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效性研究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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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部分准备制度和二级银行制度的现代金融体系中,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宏观金融调控的传统工具之一。从控制货币供应量乃至整个宏观金融调控的角度看,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力度是最为强烈的,宏观调控效果也应该是最为明显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整,首先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乘数的变化,其次还会通过影响存款机构所能运用的超额准备金的变动来影响到基础货币,从而强烈地作用于宏观金融运行。当然,这与存款准备金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即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避免普遍性的流动性危机)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一般意义上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准备金水平及其调整,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对准备金的平均水平,以及不同流动性的存款、不同的存款机构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的水平;(2)准备金的结构。这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a)可以作为准备资产的结构,即存款机构的资产中可以充当准备金的范围,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b)缴纳准备金的存款机构的结构。(3)准备金制度结构的调整。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影响或改变准备金制度的作用机制和实施效果,从而有可能使原来的准备金政策在新的环境下达不到预定的宏观金融调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准备金制度的动态调整,也应该是整个准备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始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1984年,我国就已经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库存现金;二是按照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称为法定准备金;三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即“备付金”。从实际操作看,各个商业银行都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两个帐户,一个是准备金存款帐户,一个是一般存款(备付金)帐户,一般被称为所谓“超额储备”。准备金存款帐户按旬调整,不能用于资金清算;一般的存款帐户才是实际意义上的清算准备金,两种存款均由中央银行付息。但是,在经历了最初的一次核定、随后的三次调整后,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金融调控工具,对于经济金融运行的调控效果都比较差。如果深入研究制约准备金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种种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改善我国准备金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就成为当前我们宏观金融调控研究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一、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从实际经济金融运行角度看,当前我国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必然会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准备金制度框架上的缺陷影响了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1.法定准备金、备付金并行体制下的倒逼机制

如上所述,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定准备金不得动用,即当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等业务活动时,均不得动用其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帐户上的存款余额。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现金发行等必须通过在中央银行开立另外一个基本帐户来进行,在这个基本帐户上的存款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支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制度,形成了所谓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双轨并行的格局,是中国金融运行中的所谓“倒逼机制”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本来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工具之一是法定准备金率,但是,在法定准备金率和备付金并行的体制下,当中央银行试图通过提高法定准备率以控制贷款收紧银根时,商业银行仍然可以动用自己过多的支付准备金(即所谓“备付金”),继续增加贷款,直到备付金率降低到维持日常支付活动所必须的下限为止,甚至降低到难以维持日常支付的低水平,从而“倒逼”中央银行为了解决支付危机而被动地扩张货币供给。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按照各个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超额准备金率,以弥补我国当前准备金制度上的缺陷,但是这还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倒逼”现象的发生,同时,这毕竟是一种计划式的方法,与宏观金融调控方式转变的方向是不一致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超额准备金水平并予以及时调整是相当困难的。显然,这种本意在强化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增强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双轨措施,由于是习惯性地运用计划经济的调控思路,因而在实际上削弱了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降低了准备金政策的实施效果。

2.高准备金率和高水平再贷款并行下的利益驱动机制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不是由一般惯例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及其向中央银行的存款组成,而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进行直接扣除。这样,从实质意义上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只是反映了非银行部门持有的商业银行负债在中央银行之间的比例分成,却没有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中央银行负债与非银行部门持有的商业银行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制度并没有较强的调控商业银行头寸的功能,而是更多地发挥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分享信贷资金的功能。[①a]这样,中央银行为了持有更多的准备金,必然会倾向于规定较高的准备金率,这些准备金实际上起着所谓银行信贷调节基金的作用,即中央银行在获得了这些准备金后,商业银行是不得动用的,中央银行则将其用于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及其他贷款活动;商业银行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资金紧张时依然会以较高的利率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于是,就形成了高准备金率和高水平再贷款并存的利益格局,准备金政策应有的宏观金融调控效果受到严重的抑制。在这一格局中,中央银行表现出较强的趋利动机,而商业银行的利益在由于高准备金率而受损时,也通过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照顾”获得了一定补偿。

不过,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明确和专业银行的商业化,中央银行主要从事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部门利益与其盈利水平不直接相关;专业银行出于商业化经营的需要,必然会要求降低准备金率以减轻资金压力,在逐步归还再贷款的条件下谋求资金平衡。因此,降低准备金率和归还再贷款应该是同时进行的。

(二)存款机构的行为与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弹性很低,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存款机构的盈利能力和信用创造,因而这种宏观金融调控工具既不受存款机构的欢迎,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经常性的微调活动。从存款机构的利益角度看,由于中央银行对准备金一般不付利息或者利息很低,实际上是对存款机构形成一种特殊的税收,增大了存款机构的经营压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存款机构一般总是在保证自身流动性的前提下设法通过与中央银行的讨价还价来尽量降低准备金率,或者运用金融创新绕开准备金的缴纳[①b]。换言之,准备率的确定和调整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之间的博弈过程。

由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不同业务领域、不同规模、不同区位的金融机构均确定不同的准备金率,因而准备金水平及其结构的调整,必然会牵涉到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本国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利益调整。这样,中央银行必然会介入到众多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同时由于在谈判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中央银行常常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这也给中央银行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这种效率不高的讨价还价活动的广泛存在,必然会影响到准备金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企业行为与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常常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之一,是企业在硬约束条件下保持良好的运营态势。这一点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当然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现实却是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在软预算约束之下所形成的效益低下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国有银行资金财政化使用的倾向日趋明显,直接导致了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的低下,从而可能在局部产生支付困难。为了缓解国有银行的经营困难、中央银行只有通过再贷款等形式向银行体系增发基础货币。于是,在实际运营中准备金减少的存款机构无需倍数收缩贷款,而准备金增加的存款机构可能倍数地扩张贷款,这样就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非计划增加,准备金政策的宏观金融调控功能就无从发挥。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对于银行的依赖性很强,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银行系统将以倍数收缩信贷规模,企业除了动用定期存款(主要是指企业存于银行的一些专项基金存款等)来偿还银行贷款外,商业银行根本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大量流动及固定资金贷款。如果商业银行一定要强行让企业减少生产占用资金来还贷款,就可能会造成企业再生产过程的中断。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和高负债、低效益运行的条件下,准备金政策的调整要么达不到预定的控制社会信用的目标,要么则会对实际经济运行造成过大的冲击。显然,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重构微观企业,是改善准备金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内容。

(四)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与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看,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与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首先,从准备金政策的流动性管理职能看,金融创新的蓬勃兴起和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极大地模糊了传统金融产品在流动性上的差别。从流动性管理出发,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准备金的缴存逐渐失去了可靠的统一基础,反而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存款机构无需仅仅依赖准备金政策,就可以轻易地满足经营活动中的流动性要求。其次,从准备金政策的控制货币乘数变动和社会信用总量的职能看,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把越来越多的机构融入到社会信用创造的过程中来,不同层次货币划分的界限(即M[,0],M[,1],M[,2]等)已经难以准确区分,金融市场提供的对冲工具可以使市场主体提前控制由于准备金变动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条件下,准备金政策的功能趋于弱化[①c]。

美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就证实了这一点。近年来,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存款准备金作为其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在美国,由于共同基金等的发展已经对存款机构的业务形成了威胁,如果存款机构继续承担过高的不付利息的准备金,就更是使存款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美国的银行业为了减轻准备金负担,一方面加强了准备金的运用和管理,同时则试图通过种种方式绕过准备金政策的限制,缴纳准备金的机构越来越少[②c]。于是,存款准备金的原有职能已经在新的形势下逐步退化。事实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在传统的所谓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中的地位已经不断下降,当前其在美联储宏观金融调控中的最重要作用则是为其他宏观金融调控手段服务,即形成一个稳定的、可以预测的准备金的需求量,以利于公开市场的操作和对短期利率的控制。

(五)宏观调控方式与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从控制货币供应量、达到宏观金融调控目标的角度看,存款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贷款总规模控制作为中央银行的两种不同的调控手段和调控工具,具有本质上的互相排斥性。如果将以贷款总规模控制为代表的直接的宏观金融调控方式和以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开市场业务等为代表的间接的宏观金融调控方式并行的话,在转轨的过程中,准备金等间接性的调控手段必然在贷款总规模控制的压制下,在控制社会信用总量方面处于从属性的被动地位,只是在贷款总规模控制的约束下发挥有限的作用。与贷款总规模控制相一致的是,中央银行为了维持贷款总规模控制的运转,将银行系统名义上的法定准备金严格控制起来,不能用于存款机构体系的资金清算,而且中央银行常常出于自身的利益动机,利用这些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再贷款等政策性、盈利性业务;而专业银行则由于信贷计划的约束,被迫以较高的成本,从中央银行借入再贷款来维持资金的正常周转。

从运行机制上说,在贷款总规模控制与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行的条件下,贷款总规模支配准备金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贷款总规模控制实际上直接决定了全社会信用创造的规模,准备金政策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其次,贷款总规模控制对于本来主要取决于准备金率的中央宏观金融调控指标一货币乘数的变动也起着极强的限制作用。事实上,在实际的金融决策中,由于贷款规模对存款机构形成了硬约束,在贷款规模内,商业银行可以多存多贷;但是如果超过贷款规模,有多余资金也不能发放贷款,而由信贷计划决定的贷款规模以及货币供应量,一般都小于金融体系可能的贷款能力(即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的乘积),从而一般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商业银行经营负担的加重。在货币乘数的决定过程中,当中央银行受一些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如在外汇市场收购外汇而导致的外汇占款增加等),导致基础货币投放过多时,存款机构的头寸相对于贷款规模的控制而言也是相对宽松的。但是,由于贷款限额形成了硬约束,存款机构过多的资金,就会表现为存款机构在中央银行帐户上的更多的备付金存款,这样就导致货币乘数的降低。在这一过程中,是贷款总规模直接决定了货币乘数的变化,理论意义上的准备金率只是从属性的。

二、存款准备金水平的确定、差别准备率与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提高

(一)准备金水平的确定与调整及其有效性的提高

理论上说,恰当的准备金水平,既要满足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要求,又要满足商业银行运营中的流动性要求[①d]。

从西方国家准备金水平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其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准备金一般水平在呈现逐步下调的趋势后,一般也大致稳定在5%左右的水平。据测算,目前美国的平均准备金水平大约在3%,英国则为0.5%,而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准备率也都在5%左右[②d]。

从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实践和金融深化理论来说,过高的准备金率是金融抑制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提高资金动员效率、推进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在宏观金融稳定的背景下,逐步将准备金率下调至各个经济主体均能够接受的水平。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

从我国的情况看,准备金一般水平抑制居高不下,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初曾达到20—40%;即便1988年以来,我国存款机构的总准备金率依然高达18—24%(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备付金率一般为5—11%,如果再加上国际惯例意义上的库存现金,总准备金率会更高)。基于国际范围内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历程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看,无论是从金融体制改革和宏观金融调控的角度,还是从金融深化的角度,我国的实际存款准备金率都是相当之高的,因而准备金率的逐步下调在一段时期内将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不容忽视的是,准备金政策的调整,将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1.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难度加大,回旋余地有限。“九五”期间,我国货币政策的基调就是适度从紧,准备金水平的逐步下调增大了货币扩张的压力;同时,中央银行为了冲销准备金下调所带来的扩张效应,控制货币供应量,必然会收紧基础货币的投放,但是目前中央银行还比较缺乏主动的调控手段(如公开市场规模有限、外汇占款一直较高等)。

2.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会明显增大。在目前的形势下,中央银行为冲销准备金降低所带来的扩张效应,必然会主要依靠收回国有商业银行再贷款以减少基础货币投放。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银行一直承担着较多的政策性业务,被动的信用扩张速度较快,故而国有银行对中央银行的债务(再贷款)大于其对中央银行的债权(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这样,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将不仅意味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形式的转换,而且意味着国有银行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通过吸收存款来净额清偿对中央银行的债务,国有银行可供运用的资金将明显减少。从目前国有银行的业务发展趋势看,国有银行面临着新兴商业银行的竞争和金融市场发展造成的资金分流压力,为了促进自身的商业化进程,转变增长方式,大多在网点建设等方面采取了收缩战略,因而国有银行的资金压力会比较大。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一些新兴商业银行则会由于准备金率的降低、四大国有银行的资金压力等而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

3.金融市场将获得新的发展动力。中央银行出于转变宏观金融调控方式的需要,在下调准备金率、收回国有商业银行再贷款的同时,必然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不断增加国债和金融债券等的交易规模,增加其对商业票据的再贴现。存款机构为了加强存款准备金的运营和管理,必然会更积极地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调整,将促进国债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为主要内容的货币市场的发展,进而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以及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提高

理论上说,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基本目标在于维护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因此,对于不同流动性的存款、不同规模和区位的银行,应该从其对流动性及货币供应量的不同影响出发,建立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从而使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的弊端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进而提高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1.存款的流动性与差别准备率的实施

从存款的流动性出发,不同期限的存款,其流动性就有差别。因此,一般来说,需根据存款的不同流动性,规定不同水平的准备率,即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存款,就应该规定比较高的准备率;而对于一些稳定性较好、流动性较差的存款,就应该规定比较低的准备率。从美国近年来准备金水平的结构性调整看,在80年代,美国银行业的活期存款准备率为7—16.25%,储蓄存款为3%,定期存款为1—6%;1990年10月,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又分别将非个人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由3%削减到0,1992年4月又把交易性存款的准备金由12%下调到10%。

不过,我国的准备金制度没有根据不同存款的流动性确定不同水平的准备率,而是简单地对所有的存款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这一方面使得当前的准备金制度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金融运行状况,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使存款机构的部分比较稳定的存款得不到充分运用,进而影响了存款机构的盈利。

2.存款机构的规模与差别准备率的实施

不同规模的存款机构,其信用创造能力和对社会信用规模、存款流动性等的影响就会存在差别。因此,需依据信用创造能力的差别,将法定准备率水平与银行规模大小挂钩。银行规模大,吸收的存款多,其资金营运活动对整个社会信用规模的影响就比较大,因而需要对规模较大的银行实行更高的准备金率。从美国的情况看,其规模较小的存款机构缴存的准备金率明显就少一些;就存款规模而言,美国40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零,519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超过519万美元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0%。

3.地区发展不平衡与差别准备金率的实施

从区域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反映在社会资金的运行上,就表现为资金来源与运用等各个方面的差别。具体来说,在金融运行上,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来源一般较多,进行信用扩张的余地较大,而欠发达地区则资金来源少,从而会从资金运行上扩大地区发展的差距。因此,从调整准备金政策入手,为了从宏观金融调控的角度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可以依据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准备金率,即对发达地区的存款机构规定较高的准备金水平,控制其信用创造活动,同时对欠发达地区则实行较低的准备金率。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不同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程度的差异是其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可以考虑对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规定不同的准备率。需要指出的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沿海地区的存款机构本来有不少就是“贷差行”(即贷款大于存款),多交准备金可能会使其信贷需求更加难于满足,而中西部的存款机构有不少是“存差行”(即存款大于贷款),对其实行较低的准备金水平会使其剩余资金更多,不同地区之间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既会促进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发展,也能够改善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4.外资流入的控制与差别准备金率的实施

外资的流入,一方面会填补国内市场的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如引起实际汇率的上浮,干扰货币政策的独立实施等。近年来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使得国际社会,尤其是缺乏金融调控经验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外资流入的管理空前重视。事实上,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外资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就是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具体来说,中央银行可以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动向及国内经济运行对外资的需求状况,对存款机构的非居民负债规定不同的准备金率。德国的联邦银行在1957年5月到1959年3月、以及1978年1月到5月、1987年等期间均采用过这种提高对外资准备金率的宏观金融调控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①e]

三、存款准备金的结构调整及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提高

理论上说,即使中央银行规定的准备金率不变,而准备金的结构发生变化,实际的准备金率必然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存款准备金的结构及其调整,也是准备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准备金结构必然会提高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

(一)准备资产的结构及其调整

所谓准备资产的结构,即存款机构的资产中可以充当准备金的范围,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由于准备金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要求存款机构保持一定比率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供随时动用来满足提存、清算等业务需要,保证存款机构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因此,从理论意义上说,在宏观金融调控允许的范围之内,凡是能够满足这些流动性要求的资产,都可以作为存款机构的准备金来源。[①f]在美国,60年代以前,只有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才能作为准备金,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也被纳入到准备资产的范围。法国将一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产(包括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在中央银行贴现的商业票据等)也列入存款准备金的项目。根据英格兰银行的规定,英国的合格准备资产除了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及库存现金外,还包括对贴现市场的通知存款、国库券、商业票据和一年期以下的公债等。

从存款准备金的构成来说,我国的准备资产构成十分单一。目前,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只有在人民存款机构的存款才能作为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而把存款机构的库存现金、支付准备金排除在外,更不用说存款机构持有的国库券等优质流动性资产了。因此,我国调整准备资产结构的主要趋势,应该是扩大准备资产的范围。

(二)准备金缴存机构的结构及其调整

存款准备金作为一项宏观金融调控措施,其作用应该是覆盖整个存款机构的,而且存款准备金应该是集中在中央银行的,这样才能够保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完整性,维护存款机构竞争的公平性。出于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中央银行就可以对准备金缴存机构的结构进行调整。

从德国的情况看,在1984年以前,主要经营长期业务的存款机构(如房屋贷款协会)具有准备金缴纳上的豁免权;1984年以后,房屋贷款协会的大部分存款必须缴纳准备金,只有居民的部分集资性存款无需缴纳准备金。英国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合格的准备资产”对“合格的负债”的最低准备资产比率。日本银行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于大部分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银行、相互银行、存款余额超过1200亿日元的信用金库、农林中央金库等。

我国在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期,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存款机构还不多,业务量还十分有限,因而当时只要求国内存款机构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当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发展很快,对我国宏观金融运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1997年初我国已经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因而外资银行的影响力将逐步从外币进一步扩大到人民币。因此,为了维护宏观金融的平稳运行,确保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保证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必须尽快将外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

同时,为了便利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所有存款机构均应将存款准备金缴向中央银行。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准备金是缴存中国农业存款机构,城市信用社的准备金既可以缴存中央银行,又可以缴存中国工商存款机构,导致了存款准备金的分散,增大了中央银行对准备金进行监测和调控的难度,需要予以规范。

四、全面提高我国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因此,为了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提高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就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并法定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首先可以将现有的存款准备金帐户转化为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余额帐户,这一帐户既是用于满足法定准备金的要求,也可以用于存款机构的资金清算,其范围包括存款机构的库存现金及其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余额帐户,中央银行对于这一部分资金不予支付利息。其次,将现有的一般存款帐户改造为超额准备金帐户,中央银行对这一部分资金既不规定其比例,也不支付利息。在此基础上,可以将这两个帐户合并。

2.逐步降低总准备金水平,同时在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回收等方面采取对冲性的政策措施,冲销降低准备金政策所可能带来的扩张效应,保持适度从紧的宏观金融调控的基调。

3.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准备金政策的实施及其效果的改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根据存款的流动性、存款规模的大小、银行规模与区位、外资流入状况等,推行差别准备金率。

5.分别调整准备资产结构、准备金缴存机构的结构和准备金计提结构,并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和监测准备金。

6.把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政策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二级准备制度。在一些西方国家,准备金还被进一步划分为第一准备和第二准备。所谓第一准备即现款准备,又称甲级准备,其特点是流动性大,可以随时变现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所谓第二准备,又称为乙级准备,指短期内可以变现收回的其他资产或者债权,如同业拆借、中央银行融资券、短期国债、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当第一准备下降到规定比例以下时,可以通过出售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或者收回债权来补充第一准备。这样,中央银行可以对一级准备规定一个适当的比率,在此基础上对二级准备率进行适当的微调以适应不同时期信用扩张与收缩的要求,从而增大了准备金政策的回旋余地,降低了准备金政策对金融运行的过大冲击;商业银行则由于二级准备大多是生利资产而增加了收益,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7.以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为关键,扩大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的规模,逐步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全面推进宏观金融调控方式从主要依靠计划的直接控制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的间接调控。

注释:

①a参见李扬:《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造》,载《财贸经济》1997年第1期;黄金老:《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分析与思考》,载《金融研究》1996年第3期。

①b国际著名金融专家、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eter Cooke在同我们会谈中,强调准备金率的确定和调控过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的讨价还价式的博弈过程。不过,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能够进行讨价还价的前提是存款机构能够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流动性,因为货币的稳定对于整个金融体系都是有利的。

①c鉴于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明显削弱了传统的准备金政策实施的现实基础,越来越多的金融界人士提出了各种准备金政策如何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进行改革的方案,其中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包括:或者给准备金存款计息;或者取消部分准备金制度;或者扩大缴存准备金的范围,让更多的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或者按照存款机构的资产总额规定准备金率,以通过准备金调整影响存款机构的资产结构变动。参见周慕冰:《西方货币政策理论与中国货币政策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②c对于准备金制度的改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提出了更为极端的观点,他认为存款准备金政策作为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工具,在技术机制上是无效的,应该予以废除。同时应该集中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他认为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货币当局几乎可以实现自己的任何中介目标,同时避免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弊端。参见弗里德曼:《货币稳定方案》,英文本,第45—52页,美国纽约阜德穆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

①d据测算,我国比较恰当的法定准备金率为10%左右。参见王大用:《货币政策转向间接调控前,必须改革现行准备金制度》,载《金融研究》1995年7期。另外,近似的测算结果还有10.4%等,参见《中国证券报》1997年3月4日。

②d李扬:《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造》,载《财贸经济》1997年第1期。

①e殷明德等译,《德意志联邦银行…职能和货币政策工具》,第60—6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

①f参见巴曙松:《银行存款准备金研究》,载《中国改革》1995年第10期。

CK

①闻潜:《中国经济运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②周慕冰:《西方货币政策理论与中国货币政策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③郭建伟等:《联储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金融时报》1997年2月25日。

④李扬:《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造》,《财贸经济》1997年第1期。

⑤唐才旭等:《论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系统性改革》,《金融体制改革》199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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