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初探_蔬菜论文

我国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初探_蔬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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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它在人们消费食物构成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同时成为菜农提高收入的主要来源。蔬菜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一系列流通环节,蔬菜批发市场作为蔬菜流通体系的主干,在蔬菜产销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现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目标及配套措施。

一、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现状

批发市场是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场所或交换关系总和。在我国,大部分蔬菜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城市消费。我国蔬菜批发市场分为集中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地产地销批发市场三类。集中产地批发市场是将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和一部分外地菜集中起来销往外地蔬菜消费城市的批发市场,这些市场规模一般较大,如全国著名的蔬菜集散地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是设立在蔬菜消费区(主要是城市),以向该地区供应蔬菜的批发市场,如北京大钟寺蔬菜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联系较为紧密,前者的蔬菜一般要通过后者进入零售领域。地产地销批发市场是为本地蔬菜本地消费服务的批发市场,一般规模较小,主要存在广大的县城中。

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现货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进行,这是与目前蔬菜市场主体主要为小规模农户和个体私营商贩的状况相适应的。由于中间商和零售商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加之蔬菜易腐烂的生物学特性,短期或长期合同购销方式不能实行。目前我国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立对蔬菜的生产、销售产生了重大影响:(1)使蔬菜产区的分散农户与大中城市市场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不仅保证蔬菜产品顺利销售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而且保证城乡居民获得品种丰富、质量上乘的鲜菜及其加工品;(2)提高了市场信息的传播效率,扩大了信息传播范围,增强了市场竞争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3)促进了农民产销合作组织和各类流通组织的建设和发育,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运销规模,降低了流通费用,提高了流通效率。但是,我国蔬菜批发市场在发展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蔬菜市场主体规模小而分散

我国目前从事蔬菜经营和交易的是广大的菜农、个体私营蔬菜商贩、蔬菜公司以及菜店等。“小规模、大群体”是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经营主体的典型特征。据一项调查表明,在北京大钟寺、山东寿光等蔬菜批发市场上从事蔬菜运销的商人,90-95%是个体经营组织,而集体经营组织仅占5~10%。

一般认为,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存在及其自由进出是构成完全竞争市场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蔬菜市场流通中,“小规模、大群体”和流动性强却损害了蔬菜流通的效率。首先,主流经济学中描绘的完全竞争市场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即市场不存在交易费用,而现实的市场交易是存在交易费用的。市场主体众多意味着较高的交易费用,而规模大的主体能够获得规模经济,因此,规模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造成了蔬菜流通成本的上升。

其次,规模小意味着进入门槛低,流动性强,从而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增加。由于蔬菜市场信息不对称及蔬菜经营主体规模小、流动性强,他们与交易对手进行的是短期博弈,不注重信誉,从而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而蔬菜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导致了蔬菜市场风险增加,市场秩序混乱,从而使蔬菜批发市场流通效率降低。

第三,蔬菜市场主体规模小意味着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在蔬菜批发市场上从事蔬菜批发贩运的个体经营者容易遭受市场风险以至于倒闭。由于众多的经营者在同一时刻面临的市场风险基本一样,于是大批经营者同时进入或退出导致蔬菜市场波动频繁而剧烈,而这又成为更大市场风险的原因。

(二)全国统一的蔬菜批发市场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蔬菜批发市场,但从全国整体角度来看市场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的区域分割造成了区域间蔬菜供求波动的加剧,不利于发挥地区蔬菜生产的比较优势。具体表现在:

(1)批发市场布局欠合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批发市场大多是由民建、集体兴建或工商部门协助兴建的,各级政府没有把当地消费者购买力及地区发展方向、规模与批发市场的建设联系起来进行总体规划,导致批发市场选址不适、一哄而上、市场管理效率低下、竞争无序等现象。

(2)销地市场与蔬菜生产基地(或产地市场)相互脱节。我国大中城市建立的销地批发市场有的具备较高层次的硬件设施,但由于销地市场忽视了蔬菜生产基地开发,或与产地市场脱节,致使蔬菜货源不足;相反,蔬菜生产基地或产地市场由于缺乏与销地市场联结的稳定的中间组织,而造成信息不畅、产品滞销,使生产者蒙受损失。

(3)批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直接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其一,基础设施建设落后。1997年我国大中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已经达到2000多个,其中流通部门办的400多个,但多数市场基础设施落后,特别是配套设施如道路、仓库、冷藏加工、运输车辆等不适应现代化大市场大流通的需要。其二,市场交易手段落后,市场法规不健全,导致流通效率低、交易成本高、市场秩序混乱。由于蔬菜经营启动资金少(一般只需1000~2000元的流动资金),市场准入条件低,同时市场主体一般采取现货交易、现金结算形式,流动性强,总体商业信誉差,加上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完善的市场法规,如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制度、违规惩罚制度等来规范其行为,导致交易秩序混乱。最后,批发市场所能提供市场行情的服务设施的缺乏导致蔬菜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加大。

(三)蔬菜批发市场价格变化快、波动幅度大、不具备价格稳定机制

批发市场具有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中心、调节供求等基本职能,批发市场形成的价格在全国蔬菜价格体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我国目前蔬菜批发市场形成的价格不具有基准价格性质。主要原因在于:(1)我国蔬菜流通中介组织特别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滞缓,导致产销地批发市场缺乏有机联系,蔬菜市场信息不畅,市场主体盲目决策,蔬菜价格形成中人为因素所占比重较大,因而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2)蔬菜市场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及市场信息不畅导致蔬菜批发市场的价格不能反映蔬菜的基础价格。我国蔬菜生产基地绝大多数蔬菜在进入销地批发市场前,已由中间贩运商向农户买断,经过重重中间环节到销地批发市场,中间商以产地的采购价为基础设定销售价格,并依据其他中间商口传的小道消息判断市场行情,从而寻找有利的销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一哄而上的局面,从而导致某个批发市场蔬菜供求失衡,批发市场形成的价格不具有基准价格性质。

(四)政府在蔬菜批发市场建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府在蔬菜流通中应负的责任主要是纠正“市场失败”,同时要防止“政府失败”,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在蔬菜批发市场建设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不能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蔬菜批发市场秩序混乱,欺行霸市现象时有发生,而相关政府部门没有肩负起应有的责任,甚至某些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行为严重;另外有些政府部门乱收费、乱设卡导致蔬菜经营成本上升。

(2)蔬菜质量标准化及监督检查手段的落后导致一般蔬菜将优质蔬菜排挤出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存在。目前,一般蔬菜生产向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生产的转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优质蔬菜质量标准,并建立了强有力的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机构,为其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农业部已经设立了“绿色食品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但是对于优质蔬菜而言,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而没有实际意义。

二、完善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的政策建议

蔬菜批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不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以促进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目标的实现。

1、促进蔬菜生产区域化、供货组织化

蔬菜批发市场的发展与蔬菜的生产供货方式有密切关系。例如,日本、荷兰等国家具有发达的农业协同组织、生产合作社等市场中介组织,其发展为蔬菜实行规模化销售、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及拍卖制的实施都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由于农业人口不会在短期内大量减少,农户分散生产的状况不会有大的改变。但是通过蔬菜区域化种植,有利于蔬菜产地批发市场的形成和服务组织的建立,使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间形成紧密联系。

菜农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合作社是十分有效的组织形式。其一,有利于市场间的信息传递;其二,有利于无公害蔬菜的生产,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其三,通过规模化销售减少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蔬菜价格过度波动,保证蔬菜价格形成的公正性。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首先应当对合作社组织形式立法,确立合作社正当的法律地位;其次,需要基层政府引导建立合作社;最后,通过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促进其发展。

2、促进蔬菜市场主体组织化、规模化发育

促进蔬菜市场主体组织化、规模化应当从两方面入手:(1)减轻蔬菜经营企业负担。蔬菜批发贩运商之所以不能出现规模化,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化经营与个体(或合伙)经营在税费负担方面不平等。个体户在蔬菜市场上收购、批发蔬菜一般只交市场管理费就可以了,而一旦注册成立公司,就必须交纳多种税费,甚至成为不合理收费的对象,因而负担很重。要促进蔬菜企业化经营,特别是批发贩运经营企业化,就必须彻底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并减免一部分合理税费,从而为蔬菜经营企业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2)建立蔬菜批发贩运准入制度。蔬菜的批发贩运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将超小规模经营者拒之门外,从而促进规模化经营。之所以对小规模经营者设立门槛,是因为他们流动性太强,机会主义行为(投机、逃税等)严重,而监督成本很高。

3、建立蔬菜质量分级制度

首先,通过制定蔬菜质量分级标准,设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大大降低蔬菜质量信息传递的成本,为蔬菜业产品升级提供制度保证;其次,蔬菜质量分级可以节约蔬菜交易时间,避免市场主体的不法行为;最后,蔬菜质量分级有利于蔬菜交易方式改进(例如将现货当面议价交易改为明码标价交易),提高交易透明度。

4、促进全国统一蔬菜批发市场体系的形成

首先,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经营设施建设,要求蔬菜市场具有合理的场地、规模,交通、通讯方便,有蔬菜保鲜储藏、分级包装、运输配货、金融保险、市场管理治安等等机构或设施。二是辅助设施建设,如交通、通讯、宾馆饭店等设施建设。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降低蔬菜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节约流通时间,减少经营风险。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我国目前属于资源短缺型国家,其建设应提倡建立国家,集体,企业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国家应对大型批发市场给予一定扶持,地方批发市场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及各种形式的集体组织、企业共同出资兴办。另外批发市场的布局要与当地城市建设方向相适应,避免一哄而上。

其次,促进蔬菜市场信息传递。全面及时的市场信息传递有利于降低蔬菜市场风险,提高流通效率。促进蔬菜市场信息传递有三条途径:其一,蔬菜经营企业化、规模化能够提高市场主体自己获得市场信息的能力;其二,通讯设施(电信、互联网等)的建设使信息传递及时方便;其三,信息中介组织的发展,例如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专门从事蔬菜市场行情咨询的中介组织的发展。

第三,批发市场逐步采用拍卖交易方式。拍卖制在发达国家的蔬菜批发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拍卖制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和效率,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基准价格的形成。拍卖制应当首先在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的产地批发市场采用,因为产地批发市场效率程度关系到全国销地(主要是城市)蔬菜配置。采用拍卖制的前提条件是蔬菜质量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出货商规模的扩大。

最后,加强批发市场的法制建设。为促进批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我国应尽早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公平交易法》等一系列必要的法规,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批发业者资格审查及行为规范、交易结算方式、收费标准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等,使批发市场的开设者、经营者以及经过批准的参加者均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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