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劳森——罗素之争”的本体论旨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素论文,旨趣论文,本体论论文,之争论文,斯特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逻辑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思潮的巨大影响,使得人们夸张了分析哲学和传统哲学的差异,割断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具体表现就是忽视从本体论的角度观察分析哲学的发展,忽视研究分析哲学所包含的本体论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斯特劳森(P.F.Strawson)和罗素(B.Russell)关于指称问题的争论的本体论旨趣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是事出有因。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经过德国资深哲学家图根哈特(E.Tugendhat)和早逝的牛津哲学家埃文斯(G.Evans)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注:Evans 认为, 他在《The
Varities
ofReference》一书中没有处理本体论问题(参见该书P.3,Oxford,1982),但其工作和本体论的相关性是明显的。)。本文拟在图根哈特的工作的基础上,从本体论研究的角度重述斯特劳森——罗素之争。
一
受到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和解释学思想模式严格训练的图根哈特,在他关于语言分析哲学的著名讲演中,着意于在传统哲学和分析哲学之间建立连续性。他所找到的联系纽带,就是作为西方哲学之正统和主干的本体论。
图根哈特主张,通过类比于现代哲学中对“对象”(object)概念的类似思考来理解亚里士多德赋予本体论的含义,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分析传统和传统哲学的连续性。与being一样,“对象”(object )也是一个人工术语。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惯于将这个词用于那些除人以外的物质对象。图根哈特指出,哲学术语的“对象”所意谓的,恰恰不是我们平常称作对象的东西,而是建立在我们日常语言中的“某物”(something)所意谓的东西的基础上的。因此, “对象”所意谓的就是我们可称作某物的每个事物(by “object ”is meant
everythingthat is something )。 但这一形式在语言学上是有缺陷的, 因为something不是谓词,而是不定代词。但在“语言学转向”之前, 传统哲学中充斥着这种谈论,亚里士多德还为object创造了“a this ”(tode ti)这样一个表达式(注:牛津亚里士多德研究者J.Barnes 在所著《亚里士多德》一书中认为,《形而上学》第5卷第8章提出的本体是“这一个”(a this,tode ti)和“可分离”,意思是本体是我们能用“这一个”这种形式的指示性词组指称的事物,它们是能区别出来的、能辨认出来的、单个的事物。见该书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确实,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观不可以这样简单地断定,但Barnes这种解释似乎为Tugendhat 把“对象理论”和本体论联系起来的工作提供了某种佐证。)。图根哈特认为,要避免这种违背语法的表达式,就需要通过对语言学的背景作更加深入的探索,找到用来代表对象或某物的表达式,这类表达式就是那些在单称述谓陈述中充当句子主语的表达式,在逻辑上亦被称作“单称词项”(singuler term)。
图根哈特根据达米特(M.Dummett)对弗雷格的解释, 对何谓单称词项给出了这样的标准:一个表达式x 与另一个表达式组成一个完全的断定句,从这个句子中推论出另一个句子,其中表达式x 被“某物”(something)或“某人”(somebody)代替,则表达式x为单称词项。十分明显,单称词项的应用模式与可以代替它们的代词表达式(something,which,which,the same)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对每一个这样的代词,我们都可以加上“对象”:对“哪一个”,有“哪一个对象”(which object ), 对“同样的”, 有“同样的对象”(thesame object),对“某物”,有“某些对象”(some object)。而一旦“对象”这个术语得到如此宽泛的使用,即如果它的意义是由这些代词(或者能够代替这些代词的单称词项)的使用所产生的,那么,它就会在哲学中具有广泛的意义,甚至与“being”直接联系了起来。 因为对每一事物或任何事物,
我们能够说“it
is ”, 就意味着“whatever something may be at any rate it is ”。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being”
概念不但与“单一”(unity)而且与 “某物”(something,ti)有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每个being也是某物和单一的(one),反之亦然——在经院哲学的ens,unum,aliquid 这些名称中得到了保留。 ”(注: E. Tugendhat:《 Traditional andAnalytical Philosophy》,P.23-24,P.X,Cambridge,1982。)
显然,图根哈特作为现象学出身的大陆哲学家关注语言分析哲学有其独特的立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海德格尔关于Being 的理解的问题只有在语言分析哲学的框架中才能获得具体和现实的意义。”(注:E.Tugendhat:《Traditional and Analytical Philosophy》,P.23-24,P.X,Cambridge,1982 。 )通过对单称词项、 指称、 述谓、个别化(individuation)、客观性(objecthood)和识别(identification )的独创性研究,图根哈特系统地发展了一种所谓“语言分析的对象理论”(language-analytical object-theory)。由于论题的类似性, 国外常常有人把图根哈特和斯特劳森相提并论(注:参见K.Gloy:《康德和休谟的自我意识概念》,载《德国哲学论文集》第10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与本文的论题直接相关的是,图根哈特强调,前分析的表象主义的(representative)的对象理论把一种隐喻式的表象概念当作出发点,从而无法充分说明符号和对象的代表关系,但它预设了我们解释哪个对象是单称词项所代表这样一个问题。因此,语言分析的对象理论在分析哲学中取得了传统哲学中本体论的地位,而这种理论就是围绕着单称词项和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展开的。这样,图根哈特就为我们理解分析哲学的本体论问题提供了一个很有意义的视角。
从思想发展的内在脉络来看,如果说罗素作为分析哲学的真正创始人同时亦是分析传统的本体论的开山人物,而奎因(W.V.Quine )是在经历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反形而上学思潮后恢复本体论研究的先驱者,那么斯特劳森可以说是分析哲学中本体论复兴运动的中坚和关键性人物。具体来说,从罗素论摹状词和存在、经过奎因所谓“存在即是成为变项的值”(to be is to be the value of a variable)的本体论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和本体论相对性(ontological relativity)的学说,再到斯特劳森在批判总结前辈的思想资源的基础上独辟蹊径地提出着重探究本体论优先性(ontological priority)问题的描述的形而上学(descriptive metaphysics), 构成了分析传统中本体论问题流变的主线。
我们注意到,在分析哲学的传统中,从弗雷格(G.Frege)、 罗素到奎因、斯特劳森,都一直强烈地关注单称词项理论。但由于在本体论方面和哲学逻辑上的分歧,他们对何谓真正的单称词项,单称词项在逻辑理论中的地位乃至于单称词项在本体论探究中的作用的看法是有很大差异的。斯特劳森与罗素和奎因的论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
二
从思想的传承渊源和后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奥地利哲学家迈农( A.Meinong)的“对象理论”,是罗素摹状词理论之出发点和批判对象,而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的基础上通过对奎因的单称词项多余论和本体论化约论(reductionist theses of ontology)的批判, 发展出描述的形而上学的思想。因此,斯特劳森—罗素之争的本体论旨趣可以通过对此作一观察而得到印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表《论指示》(On Denoting,1905 )一文前,罗素一度是迈农的信徒:“在我想出摹状词理论之前,迈农的那种论证在我看来是令人信服的”(注:Russell: 《MyphilosophicalDevelopment》,P.84,New york,1959.)。两人的实在论观点在某些方面颇为相似,他们都相信,所有的智力活动都指向某一对象,并把揭示这种活动的性质和相关对象的特点作为他们的目标。确实,罗素的《数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1903 )的每个词都指示着某物的无区别的本体论,与迈农的本体论颇为相似,就是史家所谓“生气勃勃的本体论”。但是,“罗素此后的全部哲学,按其本体论的发展来看,就是把这些极其大量的实体加以化简的一种坚持不懈、旷日持久的努力”(注:保罗·利科(P.Ricoeur)主编,《哲学主要趋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70页。)。 而在这种道路上迈出最卓越的一步,则是1905年发表的《论指示》一文中所提出的“限定摹状词理论”(the theory of definite description)。迈农的“潜存”学说由于违背了在最抽象的研究中也应当保持的实在感,而遭到了罗素猛烈的批判。
所谓限定摹状词,罗素是指“the so and so”形式的表达式, 即包括定冠词和一个后随的确定着特定事物的普通名词或相当词的表达式。罗素一开始并没有怀疑单称词项代表一个对象的传统观点,但由于作为单称词项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限定摹状词(另一部分为专名)常常在没有实际存在的对象的情形下使用,这就使罗素将不代表对象的表达式如何理解的问题,化归为限定摹状词如何理解的问题。
罗素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限定摹状词不是真正的单称词项。罗素说明这一点的办法是,详尽阐述由于把一切看起来像名称的东西都不加区别地列入那种指示某物的表达式(即单称词项)而产生的悖论。例如,“法国国王是秃子”所包含的悖论可通过改述该命题,使一切假专名都归于谓项,只承认逻辑专名(logical proper name )才能作为“逻辑主词”(logical subject)的办法予以清除。在改述过的句子中, 作为限定摹状词的“法国国王”不再出现,因此,对象之不存在也不再构成任何困难,因为不再存在被认为代表对象的表达式了。
可以看到,罗素这种改写的根据在于将单称述谓陈述解释为存在陈述(existential statement ), 并将后者解释为普遍陈述(generalstatement)。 作为罗素摹状词理论之基础的普遍存在陈述的理论是由弗雷格首先加以发展的(注:参见G. Frege: 《 FoundationofArithmetic》,53;Russell:《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Lectures V.),其实这一观点在康德批驳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时已经预见到了。这一观点是说,在如“unicorn exist ”(“独角兽存在”)这样的句子中,“存在”不仅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而且根本没有谓词的语义功能。这种句子是以与“there are unicorns”这样的句子同样的方式来理解的。这就是弗雷格所谓“存在乃是一个二级概念”的实际内涵。罗素认为,这一结果同样适用于单称存在句, 即形如“Theso and so exists”这样的句子,其差别无非是这种句子不仅断言至少有一个对象是如此这般的,而且断言至多有一个对象是这样的。因此,所谓单称存在陈述不是关于个体的陈述,而是普遍陈述。这一观点实际上已经提供了对于迈农的对象理论的决定性反驳,因为后者的理论是与我们证实某物存在或不存在的方式矛盾的。
在论证了限定摹状词不是真正的单称词项后,罗素又运用弗雷格的专名理论来处理自然语言中的专名。在罗素看来,自然语言中的专名不像它初看起来那样与对象有直接的关系,毋宁说,它们的理解是依赖于摹状词的,罗素把这种专名称为“缩略摹状词”(abbreviations fordescriptions)。
在排除掉被称为“不完全符号”(incomplete symbols)的摹状词和被称为“缩略摹状词”的普通专名后,罗素将逻辑专名作为和对象有直接指示关系的符号,事实上就是所谓真正的单称词项。因此,如果说语言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对象的观点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基点,而理想的逻辑体系与世界同构是该理论的预设,那么,逻辑专名则是摹状词理论的中心,它也是联结逻辑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枢纽。从逻辑学上讲,摹状词理论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否定某些个体词是逻辑专名:第二,确定真正的逻辑专名。专名问题直接关涉到本体论问题。罗素认为,专名是实体的灵魂,专名指称世界的基本实体,只有它们才是命题的基本组成部分(注:参见朱新民:《现代西方哲学逻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页。)。逻辑专名是简单符号, 它直接指示个体,即该个体是它的指称物,此外,该符号的意义就是该个体:“逻辑专名是在正确地、彻底地进行逻辑学的、认识论的分析过程中产生的,逻辑专名指称某种单称的不能用限定摹状词来表达的东西。”(注: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2页。)
罗素相信,他在逻辑专名和感觉材料的直接指示关系中已经发现与一个个体的关系是单称词项的特征。但正如图根哈特指出的,单称词项不仅简单地具有与一个个体的关系,而且其特征乃是,通过使用它,我们表明指称的对象是“哪一个”(which it is), 从而达到指称它的目的。这样,单称词项要成功地履行其功能,就必定要和一个预设的对象域联系起来。但在逻辑专名和对象的关系中,并没有暗示与其他对象的多元关系,意识仅仅和当下的感觉材料相关,如果对象不再呈现,就不能再用符号来保持这种关系。这样,逻辑专名“this”因为不能将某物和他物区分开来,就不能履行罗素赋予它的作为真正的单称词项的功能了(注:参见前揭Tugendhat书,P.304,本节对罗素理论的叙述,基本上是依据Tugendhat的阐释,见同书PP.297—304。)。
正是罗素理论中隐含着的困难,引发了近半个世纪后斯特劳森的批评。
三
首先应当明确,相对于罗素而言,斯特劳森扩大了研究的范围。斯特劳森认为,摹状词的特征是指称某个唯一的对象,他把使用某种语词来提到或指称某个人、单个的对象、特定的事件、地点和过程的用法,作为“唯一指称用法”( uniquely referring use)。 斯特劳森主张,以唯一指称用法使用的语词,应包括单称指示代词(“this”和 “that”)、专有名词、单称人称代词和非人称代词以及单称的、以后面跟有定冠词“the”起首的,带有定语修饰或不带有定语修饰的词语,即罗素所谓的限定摹状词:“其中任何一类里的任何一个语词,都能作为传统上认作是单称的主谓语句的那种语句的主词而出现。 ”(注:Strawson,On Referring,in Logico-Linguistic Papers,P.1,Methuen,1971.)当然,在《论指称》一文中, 斯特劳森并没有研究所有这些单称词项,而是将他的主要目标集中在批判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上。
斯特劳森指出,由于罗素没有在表达式的意义和它代表的对象之间作出区分,从而他对以看来没有所代表的对象的单称词项作为主语的那类句子的分析,犯了根本的错误:“如果说,通过把这种以唯一指称方式使用的语词称为‘摹状词’意味着它们应依据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所提供的模式加以分析,那么这种语词就既不是逻辑专名,也不是摹状词。”(注:Strawson:《On Referring,in Logico—Linguistic Papers》,P.5,19,9,Methuen,1971.)
毫无疑问,斯特劳森和罗素的分歧,与他们对日常语言的不同看法有很大关系。罗素认为,由于语言的语法形式经常与其逻辑形式不一致,而正是语言的逻辑结构而不是语法结构揭示出事态的真相,因此,日常语言在本体论上是引人误解的。如果不重视逻辑和语法的差异点,就会有把语法范畴类化于逻辑范畴、并由此类化于本体论范畴的危险。而斯特劳森作为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深受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的见解的影响,认为“表达的语境是重要的,语境的重要性无论怎么说都几乎不会是过分的”(注:Strawson:《On Referring,in Logico — Linguistic Papers》,P.5,19,9,Methuen,1971.);“谈论一个语词或词句的意义,不是谈论它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一切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断定某某事物时的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惯例”(注: Strawson:《 On Referring, in Logico — Linguistic Papers》,P.5,19,9,Methuen,1971.)。在1952年发表的《逻辑理论导引》一书中,斯特劳森表示,他并不反对构造形式系统,但形式逻辑需要日常语言的逻辑加以补充,因为形式逻辑不能表现日常语言的复杂性和流动性。他后来更认为,描述的形而上学的目标就是揭示和探索日常语言的基本结构。正是由于斯特劳森和罗素对日常语言的态度完全不同,导致了两人在语言哲学和本体论的立场上的根本差别。
就罗素的指示理论而言,斯特劳森认为罗素在本质上是与迈农一样的意义指谓论者,没有接受弗雷格在涵义和指称之间的区分(注:对于弗雷格使用的Sinn 和Bedentung 的译名的讨论, 请见王路:《弗雷格思想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155页。这里为与有关文献保持协调,仍从俗译作“涵义”和“指称”。)。有的论者认为,如果罗素接受了弗雷格提供的这种区分,他本来可以认识到,即使普通语言中的单称词项没有所指的对象,但只要有一个清楚的涵义,就可以有合理的用法;他本来也就不必要把某些单称词项看作不是真正属于单称词项这个语义范畴。但罗素之所以没有走这条路,并不是由于他欠缺弗雷格式的智慧,而是如图根哈特所指出的,罗素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关于非存在的对象(non—exist object), 即他自诩要回答的柏拉图的非存在之谜。因此,即使对单称词项的涵义和指称加以区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奎因虽然拒绝罗素混淆涵义和指称的做法,但仍然接受、并发展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因此,把罗素的理论归结到这样一个容易遭到反驳的基础即等同涵义和指称的做法,并不足以驳倒罗素,因为这并非罗素理论的一个本质性的弱点(注:见前揭Tugendhat 书,P.305。)。
为进一步反驳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的第二、三部分提出了两个论证。
第一个论证如下:对“法国国王”这样的表达式,人们能够、而且应当在表达式及其使用之间作出区分。一个表达式不代表对象,不等于这个表达式没有意义。只有在特定情形、特定时间中对一个表达式作出作用,它才代表一个特定的对象;它代表或不代表对象依赖于表达式使用的时间。对“法国国王是秃子”这样的句子,同样可以作出相应的区分,这样的句子有意义,但没有真值,只有在特定时间对其作出使用才有真值可言。斯特劳森认为,一旦在表达式及其使用之间作出区分,潜伏在罗素理论中的涵义和指称的混淆就不再出现了。
针对这一论证,罗素在《斯特劳森先生论指称》一文中作出了尖锐的反应(注:罗素此文原发表于1957年的Mind 杂志上, 后收入《 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PP.175—180,New york,1959。)。罗素认为,他并不否认就指示表达式而言,可对其作出斯特劳森式的区分,但这和真正的问题无关。罗素指责斯特劳森仅仅抓住带有自我中心词的“当今的法国国王”,而撇开不含自我中心词的“《威弗莱》的作者”来展开他不合法的论证。罗素指出,人们可以用客观指定的方式(比如用“1905年的法国国王”代替“当今的法国国王”),这样立即可以看出,真正的问题不是关于涵义和指称的混淆,而是关于对非存在的对象的谈论,而后者是独立于指示表达式的特定问题的。
《论指称》一文第三部分所提供的论证是说, 当有人使用“Theso and so is F”这样的句子时,他预设有一个、且仅有一个这样的对象存在,但并没有断言(assert)这一点。斯特劳森认为,如果有人觉得使用这样的句子时其存在预设是错误的,他将不会说这一句子是错误的,而是说,这一句子是真是假这一问题根本不会出现。于是,对罗素的批评就变成:当这样的一个对象不存在时,陈述不是假的而是既非真亦非假的。斯特劳森把这种情形称作“真值沟”(truth — value gap亦作真值中断)。
关于预设理论和真值沟问题存在着广泛争论。人们一般认为,斯特劳森在这方面对罗素的批评不但没有成功,反而给自己招来了麻烦。事实上,斯特劳森自己在对英国广播公司的麦基(B.Magge )发表的谈话中也承认,他对罗素的批评尤其是关于预设的概念是有很大问题的(注:参见B.Magge(ed.):《Modern British Philosophy 》,P.118,London,1971.)。
四
由以上的分析,似乎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对罗素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取得成功。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论指称》一文的最后两部分,斯特劳森正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就是他重点阐发的单称词项的功能问题。
斯特劳森指出,我们使用语言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陈述关于事物、关于人和关于事件的事实。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首先解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正在谈论着什么(谁?哪一个?)”;第二个问题是:“他关于它(他、她)正在述说什么?”为解答第一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进行指称(或识别[identifying]); 为解答第二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归属性的(attributive)、 或描述性的(descriptive)、或分类性的(classificatory)、 或归因性的(ascriptive)的任务(注:Strawson:《On Referring,in Logico —Linguistic Papers》,P.17 ,Methuen,1971.)。 人们一般把这两项任务分派给被用来陈述、或声称要用来陈述一个关于个别的事物、人或事件的事实的传统英语语句中的可区分的语词去完成。
正像斯特劳森后来指出的,传统语法以“主谓—谓词”区分来表征日常语言的结构,其基本原理是正确的。但现在值得注意的是,斯特劳森强调对语词在语言中所发挥的识别作用和归属作用之间的区别。如果说,斯特劳森试图通过恢复为罗素所拒斥的日常语言中的单称词项的地位,从而表明罗素之设定逻辑专名是不必要的,因为罗素的这种办法使本体论问题依赖于不可能发现的语法实体的指示能力(denotationalcapacity),那么,斯特劳森通过批判罗素没有将单称词项之识别功能和归属功能区别开来,强调只有当通过对表达式的使用,一个谈话者使听话者识别出什么是正在谈论的东西,这样的表达式才是合格的,就在单称词项的功能和本体论之间建立了真实的联系。具体地说,谓词关系是以识别作用和归属作用在功能上的不对称性为基础的。两种功能的不对称性的意思是,只有第一种针对着个别事物,而只有第二种针对着普遍概念。对于本体论研究来说,这种不对称性是决定性的特征,因为只有针对个别事物的行为,才产生本体论的承诺和要求。询问普遍概念是否存在和怎样存在,就是要求谓词具有那种只属于主词的东西。由于识别出这种不对称性,就最终成功地消除了自柏拉图以来就阻碍着哲学的一个虚假问题:即普遍概念的存在方式的问题;同时确定了一个真实的问题:即与识别功能相伴随的本体论承诺的问题(注: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74页。)。
当然,尽管斯特劳森—罗素之争的本体论旨趣是十分明显的,也尽管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事实上已经为他以后进行的所谓描述的形而上学的研究奠定了基调,但相对于此后的发展来说,《论指称》一文中的思想还是相当初步的。进一步通过对奎因的单称词项多余论和本体论化约论的批判(注:关于斯特劳森与奎因的争论,请参见拙文:《本体论的相对性与优先性》,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 ),斯特劳森把本体论关心的问题从“什么样的存在和存在假设是我们应当承诺的”,转移到“在各种类型的存在实体之间有些什么重要的依赖关系”方面,相对于本体论的化约论, 提出了本体论的等级学(ontological hierarchy),相对于本体论的相对性, 探索了本体论的优先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 在其晚年定论即《分析和形而上学》(Analysisand Metaphysics,1992)一书中,斯特劳森将本体论、逻辑学、认识论阐发为统一的对思想的概念结构的刻划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把牛津学派的语言哲学从它的狭窄、局促和琐碎的研究传统中解脱出来,变革了研究的风格,拓展了研究的领域,从而把日常语言哲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高度,而且使得他自己的本体论探究把世界的结构、思维的结构(概念图式)和语言的结构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大大地深化了理论的层次,拓展了分析哲学的视野,把本体论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水准上复兴了哲学的伟大传统,“以一种新的希望是改进了的形式回到了古老的洞见”(注:Strawson:《Freedomand Resentment and Other Essays》,P.177,Methuen,1974.)。 这与某些后现代主义者如罗蒂(R.Rorty )所宣扬的哲学是瘸子和跛子的一场徒劳无功的战争的论调,不啻天壤之别。斯特劳森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哲学生涯中所表现出的探索精神和大师风范,将会给那些对哲学的进步性和哲学史的连续性持有坚定信念的人们以巨大的启迪和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