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出版的前世今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世论文,今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协作出版是中国出版体制改革进程中颇具特色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也产生过不小的负面影响,功过兼有,毁誉参半。自1985年获充分肯定而大行其道,至1993年因积弊丛生而终遭禁绝,在官方文件中似乎已是明日黄花。但在现实层面上,协作出版化身成为“买卖书号”和各式各样的合作出版现象却如潜流涌动,冲击着出版管理体制的大坝,也有力地改换着书业景观。站在30年改革开放宏伟成果奠定的思想高地上,回首协作出版的历历往事,才能看得清中国出版改革的来路和去向。
一、缘起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出版业百废待兴,出版能力不足,图书数量、品种、质量都不能适应读者需求,出现了所谓“书荒”时期。同时,在经济改革的总方针指导下,出版社开始实行自主开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逐步引入市场经济意识、盈利观念。学术、科技书籍由于读者面窄,发行量小,难以为出版社带来利润,出书难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改革开启思路,管理部门、出版社、社会共同努力,寻求破解之法。
1983年底—1984年初,湖北、辽宁一些科研单位与出版社合作,由单位支付出版费用并承担编辑、印刷、发行任务,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并提供书号,出版了一些科研成果。这种方式,时称“委托出版”或“合作出书”,得到了各界一致赞同。1985年1月1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认为它“能补出版社编辑、印刷、发行力量之不足,从而能增加出书、缩短周期”, “不失为对出版社的一种有益补充”。协作出版获得政策肯定。
此后,相关管理部门多次针对协作出版发文,明确其性质和意义。1985年5月2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指出“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对补充当前出版力量的不足,繁荣图书出版有积极的作用”,将之作为一项改革措施予以赞扬。1988年5月10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出了《关于当前出版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一节中再次肯定“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作法”,认为可以通过协作出版,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多出好书,快出好书。
政策的支持,为相关各方通过合作获得各自利益打开了通途,协作出版一时间蓬勃开展起来。首先是出版社,利用国家赋予的垄断性资源——书号以及或多或少的品牌效应,在协作中占据优势地位,可以节约自身资金和人力成本,规避尚不熟悉的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较为轻易地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在一些借鉴农业、工业部门的改革经验而实行简单“承包制”的出版社,承担具体字数或码洋任务、直接面对市场风险的编辑个体更热衷于搞协作出版。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直接收取出版管理费和编辑加工费,不用资金和太多智力投入,只需负责书稿的终审终校,劳动量小,省却了社内其他部门合作的麻烦,又无滞销、回款难等风险,稳稳“创利”,何乐而不为呢?
积极参与协作出版的另一方是以教育、科研为主的其他社会单位。由于新时期国家科教兴国方针的实行,这些单位能获得较为充裕的科研资金支持,出版资助是其中名正言顺的一部分。一方面,将研究成果推向社会是一种崇高的文化追求,不少文化人以著作等身作为人生理想;另一方面,逐步开展、完备起来的职称评定体系将出版一定量的著作作为获得相应职称的必要条件,出书成为一种现实压力。于是,这些单位或主动或被动地努力向出版社投递书稿,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力所能及的支持以获得协作关系。
这种新的出版方式的存在,对突破当时出版业困境,尤其是学术、科技等极具社会价值的图书的出版困境作用重大,有力地促进了出版业繁荣和先进文化传播。而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鼓励社会力量涉足一向被视为宣传阵地而特许经办的出版业,协作出版更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注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异化
推行协作出版的本意,是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图书出版难的问题,为出版业增加活力。为达此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对协作出版的图书内容、协作对象、双方职责、操作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利益驱动等因素,协作出版在按照政策设计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违初衷且屡禁不止的现象,引发“买卖书号”等管理部门不愿看到的问题,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首先是协作图书内容超范围。相关管理部门对协作出版图书内容的范围,随情况不同不断做出调整,从“出版社力量不足的各类学术著作”、 “社会急需的推广科研成果的读物”、“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新科学技术的普及读物”到“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再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的图书(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以及“省级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党史资料办公室组织编纂审定的地方志、党史资料”。范围缩小的趋势正反映问题严重程度加深:一些出版社未能对选题和内容做认真把关,致使学术质量不高的应景之作、行业考试类图书、中小学教辅、普通大众类读物、粗制滥造之作,甚至格调低俗、内容存在严重差错和问题的图书大量面世。
其次是协作对象扩大化。管理部门多次重申, “协作出版的供稿单位,必须是有条件完成协作出版要求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教育、科研单位”,“不能是集体和个人”,希望藉此限制图书质量下滑,并遏止协作方为盈利而进行协作出版,避免权钱交易等非法现象。但在复杂的人情关系、厚薄不等的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这一规定执行不力。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实力渐长的个体、集体书商纷纷以挂靠的名义“曲线救国”或直接施以“糖衣炮弹”,这一限制形同虚设,出现了一批书号“掮客”,正规的科研、教学团体的符合规定的书稿甚至需要经由书商获得协作出版机会。
其三是操作程序违规。按照规定,协作出版应遵守正常的出版程序,纳入正常的出版渠道,选题报批正常进行。1991年前的协作出版中,出版社负责终审终校,协作方负责编辑、发行,之后进一步要求出版社三审三校,保证图书质量,协作方不能参与发行。但实行中,不少出版单位则放弃了对书稿应有的把关,对书稿完全失控,无法掌握印制和发行环节,造成内容和质量的严重问题。财务上也采取不正常手段,实行所谓的“体外循环”,即用于图书出版的资金不纳入出版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不经出版社账户,而是由合作方直接将钱转给印刷企业;图书销售回款也没有入出版社的账,而是直接给了书商,以防范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上述行为的实质,是出版社为眼前的一己私利,让渡了国家赋予的体现在书号上的出版权利,既不利于自身发展、行业成长,也损害了国家财政,有损于社会文化建设,与出版管理部门所提倡的“双效”原则背道而驰。
三、禁限
违规协作出版,或称“买卖书号”,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在图书市场尚不十分规范,竞争仍属无序状态,管理部门也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背景下,逐利行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其一,对选题疏于把关,跟风严重,低水平重复,图书品种无序增多,印制数量失控,浪费了出版资源;
其二,图书总体质量下滑,不仅平庸、粗糙、低级庸俗图书增多,甚至出现了一批带有大量知识差错、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损害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的图书,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其三,“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乱收管理费,甚至收受贿赂,助长了行业腐败之风,严重腐蚀编辑出版队伍;
其四,一批集体、个体书商介入编辑出版环节,凭借资金、渠道、选题策划能力等优势,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分食书业利润,甚至倒卖书号,干扰出版正常秩序,为管理带来难度;
其五,一些出版社依赖协作出版坐收区区万元管理费,不思进行市场开拓和内容创新,滋长了惰性,长此以往,出版社将失去核心竞争力,丧失掉市场生存本领。
凡此种种,都关乎出版业的整体发展,也妨害了公共利益。这些问题成因复杂,但买卖书号无疑是主要源头。其实,自1985年协作出版一开始,文化部就在1月1日下发的《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中,告诫“个别出版社”的“卖书号”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要求,指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应严肃批评纠正,并报我部”。此后至1993年间所有关于协作出版的指示性文件,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严禁“书号买卖”,并对协作出版实行越来越严密的控制措施,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也从一开始的纪律性约束到经济处罚,再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
但是,“买卖书号”并没有因处罚升级而销声匿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管理部门无奈从“源头”上予以根除,1993年11月26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规定“暂停新的协作出版业务”。至此,历时十年的协作出版似乎画上了句号。
以“出版改革中的一种新事物”而始,因成为“买卖书号”的根源而终,协作出版的这一特殊发展历程的背后,藏着什么样的推手?或者说,是什么力量让协作出版难以阻止地变异为“买卖书号”呢?显然,除腐败之风熏染出版界、行业监管不力这些表层因素之外,最根本的动因,是业外资本的逐利冲动与现有出版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冲突。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羽翼渐丰的集体、个体书业,不满足于流通领域的利润,借助协作出版向出版业渗透,试图瓜分出版社由于政策性垄断而具有的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经营回报。与此同时,不少出版社除拥有代表出版权利的书号这一稀缺资源外,由于种种原因市场竞争能力低下,生计艰难。双方具有合作的现实基础和急切愿望。在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资本逐利,本属天经地义,但在我国,出版属特许经营不允许轻易涉足。政策限制使多数能带来利润的合作只能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危害,成为对神圣文化的“买卖行为”,受到口诛笔伐而终遭禁绝。
应该说,“买卖书号”行为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成因的,不会因禁绝协作出版而得到根除。体制与业外资本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无非是进入了一个某种程度上相互适应的磨合阶段。借助协作出版获得生存空间、拓宽了盈利渠道而力量壮大起来的民营书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谋求利润的力量有增无减,在政策规制下,以更成熟、理性、策略的方式延伸着协作出版的“合作”精神。
四、衍生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图书市场逐步进入买方市场,读者趋于成熟,市场更加理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力度也逐步加大,继1993年10月26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之后,1997年1月29日,新闻出版署再次颁布《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市场、规避风险,出版社与民营书业在合作中摸索出了一套所谓“体内循环”的策略:在以往协作出版的基础上,出版社从书商手中按一定折扣(一般图书是在35%左右,教辅和高码洋图书在20%左右)购进部分图书在国有渠道发行,同时补齐编、印、发、财务等环节的手续和书稿、合同等业务档案。
出版社因为参与发行,有可能获得比单纯出卖书号丰厚得多的利润,开始选择书商,斟酌选题,在编辑、审读、校对、印制、分货、发运等环节介入合作,以强化图书质量,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获取更多利润。深知市场冷暖的书商也开始选择出版社,纷纷抛弃那些以卖书号为生而产品粗糙、信誉不佳的出版社,趋向品牌好、知名度高的出版社。双方优势结合的结果,使这一时期合作出书的质量改善,不断推出深受读者欢迎的畅销书。部分民营书商因为市场成功而声名鹊起,吸引了更大量的跟进者,民营书业进入大发展阶段。这又带来市场竞争激烈,跟风出版严重等问题。
21世纪初至今,文化体制改革提上日程,十六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版社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人事制度更加机动灵活。出版社和民营书业内部分化加剧,出版资源占有情况千差万别,双方合作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其一,书号合作与图书合作。所谓书号合作,是双方合作的结合点只在书号,是典型的“买卖书号”行为,由于政策风险大、出版社收益低,现已为数甚少。上文提到的“体内循环”,与“买卖书号”的区别只在于出版社购进了部分图书,经由主渠道发出,以此获得较多收入并逃避审查,可以称为“图书合作”模式。在这种隐性的“买卖书号”方式中,出版社也承担着较高的政策风险,而在其他环节上的无所作为又面临书商较为苛刻的选择,虽然比较常见但已日渐萎缩。
其二,选题合作。民营文化公司发挥策划、组稿优势,提供选题、书稿;出版社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规范的程序审核选题、编审书稿,并免费提供书号;文化公司负责投资以及印刷、包装推广;出版社从文化公司以成本价进货,或者单独组织印刷,之后发主渠道;文化公司发二渠道;双方各自获得渠道利润,并承担相应风险。这种方式完全符合书业政策,双方能较大限度地提升优势资源利用率。
其三,人才合作。文化产业中,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营书业在与市场的博弈中锻炼出了一批文化素养高、创造能力强的出版人才,游离在体制外时有英雄不遇之慨。出版转制和人事制度趋于灵活,为出版社与民营书业人才合作提供了空间。高薪聘请民营书业公司中优秀的选题策划、编辑设计、市场运作、管理人才来主持相关工作,是发挥双方优势的好办法。这种合作,完全合理合法,又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出版生产力。
其四,全面合作。双方采取社内、社外参股共同组建事业部的模式进行合作。事业部,或称编辑室相对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灵活,责权明确,自负盈亏。加盟书商一般带来好的项目和先进的管理体制,善于资本运营和市场推广,出版社发挥品牌、公关、部门齐全的优势和便利性,以及物资购买、物流、印刷、仓储方面的规模效应。事业部在出版社内统一选题申报、统一编校质量管理、统一印制、统一财务管理。这种模式最为市场化,利于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能全面发挥民营、国营书业的资源优势,获得较大利润和长远发展。
虽然具体操作方式不同,但明显可见的一条主线是,合作双方越来越理智且审慎地不去触碰政策的边界直接买卖书号,而是在更高层面上整合人力、渠道、资金等优势资源,共同投入,共同操作,做大蛋糕以求双赢甚或多赢。
回首来路,协作出版虽然引发了“买卖书号”,但对促进学术书籍出版、壮大民营书业力量并刺激出版社参与竞争功不可没;虽然历经波折,它所开启的出版业内、外合作的道路仍然越来越宽阔;虽然多种形式的合作出版仍存在问题,但终归铸就了今天相对理性、完善、开放、繁荣的中国书业。这归功于出版人的智慧和勇气,也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所提供的广阔空间。
今后,不可逆转的市场化和原有管理体制中的某些部分仍将发生碰撞,多种社会力量合作办出版也还需要一定的政策引导和规范,但只要本着解放先进生产力和公平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向,真正贯彻十七大提出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出版政策会给包括民营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以更多的自由合作、公平竞争的机会。应该说,只要一种合作不违背法律和道德,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在互惠互利的前提有利于繁荣中华文化和做强、做大中国出版,就应得到肯定。假以时日,“买卖书号”或许会由于书号的充裕而销声匿迹,合作出版也将不再因为处于合法、非法边缘而常被论及,则书业幸甚,文化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