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文献综述_制度创新论文

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文献综述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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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43(2007)05-0053-07

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变革,无疑是至为深刻的。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国转型的特殊经历和经验,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在中国的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地方政府的行为在何种意义上影响、制约着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路径选择?这些选择又给中国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留下了什么样的烙印?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诸领域,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示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试就此进行初步的梳理、评述。

一、地方主义分析模式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其演变是中国市场化转型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西方比较有代表性的分析模式是“总体性社会”(Totalitarian Society)的分析框架[1]。其基本倾向是认为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威统摄一切的社会,国家强制和命令经济导致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和集权化,并使经济政治体制日趋僵化,产生经济匮乏等种种弊端。八十年代以来,“总体性社会”分析模式渐次受到人们的质疑,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中国官僚政治体制并非铁板一块,中央政府对各种官僚利益集团的控制力实际上有相当大的限制[2],而正是这种政治控制的局限为突破旧体制提供了有利条件。

有关地方性因素对市场化改革影响最有影响力的分析性概念,是许文慧(Vivienne Shue)1988年提出“蜂窝状组织”(honeycomb-structure)[3]。许文慧认为,毛时代对自力更生政策的推崇,客观上有利于地方官员自主空间的拓展,以至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有时会强大到能阻断国家或上级对农村社会渗透的程度,并由此造成了中国社会内部区域之间相对分割,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蜂窝状”的社会结构特征。这种社会结构的形成突出反映了集权型体制与不完备的技术手段之间的内在张力。戴慕珍(Jean Oi)运用这一概念进一步解释了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国家政策的一个悖论性的现象[4]:一方面,国家制定政策的自主性程度相当高,几乎没有其他的社会力量能够有实质意义地介入到政策过程或对某一项政策提出有力的挑战;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过程却不能保持像政策制定过程那样高的自主性,其政府执行政策的能力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政策的实际影响力相当有限。国内学者围绕“蜂窝状”结构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陆德泉将“蜂窝状”结构归因于“高度组织化国家内的低度整合”[5],孙立平则以政策运作中“变通”方式的普遍运用为切入点,探讨了这一结构模式在赋予地方丰富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同时,给国家意志的贯彻所设置的种种障碍。[6]通过行政分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中国市场转型的一大特点,而权力下放势必对改革的进程,以及中国社会结构产生新的影响。对此,许文慧的看法较为乐观,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政治经济结构正在从蜂窝状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变,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新形式和乡村政治本身的变化,使国家权力可以真正穿透社会,有利于加速社会现代化与一体化。但更多的学者却认为,改革以来的地方化和部门化趋势恰恰进一步强化了“结构蜂窝化”问题[7]。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地方自主性的增强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倾向,已经使中国的权威体系演变成为一种“碎裂化的威权政体”(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8]。他们认为,虽然执政党和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超强权威仍然确保了中国是一个威权政体,但市场化改革推动的社会转型加剧了中国社会内部的分化,国家权威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而这个威胁主要不是来自于体制外的异己力量的挑战,而是来自于体制内部的权力持有者们对国家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国家权威正经历着一场碎裂化的过程。

国家威权的“碎裂化”问题近年来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积极回应。李强认为,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单位以及国家的各级组织愈来愈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导向,而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降到次要甚至从属的地位,从而使国家意志在地方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9]戴长征认为,行政性分权的灵活性有效地激发了地方、企业和基层的积极性和自主精神,但也产生了地方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问题。在经济上的“财政包干制”和在行政上的“政治承包制”的双重作用下,企业、地方政府逐渐演变成为热衷于追逐“包干外收益”的小共同体,导致国家权威逐步“碎裂化”[10]。

毫无疑问,目前国家权威的确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碎片化”倾向,但这一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性放权的“制度意外”,而并不能简单归咎于行政性放权本身。它既有行政性放权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框架的原因,也有特定制度的激励结构诱发的地方政府人为扩大行为自主性空间的问题。正是由于政府间尚未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职责和权限的分工体系,中央政府在放权的过程中并没能建立起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新的有效控制机制,拥有越来越大的行为自主性的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的理性选择,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扩大自身的权限,规避上级政府的政策性控制,导致“权威扩散”现象日趋严重。

二、地方法团主义分析模式

放权和分权改革不仅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改变了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民间组织的内部关系。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便是沃尔德(Walder Andrew)和戴慕珍(Jean Oi)所代表的地方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研究模式。有关地方政府在区域市场转型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沃尔德1995年提出了“政府即厂商”的著名论点[11],强调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已具有一个庞大的工业组织的特点,并深深地卷入了市场经济本身之中,成为经济市场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不但通过法规培育、管理市场,而且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影响市场的发展。通常越是远离中央权力的政府越有能力成为“厂商”,因为远离中央权力意味着自主能力的提高,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些政府的监控能力下降,使它们能够比较直接地控制和享有从市场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地方政府的这一角色模式正是中国在社会大转型过程中能够保持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缘由。

戴慕珍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12]的概念,用以概括政府单位、集体企业、工人与社区团体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它们互相讨价还价和合作的内在机制。她认为,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农村非集体化组织的变化,促进了乡镇政府和本地企业的相互依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工厂管理、资源分配、行政服务以及投资与贷款,直接影响和控制着辖区内的企业,地方政府角色及其与企业的关系由此发生了重要变化,地方官员把辖区的企业当作一个市场取向的公司来管理,地方官员则成为市场取向的代理人和行动者。[13]地方法团主义的另一研究视角,是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与市场主体的合谋或庇护(Clientele)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八十年代初维克托·倪(Victor Nee)提出的“市场转型”(Market Transformation)理论曾认为,地方经济的新机遇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地方干部对财政及其他资源的控制权,从而削减了行政性再分配的能力,使得“市场资本”的横向联系加强,“政治资本”的纵向联系减弱。[14]但这一判断为后来的许多研究所否定,更多研究者倾向于认为在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地方官员的权力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通过控制各种资源而得到了加强。大卫·文克(David Wank)提出的“共存庇护主义”(Clientialism)[15]认为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原先私营企业与政治权力之间“单向依赖”已演变为一种“共存依赖”关系。政府官员依赖私营企业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合作关系,以及获取贿赂受益等等;而私营企业主则依赖政治权力获取资源,并利用权力的庇护关系避免政治和政策的任意干涉。社会学家林南(Lin Nan)以天津大邱庄为个案的研究[16],则强调地方权力与稳定的利益集团的结合,已经在中国基层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形式:一种既非市场,亦非正式组织的形式,它反映了现有政体、社会关系、家族网络和文化背景的相互渗透和融合。

地方法团主义虽然在探讨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区域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角色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但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国内学者张静就地方法团主义对于基层政权担当促进地方经济秩序转化历史重任的乐观态度提出了质疑,认为乡村干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与整个基层政权争夺管辖权、形成利益结合体等问题关系密切。[17]在我们看来,地方法团主义着眼于地方政府与地方社会政治、社会力量复杂的互动关系的视角,依然是我们考察地方政府角色所不可或缺的,但沃尔德、戴慕珍等人的描述,可能更接近于八十年代乡镇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而并不具有普遍意义,至少它并不符合一直以私营经济发达而著称的浙江的转型经验。

三、政府制度创新角色分析模式

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制度创新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等诸多创新主体中,政府(国家)在制度创新上拥有特殊的优势。“国家具有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有实施规则……的强制力”[18],“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19],从而使制度创新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大大降低。特别是在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中,政府必然会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中国放权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有意调动地方政府推进体制改革的积极性,而地方政府本身又是一个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和意志的行为主体,不可能完全按照中央政府的期待来行事,甚至会有意识地利用中央的期待和放权,去实现自己目标,因而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往往是相当微妙的。

杨瑞龙借鉴制度经济学初级与次级行动集团理论,把从事创新行动的地方政府看成是初级行动集团,把上级部门看成是次级行动团体,通过对两者间互动合作的分析,对经济转轨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角色进行了解释。杨瑞龙认为,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拥有较大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成为同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地方政府经济实力的提高所引起的谈判力量的变化导致了重建新的政治、经济合约的努力。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就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进入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思悖论”。杨瑞龙将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称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20],认为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方式。杨瑞龙等人后来又提出“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21],把中国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过程理解为一个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官员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三元博弈过程,三大主体在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阶段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而使制度变迁呈现出阶梯式渐进过渡特征。杨瑞龙等人的研究成果相当真切地揭示了三大博弈主体的相互依赖关系,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连接中央治国者的制度供给意愿和微观主体制度需求的重要角色,但他们对三大博弈主体在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功能的分析依然存在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如在充分肯定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仅仅把微观主体视为被动的制度需求主体,而不是初级形态的制度创新主体,可能过多地贬低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作用。正如陈天祥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多元角色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22],地方政府既可能以“第一行动集团”身份,在自己的固有职权范围内主动进行制度创新,也可能以“第二行动集团”的身份,对微观制度创新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予以鼓励和扶持。

李军杰、钟君借鉴西方“铁三角”(利益集团、立法者联盟和行政机构)模型,构建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铁三角”模型:地方政府、上级政府(替代立法者联盟)、微观主体(替代利益集团,主要以企业为代表)的互动关系。其结论是[23]: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具有为辖区微观主体服务的内在动力,但是这种动力不是来自纳税人和公共产品受益人直接的监督和评价,而是力图把这种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转化为辖区经济的高速发展,进而转化为政绩显示的经济指标。周振华则根据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及配置资源的目标及其手段的取舍,特别是政府选择做什么、选择怎样做两个层面来考察转型期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并依据政府选择的约束条件及可能性空间、政府选择的目标函数、政府选择的收益与成本、政府选择的有效性几个关键性因素,建立了一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初步分析框架。[24]与此相类似,郭小聪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从宪法秩序、权力结构、意识形态环境变化等几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与提升过程,并论证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制度创新方面所拥有的优势。[25]研究中国的制度创新,忽视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和特殊角色,是不可能对制度创新的发生机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的。但目前的研究更多的是直接借鉴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建构起某种政府行为的解释框架,并以一些特殊的案例加以验证。这种分析模式虽然相比于以往的研究显示出了较强的新意,但由于对中国行政体系特殊的运作机制及其制度环境缺乏应有关注,其解释能力往往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例如,大部分研究成果均将地方政府视为制度创新的“初级行动集团”,进而把中国的制度变迁理解为一种强制性变迁过程,这显然忽视了中国制度变迁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角色模式的多样性,忽视了微观经济主体以及地方民间组织在地方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参与作用。另外,许多研究成果不加分析地把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忽视了地方政府体系内部各个政府层级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以及由此产生的角色模式及其行为选择逻辑的巨大差异。

四、政府间委托—代理分析模式

政府间委托—代理机制,是地方政府角色的重要制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行政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在有效地调动起了地方政府推动体制改革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也逐步打破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原有的关系,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角色逐步凸显出来,并成为制约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变量。

一旦地方政府演变成为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效用偏好的一级公共管理体制主体,计划经济时代那种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就可能为各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所取代。李军杰的分析表明,在上下级政府间直接进行委托—代理的行政体制下,辖区内的纳税人和公共产品的受益人往往不能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由于上下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代理人总是有足够的能力控制“私人信息”和辖区“自然状态”信息。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地造成了代理人行为的种种“机会主义变异”[26]。

张静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制度的改革改变了政府间原有的关系,对于企业上交的税收,各级政府除了向上级政府上交额定的部分外,剩余的部分可以截留。这使得基层政权的行动逻辑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它们逐步演变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政权经营者”[27]。杨善华、苏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谋利性政权经营者”两个概念[28],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乡镇政权的角色已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演变,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倾向越来越突出,并成为制约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因素。

赵根成注意到,分权改革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张,不仅改变了地方政府在政府体系内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而且使地方政府合法性基础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以向地方人民提供广泛的物质利益和社会福利,来交换地方精英和普通公民对地方官员权位和权威的认同,对地方现行制度和政策的支持。”[29]迎合、满足地方民众,特别是地方强势利益群体的愿望,并基于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同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展开各种利益博弈,于是成为市场化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行为模式演变的重要趋向。

由荣敬本等人提出的“压力型体制”[30]概念,是行政学界近来产生的较有影响力的分析性概念之一。在各级政府对下负责的政治责任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政治条件下,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根本途径不能不依托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建立起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机制,由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下达经济社会发展硬性指标,并根据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奖惩待遇。压力型体制的激励与约束意义,并不仅仅限于以职务晋升来调动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就实际影响的广泛性而言,毋宁说,其意义更在于它事实上建立起了一种“政治承包”机制[31]。

一方面,上级政府下达各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根据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奖惩下级政府官员,极大地强化了下级政府的刚性责任;另一方面,压力型体制和政治承包机制也意味着下级政府获取了更大的自主性空间。类似于经济承包制中“交足国家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下级政府只要完成了各种任务和指标,上级政府往往便不再对它如何完成任务,以及指标之外的其他事务进行过多的干预。正如戴长征分析的那样,如果说“财政包干制”和企业承包制使得国家丧失了“包干外收益的索取权”,那么,行政过程中的“政治承包制”则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对承包外行政权力的监控权[32]。

地方政府自利性的凸显,以及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和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逻辑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变迁的一个突出现象。任何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的出现,背后必然都隐含着某种规律性、制度性问题。地方政府的种种代理变异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可以理解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此,简单地批评地方政府搞“下有对策”,是没有意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揭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如何导致整个政府体系行为的非理性的。我们需要从政府间委托代理问题的生成机制的分析中,研究、总结政府间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

五、政府间竞争分析模式

地方政府不仅在上下级政府间展开各种行政博弈,而且在横向间展开激烈的相互竞争。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是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学史上,从亚当·斯密,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区竞争理论(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以及财政分权理论中的蒂博(Tiebout)“用脚投票”模型和布雷顿(Albert Breton)的“竞争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理论,都为政府竞争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这方面,德国学者何梦笔运用布雷顿的政府竞争理论对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政府间竞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33]。何梦笔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地区间巨大的差异及其对统一的经济转型政策的不同反应,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使政府间的竞争表现得越来越突出,而这种竞争机制正是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何梦笔进一步拓展了政府竞争的内涵,按照他的界定,政府竞争意味着任何一个政府机构都与上级机构在资源和控制权的分配上处于互相竞争的状况,同时,这个政府机构又与类似机构在横向的层面上展开竞争。

冯兴元在系统综述政府竞争理论的基础上,对辖区政府间竞争的行为主体及其偏好、政府供给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公共供给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行为主体的认知模式等等对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34]刘亚平的研究则表明,地方政府间竞争并不必然以联邦制为前提,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同质性可能会使竞争表现得更为激烈,只是在不同的政治结构之下,地方政府因其对稀缺性资源的需求排序的区别,竞争的主要领域有不同而已。联邦制下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为争取选民的支持而创造性地提供公共服务,单一制之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创造性地执行中央的政策。[35]周业安基于政府竞争能否为当地政府和居民创造价值,将地方政府区分为三种类型,即竞争行为能够为当地政府和居民创造价值的“进取型政府”,竞争行为仅限于维护当地财富价值的“保护型政府”,以及竞争行为毁损当地价值的“掠夺型政府”。[36]其研究成果表明,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行为模式将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政府间的竞争已经构成为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重要变量。从理论上讲,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因而政府间竞争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动力机制,会与联邦制条件下的政府竞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但问题的复杂性恰恰又在于,八十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放权改革,已使中国的单一制结构变得越来越不单纯,许多政府间制度安排已具有准联邦制的色彩。上级政府随意侵夺下级政府的权力,同下级政府有意无意地超越自身的权限的现象并行不悖,就足以说明今天的中国已经很难称之为标准的单一制国家。因此,研究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必须充分注意到其特殊的制度环境,注意到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参与竞争的动力机制,以及可能的行为自主性空间和策略选择。

六、政治激励分析模式

地方政府推进体制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不仅来自于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形成的经济利益的刺激,而且来自于政治上的激励,而且这两种动力机制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地方政府如果能够通过体制创新或者巧妙地利用政策机遇,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它在增进地方福利,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的同时,也就使自己的治理政绩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对那些有着较强的政治抱负的政治企业家来说,政治激励更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美国学者Edin Maria在其博士论文《市场力量与共产主义权力:中国地方政治激励与经济发展》[37]中提出,地方政府积极介入地方经济发展过程的角色定位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财政激励,非经济激励,特别是政治激励同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Edin Maria认为,国家在经济上赋予地方自主权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官员行政和政治控制,以保证后者优先完成自己下达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借鉴企业责任体系建立的干部责任体系即岗位目标责任制。地方官员同上级签订绩效合同,并对绩效负责,上级政府根据下级官员对自己下达的任务的忠诚和绩效决定他们的任用,从而在地方官员之间引入了有效的竞争机制。

国内的相关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黎安所做的研究[38]。周黎安认为,地方官员不仅在经济上为财税和利润而竞争,同时也在官场上为晋升而竞争。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无论是省市县还是乡镇,都处于一种政治晋升博弈,或者说政治锦标赛(political tournaments)状态中。官场竞争的逻辑将深刻地改变电官员主导的经济竞争的方式和内容。周黎安建立了一个政治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的简单模型,结论是:在地方官员的行为对邻近地区存在“溢出效应”的场合,政治晋升博弈的基本特征就是促使参与人只关心自己与竞争者的相对位次,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参与人不仅有充分的激励去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事情,而且也有同样的激励去做不利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地区的事情(如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换言之,对于那些利己不利人的事情激励最为充分,而对那些既利己又利人的双赢合作则激励不足。这就是为什么处于政治锦标赛博弈中的政府官员不愿意合作却愿意支持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从多元视角就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模式及其演变,提出了多种解释框架。多元的视角和多样化的理论模型,既极大地拓展了人们思考的视野,也加剧了人们在理解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时的困惑。正如哈佛大学亚洲中心主任托尼·塞奇(Tony Saich)最近在其总结性的反思中所指出的那样,“经验研究质疑了用一种模式阐释中国地方政府性质的可行性”[39]。我们认为,人们之所以可以从多种视角就地方政府的行为提出多样化的解释模型,关键在于我们所研究的对象,即地方政府自身所面对的是一个变动不居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的变迁又引发了政府行为主体的网络体系内部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同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等关系的错综复杂的变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已逐步演变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各级地方政府,从自身特殊的效用偏好出发,总是能够找到自行扩张权限的制度空间,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的行为自主选择空间不断膨胀。无论是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还是追求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目标,地方政府都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自主选择余地。在这样一个充满弹性的行为自主性空间中,地方政府不仅能够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性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能,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用目标来配置其拥有的越来越丰富的公共资源,甚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凭借自己同上级政府的博弈经验或者地方的经济实力,超越自身权限,突破政策界线,自主地把握政府行为的边界。换言之,正是地方政府行为自主性的日益膨胀,铸就了地方政府行为巨大的不确定性,铸就了地方政府行为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域性和个性化差异。因此,只有抓住地方政府行为自主性扩张这一关键性因素,我们才有可能在千姿百态的地方政府行为表现及其变动不居的动态过程中,把握住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及其演变的基本逻辑,而不会因为研究对象多元化的表现形态而陷入理论分析无从下手或众说纷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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