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部队”走出去--企业与各类机构在海外经营中的合作_海外投资论文

“联合部队”走出去--企业与各类机构在海外经营中的合作_海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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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国际化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其中两个问题尤其需要解答:一是中国企业为什么要“走出去”?二是如何看待中国企业“走出去”正面临的各种越来越多的争议?

      争议的多样化、长期化

      近年来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际社会比较密集地出现了针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争议。从目前出现的各种争议看,有的是基于经济和商业利益的考虑,有的属于对政治和军事因素的关注,有的反映了对中国崛起的不安心态,也有的则折射了中国企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类是关于“能源和资源安全”的争议。主要担心我国政府通过大型国有企业控制“目标企业”所在国的资源或能源,并声称“欢迎中国资本,但不要中国政府的控制”。2005年中海油竞购优尼科、2009年中铝收购力拓股份都出现过此类情况。

      第二类是关于“军事安全”的争议。主要担心中国企业的并购会影响“目标企业”所在国的军事安全。如2010年民企天津鑫茂科技公司以13亿美元竞购荷兰光纤电缆商Draka Holding NV时,欧盟就曾公开表示,担心这家为多个西方国家军队提供光纤电缆的公司被中国控制。

      第三类是关于“技术安全”的争议。主要担心中国企业的并购会抢走“目标企业”的技术,特别是与军工有关以及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技术,使“目标企业”所在国丧失技术优势。2007年华为公司拟收购美国3com公司、2010年华为公司拟收购美国三叶公司被否决的案例中就存在类似争议。欧盟一些官员,也曾表示担心中国公司收购欧洲企业就是为了获得关键技术。

      第四类是关于公平竞争环境的争议。主要担心中国国企会得到政府不透明的支持(优惠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对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不公平。尽管绝大多数中国国企的经营已非常市场化,但在西方政府和公众看来,却并非如此。如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于2011年9月在洛杉矶就“美国经济政策和亚太地区”发表演讲时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国企和国家扶持的企业能够赢得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的大部分原因在于,它们享受私营部门竞争对手一般得不到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监管优待和反托拉斯法豁免等”。

      第五类是关于就业、环境和当地习俗方面的争议。主要担心中国企业裁员、导致工人失业,无视劳工权利;污染、破坏环境;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如将中国人在非洲、东南亚和南美一些国家开农场、经营采矿业和开发水电视为实施“土地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此外,还出现过巴布亚新几内亚关于地权的官司等现象。

      第六类是由泛化的“中国威胁论”引致的争议。主要体现为对中国逐渐显示出一个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国的地位感到不安,将明显无关的商业行为套上政府行为的帽子。如2007年,中信证券与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签署互相持股协议,拟购入贝尔斯登6%股权,美国马上表示将对此交易展开审查。

      上述争议的出现,在所难免并将长期存在。只要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不断增多,这种争议便有可能出现。从已有经验看,类似争议在其他国家也出现过。如美国1988年设立海外投资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日本企业在美国的大范围收购,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海外投资进行审查。2006年,“迪拜港口世界”接管美国六家港口经营权,遭到了国会强烈反对,主要理由是阿联酋反恐不力,最后,交易被迫放弃。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历史看,类似争议也发生过,只是当时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打交道,主要是通过贸易方式,因此争议主要出现于个别率先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从1990年到1998年,就有中航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有色进出口公司、中远集团、海尔等公司对美国公司的收购先后被否或引发重大争议。

      从未来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大幅度增加的必然趋势,将使这些争议长期存在。

      争议原因的“双重性”

      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各种争议,既有短期的原因,也有长期的原因,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既有普遍规律,也有特殊原因。

      1.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社会主义大国融入全球体系,史无前例。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正在重新崛起,在全球利益格局重构的过程中,各种争议随之而来,这是“大国崛起”的正常碰撞。五百年来,人类历史每个新的世界性大国的崛起,都会对既有的政治经济利益格局形成挑战,而既有大国也绝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地位和利益,于是无一例外地都在遏制与反遏制的过程中通过战争来最终确立新兴大国的地位。尽管中国一再表示要“和平崛起”,不谋求霸权,但客观上构成了对其他一些政治经济大国的挑战。

      中国在意识形态、政治体制与文明起源方面都与西方世界显著不同,这种差异也使得西方世界在一些事情上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例如要求员工努力工作、节假日加班,本来在中国国内是常态,但在海外往往被视为不尊重人权;再如中国人很多是无神论者,也让普遍信仰宗教的海外世界很难接受。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普遍疲软与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形成鲜明对比,加之长期的贸易失衡,不排除一些国家有嫉妒的心态。

      今日的中国,在经济地位与企业“走出去”面对的争议上都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颇为相似。

      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经济第二强国,在广场协议后日元升值的背景下,日本企业大举走出去,在海外持有的总资产增长了25倍,在对美FDI中的比例从1980年的19%增加到了1987年的31%。1989年秋,所有的新闻头条都围绕着日本收购了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和洛克菲勒中心两大并购案,美国舆论一片哗然,惊呼“日本将买下美国”。

      美国以国家安全理由反对国外并购的事情也曾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身为美国亲密军事盟友的日本。最具争议性的交易是富士通在1986年试图收购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的案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时该公司已经由法国的斯伦贝谢公司控制。究其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并购活动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不仅仅是因为交易的数量和规模,而且包括一些令人瞩目的并购案件,再加上十多年的贸易失衡及互惠问题。

      尽管中日两国具体情况差别很大,美国对两者的抱怨却是极其相似。正如2007年美国国会研究服务(CRS)的一份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从许多方面来说,人们对中国经济力量崛起的看法,与二十世纪70、80年代时对日本经济崛起及其对美国经济影响的看法相似”。

      2.中国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也值得检讨。

      首先是部分中国企业过于“功利化”,未将企业自身利益与东道国国家利益、所在社区利益有机结合。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很多企业“走出去”,主要盯着自身所缺乏的资源和技术,要么投资海外大宗商品领域,以保障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要么直接收购海外知名企业,获得先进的技术、管理与品牌,而在当地投资建厂较少。但对于东道国而言,在选举政治的背景下,对外资是否能够创造就业十分关注。因此,一般更欢迎能够给当地带来就业机会并且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的绿地投资。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没有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尽管在当地投资建厂,但不注重招聘当地员工、无视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和环境保护以及与当地社区缺乏交流等,从而引发当地民众不满,这样的事例在非洲等地方时有发生。

      再者,中国企业整体公关与协调能力不足。其一,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是自己单打独斗,或是简单几个企业松散联合,势单力薄,缺乏行业组织、半官方组织和官方组织同行,当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则无力应付;即便寻求国内官方帮助,也因为各相关部门间缺乏协调,难以得到实质性帮助和服务,从而无法化解本可化解的一些争议。其二,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往往是某个行业或资源被看好,就有一大堆企业蜂拥而至,相互恶性竞争、“窝里斗”,给东道国以负面印象。

      解决争议要靠“合力”

      作为“走出去”的主体,企业能否成功地“走出去”,虽然关键在于能否不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但也取决于政府、半官方机构以及各类民间机构能否有效地协力企业一起“走出去”,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第一,需要继续大力开展经济外交,创建和维护合作共赢的大环境。

      在实现和平崛起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外交的重点正由重视“引进来”向突出“走出去”转变。构建并保持与东道国良好的双边关系,维护合作共赢的大环境,是对企业“走出去”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消除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诸多误解的根本途径。

      第二,要推进半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与企业一同“走出去”,发挥润滑作用。

      半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在企业“走出去”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府不宜直接采取措施的领域,半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走出去”机构)是重要的政策载体和着力点。在出现矛盾和纠纷时,由这些机构代替政府直接出面能够获得伸缩空间。在我国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国外许多非官方机构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企在华投资提供了各种服务和支持。

      当日本扩大在美投资时,在美国代表日本利益的私人和公共组织也加强了公共关系上的努力,这里面既有美国的组织(如国际投资协会),也有日本的组织(如日本外贸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等)。

      我国的一些经贸类半官方机构,如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及各行业协会等,虽然已开始关注企业“走出去”,但资源投入和工作安排仍偏重于“引进来”。中国贸促会在国内有600多家地方和行业分支会,在海外仅在1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代表处,而我国境外企业已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要大力发展现有“走出去”机构,加大资源投入,推动其在海外设立代表处;鼓励企业与所在国各种机构加强联系;鼓励中外双方建立交流合作组织,扩大社会接触面,多种途径为企业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第三,要吸收更多企业参与双边或多边国际战略与经济对话,增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议题。

      首先,要不断完善国家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目前,中国与美国、英国、印度等国家已建立起战略经济对话机制。随着战略经济对话的推进,中方除了关注对话内容和对话方式外,还应关注议题本身,提出更符合自身需要且双方都关注的议题。对于尚未建立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走出去”重要目标国,我国应尽早建立相应的战略经济对话机制。

      其次,要增设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议题,增强企业参与的主动性。根据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战略经济对话中,应提议适当增加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议题,突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海外经营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问题。在对话中,应积极吸收更多企业参加,强调企业的参与性,不断探索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创新机制。

      第四,建立更广泛的部委协调机制,服务企业“走出去”。

      首先要优化“走出去”程序。在“引进来”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推出各种政策优惠和便捷措施,成立了专门的对口部门或“一站式”服务中心。而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从投资立项到企业核准、再到外汇使用,面临繁琐程序,这些程序都是事前的,分散在国内许多部门。过多的行政性审批制约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使企业对外投资的市场和商业行为被政府行为遮掩,使原本的商业行为染上过多政府色彩。

      其次是推进政府对企业“走出去”服务机制的转变。企业是“走出去”的商业决策主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政府机构不应以风险为由代替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更不应制造各种不便,相反,政府机构应千方百计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应当尽最大可能减少坐在家里的各种审批,建立更广泛的部委协调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源支持。

      第五,要督促并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承担“大国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应当承担与国力匹配的大国责任,但大国责任并不全是政府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对外投资中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公民形象,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就是承担大国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

      此外,企业通过其产品和服务以及在社会中的表现,无所不在地传递着母国价值观和文化影响力,促进了交流和理解,是展示大国风范、消除误解和摩擦的重要途径,这一点在我国的开放进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应敦促“走出去”企业,无论是投资发达国家还是投资发展中国家,都要迅速融入当地社区,遵守当地法律和程序,体现对当地带来的利益,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关系,尽量通过民间渠道进行“润物细无声”式的宣传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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