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平观的历史演变及其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分配论文,矛盾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讨论效率同公平的关系时,人们已充分意识到公平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范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公平观念或通行古今的公平模式。然而,公平观究竟按照什么逻辑进行着自身的历史运动,推进公平观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什么,应当说还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以为,公平观主要是关于社会财富和物质产品分配合理性的经济伦理范畴,离开分配及其历史就无从考察公平观的实质及其演变的历史轨迹。只有在对分配进行历史形态分类的基础上着力解析公平观的内在矛盾结构,才有可能破译公平观的辩证本质和演化规律,进而阐明我国现阶段分配公平的基本要求及其理论难点。
一、分配公平观演进的三种历史形态
分配作为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已经历了三种形态。而反映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公平观也随之不断变化,于是产生了各具时代特征的多种公平观念。
人类最早采用的分配形式,无疑是人们熟知的平均分配。所谓平均分配,不是绝对平均地分配一切社会财富,而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按人头大致均分生存必需品。在历史上,史前社会氏族内部的分配是这种分配的典型;古代社会小生产家庭大都也采用平均分配。此外,我国曾经广为流行的“大锅饭”也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平均分配性质。当人们选择并习惯于平均分配以后,以均平为公平的原始公平观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公平观缘于原始人类求生的需要,其中凝聚着同类相助的“类意识”,闪烁着“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人道”光芒,从而使之不仅成为公平观的历史起点,同时也是各个历史时期人类赖以生存的公平保障观念的逻辑起点。
分配的第二种历史形态,当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按权分配,它主要包括两个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方面:一是奴隶主和封建主凭借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乃至劳动者人身占有权的大小,向各自的奴隶或农奴掠取数量不等的剩余劳动;二是王室、贵族和各级官吏依仗国家授予的不同世袭特权和政治权力,对广大民众进行程度不同的超经济剥削。其中,以各类共同体名义对社会财富所享有的占有权利是政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同时也表现为支配、影响广大民众多种行为的特殊权力,而政治权力又集中体现了私有权利的意志和要求,而且常常通过权钱互换的方式谋求世俗的经济权利。显然,经济上的占有权同政治上的特许权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互支持、相互转换的,二者的结合表征着专制社会财富分配的权本位特质。按权分配的结果一方面引起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均,同时还造就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和尊卑观念。久而久之,以不平等为公平就积淀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所以“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我国传统的儒家公平观也确认宗法等级制的神圣性。 平等反倒是少数哲人的精神奢侈品,或是觉悟了的劳苦群众被迫造反时用以相互号召的一面理想大旗。
当历史步入商品经济时代后,一则因为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而使平均分配失去存在的根据,二则不断上升的社会权利日益排斥着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特权,于是按资分配便成为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分配形式。它所要求的公平主要表现为:1.经济权利公平。要做到按资分配,广大社会成员首先要有自由支配属于自身所有的生产要素(物质要素或人力要素)的法定权利,成为权属关系明晰的经济主体。为此,少数统治者以各类共同体特别是以国家这个虚幻的政治共同体名义占有社会财富和人力资源的传统公平观就成为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念,而以产权明晰化和多样化为基础的权利平等观就构成新的公平观念的重要内容。2.交易规则公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劳动要素势必商品化,交换是实现分配必不可少的手段。而要按劳动要素进行合理分配,又必须建立健全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为了确定规则的公平或平等,禁止任何特权介入商品交换也成为公平分配的必要条件。3.竞争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作为封建特权的对立面虽则在法理上赐予广大民众以平等权利,但因其主旨在于维护私有制的神圣性,这意味着人们在起点上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即使交换按规则是公平的,但由于资本具有循环累积效应,这样非但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公平,反倒有可能使人们的收入差距愈拉愈大。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政治手段干预市场分配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大致合理,从而使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上述史实表明,既没有固定不变的分配方式,也不存在通行古今的公平模式,公平观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变化而变化并由一定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这就提醒人们,拘守于某一公平观念或抽象地谈论公平是违背公平观的历史辩证法的,这样作必因公平观念的错位而使公平问题变得迷离混茫。只有将公平问题置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具体分析它所由产生的分配形式及其历史作用,才有可能从发生学的深层次上阐明公平的时代内涵,并进而考察它与效率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
二、公平观内含的三重矛盾
公平观所以会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其历史形态,当然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根源。不过穷根究底又不难发现,公平观原本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正是公平观内含的多重矛盾运动才从根本上推进着公平观本身的演进变化。
在当前关于公平的讨论中,不少学者常将“公平”等同于“平等”,以为公平就是平等,不平等即为不公平。的确,无论是将公平定义为“平等的权利”,还是理解为“公认的平等”;也不管是从平均主义公平观去看待公平,抑或是从市场经济价值观去衡量公平,公平都包含着某种平等的意蕴。但是上述公平观发展的历史却证明,公平是一个平等和不平等交错演进的历史过程,它已经历了由氏族社会以均平为公平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等级不平等秩序为公平,再到资本主义社会以相对平等(如权利平等、规则平等)为公平的否定之否定周期。具体分析我们还可发现,每一种公平观既包含着一定形式的平等,也包含着一定形式的不平等。氏族社会诚然是以氏族成员均分生存必需品为公平,但这种公平或平等又是以承认氏族之间以及氏族成员与其战俘之间的不平等为条件的。古代社会虽则将等级制度视为公平,不过在同一等级内部却存在一定的平等关系,处于底层的劳动群众和新生的市民社会也萌生过各式各样的平等要求。同理,当我们在充分肯定市场经济缔造了新的平等关系和公平观念时,切不可忘记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掩盖下的起点、结果以至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显然,平等和不平等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历来是构成公平观的两种因素。明乎此,我们既没有理由将公平的实质归结为平等,当然也不能归结为不平等,而应看成平等和不平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统一,寻求二者以何种方式和在什么程度上才能结合起来。如果以为公平即为平等,平等是判断公平的唯一尺度,那末史前社会的平均主义就成为公平的历史高峰,尔后文明社会的发展就将被描绘为道德退化、不讲公平的历史。这显然是一种倒退论的历史观,它只能助长绝对平均主义。当然,认为公平倾向于不平等,或以差异、不平等是绝对的为由来贬斥人们的平等要求,或者完全否定平均主义在现实中某种程度或一定范围内的公平性,那末公平就将失去它应有的道德内涵而变成十足的冷漠与野蛮。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将发现,公平观包含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个矛盾方面,公平观发展的历史也是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又不断解决的曲折过程。如果说,平均主义公平观反映了原始先民为了人类的生存不得不抑制个体的发展,那末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及其以不平等为公平的公平观,便隐含着以牺牲多数人的自由、平等来换取少数人发展这种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和类的矛盾似乎已不存在,因为在不少人(比如功利主义者)看来,市场经济摧毁了人对人的依附关系,给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了自由竞争、平等交换的社会条件;而人们在追求各自功利最大化的过程中既发展了自身,同时也增大了社会福利余额,促进了人类的发展和为公平提供了保护。然而实际上,各个人在追求自身功利最大化时有一种本能的无限扩张的趋势,如不进行社会规范,必然要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个人功利的加总并不等于社会功利。尽管人人追求功利最大化有可能增大社会财富总量,但由于市场经济是以承认私有权以及由此决定的起点不公为其前提的,因而并不能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度也随之增大。凡此种种说明,公平是为解决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矛盾、寻求二者的均衡而设的价值范畴,它既不必然倾向于个体利益,也不必然倾向于群体利益。我们既不能像个体功利主义者那样仅用个体功利的增进来衡量社会公平,也不可像社会功利主义者那样单以社会福利的大小来量度社会公平。如果仅用个体利益的大小去衡量社会公平,只能助长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并引起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但是无视个人的正当利益,或无条件地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结果必将消磨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发懒散性和依赖性,平均主义、官僚主义和各式各样的“福利病”就会滋生蔓延开来。
谈到公平的内在矛盾,还需认识公平观的现实性与其理想性的辩证关系。如前所述,历史上任何一种公平观都是由一定的分配方式所决定并反过来影响规范人们的利益分配,这说明公平观首先是一个事实描述范畴,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任何一种公平观又不是对现实公平关系的简单认同和纯客观描述,而总是对现存公平关系有所批判、有所超越,有着更高境界的精神寄寓和追求,这便是它的理想性。比如市场经济下存在的权利平等、规则公平,这些公平的实现是有前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完全市场化”和“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但是现实生活中又不可能完全作到市场化,所谓市场化只是一种理想;交易总要受非经济因素的制约,政治的干预或阻挠不可避免,交易总要付出代价。可见,经济学家特别是西方当代经济学家关于市场公平的种种理论并不都是可操作的,其中也浸润着各自的理想。按劳分配和由此衍生的劳动本位公平观,同样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矛盾统一。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建立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说明按劳分配有其现实根据。但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劳”是指一开始就直接是社会劳动的“劳”,是实现了全民所有制、无须商品和货币、社会条件完全平等、只存在个人先天秉赋和后天努力差异的“劳”。显然,这种“劳”是舍相了诸多社会客观因素的理想态,按劳分配也具有批判现实、高扬主体、指向更高公平境界的理想性。由此可知,公平观作为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经济伦理范畴,既反映存在又指向未来。历史上任何一种公平观既包含着对现实公平某种形式的肯定,又包含着对现实公平的某种否定和超越。如果我们只强调公平的现实性而排斥其理想性,结果必然因循现实、不思进取,甚至粉饰太平,成为目光短浅、知足常乐的盲目乐观者或旧秩序的卫道士。反之,如果只强调公平的理想性而排斥其现实性,以为现实中永无公平可言,就将陷入愤世嫉俗的莫名悲哀中,或者成为高蹈独行、空谈公平的理想主义者。
三、建构社会主义现阶段社会公平观的三个理论难点
社会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超越,理论上应具有比以往任何时代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这主要包括公有制所决定的起点公平,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劳动本位公平,以及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过程公平。然而在现实中,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它的初级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必须尽快走出传统计划经济的历史误区转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谋求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就不能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现成结论,亦不可套用西方国家的公平理论,而是需要在分析社会主义同市场体制的矛盾以及二者如何结合的大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缜密的思考。
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6 页)这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既是消费资料分配的前提,它本身也是一种分配,同样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时,首先应当思考选择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因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或公平是以起点不公为条件的。要变资本主义的起点不公为社会主义的起点公平,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代之以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产品经济。现在人们终于明白,马克思的上述观念是就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而言,现阶段只能以公有制为主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不过问题也接踵而来,这即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及如何结合。按照学术界通行的观点,公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无法量化到个人,而市场经济又要求产权明晰、形式多样,于是有人断言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结论是要末干脆私有化,要末放弃市场经济。另一种观念认为二者虽有矛盾但并非互不相容,可以通过在公有制内部实行“多级所有制”和推行“股份合作制”两种形式,既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受损害,又能适合市场经济对产权多样的需要。应当说,前一种观点虽然看到二者的矛盾也有理论根据,但缺乏创新精神。后一种观点显然具有创新性,但在理论上似欠严密。比如“多级所有制”这个概念就不清楚,不知究竟是指产权还是指所有制:如果是指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让渡权和受益权在内的四种法定权利本来就将所有权同其它三种权利界分开来,何须采用“多级所有”之说?如果是指属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那末所有制无非“公有”、“私有”两种基本类型,每种所有制的权属关系异常明确,又怎能在公有制内部划分出几层所有制?所有制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人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起点公平的大问题,坚持公有制为主是社会主义分配公平的关键所在,所以对上述理论难题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研究。
建构我国现阶段分配公平的第二个理论难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确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以体现劳动本位公平原则。对此学术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是由马克思首先加以系统阐述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所依据的“劳”不再是商品经济中转化为价值的抽象劳动,而是以体现社会平均劳动强度、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平均劳动复杂程度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量的抽象劳动。前一种劳动既同劳动者的主体素质和投入有关,还受一系列客观条件(如所利用的自然资源的丰度、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的先进程度,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机遇等)的制约;后一种劳动只表现劳动者的主体素质和主观投入程度而与社会条件无关。以前一种劳动作为分配的根据,分配必然带有非劳动性甚至剥削性,它所体现的只是市场规则的公平而无从体现以劳动为本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只有以后一种劳动作为分配的根据,才能充分实现人的价值,真正作到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从而避免平均主义可能引发的人类惰性和非劳收入带来的不公平性。显然,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按劳分配同市场经济的矛盾,但却否认了二者结合的可能,其思想还拘守于劳动的理想态。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按劳分配非但不与市场经济相悖,反而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有实现的可能。不过它所说的“劳”又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纯主观的劳动投入或“投入劳”,而是市场认可或转化为市场效益的“效益劳”。这即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无法废除市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经过交换,而如何分配才算是公平的既不取决于投入劳的多少,也不取决于物化资本或货币资本的拥有量,根本上取决于各种劳动要素的市场效益。这种看法企图以效益大小来构造市场经济同按劳分配的结合部,从而将一切能带来效益的市场要素都当作劳动或劳动创造物看待,这当然不无道理。问题在于如果将效益简单地等同于劳动,或将一切能带来市场效益的东西笼统归结为劳动所创造,又必将模糊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本质界限,掩盖物化劳动即资本究竟是它的所有者劳动所积还是不劳而获这一原则问题。按此观点我们亦可将按“效益劳”分配进一步归结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因为凡能带来效益的资源、资金、技术、劳力都是劳动的构成要素,也是它的拥有者参与分配的根据。从另一角度看,任何一种进入市场并能带来效益的劳动要素,都有可能转化为能够增殖的资本,因而按效益劳分配也可以视为按“资”分配,虽然这里的“资”或“资本”不完全同于“以资为本”的资本主义的“资本”,不过也无从体现以劳为本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由是观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经济中如何确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劳动本位公平,仍有许多问题要继续研究。
如果说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建构社会主义公平的制度保障,那末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就是社会主义公平的集中表现和根本目标。但是,共同富裕又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其间必然存在先富、后富的矛盾以及种种不公平现象。这样,要实现共同富裕又必须谋求“过程公平”,研究和回答下述三个相关问题。
第一,追求过程公平首先要破除“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公平观,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问题在于究竟应当允许哪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回答这个问题的困难似乎不在于是允许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先富还是允许从事复杂劳动的人先富,也不在于是允许奉公守法、诚实劳动的人先富还是允许以权谋私、投机钻营的人先富,而是在于应当允许哪些地区、行业和部门先富。前两个问题在原则上应是清楚的,困难只在于如何贯彻原则。后一个问题则蕴含着效率同公平的矛盾,并不容易回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表明,先富起来的多是经济基础好的沿海地区、某些经营垄断性资源的第三产业和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广大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一、二产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则相对穷困落后。从效率原则看,这些地区、行业和部门先富起来具有必然性,政策应予支持,否则就违背了市场原则和经济规律,然而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允许这些地区、行业和部门先富势必进一步扩大差距,难以共同富裕。因此,如何既保证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的公平竞争,又使它们之间相对平衡地发展,无疑是一个值得深长思之的问题。
第二,既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就意味着承认大部分人后富。接下来的问题是后富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接近、赶上先富。如果认为后富很快即可赶上先富,这是违背市场规律、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如果没有后富赶先富的政策日程表,或将这种过程设想得过于漫长,无疑又是放任市场竞争、漠视过程公平。对此人们是有考虑的,因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分步走的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不同阶段的经济目标,其中也包含着不同阶段我国人民所要达到的富裕程度。不过,这个规划是就全国人均收入而不是就各地区、行业、部门的人均收入而言的。如果从各地区、行业、部门的收入来看,贫富差距仍旧相当大,后富赶先富的时间将会很长,过程中的不公现象必呈扩延之势,对此我们也要有足够的警觉和相应的对策。
第三,谋求过程公平最关键的一环,是要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贫富合理差距的数量界限,以便在经济发展过程的每一阶段既可杜绝平均主义,又能防止两极分化。这里的困难似不在于如何杜绝平均主义,因为平均主义在收入上易于识别;而是在于如何认识和防止“两极分化”。在马克思看来,“两极分化”是指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生产关系中少数有产者剥削广大无产者的不平等分配,所以他说:“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资本论》第1卷,第708页)。据此可以认为,凡是剥削行为造成的贫富差距都应视为“两极分化”,无论这种差别是大是小。这或许可以说是“两极分化”质的规定性或判断社会主义贫富差距的公平标准。而经济学界对“两极分化”多限于贫富差别悬殊的数量分析,如在基尼系数中,通常认为超过0.4即达两极分化;或采用倍加法, 以富者收入超过贫者几倍就算两极分化。这些方法所能揭示的只是贫富差别悬殊的数量界限而不可能完全反映它的公平性质,因为差别大不一定是剥削所为,差别小也可能是剥削所至。可见,如何在质和量的结合上界定“两极分化”也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偏执于马克思的说法或仅诉诸经济学的数量分析,都无助于寻求我国现阶段衡量分配公平的“公平度”,当然也无从有效防止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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