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试点全面推开,如何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的监督,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监察权力运行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对监察委实施监督的五个途径。
关键词:监察委 权力运行 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当前,全国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面建立,与纪委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有的组织关系和制度体系,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监督,是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认识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全国范围内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监察委整合了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对监察对象采取谈话、询问、讯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鉴定、勘验检查、技术调查、通缉和限制出境等15项监察措施,监察委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监察委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解决对监察委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必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来监督监察委,防止监察委权力滥用,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普遍关切的一个问题。
二、监察委权力运行存在的风险分析
监察委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将可能产生一系列廉洁风险甚至腐败行为。
一是私藏线索,有案不查。因为各种原因压制某些线索,或积压不办、或故意掩藏。二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在具体的案情分析、事实认定、数额认定、适用条款等方面,因为某些原因,帮助逃避处罚,或者把大案化小,甚至了结。三是接受请托,办人情案。监察委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八小时外”的朋友圈;监察委干部也可能是从其他部门中调任而来,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受人所托、处理畸轻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四是搜查扣留和款物处置上,私藏或者调包涉案物品。五是随意查询,泄露资料。在查询过程中,可能存在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查询所取的资料保管不当泄漏到外的风险。六是跑风漏气,泄露案情。在线索处置阶段、补查阶段、立案调查阶段,都有可能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甚至所涉案中线索、调查进度等等关键信息。七是忽略政治属性。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但监察委部分干部来源于转隶前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固有的思维可能会导致忽视政治站位和属性。
三、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监督的途径探究
根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监察委设立以来工作运行情况,本人认为对监察委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有党委、人大领导监督、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间相互制衡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提高监察政治站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最根本的保证。无论什么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是由党委统一领导的,并根据时代任务赋予不同要求。一要实行报告制度,强化党的全过程领导。根据工作内容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分层分类开展报告工作。常规工作定期报告,重要事项经常报告,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二要突出党管干部,强化科学考核。规范干部选任,配齐配强监察干部队伍;进一步完善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健全奖惩机制,激发监察干部奋勇拼搏、敢于碰硬。建立综合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
(二)坚持人大监督支撑,强化工作规范运行。一是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监察工作专项报告。接受人大代表关于监察工作的建议、投诉,并予以研究、调查、答复;对有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对反映监察委不作为、滥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意见等。二是加强监察司法委与国家监察委建立工作上的沟通机制建设,包括信息交换,参加对方会议等。三是健全完善监察组织法、监察程序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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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主动晾晒信息,构建外在监督体系。一是监察工作信息要依法公开。加强监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目前地方监察信息主要公开平台为各级纪委监察委主办的门户网站,受众面、影响力相对而言较为薄弱,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优化设施,提升公开平台的质量和层次,如建立省级或地市级统一监察平台。建立健全监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列出目录清单,并明确时间要求。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不断完善监察工作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公开的载体,一方面监察委要主动对接有关职能单位,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另一面可以建立“两代表一委员”、群众等各层次代表的特邀监察员队伍,定期邀请他们实地考察,介绍工作情况。二是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发挥政协、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或者各民主党派等主体以视察、提案、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形式加强对监察委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从媒体、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热心人士中选取代表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举行“开放日”座谈会或视察活动,对监察委进行监督,监察委应开通对监察干部的网上举报平台。接受舆论监督。针对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第一时间传递权威信息,让社会更好、更便捷地了解案件处理情况。但对于不属于监察范围,被舆情炒作、诬告陷害,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立案的案件,适当向社会公开,做到厘清政策、讲明道理。
(四)坚持横向联动监督,发挥相互制约作用。一是健全完善监、检、法、公安等部门间互相监督的制度和方式。监、检、法、公安之间既要敢于互相监督,善于互相监督,也要规范互相监督,依法互相监督。如所有涉及案件协助、移交等工作,均应在内部严格的审签之后,由归口处室,以文书形式进行痕迹化往来管理,并适当告知有关事项的结果,使双方互相受到刚性约束。二是检察机关要切实负起法律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或抗诉,对调查权和审判权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调查等监督手段和方式,让检察权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激发监督活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三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加强对监察委取证工作的监督。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或运用方面,以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方面,都应当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并公正裁判,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
(五)坚持打铁自身硬,强化内部自我监督。一是进一步健全业务工作制度。《监察执法工作规定》较好地约束了监察执法活动,但在关于办案责任规定方面比较笼统,如何界定案件处置重大失误,如何进行追责等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终身负责制》等细则规定。在现有程序上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强调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程序稽控。继续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力度。线索由案管室集中统一管理,定期集中会商。案情集中会商,研究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等具体问题。加强涉案款物管理,使用专用的搜查服。严格监察措施使用的审批,层层把关。在文书制发、初核取证时,继续实行“背靠背”,做到互不知情。借助好硬件设施如录音录像,办案过程中使用专用手机,确保保密和规范。加强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检查。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每起案件都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同时实行案件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上级监察委应主动加强对下级监察委的指导监督,通过调研、督查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工作中存在消极应付、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责任追究,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推动制度落实。四是进一步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实施监察委内部监督的专责机构,各地监察委应大胆创新实践,丰富监督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监督效果。
结语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上述五大监督途径和方法,从组织架构和程序制度上基本构建了一套较完整的监督体系,监察权力运行必将受到有效约束,防止“灯下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二章、第七章
2.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 [J]中学思践悟.中国方正出版社131-141
3.谁来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J]澎湃新闻2018.3.27
4.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论文作者:叶建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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