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运行机制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行机制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当前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下的产物,也是我国群众在改革实践中自我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这种企业模式满足了企业广大职工既要运用集体力量,又要充分维护个人实际权利,发挥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心理需要;适应了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较低、规模较小的广大中小型企业进行合理、可行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要求。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机理是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了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而形成的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在股份合作企业中,每个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持股者。作为劳动者,企业内部的每个职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体现了集体经济和经济民主化的特点;作为持股者,部分或全部企业产权具体量化到每个劳动者名下,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民主的决策机制和公平的盈利分配制度,使劳动者在不同程度上真切感受到主人翁的地位,其劳动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然而,在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操作中,认识并不统一,做法也极不一致,还存着不少有待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股权设置中的几个问题
1、按什么标准分配股权?在存量股份化的过程中, 存在着按什么标准把一部分存量资产分给每个职工作为股东资产的问题;在增量股份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每个职工按什么标准认购股权的问题。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按人头、按职务职称、按进本单位工龄、按贡献大小等标准,而按现行职务岗位标准为最多,主要理由是领导管理人员应负更多责任,当然也应享有更多权利。然而,这种标准最大的问题是,现有干部的任命是过去计划经济的直接结果,是与当事人所处的条件及社会关系等有紧密联系的,并不一定与对企业的贡献大小有关,而一旦用产权多少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既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又不利于企业将来优秀人才的成长发展。我们认为应先按现有职工每人平均分配一部分股权,即考虑集体经济的特点,这有利于激励现有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职工进本企业服务年限、职务职称、为企业所作贡献(可以群众民主评议为标准)分配一部分股权。这样可以较好地、全面地考虑每个职工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对企业的贡献状况。
2、认购股权应以自愿为原则,还是强制实施? 党中央有关文件虽然三令五申,不准强迫职工出钱认购股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现象是极其普遍的。普通职工不愿意认购股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对股份合作缺乏认识,也不清楚认购股权后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将其视为过去的企业内部集资,甚至还要冒损失的风险;第二,企业改制后,管理体制、领导人员、产品结构依然不变,职工对企业没有信心,自然也没有享受其红利的奢望;第三,很多困难企业职工收入较低,根本没有余钱认购股权。然而,如果广大职工都不认购股权,股份合作制势必无法推广实施。因此,在目前阶段,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有必要认真做好有关股份合作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尽早让每个职工和干部都认识到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意义和与每个人将来利益的关系;并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搞好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职工对企业的前途抱有信心。在此基础上,在职工可承受范围内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以利股份合作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一些企业还可以从存量资产股份化开始,把企业现有资产的一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名下,先改制后增资,以减少改制的阻力。
3、是否应设置企业集体股(以下简称集体股)? 在目前阶段的股份合作是改制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都设有集体股,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公有资产必须在企业资产中居主要地位,并应继续从企业利润中留出相当比例的集体积累资金。第二,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中相当部分是过去多少年积累的结果,这部分积累已无法分清真正的所有者,将其全部分给现有职工是不尽合理的,因此,只能将其归为集体股。然而,设置集体股也会带来很多问题。第一,集体股权由谁控制?股份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明晰产权,而集体股的所有者又是谁呢?还是没有明晰,将来企业关闭、清算时,这部分财产归谁也是个问题。第二,集体股权由谁控制?按现行体制,集体股往往是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控制,但这显然违反了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如果集体股权由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工会控制,那么其合理依据又在哪里?控制程序和方法又应该是怎么样?集体财产的形成和发展是我国过去计划经济的产物,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完成这一过度,能否做到既公平又合理,又方便实施,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笔者认为目前设置集体股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也是有必要的,是尊重历的。目前可建立“职工持股会”这种机构,通过现有职工一人一票方式来进行重大决策,以后可以逐步将其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托管,当然,这种以托管资产进行专业投资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国还未出现,但不久的将来会有。集体股资产及收益在企业关闭清算后可上交国家财政,以后新建的企业就不再设集体股。
二、股权管理中的几个问题
1、如何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策机制? 首先是投资认购股份的职工如何参与管理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一股一票原则,通过投票进行决策,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两种选择,一是仿照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但这样就可能在企业内部造成对无股或少股劳动者的歧视,甚至可能产生少数企业领导人通过控股方式,排除大部分职工决策的情况。二是实行一人一票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来行使决策权,这样虽然能最大限度的体现职工民主,防止企业领导人专断独行、损害广大职工利益,但却严重打击了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其次是如何规范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在原体制下,企业经营者实际是受制于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在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里,企业经营者受制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企业经营者往往既是最大的个人股东,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而广大职工既是众多的小股东,又是被管理者,显然企业经营者有可能成为不受任何他人制约的人,其个人利益可能成为其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和制约因素。笔者认为既然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强化利益约束机制,还是实行一股一票为好。同时在企业内部股权分配时,领导和群众、群众和领导之间的股权差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差别太大。在此基础上,建立“职工持股会”,并通过企业内部章程规定的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规范“职工持股会”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决策分工和制约机制。
2、股权能否转让?按照经济理论和国际惯例,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应包括使用权、受益权和转让权。在目前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只考虑了收益权,而忽视了如何行使使用权,一般还是否定了转让权。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让职工投资入股,让职工变成股东,目的在于利用利益制约机制,使职工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以激励职工劳动的积极性,一旦允许转让,这个目的就无法实现。第二,一旦允许转让,势必造成股权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失去了劳动合作的本来意义。第三,一旦允许转让,职工就有可能只关心股权价格的上下波动,而忽视企业本身的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贡献。第四,如果允许转让给企业外部人员,则有可能造成此企业被他人控制、接管等结果。然而,不允许股权转让,不仅有违经济理论和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难题:第一,产权不能转让,只能分红,则资产的增值部分投资者就无法享受。第二,产权既然属于职工,职工自然有理由自主安排,例如职工生重病、买房子等需要大量资金时,却不允许他动用属于自己的资产,转让股权以变现,显然有违常理。第三,对于离开企业,或进入企业的职工,如何兑现和认股,不同的办法、不同的制度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第四,由于股权不允许转让,自然股权价也不存在,也就无法构成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的评价和制约。经营者经营失误导致风险却要由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广大职工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股权已经分配到职工个人头上,就得保证其完全的所有权,当然得允许其转让。为了避免允许其转让带来的负面影响,可在转让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定,规范其操作。例如,股权转让先提出申请,由有关组织(如专门审议股权转让的理事会、或职工集体持股会、或工会等)审查其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对象以本企业新进职工、老职工没有达到其应有上限者、一般老职工、职工持股会临时持有为序;转让价格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协商定价,对于一些规模较大、比较规范的企业将来可采用场外交易的方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通过市场进行股权转让,以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当前各地进行的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在集中一部分生产资金和激励普通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这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在如何更清楚地明晰产权,鼓励产权所有者更直接、更普遍地参与企业管理、监督企业经营者等方面还是很不够的,甚至在强迫职工投资入股、股资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失去制约等方面为这类企业将来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埋下隐患。目前有些地方有些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公司法》规定的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才是改制的最终形式,并开始了第二次改制。因此,笔者认为经济理论学术界应尽早对有关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探讨,在全社会领导、群众中普及有关知识,政府有关领导部门应尽快担负其领导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法令。事先的规范要比事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得多,成本也低得多,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尽早规范股份合作制的有关改制办法应成为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