能达到使消费和生产行为的最大化,即或具有扩张效应,也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我国在经济改革中,政府行为有待规范,但就目前的政府规模来看,并不完全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要的、政府应承担的职能相称。
值得一提的是,商品税虽然税负较为隐蔽,在政治上较为可行,但其本身作为价格的一部分,其调整变化与价格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而价格又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任何对价格形成及实现机制具有重大妨碍作用的商品税变革,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在操作和执行上,并不象人们普遍想象的那样具有随意性。公众对物价较敏感,商品税的变化也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敏感性。日本政府推出消费税,政府历经几次更迭,就是明显的一例。
4.根源在于对商品课税及其作用效应的误解。应该说,对商品课税的收入功能,无论在税收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都不存在多大的疑义,基本上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共识。然而在涉及商品课税的调节功能分析时,分歧开始逐渐暴露出来,直至将两种课税制度对立起来。实际上,商品课税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与价格有关。价格作为商品课税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商品课税经济分析的必要前提,离开这一前提,对商品课税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课税的根源所在,价格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会对商品课税的税负运动及课税行为效应产生影响。尽管商品课税与价格所属范畴不一致,但其基本功能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从而决定了课税行为导向上,与价格运行机制相结合,才有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以此为基点,才有可能使我们对商品课税的公平、效率及通货膨胀的分析乃至税制结构的转换,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1994年我国实行的以商品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的确伴随着高通货膨胀的发生,一些人将此现象归结为商品课税改革所致,同时也构成了主张税制结构转换的一个论据。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应该说:既不能将通货膨胀完全与商品税改革彻底割开,也不能完全将通货膨胀归咎于商品课税的改革。中国的商品税改革,的确对通货膨胀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也仅限于引致效应,并不是物价上涨的直接动因。因为商品税负的变化只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相应改变,新的商品税改革遵循的是总体税负不变,税负结构调整的方针,物价总水平亦不会发生大的波动。部分商品税负增加或下降,只会引起物价此升彼降,在市场供求不变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不会引起持续的、全面性的物价上涨。国外在引进和推行增值税过程中,对价格并没有造成多大的影响,即或是有,也是很小的。总之,商品税对物价的任何潜在影响,可以在实施商品税时有意识地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来解决。而我国恰恰在这方面即过渡性、衔接性等问题上未能很好地解决和处理,从而在实践中走形,使人们产生了某种误解,政府无形中也背了“黑锅”。
商品课税的选择是否符合效率准则,我国税收理论界完全引进了“超额负担”的分析方法,“超额负担”是指课税引起的行为扭曲的结果,表明纳税人所付出的超过课税数额之外的无形负担,也体现为纳税人为之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或效率代价。按照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分析,税收的征收(特别是商品税)引起了商品相对价格水平的变化,使在市场交易中价格信号发生扭曲,价格水平并不完全反映市场上需求与供给的变动态势,课税有如一个“楔子”,插入市场交易之中;课税是造成微观经济主体行为替代或改变的主要因素,从而必然带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损失,即如果课税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决策是符合“理性”的,同时也实现了“帕氏最优”,那么,课税改变或打破这种最优状态,就会减损他们可能获得的福利水平。进而认为课税必然带来“超额负担”,同时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其政策主张的立足点是拉姆齐法则,又称反弹性法则。即欲使课税的效率代价最低,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相等,也就是效率商品税的税率应与各种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应该说,这种盲目照搬西方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不适当的。首先,中西方经济理论体系的差异,税收是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在上面已作了说明,而西方经济界认为,税收就是价格的一种额外附加。这种理论基点的不同,必然会造成经济分析结论上的差别;其次,即或是完全按照拉姆齐法则构建商品课税制度,也与实际相距甚远。根据反弹性法则,商品需求价格弹性值越大,税率应越低,而这些弹性值大的恰是一些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反之,弹性值小的商品,又恰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可见,这完全与课税政策取向相悖;再次,根据市场竞争的一般均衡分析,可以得出,差别税率会导致更大的效率损失,采用统一税率,才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仅就课税行为本身来说,的确如此。但选择性商品税恰恰是弥补价格机制运行的有利工具。对某些垄断性产品或竞争性产品,对产生外部效应的企业的生产,对烟、酒等价高利大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课税机制,由于价格机制的内在缺陷,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必然会引起资金的不合理流动,形成资源利用的浪费或低效。课征选择性商品税,将超过其价值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使这些企业或部门只能获得平均利润或更低的利润水平,使其不致于引导社会资源的不正常流动,这本身就是提高效率的一种表现。因此,必须把商品课税可能引起的效率损失与早已存在于体制之中的其它无效率相联系进行评价,这样往往会对商品课税的效率代价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谈及商品课税的公平问题时,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认为,由于商品课税具有累退性,而最不具备公平课税的特点,也是主张以所得课税代替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归纳起来,认为商品课税具有累退性的理由大体有以下两点:(1)由于商品课税的转嫁性,消费越多的人,相对承担的税负就越重;(2)与所得税相比,由于商品课税通常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且没有零税率级距,而所得课税通常实行累进税率,体现累进征收的特征,而且规定有零税率级距,达不到某一收入水平的不纳税。传统的或一贯的对商品课税累退性的分析,都是假定商品税全部转嫁为前提的。即是这样一个经济分析的结论,实证或经验的分析已显示出,由于商品税制与免税或低税及其补贴机制的存在,已大大降低了其累退程度。况且,商品税转嫁性的前提有待修正。因为课税所引起的税负分配机制的变化贯穿于社会再生产运行的全过程,价格机制的运行并非能使交易双方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下,会在某一环节沉淀下来,从而使转嫁机制运行的链条中断。从理论上说,只有消费税具有转嫁的特征,而以增值税为主的现代销售税,是不易转嫁的,特别是转嫁机理表现的不是很充分。而消费税的课征对象是非生活必需品,收入水平低的人,仅从收入角度的理性分析来看,是无法问津的。可见,商品课税的累退性是存在的,但并非商品课税所独有,更不象通常人们所描述的那样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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