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推行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深入反省而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史学从某种意义上说担负着对法制历史和传统的总结、传承以及展望和规划未来法制发展的重任。鉴古知今,对历史的研究越深入,对未来的把握就越准确。
1998年的中国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非常活跃,研究主题鲜明,除了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专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外,对二十世纪的法律变革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对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进行了全面的回顾。
一、主要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
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要学术活动以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整体回顾和把握与对二十世纪中国法律与法学的反省和回顾为主要内容。
1.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
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于9月12日至9月14日在泉城济南召开,本次大会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三十余个法律院(系)校、科研单位的五十余名法律史学工作者参加了代表大会。本次大会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改革为题,就先秦商鞅变法、北魏法制变革与封建化、魏晋立法改革、隋朝法制建设及其历史启迪、晚清法制变革等题目提交和发表了论文。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还选举和产生了第六届理事和常务理事。
2.全国“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
1998年11月4日至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全国“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召开。来自全国政法院(系)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了50余篇论文。与会代表就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范畴、理论基点、科学定位、发展历程以及21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见解,并就建立20世纪中国法学学术史及深入开展法学学术史的研究达成了初步共识。
3.齐文化法治思想研讨会
1998年5月23日至25日, 在山东省淄博市召开了“齐文化法治思想研讨会”。会议由山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山东大学法学研究所和临淄齐文化研究社主办。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烟台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会议对先秦法家齐国管仲、晏婴、齐桓公等人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他们对后来的儒法合流所起的先导作用进行了讨论。
4.《法律史论丛》和《中国法律史考证》丛书的编辑出版
1980~1983年,在中国法学百废待兴的时候,中国法律史学会编辑出版了三卷《法律史论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繁荣法律史学研究,中国法律历史学会于1998年起每年出一卷《法律史论丛》,作为法律史学研究的专业刊物。《法律史论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选编当年的法律史学研究最新成果,为法史学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术阵地。
为了对法制史研究进行更加系统的总结,中国法律史学会开始编辑《中国法制史考证》丛书,丛书拟编辑出版30卷,是近百年来国内外学者(包括历史学、考古学、法学界)研究中国法制史学术创见的汇集,丛书包括“历代法制考”、“法律文献考释”、“法史考证系列专著”、“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择”、“百年法史考证论文精华”等内容。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199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主要集中在断代法制史研究、制度通史研究、民族法制研究等方面。由于法史学者们注意挖掘新的史料,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勇于探索新的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研究成为研究成果最多的领域。
1.关于先秦法制史研究
对这一时期法制史进行研究的论文主要有何勤华的《〈法经〉新考》(注:何勤华著,载《法学》1998年第2期。), 对《法经》的真实存在提出了新的理由,并对其历史地位,特别是对形成与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方面作了评价。《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注:张全民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对秦律中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作了再探讨。《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注:何勤华著,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指出,从秦汉开始, 中国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控告文书》(注:孙瑞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 )一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载的控告文书形成的原因及受理、处理情况作了简要分析。
2.关于汉代迄唐代的法制史研究
自从汉代把儒家思想确立为“正统”后,汉代法制中重孝的特点更为突出。《孝与汉代法制》(注:侯欣一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从这一独特的角度, 以法社会学的方法对汉代孝与法律的融会过程、特点、汉代法制中的孝及其实施状况和后果作了一番综合考察。《汉文帝除肉刑的再评价》(注:张建国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一文对汉文帝除肉刑提出了不同看法, 并对肉刑造成的综合性后果及废除肉刑的意义进行了归纳。
唐律仍然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特点为趋向细化和深入。《略论贞观年间法制的几个特点》(注:李春凌著,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4期。)通过修订和颁行《贞观律》的过程, 论述了贞观年间法制的基本特点。《唐代司法制度述论》(注:冯辉著,载《史学集刑》1998年第1期。)一文结合唐律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对唐代的司法制度作了综合论述。《浅析〈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注:黄明儒著,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对《唐律》中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进行了探讨。《略论唐代刑事控告及其受理制度》(注:余经林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对唐代刑事控告的形式与方式、具体规定和受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唐代惩治受贿罪研究》(注:刘毅然著,载《晋阳学刊》1998年第3期。 )一文对唐代立法中受贿罪的特点进行了探讨。《〈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注:霍存福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 )一文对张鷟判词问目进行了考证,指出它是武周、中宗两朝的实录,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3.关于宋迄清代中期法制史研究
1998年宋代法制史的研究继续为学者们所关注。《略论宋代立法特点》(注:陈绍方著,载《暨南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 )认为宋代的立法呈现出封建社会由盛转衰时期的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为频繁编敕,逐步提升敕的法律地位,勤于编篡综合性法典等。《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篡修考》(注:孔学、李乐民著,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一文则对编敕的状况、机构、体例、 取材等进行了考证。《〈宋刑法〉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注:李俊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一文认为《宋刑统》之体例渊源并非《唐律》而是唐中后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其直接摹本则是相去仅五年的后周《显德刑统》,且有弥足珍贵的法史料价值。《宋代经济法制初探》(注:宋小维著,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一文从农业、手工业、 商税货币管理方面阐述、分析了宋代经济法制的内容、特点及作用。
《明朝的皇权与立法》(注:刘广安著,载《法学》1998年第5 期。)一文通过考察明朝皇权与立法的关系这一独特角度,揭示了传统中国立法的特点。《明代民事客体论述》(注:童光政、龚维玲著,载《社会科学家》1998年第4期。 )一文指出明代民事法律客体较前代范围更广、规定更具体,物是民事活动中最普遍的对象,劳务成为重要的民事客体,官职、爵位是特殊客体。《明清例辨析》(注:王侃、吕丽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一文对明清例的渊源、性质、 表现形式、例律关系及在法制中的作用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明清时期市场法的特点与功能》(注:杨松著,载《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2期。 )通过对明清市场法律特征的分析,审视我国封建社会市场法律的地位、机制和功能,深入揭示了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关于《清会典》的性质,《官修史书,还是行政法典——〈清会典〉性质论》(注:吕丽、刘杨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 )和《论〈清会典〉的根本法与行政法的合一性》(注:吕丽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 )对此进行了论述,认为《清会典》形式上具有官修典制史书的特点,实质上是一部合行政法与根本法于一体的特殊的法典。
4.关于清末迄民国时期的法制史研究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1998年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试论清末预备立宪的必然性》(注:丁应通著,载《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 )一文认为清末预备立宪除具有消弥革命的目的外,更大程度上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等领域发展的必然结果。《〈大清新刑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注:朱昆著,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一文对《大清新刑律》的体系、内容及包含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它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注:杨惠著,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探讨了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及其原因、 启示。在教育立法方面,有《清末教育立法的缘起、立法指导思想及其运作机制》(注:陈绍方著,载《暨南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 )和《晚清留学教育及立法》(注:陈绍方著,载《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1期。)。 《〈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注:何勤华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为了解领事裁判权的运作及存废、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提供了证据和线索。《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注:陶广峰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一文探讨了中国比较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及标志。《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注:何勤华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一文认为中国古代法学的大部分成分和要素消亡了,只有某些成果获得再生,并分析了中国与其他主要国家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不同的特征。
对近代公司法进行研究的有《论民国初年的公司法规》(注:熊秋良著,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的实施效果及其制约因素》(注:曹成建著,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和《试论中国近代公司法中的责任制》(注:宋德会著,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等。
5.关于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史研究
《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与净化执法环境》(注:杨永华、木可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一文认为完善的民主环境、 卓有成效的思想教育和从严治罪的刑法原则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经验。另外还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工作浅议》(注:张明之著,载《党的文献》1998年第3期。)等。
6.关于法制通史的研究
《中国法制历史简论——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注:张建国著,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一文以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发展的因果关系、沿革轨迹和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若干成因质疑》(注:马志冰著,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 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的若干成因,从历史事实和理论背景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除以上对中国法制通史进行整体把握的论文外,相当多的是对部门法或具体制度进行研究。《论象刑》(注:王小健著,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一文认为作为效法、 摹仿肉刑、死刑的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制史上作为象刑遗存的诸多惩罚方式一直存在。《秋审初探》(注:沈厚铎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一文对秋审的渊源、发展、形成与完善乃至于终结作了分析, 并对其利弊略作评价。《试析中国古代的赦》(注:沈厚铎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对中国古代的赦的起源、分类、 程序与仪式进行了研究。《古代息诉之术探讨》(注:马作武著,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一文考察了在“非讼”意识影响下,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惯用的几种息讼手段。探寻中国古代惩治腐败机制的论文有《中国古代反腐惩贪法律制度述要》(注:徐晓光、路保均著,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浅谈我国古代法律惩治官吏腐败的主要内容》(注:王云鹏著,载《法制世界》1998年第4期。 )和《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探究》(注:杨鹤臬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等。《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法制初探》(注:侯欣一著,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一文对中国封建社会对外贸易法制的产生、发展、基本内容及特点进行了探讨。《家法族规的发展历史和时代特征》(注:方小芬著,载《学术季刊》1998年第3期。 )一文梳理了家法族规从形成到衰落的全过程,探讨了其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特点。由邱远猷、张希坡著的《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注: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对从辛亥革命运动的举起到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期间的辛亥革命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全书史料翔实,脉落清晰,是一本优秀的法制史著作。由张希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对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刑事法律法规的生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研究。
7.关于民族法制史研究
1998年对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内容广泛、成果丰硕。对西夏的《天盛律令》进行研究的有刘菊湘的《关于〈天盛律令〉的成书年代》(注:刘菊湘著,载《固原师专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4期。 )和《从〈天盛律令〉看西夏京畿地区的经济状况》(注:刘菊湘著,载《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韩小忙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所反映的西夏道教》(注:韩小忙著,载《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3期。)。《辽代刑法与〈唐律〉比较研究》(注:杨黛著, 载《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一文对辽代刑法的沿革和变革作了探讨,并将其与《唐律》进行了比较研究。《金初法制的特点》(注:孙光妍著,载《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8 年第4期。)对金初法制的概况及特色进行了探讨。有关蒙古法的论文有《“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注:吴海航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等。 《云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形成和发展的轨迹》(注:王学辉著,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对云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进行了探讨。
三、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过去的一年里,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仍是法律思想史领域的研究重点。对各学派法律思想的研究及史料中法律思想的发掘,同样为学者们所关注。从宏观上对法律思想进行归纳、综合并探讨其规律,也是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特点之一。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崔永东的《帛书〈黄帝四经〉中的刑法思想》(注:崔永东著,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考察了先秦道家“黄学”派的刑法思想,《周代金文中的刑法思想研究》(注:崔永东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一文系统探讨了“明德慎罚”思想的起源与体现这一思想的刑法诸原则。对这一时期史料中的法律思想进行发掘的还有《〈管子〉法律思想初探》(注:宋玉顺著,载《管子学刊》1998年第2期。)、 《〈孙膑兵法〉的军事法制思想研究》(注:刘向阳著,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 )及《秦简〈语书〉中的法治思想》(注:王健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等。 对先秦诸子的法律思想进行研究的主要有《孔子法思想辨正》(注:马作武著,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从四个方面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此外有《老子政治法律思想刍议》(注:袁敏殊著,载《安徽史学》1998年第1期。)和《慎子法治思想概述》(注:刘斌著, 载《管子学刊》1998年第1期。)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探源》 (注:吕安青著,载《政治论坛》1998年第1期。 )一文对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两阶段及特征进行了研究。
关于宋代法律思想研究的论文主要有《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注:张仁木著,载《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9期。 )和《朱熹〈舜典象刑说〉的刑法思想》(注:徐公喜著,载《上饶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等。《评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注:赫晓惠著, 载《南都学坛(哲社版)》1998年第4期。 )一文对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进行了述评。
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整体的规律性研究的论文有《试论传统法治思想特点的成因》(注:江伟著,载《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认为“礼主刑辅”更能准确概括传统法治思想,并分析了“礼治”、“刑治”以及“礼主刑辅”的成因。对于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的特点,有学者认为“民众法律意识是鬼神化的法律意识”(注:郝铁川著,载《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87页。),《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是儒家化而非鬼神化》(注:萧伯符、李伟著,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对此提出了辩驳, 作者认为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最主要的特点仍然是“儒家化”。
对现(当)代法治思想进行研究的重点依然是对邓小平同志法律思想的研究。另外还有对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进行归纳的论文,如:《建国后谢觉哉司法思想与实践》(注:梁风荣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和《试论彭真的立法思想》(注:郑之奇、齐芳著,载《山西师大学报》1998年第3期。)等。
四、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是在传统法律史研究基础上展开的对法律传统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法律文化的研究突破了传统学科的分界,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综合适用,有利于法学各部门之间和与其它学科的协作和对话。
1.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与法律有关的创造性的物质、精神成果和历史沉淀。1998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规律进行了更加深入、全面的总结。萧伯符的论文《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方略比较研究》(注:萧伯符著,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将中国古代儒、 法两家的治国主张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比较研究,阐释并分析了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及其利弊;从治国方略、治国主体、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四方面指出了儒、法两家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的原则区别,进而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议,注重发挥人的作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借鉴作用。贾应生的《中国传统法的精神及其现代化意义》(注:载《人大研究》1998年第1期。), 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现的基本精神进行了重新回顾和分析,并对传统法文化基本精神的现代意义进行了阐释。张晓东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现代法观念的影响》(注:载《思想战略》1998年第1期。),从传统法文化着手, 从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观念的关系着眼,从法观念、法意识的角度来探讨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讨论传统法律观念的论文还有徐忠明的《“礼治主义”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等。对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研究有王志强的《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注: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文章通过对反映了南宋时期司法裁判和法律运作的书判文史资料的分析,结合社会历史背景、运用综合统计和个案分析法,研究书判中各种裁判理由的性质、地位和相互关系,分析了以情理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取向,并从哲学基础、思维模式、历史渊源和现实条件诸方面论述其成困,并全面评价其作用和影响。
1998年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论文还有邢晓军的《传统中国的“厌讼”现象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注:载《汕头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李平的《论传统的“安定”取向与现代法治要求之冲突》(注:载《许昌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 ),梁治平的《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注:载《中国文化》第十五、六期。)等。
2.关于中国法学史的研究
过去一年对百年法学史的回顾性、总结性的研究既有对百年法学史进行的总体性研究,又有对不同阶段法学史的阶段性探索;既有学科的专题又有综合性的总结;既有对二十世纪法学的研究的回顾,又有对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走向的前瞻;成果形式既有各法学刊物登载的论文,又有学者的专著。《法学评论》和《中外法学》都开辟了“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专栏,分学科对二十世纪的法学发展进行了专题性回顾,《法学》杂志则以专访的形式,对建国以来的重大法学历史事件进行了历史回顾。法律出版社推出的法学家自选集系列著作中,何勤华的《法律文化史论》分“外国法制史与法律文化基础研究”、“日本法与日本法律文化”、“比较法与比较法律文化”、“法学流派、思潮与新学科”、“世界著名法学家小传”等专题,选编了作者开展法文化研究不同阶段的代表性成果,也反映了中国法律史学界开展法律文化研究的尝试和探索。李贵连主编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回顾了二十世纪中国法学、中国法律史学、刑事诉讼法学、中国犯罪学、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国环境法学、中国经济法学、中国商法学的研究概况。
3.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从宏观角度把握中外法律与法律文化,进而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本土和国际的资源,是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任务。1998年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主要集中于中西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比较等方面。崔永东的《中西自然法哲学之比较》(注: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3期。)一文对自然法在中西法律文化史中的不同内涵、 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比较。陈波的《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列宁与邓小平人权观比较研究》,通过比较两位不同历史阶段革命领袖的人权观念揭示了人权观的历史进程。李炬的《汉文化对朝鲜司法文化的影响》(注:载《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2期。 )论述了同为儒家文化圈的中国对朝鲜在司法文化方面的传输与影响。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西方列强的冲击而被动进行的,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放在中西比较的大视野中来探讨,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论旧中国民事立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注:邵建东著,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等。
五、关于台湾法研究
祖国大陆对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总体上呈现出逐渐深化的趋势。近年来,在祖国统一战线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海峡两岸的关系峰回路转,两岸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对台湾法的研究也不断深入。
刘燕南的《“解严”前台湾有关新闻出版法规评析》(注:载《台湾研究集刊》1998年第1期。) 对解除戒严以前适应控制台湾地区舆论、限制言论自由的需要而颁布的有关“新闻出版法规”,进行了历史的客观的评析。作者对台湾地区散见于“中华民国宪法”、“国家总动员法”、“戒严法”、“出版法”中的有关条文进行了具体分析,揭露了在“解严”前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高度一体化的台湾对新闻舆论和言论自由进行专制控制的本质。《台湾动产担保的三项制度》(注:江国勇著,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对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的“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占有”制度进行了分析。《台湾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及两岸比较》(注:关今华著,载《现代台湾研究》1998年总第22期。)介绍了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台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突出保护自由权、人格权和姓名权”、“对精神损害采‘非财产上之损害’”、“公开确认和保护一般人格权”、“扩大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范围”的特征,并将台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法与祖国大陆《民法通则》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陈泉生的《海峡两岸律师执业纪律之比较》(注:载《现代台湾研究》第1998年第23期。)对律师从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及所体现的理念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海峡两岸行政赔偿立法之比较》(注: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对海峡两岸行政赔偿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祖国大陆新刑法的实施,就新刑法与台湾地区刑法进行比较的研究成为台湾法研究的热点。赵秉志、刘志伟的《海峡两岸法人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注: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第5期。)对海峡两岸关于法人犯罪问题从立法概况、立法根据、立法方式、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比较研究。
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在继往开来的历史进程中,要不断地发挥基础法学理论研究的优势,同时更要转换视角、更新观念和研究方法,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的研究作出贡献。
1.中国法律史学要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中国法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认真总结规律,以资中国的法制建设。二十世纪初中国法律完成了近代转型,其后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其间的得与失对于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更具有借鉴意义。
2.法律史学者既要打好国学的功底,又要掌握汇通中外的本领。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在坚持传统的考证、辨析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开拓了法律史学、法律文化研究的新领域,法律史研究的日益深化也对法律史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法律史学研究要重视与部门法学对话交流。法律史学在法学研究中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它担负着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的历史重任,同时也需从部门法学中汲取营养,这就要求法律史学要把法律史学和部门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