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决定——基于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和本土化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本土化论文,中国论文,伦理论文,工作实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99(2010)03-0053-06
社会工作不仅要求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技巧科学地解决问题,更要求其在价值伦理的指导下开展实务工作。忽视价值伦理,可能会将社会工作推向科学理性、价值无涉的诊断型实务,容易忽略服务对象作为“有血有肉的人”的本质需求,以及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助人专业的“人文关怀”。因此,形成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不仅是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一、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下,社会工作对人类行为的理解经历了由单元决定论到多元决定论的发展过程。[1]在多元决定论的处境下,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实务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选择”的挑战:他们必须在两个或者是更多的彼此有关系、但却矛盾的服务需求中作出选择,而每一个选择都可能会对一个人或更多的人产生不想要的结果。[2]7基于此,社会工作者在作出最合适的选择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伦理的问题。价值观是“对渴望有的事物状态的认识,被运用在选择性行为操守中,作为偏好或抉择的标准,或者是充当提议的行为或实际行为的尺度”[3];而“专业伦理虽然不会描述出专业实践的方法,但是却能帮助筛查和评估实际选择的对与错”[2]20。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伦理提供了一种选择的参考标准,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专业内部对于价值伦理达成的共识,评估所有选择及其后果,然后挑选出最合乎伦理的决定。
纵观西方社会工作的百年历史,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伦理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4]488(1)道德时期(the Morality Period),即19世纪末期。在此阶段,社会工作更多关注的是服务对象的道德发展,而不是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伦理。[5]社会工作者开展实际服务的一个前提假设是:服务对象的问题是由于个人失能造成的;因此,他们设定的服务介入目标是帮助服务对象(尤其是贫困者)重建良好的道德操守,提高服务对象应对个人问题的能力。(2)价值观探索时期(the Values Period),即20世纪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城市定居救助之家运动(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的兴起,社会工作者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了社会公正、社会改革和公民权利,认为个人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并不是个人失能的结果,而是由于社会环境恶化导致的,因而社会工作者有改善服务对象生存环境的伦理义务。同时,他们意识到个人的价值观,包括他们对贫困者、同性恋、药物滥用者等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态度,直接影响他们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及提供专业服务的手段。[4]488早在1919年,社会工作者就尝试草拟专业伦理守则,一方面为处理个人、群体、社会和专业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提供行动指南,另一方面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供价值伦理基础。直到1951年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才采纳了一套伦理守则。(3)伦理理论和伦理决策时期(the Ethical Theory and Decision-making Period),即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注重对价值伦理的理论探索和策略分析,强调社会工作者需要一定的分析工具,以便更加系统合理地考虑社会工作干预中涉及的伦理问题。道德观应变论、临床实用主义、人本主义伦理观、目的论、女性主义伦理都是当时比较流行的做伦理决定的有效途径。(4)伦理标准和风险管理阶段(the Ethical Standards and Risk Management Period),以1996年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伦理守则》(NASW Code of Ethics)为标志。在此阶段,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者认识到,助人实践在组织与环境的限制下存在很多风险,伦理风险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信息的泄露和处理、对服务对象服务的评估和安排都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1]124通过特定机构的伦理核查和指导支持,可以减轻社会工作者做伦理决定的负担和风险。
1999年,美国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伦理守则》再次修订,进一步丰富和澄清了社会工作的伦理标准。《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伦理守则》(1999年修订版)是美国社会工作者做伦理决定的重要参考指南,它指出: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是增进人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关注弱势人群、受压迫的人和生活贫困的人的需要和充权。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六个方面:服务、社会公正、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诚信、能力。守则还规定了伦理标准涉及的六项责任,包括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同事、工作机构、自己、专业以及全社会的伦理责任。
西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绝不止于哲学层面的抽象讨论。许多社会工作者尝试将价值伦理和实际服务整合起来,对专业价值伦理进行操作化,发展出能够评估专业操守的伦理标准,并使专业的伦理原则能够付诸实践。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和唐纳·哈林顿提出的通用决策模式、伦理评估筛选工具、伦理准则筛查方法(ERS)、伦理原则筛查方法(EPS)得到广大社会工作者的普遍认可,为他们做伦理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帮助他们进一步澄清和整合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做决定时涉及的伦理问题。其中,伦理评估筛选工具帮助社会工作者将个人、社会和专业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其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伦理准则筛查方法(ERS)强调《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NASW Code of Ethics)优先于社会工作者个人的价值观体系。当伦理准则筛查方法无法适用于实务场景时,尤其是在多重当事人系统中,社会工作者不可能实现所有人的要求,每一个决定都可能损害部分当事人的利益时,设定做伦理决定的优先次序显得尤为重要。在伦理原则筛选方法(EPS)中,七项常用原则根据重要性由大到小依次排列:保护生命、平等和差别平等、自主和自由、最少伤害、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2]83,社会工作者可以参照这种优先次序,根据具体的实务场景做出合乎伦理的决定。
二、中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思考
审视中国社会工作实践就会发现,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实际服务时,同样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各种伦理抉择。以下笔者将结合某一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案例,①具体分析在中国本土处境下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伦理挑战。
案例基本情况:服务对象为16岁的弱智女孩,从没有上过学,不识字,除家人之外不和其他人交往。其父亲系残疾人,主要依靠低保养活16岁的女儿和14岁的儿子;服务对象的母亲是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发作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自服务对象的母亲走失之后,因为担心服务对象的安全问题,父亲将其关在家里10年不准出门。服务对象的弟弟上初中,平时也很少和姐姐说话,认为姐姐神经不正常。整个家庭的责任都落在父亲身上,除了承担所有的家务之外,还要为家里的开支担心,服务对象的父亲感到压力很大。
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活动首先从服务对象入手,但遭到父亲的拒绝。父亲认为,女儿如果学会了一些东西之后,就会像她母亲一样走失。于是,社会工作者改变了服务介入的策略,从服务对象的弟弟入手进入服务对象的家庭,在调整整个家庭的互动关系中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最后整个家庭可以融洽地一起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
在上述这一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遇到了很明显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首先,谁是服务对象?传统西方社会工作对服务对象的界定主要有两种:同社会工作者有工作关系、付费给他的人;或者是社会工作者采取干预措施,要改变或修正其行为的个人或其系统。[2]130这两种关于服务对象身份的确认都要求社会工作者首先要与服务对象建立起直接明确的工作关系,订立专业服务契约。显然,这样的界定方法很难适用于中国本土的社会工作处境。在西方,由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较高,具有很强的专业权威,服务对象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有一定的认知,能够通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私人执业的社会工作诊所与社会工作者建立起主动的专业服务关系。但是,在中国,很难找到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没有明确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要求,无法直接确定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对象[6]194,因而也无法建立起服务对象与社会工作者直接明确的工作关系。在专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大众没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社会工作迫切需要获得社会认同是一对难以规避的矛盾,一些社会工作者尝试通过项目化的方式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开拓社会工作实务。
本案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目标是帮助精神病人建立良好的心理和社会支持关系,促进精神病人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康复,但服务对象家庭却没有这样的专业服务需求,服务对象的父亲甚至直接表示反对,认为服务对象“学会一些东西后,就会像她母亲一样走失”。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社会工作者从服务对象的弟弟入手进入服务对象的家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目标对象是姐姐,整个服务过程的介入对象却是弟弟;那么,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服务对象?从整个专业服务的程序来看,社会工作者通过帮助弟弟学习,发现弟弟的资源、寻找弟弟喜欢的生活方式,调整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姐姐生活状况的改善也成为了服务介入的内容之一[6]195;这样看来,弟弟似乎才是直接的服务对象,姐姐只是间接的服务受益者。
服务对象的确定对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服务非常重要,“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能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一般情况下,应当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1),只有确定了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才有可能知道开展实务时以谁的利益优先,整个服务计划根据谁的需求进行调整。笔者认为,本案例的弟弟是直接的服务对象,姐姐是潜在的服务对象,二者是无法分割的双重服务对象②。那么,社会工作者就要面临另一个伦理难题:如何协调双重服务对象的关系?
在双重服务对象的情况下,尤其当社会工作者想要通过直接的服务对象达到帮助潜在的服务对象的目标时,即使服务介入的效果是“双赢”的,双重服务对象的状况都有所改善,仍会遭到质疑:社会工作者是否把直接的服务对象当作实现专业服务目标的工具?结果的合理性(如,服务介入的效果是双赢的)能否支持工具的合理性?(如,以直接的服务对象为中介帮助潜在的服务对象)?这样的结果是谁想要的结果,社会工作者、直接的服务对象、潜在的服务对象,还是其他人?本案的社会工作者希望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姐姐建立良好的心理和社会支持关系,促进她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康复;在遭到父亲的拒绝后,社会工作者改变策略,通过弟弟来间接实现这种康复目标。看起来社会工作者似乎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驱使受助家庭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是,社会工作者认为正确的、应然的服务目标就能代表服务对象真实的、自决的服务需求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例中,姐姐被关在家里10年,除了家人之外不和其他人交往,这是社会工作者想要改变的状况。但姐姐是否也有改变这种状况的愿望呢?或许对她来说待在家里是最安全、最舒适的生活方式,答案无从得知,只能靠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能力帮助姐姐澄清她的需求和目标。社会工作者还没有完成对姐姐的需求评估就遇到了阻力——父亲的断然拒绝。在中国家庭中,父亲的角色代表了家长权威,当社会工作的专业权威遭遇父亲的家长权威时,本案的社会工作者选择了迂回的方式(通过弟弟介入家庭)来避开这对权威矛盾。这样的回避究竟有利于帮助姐姐朝社会工作者认为“好的”方向发展,还是使社会工作者过早地放弃帮助姐姐自决的机会?而弟弟又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事实上,父亲的拒绝也正代表他的需求,并且与姐姐、弟弟、社会工作者的需求息息相关,社会工作者正是要协调这些需求之间的矛盾,从各种解决方案中选择最有利于整个家庭的方案。
本案的社会工作者选择了迂回的方案,从弟弟入手进入受助家庭,通过“弟弟帮助姐姐学习,姐姐帮忙做家务减轻父亲的负担,父亲给弟弟更多的自主时间”来建立家庭支持关系。但是,这种类似利益交换链的支持方式究竟是符合受助家庭的实际需要还是符合社会工作者的服务目标?例如,弟弟是否真有意愿和姐姐多讲话、多交流?与姐姐的交流状况是弟弟关心的问题吗?姐弟之间一定要建立起强联系吗?沉默难道不也是一种交流方式?弟弟愿意教姐姐学习是出于社会工作者的要求还是父亲答应给予更多自主时间的诱惑?姐姐自己认为有学习的必要吗?这些问题都值得社会工作者仔细思考。在双重服务对象的情况下,直接的服务对象与潜在的服务对象的需求很可能是截然不同的,社会工作者想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不了人为的专业干预,这种干预是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还是控制服务对象的需要?
另外,姐姐被父亲关在家里10年,姐姐、弟弟、父亲已然形成了一种默认的平衡关系。社会工作者要打破这种平衡关系对整个家庭来说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结果的不可预知性增加了社会工作者做伦理决定的难度。在西方,社会工作者可能会断然干预这种平衡关系,因为保证服务对象的自由和自主是社会工作者重要的伦理义务,而西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律也支持这项义务,本案的父亲“软禁”姐姐十年必然要受到西方法律的惩治,而姐姐也会被福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带走。然而,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子女是家庭的私有财产,他们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子女的独立性、个体性、自由选择自己生活道路的愿望和能力往往被忽略。[7]这种家长权威给本案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文化合法性的基础,父亲对姐姐的“软禁”是被默许的,而父女双方对这种“软禁——被软禁”关系是否抗拒或感到不舒适有待进一步评估,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姐姐被关在家里,父亲感到安心,不用担心她会像母亲一样走失;姐姐感到安全,不用面对外界陌生的环境。因此,社会工作者若要打破这种家庭平衡关系就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以保证这样的决定符合整个家庭的需求。
这里所说的事实证据是基于服务对象的需求评估,而服务对象的需求必须由他自己来决定,社会工作者相信服务对象能够认识到什么对自己是最好的,并且有能力朝着好的方向改变。社会工作者认为有利的改变并不能代表服务对象的真实需要。保证服务对象的自决权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2)。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将自决原则运用到实务时,其应用会受到限制。以本案为例,姐姐在居委会的记录本上登记的情况是弱智,她是否具有自决的智力条件首先会受到质疑;即使姐姐有自决能力,在中国家本位的父权社会,家长权威也会限制她自决权的使用。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要实现服务对象绝对的自决是不可能,但社会工作者要运用专业技能努力实现服务对象自决权的最大化,帮助他们深思熟虑之后作出选择,即便他们选择是不现实的目标,也能最大限度地得到益处。隐藏在自决原则背后更深层的目标是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和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这一目标正是在中国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目前中国缺乏本土的专业伦理守则,照搬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决定策略势必要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但即使东西方文化存在差异,社会工作对人的关怀是始终不变的,社会工作的终极价值在于实现人类福祉最大化。因此,在中国开展实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从人的需求的出发,最终落脚到人的进步和发展,做到以人为本。
三、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和实际服务的整合
价值伦理对于社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只关注价值伦理的哲学基础,忽视它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是不能促进符合伦理的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因此,伦理上的深思熟虑要与实务中的临床应用结合起来,实现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与实际服务的有效整合。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尝试提出在中国本土处境下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应用策略。
首先,当务之急是参考西方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比较中西方的文化差异,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撰写出符合中国本土处境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伦理守则可以澄清困扰和不道德的问题,避免社会工作者因个人需求与服务对象发生利益冲突;阐述何为专业许可,规范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行为,维护专业的完整性;关注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能,阐述如何为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而提供服务。[8]制定中国本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绝不仅仅是将西方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进行简单的操作化和具体化,而是要通过制定伦理守则的过程,为中国社会工作者提供实践经验和伦理博弈的交流平台,最终形成“理论源于实践,共识指导个例”的切实有效的社会工作行动指南。
其次,拓宽社会工作服务视野,不单单将视角集中在需要专业帮助的单一个人或单一系统,而是将整个求助系统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求助系统包括服务申请机构(或个人)、服务目标对象、服务介入对象、重要他人。其中,服务申请机构是与社会工作者建立专业服务项目合作关系的机构,或者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实务案例的机构。服务目标对象是服务申请机构期望社会工作者能给予帮助的个人或系统。服务介入对象是社会工作者开展实际服务的介入对象,整个专业服务围绕介入对象展开。服务目标对象与服务介入对象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个体,但要求彼此间是有关系的。重要他人是指对服务目标对象和服务介入对象的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将社会工作服务的视角转向整个求助系统的作用在于:第一、在中国本土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实践遇到的首要难题是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6]194,将服务申请机构纳入求助系统,一方面可以实现服务对象与服务申请机构资源的连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渗透,将非专业化的服务申请机构逐渐转化为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实践社会工作者对本专业的伦理责任。第二、将服务对象与系统环境连接起来,可以通过改善系统环境促进服务对象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也可以通过服务对象能力的提高,推动系统环境的改革,最终实现个人与环境的和谐。这无疑拓宽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介入方式,社会工作者可以从求助系统中任意选择合适的介入点开展实务工作,而不需考虑服务目标对象和服务介入对象不同是否违反了伦理,因为服务对象的发展已经与周围他人、系统环境密不可分。
再次,在保持求助系统中各个主体独立地位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整个系统的共决。共决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与自决相对,是指整个求助系统的各个主体共同协商,磨合需求,进而选择他们认为最有利的发展方向。共决是与中国本土处境相适应的社会工作服务原则。在西方,个人主义盛行,主张以个人为核心,强调个人的价值,主张尊重个人独立性和权利,自决是美国社会第一位的原则。但是,在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种群主义、家族本位,它强调的是个人与社会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中国本土开展社会工作实务,不能拘泥于西方社会工作的自决原则,而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在保持主体独立性的基础上,由整个求助系统共同做出最合乎伦理的决定。
收稿日期:2010-06-02
注释:
①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于童敏.社会工作实务基础——专业服务技巧的综合与运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②双重服务对象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直接的服务对象和潜在的服务对象。双重服务对象是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发展不成熟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大众没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社会工作迫切需要获得社会认同这一矛盾的直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