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罚,教师的大忌论文_于宝贤

心罚,教师的大忌论文_于宝贤

山东省栖霞市桃村中心小学 265300

在现代教育中,由于种种原因,“顽童”学生时有所见,而学校单纯追求成绩的现象仍没有改变,教师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而不少教师面对成绩较差又不守纪律的学生动辄开口大骂,出口伤人。殊不知,这种辱骂就是“心罚”,即对学生心理和精神的惩罚。

仔细观察周围发生的“心罚”现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挖苦式,如“白读了几年,一点也不害臊”;2.结论式,如“世上再也找不到比你笨的人了”;3.恐吓式,如“下次再犯,就给你处分”;4.预言式,如“你早晚进监狱”;5.珠联式,如“你懒,你妈也懒,你爸也懒,有其父必有其子”;6抱怨式,如“收你这样的学生,是三生不幸”;7.压抑式,如“住嘴,别诡辩了”。表面看来,“体罚”学生是对学生身心健康的严重伤害,其实“心罚”却更让人难以接受。它使学生的人格受到侮辱,自尊心受到刺伤,情感受到伤害,尊严受到损伤,进取心受到挫伤,自信心受到摧残,从而对自身产生怀疑,自我否定,进而产生自卑、怯懦的心理,对生活越来越淡漠,严重的会引起学生离校出走、精神失常、自杀等不良后果。

其实,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尊重”是人的一种需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尊重的需要被列为第四层,它是人的一种高级需要。学生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他们正处于个性的发展养成中尤其需要得到尊重。别人的尊重,使他相信自己的力量和价值可以使周围环境发生改变,那么他在生活中、学习中就会变得更有能力,更加积极,更加自信,更富有创造性。因此,作为一个学生,赢得尊重比保护肉体更重要。

尊重学生也是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在师生关系上对教师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教师在日常教育生活中对学生应有的最起码的态度和行为。伦理学告诉我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相互尊重是人对人应有的最基本的行为标准。所以,教师尊重学生,也只不过是社会中人对人应有的基本态度和行为而已。如果一个教师不尊重学生,不仅是一个能不能做好教师工作的问题,还是一个有没有为人师应有的德的问题。当然尊重并不是要求教师放弃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责任,如果是这样,那就变成了放任。对犯错误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不能破口大骂,侮辱学生的人格。作为教师,尊重学生是师德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教师成就事业的前提。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

此外,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了全社会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如此丰富的教育法规启示我们,尊重学生不仅是学生心理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规定。

教育工作是一项浩繁、艰难而巨大的系统工程。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知识的传授、能力的训练、智力的开发,都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通过教育者耐心细致的教育,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春风细雨去滋润学生的心田,以拳拳之心、谆谆教诲去开启学生的心扉,以满腔的热情、和善的态度去感化学生,以心灵的温暖去医治学生心灵的创伤,以精神的甘露去洗涤学生精神的污染。教师啊,千万不要对学生实施“心罚”!我们应该明白,“暖语如春风催人奋进,冷言似尖刀逼人疾退”。

论文作者:于宝贤

论文发表刊物:《素质教育》2018年9月总第28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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