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恤金制度中的性别取向_养老金论文

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倾向论文,性别论文,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6)04-0008-06

一、引言

尽管国内理论界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分析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分工及性别平等,但对于由此而引发的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少有提及。关注养老金制度设计中的社会性别倾向不仅是一个寻求常规意义上男女两性待遇平等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通过恰当方式引导男女两性进行正确角色定位的社会问题。

1889年,德国卑斯麦政府率先创造世界上第一部《养老、残废、死亡保险法》。这部划时代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典,在诞生之初就不自觉地带上了社会性别倾向。在“男人赚面包,女人做家务”思想影响下,女性仅是遗属养老金的享有者。她们在丧失市场劳动权利的同时也丧失了获得职业养老金的权利。在妇女解放和女权运动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走出家庭,参与市场劳动。虽然职业妇女享有养老金的人数与日俱增,但男女两性在退休年龄、待遇水平乃至权利享有等多方面都存在非生理性性别可以解释的差异。在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为避免财务危机,各国养老金制度的融资模式纷纷由单一的现收现付制向以基金制为主的多支柱模式转轨。社会性别问题是否仍然存在?女性是转轨的获益者还是受损者?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定义和阐释度量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

二、相关文献概览

20世纪70年代,寻求男女两性全面平等的运动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学术领域广泛展开。不少学者开始研究和质疑社会福利政策中的男女平等,并以独特的社会性别视角评判社会保障的起源、本质和作用。其中,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差异乃至歧视是他们的主要研究对象。

1976年,Gerald D.Martin发表了一篇题为“养老金计划中的社会性别歧视”的论文,[1] (P203-214)引发激烈争论。论文的分析对象是当时诉诸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印第安纳州教师养老金计划。该计划规定:所有教师必须依法将总收入的3%纳入印第安纳州设立的教师退休基金;州政府根据各教师最高的5年平均工资、年龄、服务年限,向教师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收益计算中的第一部分为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为年金报酬;各教师可在退休时自由选择A1到A7七种养老金支付方式中的任一种。结果发现,绝大部分教师都选择了A1支付方式。在该支付方式下,若某位教师在以下情形下退休:年龄65岁、最高的5年平均工资12000美元、服务年限40年、年金账户中的数额9000美元,州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年收益男女等同,每年4680美元;州提供的年金报酬存在差异,男性享有885.50美元,女性享有775.80美元。对此,州政府的解释是:团体年金死亡率计算表显示,人们享有年金期间,男女两性的预期寿命相差5岁,且65岁退休的男性在83岁以前的死亡率一直高于65岁退休的女性,直到83岁以后才发生改变。[1] (P203-214)Gerald认为:这样的计算明显存在性别歧视,因为该死亡率计算表同样显示,在65岁到83岁的退休人员中,82.9%的女性的死亡率与男性是一致的,而这82.9%的女性却没有享受到与男性同样的待遇。这一论断遭到不少学者的强烈反对。比如Myers就认为:该观点缺乏根本的精算或人口学知识,因为依照Gerald的论证方式在任何有关死亡率的研究中都不需要考虑年龄。[2] (P144-145)而Gerald则反驳道:对任何人来说,种族和性别都是稳定变量,而年龄是动态变量,每个人都按固定速率增长;种族和性别变量在人一出生就确定,但年龄变量直到人死亡时才确定。Myers的错误就在于除了性别变量之外忽略了所有其他变量,却仍然宣称单单运用性别变量并不是歧视。[3] (P145-149)孰是孰非,难以判断,因为争论的真正焦点是: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性别歧视,差别对待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到底是不是歧视。但是,这些争论至少显示了一点,那就是理论界开始关注养老金计划中的性别差异问题。这似乎比结论对错本身更为重要。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开始研究到底是哪些因素造成了养老金计划中的性别歧视。[4] (P192-206)[5] (P134-152)[6] (P623-627)[7] (P61-67)由于养老基金积累的多少直接与雇员的收入有关,所以很多学者都认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比如工资结构差异,直接带到了养老金制度之中。也有学者认为,现行养老金制度分析框架的最大弱点就是忽略了整个体系的男权意识,理解养老金制度不平等的关键就是赋养老金计划以社会性别。[8] 于是,学者们开始尝试区分养老金计划中的生理性别差异(sex difference)和社会性别差异(gender difference),并运用于养老金质量的国际比较研究。学者们认为,在欧洲大陆,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养老金制度的收入关联结构与传统的男女两性分工客观上造成了养老金制度歧视妇女;第二,养老金制度中对传统家庭的优待进一步强化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分工。[9] (P123-151)在美国,是“双轨制福利”导致了社会保障受益者的性别隔离(gender-specific segmentation),因为与女性相比,男性在社会保障项目上被赋予更多的社会缴费权利。

20世纪90年代,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研究日臻体系化。学者们不再是简单争论养老金制度设计是否是存在性别歧视,而是全面定义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概念,并创建指标体系度量女性享有的养老金质量。[10] (P279-296)[11] (P101)[12] (P1-25)[13] [14] 比如:Hill和Tigges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三个指标考察女性享有的养老金质量:一是平价和平价程度(parity and degree of parity),即比较具有30年工龄的女性享有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与相应的男性享有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二是收入保障度(income security),即比较女性享有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她们工作期的平均收入水平;三是收入满足度(income security),即比较女性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与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考察妇女享有的养老金质量不单单考察女性是否如男性一样获得了同等数额的养老金,而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女性被覆盖在养老金体系下,养老金是否为女性提供了足够的收入保障。[11]

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加速,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养老金制度。部分国家,比如智利,甚至走到了世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前列。Barrientos和Alejandra的研究都发现:[15] [16] 智利养老金制度中的性别差异已基本消除,性别差异的消除反过来又引导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行为方式。而不少转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都倾向于惩罚早退休,这直接导致女性的平均养老金低于男性。加之,女性的平均寿命较长,所以改革的净财富效应对男性来说比较高,对女性来说比较低。因为男性可以通过更长时间的工作以得到更高的养老金。同时,经济改革过程中公共部门的削减对男女两性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相对较晚,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呼声日益强烈。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她们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17] [18] 并认为只有制度、措施和手段的整合才能为社会性别主流化铺平道路。但是,更多的研究还是集中在劳动分工、就业模式和工资差异上,[19] [20] 对到底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性别问题认识不足,研究不深。

三、定义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

我们很容易在研究性别问题的文献中发现社会性别歧视一词,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男性强势女性弱势的事实。但两性差异是否一定都是社会性别歧视呢?我们应当区分社会性别倾向(gender bias)和社会性别歧视(gender discrimination)。

社会性别倾向中的“社会性别”强调的不是先天的生理性别差异而是后天的社会选择权利差异。社会性别平等不一定是绝对的最终结果的等同,但一定是最初的选择机会的公平。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边际产出高于男性,“男主外、女主内”模式被视为是有效率的。所以,社会分工模式本身并不代表不平等。不平等的真正根源是对不同社会分工的差别待遇,是男女两性未能获得同等的有酬劳动的机会及评价。社会性别倾向中的“倾向”强调的不是绝对的歧视而是相对的偏差,所以对应的英文词汇是“bias”而不是“discrimination”。“bias”可以同时表示有利或不利两种状态,当其发展到与“discrimination”意思相近时,才用来表示不公正的倾向。养老金制度中存在两类性别倾向:一类是直接的,我们称之为生理性别倾向;一类是间接的,我们称之为社会性别倾向。这两类倾向并非一定都是性别歧视。

1.生理性别倾向

所谓生理性别倾向是指男女两性不同预期寿命、不同发病概率、不同伤残概率直接造成的精算后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和收益等差异。就养老金制度安排看,基于男女两性生理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直接性别倾向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定退休年龄和遗属养老金享有权。

1933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工业等行业)遗属保险公约(第39号)》、《(农业)遗属保险公约(第40号)》和《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建议(第43号)》三项章程。1951年(第100号)国际劳工组织《同工同酬协定》(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提出要从健康、安全、与生育相关的工作环境及特殊要求来保护女性劳动者。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法规也规定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都早于男性,只有女性才可以享有遗属养老金。这都是针对性别差异而制定的带有性别倾向的法规,不歧视男性也不歧视女性。但客观上很难避免性别歧视的结果。因为很有可能从事“女性”化工作的男性和从事“男性”化工作的“女性”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很有可能有足够市场竞争优势的女性不得不早早退休,且无权在死后为丈夫提供一份遗属养老金。于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关于妇女的条款从保护妇女过渡到赋予男女两性平等的机会与权利。1975年,国际劳动大会第60次会议上,消除社会性别倾向的社会性别平等概念得到全面阐述。近三十年来,调整男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成为全球养老金改革的共同倾向。目前,美国,加拿大,除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和英国以外的多数欧盟国家的男女两性退休年龄都达到了一致,多数为65岁。不少中欧和东欧国家也在采取缓慢调整退休年龄的对策,比如:每年调整3个月,给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人口更多地调整时间,预防高失业。2004年,国际劳工大会第92届会议决定取消《遗属保险公约》第39号、第40号、第43号章程,以期在遗属保险问题上寻求真正的男女平权。

2.社会性别倾向

所谓社会性别倾向是指基于职业活动、婚姻状况、家庭地位等因素的所产生的养老金覆盖率的差异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异。养老金覆盖率的差异普遍而且长期存在。

据调查,英国共有1200万职工没有职业养老金,其中不熟练的兼职女工的境遇最糟糕,仅有15%的人拥有职业养老金;即使是全职妇女也只有55%的人享有职业养老金,而相应的男性比例分别为34%和76%。[21] 在美国,女性领取社会保障退休工人津贴的比例远低于男性,而领取供养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的比例远高于男性。以65-70年龄段为例,男性获得社会保障老年津贴的人数比例是85.9%,获得供养配偶津贴的人数比例是0.1%,获得遗属津贴的人数比例是0.1%;而同年龄段女性获得社会保障老年津贴、供养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的人数比例分别为57.5%、15.9%和14.2%。[22] 这是男女两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差异的直接结果,也是养老金制度设计的间接产物。至于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异则可从享有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最长覆盖年限和收益计算办法进行考察。我们不妨比较欧盟国家的收入关联保障计划。在资格条件方面:奥地利、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要求比较严格,最低的持续参保年限是15年;丹麦的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排斥那些每星期工作少于9小时的劳动者;而比利时、芬兰、卢森堡、爱尔兰、瑞典等国的资格条件相对宽松,只要求1-3年的缴费。在收益计算方面:法国按收入最高的17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要求按10-15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而芬兰、希腊则按5-10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瑞典按生命期缴费计算,但只要有3年的缴费即可,低收入者还可豁免。显然,在北欧国家,男女两性工作行为的差异不会过多地影响着养老金待遇水平。这与其多年来的男女平权意识密不可分。

3.社会性别倾向的解释变量

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变量可以解释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一是家庭责任,二是工作行为,三是养老金制度设计。家庭责任一词实际上是在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在“男人赚面包”的关系体中,婚姻是得到保护的,但家庭成员并没有同等地获取社会资源,参与市场劳动,享有社会保障收益的权利。不少社会保障政策强调家庭间的收入再分配而不是家庭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妇女被限定在妻子或母亲而不是单一行为个体的框架之下。工作行为的差异是市场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差异。经验事实告诉我们:连续就业、全职工作比阶段性就业、兼职工作或不参加市场劳动获得的社会保障水平都要高。女性的工作行为恰恰是更多地停留在阶段性就业或兼职工作。研究表明:[10] 女性工作时间短,导致妇女通过养老金获得的税收优惠比男性要少;女性从事的工种容易中断,导致妇女获得的工作培训要少;女性比男性更多地从事兼职工作,导致女性受企业年金计划排斥。通常,企业年金计划都是最终支付计划(final pay scheme),非常有利于那些在公司长期不间断工作并得到提升的职工,在这一点上,男性远比女性要有优势。美国沃尔玛性别歧视诉讼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不少企业年金计划还排斥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未被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职工。养老金制度设计是个多维概念,它的两条基本准则是:收入关联(earnings-related)和财富度量(means-tested)。为避免道德风险保证权利和义务对等,收入关联制必然被设计出来且为多数国家和多数人所接受。但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自然而然地带到了养老金计划之中,弱势女性不仅被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而且被排斥在养老金覆盖人群之外。Hill & Tigges研究了经济居世界前列的20个工业化国家的养老金计划类型,发现:实行收入关联制和混合制的国家有13个,实行普享制的国家有7个。若假定实行普享制的国家的男女平等度为1,实行收入关联制或混合制的国家的平等度则分布在0.66到0.98之间,均值为0.77,说明养老金制度设计与男女平等直接关联。[11] 毫无疑问,这是非生理性可以解释的性别倾向。

由此,畸形链条很可能产生,那就是:劳动力市场不平等——女性更多地受到社会保护——女性也更多地被养老金计划所排斥。

四、度量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

国外理论界常运用工资替代率差异、隐含的养老金缴费回报率差异和个人净财富变动差异三个指标度量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

工资替代率(the replacement rate)差异是从生命周期角度度量男女两性平均养老金收入与平均工资比例的差异,可用Ω[,1]表示。通常我们令Ω[,1]=RR[,f,a]/RR[,m,a]和RR[,f,a]分别代表在a岁退休的男女两性各自的工资替代率。显然,Ω[,1]越接近于1,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越小,而大于1则说明和男性相比女性的退休收入相对较高。不过,工资替代率差异并不能全面反应社会性别倾向,因为,不管何种制度,养老金的收益水平都受制于缴费水平,而不同筹资方式对男女两性的影响不一样。因此我们要考虑隐含的养老金缴费回报率。

隐含的养老金缴费回报率(the implicit financial return on contribution)差异是从成本收益角度度量男女两性养老金收入和养老金缴费比例的差异,可用Ω[,2]表示。本质上,养老金是一种基于工作期缴费流而形成的退休期收益流。所以比较这两种现金流,并计算男女两性在隐含的回报率上的差异是有意义的。通常我们令Ω[,2]=r[,f,a]/r[,m,a],r[,m,a]和r[,f,a]分别代表在a岁退休的男女两性各自的隐含的养老金缴费回报率。这种回报率可以通过养老金收益的财务方程计算获得。我们可用B[,i,a]表示男性或女性的养老金收益(i=m,f,分别表示男性和女性),B[,i,a]=F(C[,i,a,]K[,i,a,,]r[,m,a]),F代表养老金收益的财务方程。B[,i,a]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总额(C[,i,a]),预期退休年限(K[,i,a,])和隐含的投资回报率(r)三大变量。其中,缴费总额C[,i,a]是以工资为基数依缴费率计提的各期缴费总和。所以它等于从工作期第一年(t=1)到退休前一年(t=a-1)各年的工资乘以缴费率并考虑隐含的投资回报率的总和,。显然,Ω[,2]越接近于1,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差异越小。

个人净财富变动(the change in individual net wealth)差异是从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角度度量男女两性因新旧体制差异而产生的财富变动差异,可用Ω[,3]表示。通常我们令Ω[,3]=NZ[,f]/NZ[,m],NZ[,m]和NZ[,f]分别代表男性和女性一生中的财富变动。这种财富变动可用新旧体制下的收入流变动计算获得。用Z[,i,c][new]和Z[,i,a][old]分别代表新旧体制下的收入流,NZ[,i]=Z[,i.c][new]/Z[,i,a][old],(i=m,f,分别表示男性和女性)。新旧体制规定的不同缴费收益方式、缴费收益比例和退休年龄都会导致个人净财富发生变动。显然,Ω[,3]也是越接近于1,养老金制度转型导致的社会性别倾向变动越小。

此外,在度量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基础上,还可以解构劳动力市场特征对养老金覆盖率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以及社会性别倾向如何转化为社会性别歧视。其基本思想就是,如果考虑所有劳动力市场特征变量后,养老金覆盖率和收益水平仍存在不可解释的两性差异,那就是养老金制度的社会性别倾向。

五、中国养老金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倾向与相关政策建议

众所周知,改革前的中国养老金制度承袭前苏联模式:政府扮演“父母”角色,为部分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提供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计划。当时,在养老金计划保障的有限对象内社会性别倾向并不明显,因为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之高,劳动工资率差别之小,使得男女两性的养老金覆盖率和待遇水平相差无几。如果要说有性别倾向也主要集中在生理性别差异上,比如:规定女性比男性早退休等。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政府尝试改革已出现“公共地悲剧”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此时,基于家庭责任、工作行为、制度设计的社会性别倾向凸现。一方面,个人账户制使得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异不可避免地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及待遇水平。200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享受退休金或参加养老保险女性比例为74.4%,比男性低2.1个百分点。同等情况下(如都具备大学学历),若女性55岁退休,工龄将不满35年,能拿到的养老金相当于基本工资的82%,而男性60岁退休能拿到的养老金相当于基本工资的88%,两者相差6%。一方面,部分基金制,这种带有社会性别倾向的养老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平抑了劳动力市场差异,极大地保护了女性。2004年5月复旦大学社会性别研究中心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保护展开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退休女性月平均退休收入为867.73元,退休男性的月平均收入为1001.43元。尽管女性退休收入绝对水平低于男性,但男女两性的退休收入差异小于劳动收入差异,女性的工资替代率是86.08%,男性的工资替代率为68.84%。

男女两性的家庭分工和市场行为差异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养老金制度决策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过程。美国于1974年实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该法案要求各企业在设立养老金计划时必须同时提供单身(single life)和附加遗属(joint-and-survivor)两类年金计划,体现性别平等。1984年,为鼓励已婚工人选择附加遗属年金,美国又颁布《退休平等法》,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进行修正。3年后,《退休平等法》进一步要求,如果雇员选择单身年金必须得到配偶签字认可,如果附加遗属年金支付方式发生变动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看似简单的遗属保险设计问题耗时十余年。在当前中国,我们不妨考虑逐步缩小男女两性退休年龄差距,因为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政策意义不只反映在男女平等上,更多地还体现在它可以部分缓解养老金计划的财务危机上;我们不妨考虑采用性别中性的保险精算方式,因为从个人角度讲只要寿命相等就应该获得相同收益,这是一种事后平等的计算方式;我们不妨考虑适当捆绑夫妻双方养老金受益或增设遗属保险,因为家务劳动仍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在家务劳动无法计量的情况下,统筹夫妻双方的养老金资源不失为男女平权的一种方式。相信只要开始关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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