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区域协调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462(2007)03-0362-0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协调成为区域发展中最为关键性的因素,区域协调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区域协调发展及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区域协调发展相关概念界定
1.1 区域协调发展定义
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综合研究,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至今还没有对其做出科学、详细和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协调的本意为“和谐一致,配合得当”,它描述了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良性相互关系[1],这是国内对于协调的较早描述与定义,但只提及和强调系统内部的协调。随后学者们对其涵义进行了拓展,把区域作为一个PRED系统,开始关注协调与这个系统的关联,指出协调应侧重于描述系统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状况[2,3]。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另外一种意义的协调,即侧重于对区际之间的联系和良好协作[4],主张通过建立地区间合作与协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5,6],由此产生了对区域协调发展定义更为广阔、全面的理解,但是这方面的研究还未完全展开。
综观学者们对区域协调发展定义的探讨,可以总结出区域协调研究的发展历程。由区域(或系统)内部之间协调延伸到内外部协调兼顾以及侧重于外部协调,显示出明显的阶段性和研究发展趋势,这种过程与经济发展的方向是相吻合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我们已明显地感觉到区域内外部的协调对其发展是多么重要。就笔者的理解,区域协调发展应是相当广义的,在已有的研究中“协调”一词经常和缩小地区差距一起出现,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区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区际联系、区域协(合)作、区域整合、区域一体化等方面的研究充实着协调的意义与涵义的拓展,如果将其中之一理解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定义,似乎都有以偏概全之嫌,而且在已有研究中,上述词义经常是同时交叉混合使用的,这种现象说明不同学者对协调的理解以及基于不同发展基础的区域是不同的,我们都将其列入区域协调发展研究的范畴。
综上所述,将区域协调发展定义为区域内部的和谐及与区域外部的共生。区域协调发展是内在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发展聚合,区域内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促进、相互协同,通过良性竞争与紧密合作,与区域外部融洽区域经济关系,创造最佳总体效益,形成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格局,从而达到一种区域内外高度和谐的协调发展高级阶段。
1.2 区域协调发展阶段界定
由于区域协调发展阶段与区域经济发展阶段具有耦合性,对应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将区域协调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
1.2.1 区域协调发展初级阶段。在区域经济发展早期和水平较低阶段,经济自给自足,几乎很少与外界发生联系,协调重在区域内部各要素的良性相互关系,基于区域发展差异的缩小是普遍意义上的协调,在此阶段主要是通过外界主动“输血”等方式(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目标是要达到和实现区域的共同发展。
1.2.2 区域协调发展中级阶段。工业化时代的经济发展具备一定的基础,区域协调强调相同或不同层次规模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良好协作,也就是我所更提倡的“协调”研究,远比初级阶段局限于缩小地区差距的研究更具广阔性,在此阶段开始注重区域与外部的联系、合作与协调,是对区域协调发展内容的拓展。
1.2.3 区域协调发展高级阶段。信息时代的经济高度发展,跨国公司大量涌现,追求区域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要目标。这是一种高度和谐的状态,即达到区域内部的和谐及与外部区域的共生,区域内外部之间的各要素均实现协调发展,这是全面意义上的区域协调发展。
1.3 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实现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是区域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区域协调机制正是区域实现真正协调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实际上是一套从目标内容到实际操作的完善体系,具体包括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目标、协调内容、协调主体、协调手段、协调程序等。
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区域内部各个要素系统在不同的地域空间上的整体发展,强调的是区域内部子系统的协调,包括地区间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区域空间结构的协调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发展、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以及区域内部各种行政关系的协调发展;②区域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对外与不同区域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包括如何建立完善区域规划机制以及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区域协调的行为主体即由谁来行使和担负区域协调的权利与责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专设的区域协调机构、地方政府的协作组织、各种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各种学术和研究组织等都可以承担部分的区域协调工作,但由于它们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因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采取的协调措施也各具特色。协调手段是协调的行为主体为协调矛盾、解决问题采取的方法、措施,概括性地讲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协调的程序是指在协调过程中关于协调行为发生和利益主体介入的顺序、期限的详细规定,它应当是公开的、公平的和高效的。主要包括区域协调组织的程序和区域协调工作的基本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构成因素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一定的协调主体总是与特定的协调手段和协调内容相对应,并具有较为规范的协调过程,构成自成体系的协调运作机制。根据不同的区域协调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协调机制架构,它们相互配合构成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保障。
2 区域协调发展研究的意义
2.1 协调发展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信息和技术交流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更加广泛和日益频繁,整个世界经济已成为相互渗透交织的复杂体系,任何孤立的区域几乎不能发展,区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相互依赖、联系明显增强,相互依赖、关联互动的关系将进一步加深。一种新型的“学习型区域”就特别强调区域要有对外界环境变化进行整体性快速与柔性反应的能力及区域内现代企业、市场、政府、公众及其它主体之间具有互动与协同关系[7]。市场经济中的区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竞争关系以及互惠互利前提下的合作关系[8]。因此,协调对区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协调成为区域发展中最为决定性的因素,协调发展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9]。区域最终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状态,协调就成为关键,是一个重要前提。
2.2 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协调发展,就是要求实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实际上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和谐社会的具体设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意义则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延伸。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彼此友爱、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区域协调发展是和谐题中之意,和谐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终极状态。区域协调发展所强调的区域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城乡结构等方面协调发展也就是一种高度和谐的状态。如何更好地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课题。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区域协调发展,探索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3 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
3.1 初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初级阶段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总的来说较为简单,具有统一性和单一化特征。协调行为主体主要在政府层面,多为自上而下、政府操控,重在区内协调,以计划为形式、行政手段为主,以生产力布局为主要内容,主要目标集中在发展经济,把重点放在区内生产力布局方面,协调程序也较为简化。
图1 初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
Fig.1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in primary phases
在初级阶段,中央政府的定位应该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要调控者。由于中央政府掌握着国家经济制度、政策资源和公共投资的配置权,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完全有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竞争进行规范,修订市场机制在区域之间资源配置方面的偏差。中央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包括:①推进区域经济市场化;②规范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③运用政策引导和公共投资分配相结合的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在区域之间的合理配置;④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适度的直接投入,扶植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⑤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引导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地方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①加快本区域经济市场化改革,从而协调与其它区域的经济关系;②提高本区域投资环境吸引力和企业竞争力,开放本地市场;③正确认识比较利益,创造和发挥比较优势,开展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推动本地企业参与企业间的区域合作。地方政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对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展影响很大。从要素价格、资源禀赋、市场、企业竞争力、体制及政策等方面去发挥和创造本区域的比较优势,以便更有利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
在初级阶段,行政手段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于区域发展中紧迫性的问题,只能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且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还不完全成熟的特殊条件下,行政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2 中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进入中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逐步走向完善。
图2 中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
Fig.2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in intermediate phases
协调行为主体开始多样化,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外,出现了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和各种协作组织,它们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但目的是一致的。与前两种协调主体自上而下的协调方式不同,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协作组织是由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协调机构,其形式比较多样,如区域发展协会、行政官员的联席会议、地区联合体等。这类协作组织是地方政府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和发展而采取的横向联合的产物,也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区域行政关系上的必然反映。专设的协调机构包括区域发展协调委员会和区域开发委员会等,它们都是针对特定的区域而专门设立的协调机构。区域协调结构的建立,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利益的代表者,使区域的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能够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区域的整体发展。
中级阶段区域更加开放,协调的内容开始关注区际方面的协调,寻求与外部的良性合作。在协调的目标上更加细化、具体,如区域产业发展协调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产业布局体系。初级阶段形成的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与政府短期行为密切相关,只有通过确立具体的区域协调目标,从区域的整体出发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加以约束,才能真正实现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区域性的基础设施是区域发展的基本骨架,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必须统一筹划,协调建设。除了考虑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外,还将区域空间结构的发展以及资源环境的协调纳入进来,区域空间结构的发展强调相对的高密度发展,走紧凑型的发展道路,即达到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与开发资源,使相对集中的自然开敞空间和城市化空间紧密结合。区域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是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和区域空间协调发展的保证,也是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保障。从中级阶段协调目标和内容的设立来看,比初级阶段更为注重协调的质量。
手段的选择除了初级阶段的行政手段以外,还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协调更具有市场经济特征和法律效应。在我国,行政协调历来就是政府对区域发展进行干预的重要手段,尽管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弱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尤其是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但这不等于完全放弃行政协调手段。区域的发展往往是跨行政区的,区域内的行政关系十分复杂,既有纵向的上下级关系,也有横向的平级关系,还有斜向的交叉关系。这种复杂的行政关系则是许多区域协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这个角度上讲,区域协调中的行政协调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经济手段来协调区域的发展应当成为主流,政府的协调行为仅仅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区域协调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投资导向和经济补偿。区域协调的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手段相比,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比更直接、见效更快。而与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手段则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而且由于制订程序的严格和谨慎,可以有效地避免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区域协调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法律中涉及区域发展的内容、针对区域协调发展而制订的法律、法规以及区域发展规划三个方面。
协调的程序也由简化开始变为复杂,并逐步走向完善。
3.3 高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图3 高级阶段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
Fig.3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in senior phases
高级阶段的发展状态是最佳的,因此高级阶段的区域协调机制应该是目标最明确、内容最充实、主体更多样、手段最完善、程序最规范的。一个具体的区域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再到高级阶段的过渡,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决定了机制构建中的内容是有所差异的,机制本身也是一个逐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区域在逐步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过程中,逐步走向区域内部的和谐及与外部区域的共生,达到一种高度和谐的状态。
协调行为主体除上述中级阶段几种区域协调行为主体外(基本上都是沿着行政协调的思路展开的,这也符合区域协调作为政府干预而引入区域协调的初衷),还有一些非政府协调组织在区域协调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中较为典型的有跨地区的行业协会和各种学术、研究组织。协调的内容共同突出了区内协调和区际协调的协调发展,高级阶段协调目标还更加明确了区域内外各种行政关系的协调。协调手段的运用也更加多样和综合。
协调的程序更为规范,包括区域协调组织的程序和区域协调工作的基本程序。
面对不同内容以及不同范围的区域协调问题,建议应成立专门的区域协调组织,这也是区域协调职能的重要补充,是在存在跨界区域协调问题,并且存在授权和委托情况下才行使的职能,而且区域协调组织有选择是否接受的权力。在区域协调过程中,区域协调组织可以直接行使被赋予的管理职能,也可向跨界区域协调行为提出管理的策略建议。同样,在区域协调过程中,区域协调组织的下属非政府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以上提出的区域协调组织程序只是区域协调组织执行基本职能的轮廓性的过程,其实际运作过程及其职能可能比这要复杂得多。
区域协调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区域协调工作的程序,首先是收集各协调方地方政府所遇到的协调发展问题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跨界发展所遇到的协调问题,以及其它渠道收集的关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协调问题是否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制定相应的策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协调的具体问题。再后开展协调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各非政府组织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不断的联系中争取问题的解决。最后,要么以问题解决而告终,要么将尚未解决的问题向需要协调各方的上层管理机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注释:
①收稿日期:2007-02-07;修回日期: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