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民主制度的“内化”_政治论文

论党内民主制度的“内化”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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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6)11—0015—03

所谓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的过程”,也就是把人的思想、观念、意志外在化、客体化和非人格化为制度的过程。所谓“内化”是要化制度为人的理性、德性、智慧、方法,也就是使制度内在化、主体化和人格化为人的素质的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内化”,即促使党内民主制度转化为广大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的内心信念、行为模式,并使广大党员及其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具有较高党内民主素质的人。

1.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法治意识的人。专制统治的特征都是人治,民主统治的特征是法治。法治取代人治,不仅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而且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标尺。民主的本意是“众人之治”,它的实质是法治。法治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法律和各项制度的健全,并使之有效地通行于整个社会生活诸领域。孟德斯鸠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仅仅是一种权利,即“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p154) 自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就没有出现过脱离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民主。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这就是所谓“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2](p137) 二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优先性、权威性和至上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具有平等的地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律制度。由于中国是一个只有人治传统而缺乏法治精神的国家。这种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在我国并没有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得到彻底的“铲除”,至今还在发生“惯性”作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弘扬法治,摒弃人治。在国家生活中,必须以法治国,在党内生活中,必须以法治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按照邓小平“以法治党”的理念,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初步建立了以法治党的制度体系,有效地遏制了党内生活中的人治现象。尽管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我们认为它已不是目前发展党内民主的最突出问题。目前,发展党内民主的最突出问题是党内民主制度没有能够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执行,许多与党内民主制度不符甚至相悖的“潜规则”仍然起着实际作用。因此,要解决目前党内民主生活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党内民主制度特别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权威性、至上性。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所讲的那样:“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

2.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人。民主的本意是人民政权。在国家民主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党内民主中,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列宁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3](p744) 党内民主从其内涵来说,是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目前,党内存在着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聆听指示的多,参与意见的少;贯彻执行的多,决定问题的少;重视党员义务,轻视党员权利;党员主体意识趋于淡化,参与党内工作积极性不高;党员对党内事务和党组织关注程度降低等现象。导致这种民主关系倒置现象的根本原因,从党员干部看,是由于少数党员干部把自己看成是党的主人,把党员看成是党的仆人;从党员群众看,是由于少数党员群众对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因而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了党内生活中的客体位置上。因此,要克服党内生活中民主关系倒置现象,首先必须弄清谁是党的主人的问题。因为人的一切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是基于它的主体地位产生的。就一个政党来说,党员的一切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是基于它的主体地位。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具有活力,归根到底看党员是不是该党的主人,是不是党内民主的主体,是不是在党内真正当家作主。如果只是口头上的、纸面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主人,实际上当不了家,也做不了主,那么,就丧失了活力的源泉。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普遍承担着多重角色,他们既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又是市场的主体;既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又是民主权利的主体。党员的结构、社会角色等方面的变化,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制度上确立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保证广大党员真正当家作主,借以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党员群众看,必须把自己看作是具有独立主体人格、强烈主体意识、较高主体素质和充满活力的细胞;从党员干部看,必须纠正把党员看作服从分配和需要的被管理、被教育、被监督的客体的错误认识。

3.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权利意识的人。党员民主权利是以党章和其他法规形式确认的党员在党内应有的权力和利益。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运行的法律和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在党内主人地位的体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我党历来重视党员权利及其保护。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总纲中特别强调了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95年,中共中央依据党章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个条例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价值支撑和制度保障。党的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罢免权等八项权利。但我们也应看到还存在着的许多不足,如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不畅;党员与组织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重义务轻权利,要求党员和下级组织尽的义务多,保障党员和下级组织民主权利做得不够等现象。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当务之急是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真正以党内主人的姿态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调动广大党员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激活蕴藏在广大党员身上的创造精神。刘少奇说:“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代表在党章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党的组织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党员民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理念,纠正那种不讲任何条件,不要任何权利而单纯听话的党员才是好党员的错误认识,在实践中鼓励党员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4.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参与意识的人。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国家制度,它的表现形式是公民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同理,党内民主的表现形式是党员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把衡量民主的尺度分为民主的广度、民主的深度和民主的范围。他认为民主的广度是个数量问题,它决定于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例。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和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如果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且在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那么这种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政治民主化的实践已充分证明,民众政治参与度是衡量民主的有效尺度。国家民主是这样,党内民主也是这样。目前,在党内生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党员因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不畅、机会少、积极性低等,使党员的参与权处于一种名有实无的“虚化”状态。久而久之,部分党员产生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关心或不理解的情况,甚至对参与党内民主生活产生厌倦心理。要克服党内生活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必须依照党的规章制度引导、鼓励、支持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将现在以支持性参与为主的参与形式逐渐转化为党员主体基于责任感、使命感、效能感的自觉性参与,在党内真正形成党员当家作主的民主气氛,造成生动活泼的“六有”政治局面。毛泽东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的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4](p731) 邓小平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5](p242)江泽民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人的积极性源于人们利益的满足,人们的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没有前者,后者是虚幻的;没有后者,前者是平庸的。因此,精神利益的满足对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虽然不能给党员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它为党员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所提供的自由空间却直接满足了人们的精神利益的要求,党员获得了自身存在的价值,获得人格独立和精神平等的精神抚慰,从而树立“舍我其谁”的社会责任意识。

5.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沟通意识的人。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有效的政治权威系统与畅通的社会沟通渠道,而且需要社会的各种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权威和社会沟通的自身行为充分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群众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信任,减少相互之间的隔阂和冲突,实现政治稳定。近代民主政治本质上是政党政治。无论是实行“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执政的角色。在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全体党员在信仰一致基础上组成的自愿联合体。但全体党员信仰一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工作上和组织关系上、认识上的矛盾,在党内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分歧和矛盾。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社会的利益分化必然产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利益摩擦。如果对这些意见分歧和矛盾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各个组织和党员的精力就会在无穷无尽的内部纠纷中消耗殆尽,党内就没有正常秩序。因此一方面要求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必须确立政治权威,另一方面要求党必须不断提高整合社会利益、化解社会利益摩擦的能力。那么,怎样才能使我们党既能保持“政治权威”,又能整合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呢?根本途径是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有人担心,发展党内民主会危及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权威”地位。我们认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真正的“政治权威”是民主的集中而不是专制的集中。离开党内民主的党内集中,只能走向专制。因此,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矛盾,调整党内各种关系,建立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才能在党员与党员、党员与干部、干部与干部之间架起思想上沟通与理解的桥梁,才能在党内形成相互信任、团结向上的氛围。

6.使广大党员成为具有监督意识的人。选举和监督是现代民主的两大基石。选举是授予权力的民主方式,以保证掌权者拥有权力的合法性,防止盗取权力。监督则是限制权力的民主方式,以保证权力使用的合法性,防止掌权者以权谋私。因此,选举和监督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强调党员是党的权力的终极所有者,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但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全体党员都有权利管理党内事务,并不意味着每个党员都能实际地直接参加党内事务的管理,而是要通过选举制度,将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党的干部。因此,党内选举的实质是党员将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任的党员代表。由于权力同金钱一样,对人有巨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因此,任何政治权力都应当受到限制和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公共权力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或权力私有化。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法国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p154) 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些党员代表始终忠于职守,正确地行使党内权力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必须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对党内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在肯定共产主义者同盟实行选举时,特别提到选举产生的负责人是可以随时撤换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运用普选制选举公社负责人员的经验时也强调:“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6](p335)列宁指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讨论“执政周期率”时满怀信心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7](p421) 党内民主的发达程度,即为普通党员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理论和实践表明,党内权力的行使能否受到有效制约,根本上取决于党员的选举、监督、罢免等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取决于党内能否形成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的民主授予权力和民主收回权力的制度。

基金项目:江苏省“十五”规划基金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4DSB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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