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张萍[2]2007年在《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国际上有叁大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其中最容易发起的是反倾销措施,也是被运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由于国际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增长,作为反倾销调查辅助程序的反规避调查案件也正在逐渐地越来越多,而且已经逐步地演化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影响着我国许多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都开始非常关注和重视反倾销调查及其后续的反规避调查问题和有关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说,我们对反规避调查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研究是比较少的,而且我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和漏洞。最近,我国商务部在新修订的法规中补充了有关反规避的内容,希望为我国的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利益。我国的诸多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探讨和呼吁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反规避调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就目前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环境来说,深入研究反规避调查及其法律制度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举例说明及联系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研究方法,针对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讨论和研究。本文全文共讨论了与反规避有关的七个问题,依次就反倾销规避行为的理解和反规避合理性分析、规避行为的讨论、反规避调查程序、反规避措施的形式、反规避调查中的公共利益考虑和完善我国反规避调查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讨论与论述,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内容。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反倾销法中规避行为的理解及关于反规避合理性分析有关内容的讨论。对规避行为的理解包括对规避行为的概念和反规避程序作用与性质的理解,其中规避行为是指出口商为了逃避本应对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而采取的诸多改变贸易方式或将产品拆解或改头换面的行为,而反规避则是指针对规避行为所采取的反规避措施,反规避程序与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性质类似,都是对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的再调整,通过与行政复审程序进行比较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反规避程序的性质与作用。虽然反规避还具有不合理的情形和观点,但是实施反规避措施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样地具有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合理性。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国际国内立法情况的简要介绍。首先介绍了WTO反规避立法的历史发展和情况,在经过长期的关于反规避问题的讨论和谈判后,在WTO多哈回合香港部长会议达成的《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中,将反规避调查程序明确列入反倾销调查的范畴之中,要求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反规避程序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这样反规避在国际上的合法性就得到正式明确。其次,简要介绍了在国际反规避立法上具有影响力的《邓克儿草案》,虽然它不是WTO的正式文件,但是对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反规避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在研究国际反规避立法问题时应当对其有所认识和了解。最后,就欧盟反规避立法和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情况以及我国目前反规避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叁个问题是关于规避行为的讨论。在这里根据欧盟的反规避法律法规、美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邓克儿草案》和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将有关规避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研究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并将规避行为划分为八类,就其行为特征和构成要素进行了讨论。这八类规避行为分别是:(1)通过进口国组装产品的规避行为;(2)通过第叁国组装产品的规避行为;(3)吸收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4)利用产品的细小变化和后续开发产品的规避行为;(5)利用下游产品的规避行为;(6)虚构正常价值的规避行为;(7)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的规避行为;(8)利用海外直接投资的规避行为。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讨论。这里主要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有关内容,就反规避调查程序中的参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主体,反规避调查的期限要求、反规避调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以及反规避调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讨论。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措施形式的讨论。根据国际上反规避调查的实践情况,将反规避措施的形式分为:(1)不发生规避行为的承诺;(2)扩大征收反倾销税;(3)利用海关监管的其他反规避形式等。并分别就这叁种反规避的形式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讨论。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调查中公共利益考虑的论述。这里首先讨论了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其法律依据,由于反规避调查程序从属于反倾销调查,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法律依据也同样地适用于反规避调查程序。同时介绍了在反规避调查中公共利益考虑的特殊性,以及应采取的操作方式等内容。第七个问题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首先根据目前国际反规避调查事务的发展形势,我国需要尽快地完善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其次,就如何理解与认识我国目前的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讨论,从而可以了解我国的反规避立法现状和需求。再次,在论文前面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进行讨论。在完善我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时,先要协调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将反倾销条例升级为反倾销法,以便制定相应的下位反规避条例。根据反规避调查事务的特点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针对规避行为的认定,完善反规避调查程序内容、反规避措施和公共利益考虑的有关内容进行思考并针对如何完善反规避调查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最后,将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内容进行总结和陈述。
沈海洪[3]2005年在《反倾销法中的第叁国规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国公司与我国国内产业争夺我国国内市场份额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反倾销不再是其他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专利”。面对这种情况,不愿意放弃倾销策略的外国公司企业必然会考虑采用各种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办法继续向中国倾销产品。第叁国规避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而往往成为它们的“选项”。鉴于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规避(包括第叁国规避)的内容比较单薄,笔者试图在比较欧美制度构成和邓克尔草案中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制度缺陷提出批评,并就如何完善反倾销法中的防止第叁国规避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的历史沿革,为以后的部分奠定讨论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欧盟、美国制度构成和邓克尔草案相关内容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叁者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分别指出了其特点和局限性,为评判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和提出完善建议做出铺垫。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反倾销法律实践和遭遇反倾销规避的总体情况,为评判我国制度缺陷和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实践背景。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反第叁国规避制度构成的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建议着重涉及五个方面:立法价值趋向的明晰,制度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实体法律依据的完善,职能机构与调查和裁决程序的设置,“一国四方”与反规避问题的处理。
张雪娟[4]2005年在《论反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规避及反规避,是在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中的反规避问题,作为反倾销中的敏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反规避立法的先驱者是欧盟和美国,它们制订了较为完备和成熟的反规避条款。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曾把反规避问题纳入议程,并在其《反倾销协议》草案中提出了新的反规避条款,但是由于欧美和日韩等国的意见分歧太大,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了。然而,鉴于反规避问题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将反规避措施纳入WTO规则之中,是必须而且可能的。本文从规避与反规避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规避行为的产生背景与行为方式以及反规避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等,通过对目前国际上叁个主要的反规避立法体系的比较、分析和评价,揭示反规避问题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及影响,最终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反规避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侯连琦[5]2008年在《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本文对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是在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摩擦的日渐频繁的情势下,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所展开的尝试性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是通过生产方式和贸易方式的改变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诸如此类的规避行为使各国及WTO反倾销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实践中,各国又开始了反倾销法的立法尝试,并且为了维护反倾销法的有效作用,各国也持续性的关注立法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修订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反规避条款的特别规定,以期通过法定的措施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从世界范围看,制定反规避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最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保证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讨论就是基本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建构性思路,就规避与反规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的初步论述。文章认为,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政府与所涉企业应采取积极的贸易对策和法律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欧美等国的现行反规避制度的相关立法;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革;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充分重视反倾销、反规避预警机制的作用。论文前言主要介绍了反规避制度产生,然后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并详细介绍了反规避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最后介绍了研究意义、当前国内主要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规避,主要介绍了规避的种类并对一般法律规避和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进行区分。第二章论述了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制度的性质,同时对反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即贸易保护主义。第叁章介绍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重点分析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欧共体、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比较研究,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条款进行了条分析,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它们的相似与不同之处。第五章研究了WTO体制下的反规避问题,介绍了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分析了反规避条款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对多边统一的反规避规则的影响。第六章是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章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思考及相关建议,对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舒丙会[6]2005年在《反倾销法中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兼采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简要介绍了反倾销法中反规避制度的立法背景,考察了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立法依据,系统研究了反规避立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总结了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以及对完善我国的反规避立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阐述反倾销制度下反规避问题产生的背景。首先从倾销、反倾销和规避、反规避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当时社会历史原因的角度去分析反规避措施产生的背景。然后分析反规避措施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以及早期有关国家的反规避实践。 第二章分析反规避制度的正当性,这主要为了论证反规避制度存在的价值。首先对“改锥案”进行分析,说明GATT对反规避措施的态度;然后从分析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入手来分析反规避措施的合法性;再从反规避制度与国际直接投资和公共利益原则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反规避制度的合理性。这是本文的一个重点。 第叁章主要研究分析欧盟与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演变及其具体制度,并对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这使我们对反规避制度的基本架构有深入的认识。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 第四章分析邓克尔文本反规避条款。主要介绍邓克尔文本反规避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此内容的评价,然后分析该文本最终未被纳入WTO反倾销协议的原因以及制定反规避国际统一法的必要性。 第五章探讨我国反规避制度的完善问题。主要分析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其完善的必要性,论述我国反规避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我国反规避具体制度的构建设想。
徐媛媛[7]2005年在《国际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相关理论,尝试用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提倡公平竞争,更要防止不公平做法所造成的利益损害,充分利用现有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反倾销措施,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公平贸易”的武器被各国所青睐,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来认定和抵制倾销行为。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国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这一领域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反规避,即: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不甘心失去已经开拓的市场,采取种种措施以避免进口国发起的反倾销,作为进口国对上述行为采取法律制裁是必要的。反规避措施作为反倾销的逻辑发展与理论的延伸,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社会和经济背景,进行反规避立法时应当立足于反倾销法的立法目的,遵循反倾销法的立法原则。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反规避的概况,包括它的产生过程,如何界定以及世界范围内对该问题的立法概况,通过较小的篇幅希望能勾勒出一个大致的整体印象。第二章主要是对反规避措施的分析,通过分析其合理性、合法性及积极、消极作用,加深印象。第叁章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介绍了美国、欧盟反规避立法中的规避表现形式、规避行为的认定、零配件价值的计算方法,原产地规则、反规避措施及运行机制六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乌拉圭回合中邓克尔草案的反规避条款。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理论研究的归宿。鉴于我国反规避立法几乎一片空白,笔者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反规避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着重谈到反规避立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即反规避立法的原则,反规避实体规范、反规避程序规范、反规避的司法审查,并强调应加强宏观方面的思考,从而使反规避立法尽量减低其负面影响。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代背景下,加快我国反倾销规避的立法的步伐,“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国外反规避措施的充分准备,尽快建立反规避法律体系。“师夷以制夷”加强对国内产业的合理保护,避免国外不公平竞争对我国产业的损害。
张寒[8]2008年在《反倾销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规避与反规避是国际经济竞争进一步加剧,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是指生产者或出口商在其产品遭受进口国政府反倾销措施制裁的情况下,不甘心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采用各种手段减少反倾销措施对其产品销售的影响,使得进口国反倾销措施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的行为。对反规避立法是反倾销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反规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近年来,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反规避法律来防止规避行为对本国国内产业利益造成损害。反规避立法也逐渐发展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实践起步早,规定也相当细致和完善。我国目前的反规避立法原则性规定比较多,缺乏实际性的操作标准,有必要进行修改与完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反规避问题的基本概念,包括它的定义、产生原因、合理性与合法性等问题,通过较小的篇幅勾勒出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整体印象。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主要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在规避表现形式、规避行为认定、零配件价值计算方法、反规避措施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情况,总结其中某些共同的立法规律。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统一世界范围内的反规避规则方面的努力,阐述乌拉圭回合中《邓克尔草案》里有关反规避问题的规定,并对《邓克尔草案》有关反规避问题规定的历史作用、意义和局限性做出评价。全文的最后一部分在总结我国目前的反规避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加强我国反规避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概括出我国反规避立法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并对我国反规避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赵伟[9]2007年在《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研究》文中认为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问题。迄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随着反倾销问题的不断普遍化,反倾销规避也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并且规避的形式不断增加,使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反规避措施也不断出台,欧美等国都相继制定了反规避立法,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以维护其反倾销的效果。进口国制定国内反规避立法作为主要的反规避措施来应对反倾销规避行为是可行的,而且这种措施与WTO规则也有一致性。但是反规避措施作为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和延伸,从理论上来讲也是为了维护反倾销手段已经确立起来的贸易保护职能。因此,同反倾销措施一样,对反规避措施的滥用,也会使之成为限制进口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违背贸易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化的原则,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从规避与反规避双方博弈的角度来看,反规避立法又是一个产生可置信威胁的重要因素,能够改变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但是一国国内的反规避立法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制定的,因而都带有贸易保护的色彩。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国际反规避规则和机制势在必行。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反规避调查数量增多,发起国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这些影响了我国的出口、对外投资以及国内产业的发展。而反倾销与反规避的关系,我国原产地标准较低以及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及产品附加值低,是我国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对外反倾销力度的加大,国外厂商对我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也在增加,而实践中,我国尚未对他国企业采取反规避措施。应对国际反规避调查及国外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都要积极采取措施。从政府层面来讲,要尽快建立我国自身的反规避立法体系,以作为对国外反规避措施的对等震慑手段;积极促成国际反规避协议的达成,并通过加入WTO加入其反规避机制;政府有关部门面临国外的反规避调查要积极配合,灵活斗争。从企业层面来将,深入了解并学会运用国际反倾销、反规避立法,合理规避;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在被起诉反倾销前进行海外投资;避免被国外厂商所利用,成为别国的规避基地;加强联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
黄美玲[10]2005年在《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不断发展,各国纷纷利用反倾销法来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抵制倾销。为此出口商采取各种方法以逃避反倾销制裁,这样就产生了规避行为。“反倾销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它是出口商面临WTO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欧共体和美国是较早开始反规避实践与立法的国家。欧共体现行的反倾销法(EC)384/96号反倾销条例Art.13和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反规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新修改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只有第55条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该规定对“适当措施”未加明确规定,对于什么是“适当”,由于存在理解的差异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本文通过介绍规避与反规避的概念、构成、种类和关系,比较研究了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有关内容,以及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反倾销的发展趋势,最后指出我国应该在借鉴和吸收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的合理部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加紧制定合适的反规避法律,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2]. 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D]. 张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反倾销法中的第叁国规避问题研究[D]. 沈海洪. 苏州大学. 2005
[4]. 论反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D]. 张雪娟. 吉林大学. 2005
[5]. 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D]. 侯连琦. 苏州大学. 2008
[6]. 反倾销法中反规避问题研究[D]. 舒丙会.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国际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法律研究[D]. 徐媛媛. 安徽大学. 2005
[8]. 反倾销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D]. 张寒. 外交学院. 2008
[9]. 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研究[D]. 赵伟.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10]. 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研究[D]. 黄美玲.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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