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吗?——与钱伯海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化劳动论文,创造价值论文,钱伯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钱伯海教授曾在《经济学家》1994年第2 期上发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后来又在该杂志1995年第3 期上发表《劳动价值理论与三次产业》一文(以下均简称钱文,本文对钱文的引述都出自此二文,不另注)。两文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需要“加以补充和发展”。它们具体提出了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从事非物质生产的服务性劳动也创造价值;二是断言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作者的论述似乎把它们绞在一起、当成一回事了;但在我们看来,二者虽不无关系,但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里,我们拟先着重谈一谈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
一、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实际上仍然是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问题
钱文写道:“先进设备之所以先进,就在于它能够提高效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如果它仅仅能转移价值,那人们还购买先进设备干什么?如果把设备、新技术等带来的经济效益一笔勾销,只承认它转移价值,不创造价值,那还有什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还有什么现代社会物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这就是说,在该文作者看来,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从而创造剩余价值的;或者说,由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合称的生产资料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际上,文章用来说明物化劳动或生产资料能够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极为重要的论据或工具乃是一张图表或表格。为了说明问题方便,我们不妨以“表一”名称把这张表格原样先行引述如下:
表一:
生产
产品 单位 数量 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价值 劳动成果总价值
单位 (中间产品消耗) (V+M)
(C+V+M)
C
棉农
棉花 公斤 0.4
03 3
纺纱厂 绵纱 公斤 0.3
34 7
织布厂 坯布 公尺
37411
印染厂 色布 公尺
311415
服装厂 上衣
件115520
合计36
2056
下面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表格中的两个栏目:“物化劳动价值C ”和“活劳动价值(V+M)”。
关于前一个栏目:“物化劳动价值C”问题(以下简称A栏),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物化劳动的价值;二是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所谓“物化劳动的价值”,无非是指物化劳动凝结成的价值,或表现出来的价值,或所包含的价值。所有这些说法或概念,都不包含价值增殖的意思。而且钱文所提供的上述表格本身也恰好说明了这个问题。 例如价值7元的0.3公斤棉纱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价值3元,正好是由生产此数量的棉纱所消耗的中间产品0.4公斤棉花的价值3元;价值11元的3 公尺坯布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价值7元。 正好是由生产此数量的坯布所消耗的中间产品0.3公斤棉纱的价值7元。其余的色布和上衣都是这样的。可见,这里所说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并不包含价值的增殖。至于所谓“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同样没有价值增殖的意味。因为0.3 公斤棉纱中的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3元,是由所消耗的中间产品0.4公斤棉花的价值3元转化而来的;3公尺坯布的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7元, 是由所消耗的中间产品0.3公斤棉纱的价值7元转化而来的。其余的色布和上衣的情况也都是这样。可见所谓“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无非是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并不存在新价值的创造或发生价值增殖。
关于后一个栏目:“活劳动价值(V+M)”问题(以下简称B栏),也只能有两种理解:一是活劳动的价值;二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所谓“活劳动的价值”,这个说法或概念本身就是根本错误的,因而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只有劳动力才是商品,才有价值;而劳动或活劳动不是商品,因而无价值可言。因此,所谓“活劳动价值”只能作第二种解释:“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既然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它也就不可能包含物化劳动的价值或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是显明昭著、不言自明之理。这从表格中的第一家企业或行业“棉农”所生产的0.4 公斤棉花更可以得到证明;棉花的生产没有中间产品的消耗,即没有物化劳动的参与,它所包含的3元价值,完全是由活劳动创造的。这就更进一步证明; 即使在作者本人看来,B栏的价值也完全是由活劳动所创造的, 这里不包括物化劳动价值或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
通过上面的分析,作者所创造的这张图表或表格是根本没有也不可能用来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 因为表中的A栏,即所谓“物化劳动价值”,完全是中间产品或生产资料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或旧价值,并未发生价值增殖。至于B栏, 即所谓“活劳动价值”,则纯粹是由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并不包括物化劳动的价值,或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可见作者所精心设计的那一张表,确实没有说明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转来转去仍然只是一个价值转移问题。
也许作者会说:表格中的最后一栏:“劳动成果总价值(C+V+M) ”(以下简称C栏)中的M的一部分就是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所以文章这样写道:“其中M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 物化劳动或生产资料“不但能转移价值,而且还创造价值,剩余价值M 的一部分即由此得来,必须补偿。”但是应当知道:C栏中的M,即是B栏中的M, 是由B栏中的M移动过来的,两者完全是一回事,甚至数量也完全相等;而B栏中的M则已确切指明是由活劳动所创造的。 难道由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就是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吗?! 作者对此究竟提供了什么样的说明和论证呢?!当然,在作者看来,C栏或B栏中的M 并非全部由物化劳动之所创造,而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就是说,C栏或B栏中的M只有“一部分”是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但是,既然如此, 为什么要把这一部分放在B栏中算作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呢? 既然是“一部分”,甚至可以完全量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是一个确定的、确切的数目,而不是模糊不清的、不可计量的抽象概念),为什么不可以把它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个项目或一栏列入图表之中呢?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图表是无法创造出来的;或者确切些说,这样的图表一经制订出来,恰好就是否定、粉碎和推翻作者的结论及其公式,而不会给予丝毫的肯定。正因为如此,所以作者才采取这种含糊其词的作法。然而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理论问题,采取如此粗糙、简单的作法能够说清楚问题吗?显然不能。这样作未免太不严肃,似乎过于轻率了。
其实,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极其简单的方式。从钱文自相矛盾的论述中证明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作者有一个公式说:“从企业看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与物化劳动转移价值”。按照这个公式,在钱文的图表中就是:从企业看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56元=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20元+物化劳动转移价值36元,亦共为56元。从这一情况看,公式两端的确是相等的,因而该公式似乎是正确的,钱文大概也正是根据这个图表来提出并证明它的公式的。然而作者却忘记了恰恰是这个公式本身从根本上彻底推翻了他的极为重要的基本观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因为它确凿无疑地证明:物化劳动仅仅转移了36元的旧价值,并未创造出半点新价值,并未发生任何价值增殖:公式中的20元新价值按照作者的说明也纯粹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并不是由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更不是由物化劳动单独创造的。这就再一次证明: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问题,仍然只是一个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问题。
二、所谓从微观看的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等于从宏观看的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公式难以成立
为了说明自己关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符合”马克思的基本理论,作者写道:“讲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是否违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从微观念看,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实际就是从宏观看的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后来又明确提出如下公式:“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从宏观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转移价值=从微观从企业看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与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在第二篇文章中,作者又进一步提出如下公式:“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通过反复说明,作者的思想显然已经阐述得非常明白;然而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各公式都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作者所制订的表格,其意思不外有两种情况,即:第一,从微观看或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共同构成该商品的价值(或总价值)。例如:纺纱厂的产品0.3 公斤棉纱的价值7元,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3元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4元构成; 织布厂的产品3公尺棉布的价值11元,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7元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4元构成:其余的坯布、色布和上衣的情况也一样。第二, 同样,从微观或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同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一起构成该商品的价值(或总价值)。例如:纺纱厂共值7 元的产品棉纱,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3元, 和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4元构成;织布厂的产品坯布,其价值11 元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7元,和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7元,和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4元构成,其余的以此类推。
于是问题发生了。按照第一种情况,的确如作者所说,从微观看,企业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该商品的价值。例如在纺纱厂,物化劳动创造价值3元,活劳动创造价值4元,共同创造价值7元的0.3公斤棉纱;在织布厂,物化劳动创造价值7元,活劳动创造价值4元,共同创造价值11元的3公尺坯布;再加上色布、上衣等的价值, 共同创造社会总价值56元。两端的数目字恰好相等,公式似乎是成立的。但是请注意:(1)各个企业中,所谓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完全是旧价值的转移。 这不仅为作者本人所肯定,而且实际的数量也是完全相等的。例如纺纱厂中所谓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3元,完全是由棉花中所包含的旧价值3元转移过来的;同样,织布厂中所谓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7元, 也完全是由棉纱中所包含的价值7元转移过来的。印染厂、 服装厂的情况也完全一样。这就是说,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完全是旧价值的转移,并无新价值的创造,并未发生价值量的增殖。这是不是说,钱文所讲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只是旧价值的转移或再现而已,并不是新价值的创造呢?(2)各企业中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一点也不包括所谓物化劳动 创造的价值在内。这也是作者所肯定的。其根据是:钱文之所以认为从全社会看仍然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就是因为它把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或物化劳动价值看成是由其他部门或企业的活劳动创造的。例如就单个产品看,把棉纱价值7元中所包含的生产资料棉花的旧 价值3元看成是由棉农的活劳动创造的,以及其他等等;就总产品看, 则把总价值56元中所包含的生产资料旧价值36元看成是由棉农、纺纱工、织布工、染色工等的活劳动创造的。这样一来,无论从单个产品或总产品看,包括(V+M)在内的由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是不包含中间产品价值或物化劳动价值的。例如由活劳动创造的棉花价值(V+M)3 元是不包括物化劳动价值0元的;棉纱价值(V+M)4元是不包括物化劳动价值3 元的……,从而由活劳动创造的总价值(v+m)20 元, 是不包含物化劳动总价值36元在内的。一句话,剩余价值M是不包含任何物化劳动创造 的价值的。既然如此,那末,所谓劳动成果总价值中的M “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这一说法又从何谈起呢?所谓物化劳动“不但能转移价值,而且还创造价值,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即由这得来, 必须补偿”这一论断又从何说起呢?可见这个公式如果成立,它也是同作者的观点相互矛盾、背道而驰的。
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理解,作者所说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实际上是讲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因为他曾明确指出,剩余价值M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M的一部分即由物化劳动得来。后来他在第二篇文章中甚至认为剩余价值M 的主要部分或绝大部分来自物化劳动。既然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M的一部分或绝大部分由物化劳动所创造,那么M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设由物化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1),由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2),则作者所制订的图表应当作如下改造,使之更符合他的意图。请看如下表格:
表二:
生产
产品 单位 数量 物化劳动创造价 物化劳动创造 活劳动创
单位
值(中间产品消耗)的剩余价值 造的价值
CM(,1)V
棉农
棉花 公斤 0.41 1 2
纺纱厂 棉纱 公斤 0.36 6 2
织布厂 坯布 公尺
316 16 2
印染厂 色布 公尺
336 36 2
服装厂 上衣
件176 76 2
合计135135 10
生产
产品 单位 数量 活劳动创造
劳动成果总价值
单位 的剩余价值 C+V+ M+
M(,2)(M(,1)+M(,2))
棉农
棉花 公斤 0.42 6(M=3)
纺纱厂 棉纱 公斤 0.32 16(M=8)
织布厂 坯布 公尺
3 2 36(M=18)
印染厂 色布 公尺
3 2 76(M=38)
服装厂 上衣
件1 2 156(M=78)
合计10 290(M=145)
这里我们看得很清楚:根据作者意图所制订的上述表格,其公式是根本不能成立的。首先,从微观、从企业看,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其总额为6元+16元+36元+76元+156元=290元。其次,从宏观、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为10元+10元=20元,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为1元+6元+16元+36元+76元=135元,二者之和为20 元+135元=155元。显然,从企业看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290 元, 与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的价值20 元与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135元之和为155元,两者是完全不相等的。正如作者在第二篇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中间是严格的逻辑关系,数量上要求相等同,而不是观点或论点的关系。”因此,这种数量上的不相等同,就证明了作者的公式和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为什么在作者所制订的表格中,两者又恰恰相等吗?其原因就在于他把由物化劳动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M(,1)给阉割掉了,而含糊其词地说M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M的一部分甚至主要部分就是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但是,在他的表格中,既然把M 放在由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中,又怎么可以讲它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所共同创造的呢?怎么可以讲它的一部分或绝大部分是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呢?既然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或主要部分是由物化劳动创造的, 怎么不可能把它分离出来归属于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之中呢?当然,作者之所以不愿意这样做是有苦衷的。因为这样一来,他的公式和论点就根本不能成立了,而且也是根本违反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
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作者还在第二篇文章中作了如下一个假定:“如果将企业的范围扩大,中间产品、物化劳动随着企业范围的扩大而愈益减少。假定全国只有一个企业,所有生产都在一个企业内完成,那就无所谓物化劳动,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了,这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很清楚,作者的那张表格就是按照这种思路、根据上述假定制订出来的。当然,如果把棉、纺纱、织布、染色和制作服装都集中在一个工厂中进行。那末,棉花、棉纱、坯布和色布的价值都可以看成是这个工厂的职工的活劳动所创造的,因而劳动成果的总价值56元也都是由该工厂工人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了。推而广之,则全社会的总产品价值也是由劳动者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了。
但是应当指出,作者的这一假定和他设定的那张表格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例如表格假定棉农生产棉花没有中间产品的消耗,即物化劳动价值为零,完全把C撇开,这就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是与客观事实根本不符。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生产不与生产资料相联系。可以在没有生产资料参与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进行下去,即使象亚当·斯密那样,把C归结或分解为收入,并且无限制地推演下去,他也不可能消灭C。 如所周知,人和猿的分水岭和区别,就在于人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就是说,人类社会和社会生产是从使用工具来进行劳动的时候开始的。因此,在社会生产中怎么可以撇开生产资料呢?没有生产资料的参与,人类能够进行社会生产呢?特别是钱文讲的商品经济社会,此时人类社会已经渡过了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没有生产资料参与的社会生产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其次,这样做是与钱文的观点相矛盾的。既然作者认为,在各个企业中都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为什么棉农生产棉花就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呢?!既然作者认为剩余价值M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M的一部分甚至主要部分是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为什么棉花中的M 就纯粹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呢?M中由物化劳动创造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跑到哪儿去了? 再其次,这样作是没有任何道理。请问:为什么认为棉农生产的棉花中只包含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而没有物化劳动旧价值的转移呢?其根据和理由安在?须知,社会生产有无生产资料的参与,乃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关系极大,哪儿能随便把生产资料假定为零呢?所以,即使假定全国只有一个企业,其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也不是全部由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其中必然包括一部分从上一时期的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旧价值。如果从商品经济社会开始那一天算起,此时的社会生产显然有在此之前已经积累下来的生产资料的参与,其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显然包括由这部分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旧价值。
因此,如果钱文的表格把棉花生产中的中间产品消耗或生产资料旧价值引进来,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请看下面把棉花生产中的C由“0”改变“1”所制订的表格:
表三:
生产
产品 单位 数量 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价值 劳动成果总
单位 (中间产品消耗) (V+M)价值(C+V+M)
C
棉农
棉花 公斤 0.41 3 4
纺纱厂 棉纱 公斤 0.34 4 8
织布厂 坯布 公尺
3 8 4 12
印染厂 色布 公尺
312 4 16
服装厂 上衣
件116 5 21
合计41
20 61
这个表三恰好说明钱文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从微观看的各企业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价值为61元,即:棉花价值4 元+棉纱价值8元+坯布价值12元+色布价值16元+上衣价值21元; 而从宏观看的全社会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仅60元。因为除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20元之外,能被视为由当年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实为其他部门或企业的物化劳动所转移的旧价值仅为4元+8元+12元+16元=40元,两者共计60元。等式两端实际并不相等,即61≠60元。其原因在于:生产棉花所花费的生产资料价值1元, 并不是由当年度或当时期的其他部门或企业的活劳动所创造的,而是由上一年度或上一时期的活劳动所创造,到本年度或本时期只能归结为物化劳动所凝结成的旧价值。既然任何社会生产者都有生产资料的参与,都有上一年度或上一时期的物化劳动旧价值的转移,因而是决不可以把本年度或本时期的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都归结为由当年度或当时期的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的。
再说,把当年度的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都归结为当年度的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这也是同钱文的根本观点相抵触的。既然它的表格(表一)中的劳动成果的总价值56元,都是由当年度的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因而作为这一新价值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的剩余价值M 也是由当年度的活劳动所创造的。这样一来,所谓剩余价值M 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由物化劳动所创造这一断言又往哪儿放呢?一方面说全社会的总产品价值(包括剩余价值M)都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而另一方面却又说其中的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是由物化劳动创造的, 是由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及燃料等辅助材料所创造的。这两者难道是相一致和吻合的吗?
还有一点是特别需要提出来的,即:作者在第二篇文章中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新公式:“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这里,作者首先是大大加强了份量和力度,即强调了“相等”性。他把一般的等式改成了恒等式,从而告诉人们:两者不仅相等,而且是绝对地、完全地相等。如果真是这样,那又当如何回答我们上面提出的疑难问题和反驳意见呢?第二,原来是说,从企业看,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现在则单讲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产品的全部价值纯粹是由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创造的呢?工人的活劳动或直接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是否根本不起一点儿作用呢?第三,原先认为: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转移价值;现在则断言: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观点又怎么同作者“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根本原则相吻合呢?既然社会的全部都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到哪儿去寻找呢?
如果把作者的一这公式同他先前创制的图表或表格(表一)联系起来考察,或用图表来印证公式,则可以明显看出两者是非常不协调的: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36元,而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20元,二者并不相等,更不完全相等、绝对相等。或者: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36元,而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56元,两者仍然不相等,而且永远都不可能相等。因为表一中的“活劳动价值”一栏即B栏, 显然不能作为、至少不能全部作为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前所述,作者所制订的图表或表格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并不能完全体现他的基本观点:因此,我们曾按照作者的意图制订了一张新的图表或表格(表二)。即使就这张新表格来看,也不能证明钱文的上述公式是正确的,请看: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270元(135C+135M(,1)),而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20地(20V+20M(,2)),二者并不相等。 或者: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270元,而从社会看活劳动创造价值为290元(135C+135M(,1)+ 10V+10M(,2)),两者也不相等。很显然,这其中的20元(10V+10M(,2))是一分一厘都不能作为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看待的,它们全部都是由当时期的活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当然,我们也可以用“牵强附会”这类词语的2次方、3次方、甚至n次方来理解上述公式:从人类社会或猿变成人的那一天起, 直到现在,例如1995年12月31日,人类社会的全部价值,都是由人类的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因为从社会看,的确是活劳动创造价值。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何况我们所讨论的乃是商品经济出现以后的事情;并且,即便如此,这个公式也不能成立,它仍然不能等于从企业看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因为在这个人类社会的从古到今的总价值中,始终都包含有一部分价值是由当年、当月、或当时、当分、当秒的活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无论如何,绝对不能把这一部分价值也看成是由物化劳动创造出来的。
退一万步说,即使假定这个公式能够成立,那末,它不仅仍然证明不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论断,而且恰恰是否定了它的存在。因为:既然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两者数量完全相等,而且很清楚,活劳动创造价值在先,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后,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无非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再现而已,并没有在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基础上增加另一部分新价值,否则公式两端便不平衡、不相等了。这样一来,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问题也只是一个价值转移问题而已,并无任何特殊意义。
综上所述,钱文虽然重新提出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剩余价值)”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但缺乏科学的论证和说明。可以这么说:这里没有任何一条值得一提的论据和理论说明,没有任何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科学验证。它所提出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它反复强调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实际上仍然只是一个旧价值的转移问题,它并没有说明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怎样在转移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创造出新的价值或形成新价值。一句话,这里只有结论,并无科学论据。我们热切欢迎作者能够列出几条有科学根据的、能以理服人的、确实可以说明问题或自园其说的论据和说明来。
此外,作者似乎还有两个论据:a、 因为包括劳动对象在内的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这是把价值和使用价值混为一谈了:能够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并不等于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事实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降低与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呈现为反比例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老生常谈。b、 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里至少把生产力问题同价值创造问题混淆起来了。事实上,生产力是人们控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与价值创造并非直接相关。这也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常识问题。
责任编辑注:钱伯海先生《三次产业与劳动价值理论》一文见本专题1995年第9期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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