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公民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阶级的局限性,公民的经济权不可能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使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成为可能,但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性和体制的弊端,又使公民的经济权不可能得到彻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加深对公民经济权的研究,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经济权的基本涵义是公民参与经济管理的权利和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经济管理权、劳动权、休息权、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物质帮助权。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这是对经济与人的关系的朴素而又深刻的表达。离开了经济利益这个物质基础,人便失去了生存的依据,也就不可能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现代社会,人的经济利益的获得有赖于经济权的实现,离开经济权的实现,其它一切基本权利或成为虚设,或失去它固有的价值。正如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这个物质基础而存在一样,任何个人也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生存。一定经济利益的获取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而经济权的价值则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为公民获取经济利益提供其可能性,从社会的角度对个人的生存价值加以肯定和保护。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关系与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相对立。剥削阶级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总是假借社会的力量以牺牲和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贪欲。因而,在社会的经济利益面前,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成为一个被否定的因素,社会的存在与延续以劳动人民个人经济利益的让渡为前提,社会生存与个人生存处于严重的矛盾和对抗之中。资产阶级宪政发展过程中确立的经济权,反映了人们要求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相一致、社会生存与个人生存相统一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仍然是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目的依旧是为剥削阶级的私利而不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经济权从它诞生那天起就限入了自我否定的内在矛盾中,它以为公民提供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为目的,却又以公民一定经济利益的必然丧失为代价。由此可见经济权的实际含义同资产阶级及其法学家的漂亮的诠释以及人们的良好愿望是大相径庭的。
社会主义制度使经济权实现了自身应有的价值。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这就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统一起来。经济权已不再是人们借法律文化对社会进行的美化,而是现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进步性、合理性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它以法权的不可侵犯性向人们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肯定和保障人的生存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社会,人民群众乃是他们自己建造的社会的主人。
经济权是公民实现经济利益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它的实现除有赖于个人主观争取外,更依赖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个人不但有权要求排除非法侵害,而且有权要求国家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客观条件。国家在这类权利面前不再采取消极的不干涉主义,而是要以积极的作为保障它们的实现。国家负有为公民实现经济权提供客观条件的责任,充当公民实现个人经济利益过程中的服务员的角色。公民作为经济权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所需的机会或条件。国家作为经济权的义务主体,则负有为公民提供这些机会或条件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一般只能对机会或条件加以主张。如作为劳动权主体,可以要求国家给予劳动就业的机会,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要求合理增加劳动报酬等。在特殊情况下,公民则有权请求国家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如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则可以成为物质帮助权的权利主体,从而具有享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生活和幸福的欲求是人的天性,经济利益则是生活和幸福的源泉。经济权要求国家成为义务主体,就是要把公民获得物质利益的偶然性转化为物质利益获得的必然性,从而使人的天性得到普遍满足。因此,在经济权面前,国家不仅应就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张而予以满足,更应通过发展社会经济和完善社会制度,为各类经济权的普遍实现创造条件。
我国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是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建国40多年来,虽建立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但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时期,公民经济权得不到彻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传统的社会保障形式不能使社会保障面覆盖全社会。1978年以前,传统的社会保障形式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本上是相适应的。这种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企业保障”、“国家保障”,国家和企业把职工的生老病死的各种保障统统包了下来,而且这种保障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国营企业职工的经济生活保障,这种保障是以高补贴、高就业为基础的。在广大农村则主要是靠家庭保障,养儿防老仍然是最基本的老年保障。农村的社会保障虽然实行过“五保户”等办法,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保障水平很低,也很不平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的新格局。原有的社会保障形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所提出的要求,难以为继。原有的城镇社会保障是与就业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就不同,个体和私营企业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即使在同一个企业中,由于用工制度不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劳保待遇也不一样。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事业职工处于相对过份的社会保障“安全阀”以里,另一方面还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基本处于社会保障的“安全阀”以外,使这部分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工伤、失业等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由于各类性质的企业社会保障水平不一样,劳动者的正常流动也受到了限制。
其次,国家和企业承担全部保障费用,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保障资金运用的效率也很低。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的福利政策在现实中带来很多弊端,这种高就业的福利政策,实际上是从牺牲劳动效率为代价来维系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它又把社会隐性失业转嫁给企业,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自我发展,巨额劳保福利费支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产品成本提高。国有企业中退休费和医疗费占劳保费的比重很大,特别是老企业退休职工人数很多,企业的竞争能力受到了削弱。国有企业职工福利高于其它所有制企业,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形成了结构性的在职失业。各企业都自办福利,造成了单位办福利的封闭格局,既加重了企业负担,又阻碍了保障制度社会化的发展,从而使福利事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个人不用缴纳,主要由企业和国家包揽,这种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体制,是造成社会保障本身低效率和医疗费用普遍超支和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由于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目前,从养老保障制度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国有、集体、工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干部、农民七种制度和办法,分别由四、五个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同时,由于各地方案设计的差异,即使是同一类身份的职工或干部,其待遇差别也很大。这种多样化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出现以下弊端:一是每一种养老保障制度的对象过于单纯,覆盖面狭窄,不利于发挥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二是多种制度和多头管理不利于宏观管理和协调,也加大了管理费用;三是多种制度不利于不同岗位、不同身份、不同地区的职工的合理流动,给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造成了困难;四是养老保障制度一经成立,调整起来很困难,即使调整也常常是就高不就低,因利益刚性而造成的各种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用难以下调。加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真正有效使用的并不多,未能真正起到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公民经济权的彻底实现提供了契机。但在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将自发地向效率倾斜,却不能自发地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实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经济权的实现,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一,加速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化是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只有不断提高各项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才能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增强抵御风险和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化,需要改变“单位办福利”的封闭局面,不再沿袭“企业办保障”、“企业办社会”的老办法,逐步做到政策统一、管理制度化。现行的社会保障以侧重于救灾济贫为主,属于低水平的“输血型”保障。面对我国人民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这就要求突破现行的“救灾济贫”格局,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功能,逐步担负起社会救济、社会救援、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建立一个统一的、有效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原有的政出多头、管理多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已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已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改变原有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分散管理的格局,实行重新组合,同类合并,使它既有统一的调控中心,又有分散分级的管理系统;既有专职管理机构,又有社会化管理和监督机制;既能操作诸项社会制度改革方案,又能不断对管理体制自身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新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章程和标准。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将不断扩大,项目将不断增多,所使用的保障资金也会愈来愈多。应改变过去社会保障资金单一来源的局面,改变由政府和企业“包”的制度,借鉴国外的科学方法,打破大锅饭,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结合的政策目标,实行责任共负、风险分担的制度。推行社会保障基金制,建立国家基本保障、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等三个层次,形成资金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合理负担的多元筹资结构。推行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办法,拓宽多元化的保障资金来源。
第三,社会保障应由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社会保障是法律化和制度化了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的总称。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应以社会立法为手段,依法强制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首先,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及各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的原则和办法;社会保障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与开支办法等等。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减少各种人为的偏差和主观随意性以及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的局限性,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的平等权利,提高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其次,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受保人;个人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受保人本人。要制定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使保险基金给付与保险费缴纳紧密挂钩,受保人(包括企业)缴纳保险费数额多少和时间长短,直接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水平和期限,使保险金给付真正反映受保人投保期间的全部贡献和保费缴纳水平。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保险机制,促使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强化社会保障主体意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稳定、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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