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涛[1]2003年在《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对美国联邦政府经历过的和正在实施的管制进行较为系统的实证分析。一个完整的管制理论至少要回答叁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问题:第一、管制制度是怎样形成的?第二、管制制度对市场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第叁、管制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关系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现有的文献受学科研究对象的限制,法学和政治学主要研究第一个问题,经济学侧重分析第二个和第叁个问题。到目前为止,一种将上述叁个问题融为一体的论文或专着还未曾出现。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结合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思路,将上述叁个问题融为一体,试图建构一个逻辑一致的管制理论的分析框架。 最近叁十多年间,围绕着改革僵化的“命令—控制”的管制体制而导向市场化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管制制度,国会、总统、法院和行政机构之间就法律、行政命令和规章的范围、内容、制订权和执行权等进行及其复杂的较量,一项制度最初的反对者也可能演变成最终的支持者。制度变迁在相当意义上讲,就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克服“市场失灵”和“管制失灵”,寻求新的制度均衡的演变过程。一般认为, 以1995年第104届国会对公法的基本修正为标志,美国政府建立了市场化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管制制度。成本—收益分析的管制制度的规定是,行政机构希望实施的任何一种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叫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年对规章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检验规章的绩效。这个规定一方面解释了管制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另一方面限制联邦行政机构滥用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对市场过度监管。然而,市场经济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竞争程度、交易规模和产业结构在这一运行过程中,有着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管制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则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市场与管制是相互协调相互发展的。过了这个时期,动态的经济和静态的规章有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是经济发展了,规章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阻力;或者是经济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监管不严导致管制失灵;或者缺少觌章成为管制的盲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必须有政府广泛、深入和系统的管制,同时,管制也必须随着市场的竞争程度、交易规模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做出适时的改革。 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国会法律、法院判例和OMB与OIRA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推动管制制度的演变进程,分析了管制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成本与负担,评论了管制对经济增长、价格、就业和投资的影响。简言之,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政府经历过的和正在实施的管制进行较为系统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受管制的市场经济;所谓取消管制、放松管制、加强管制,仅仅是政府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管制质量的必由之路;一种有效的管制制度是市场与管制之间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从而解决和回应市场和管制中不断产生的摩擦和冲突。
席涛[2]2004年在《谁来监管美国的市场经济——美国监管体制的演变: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演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市场失灵。政府以监管方式对此进行干预和纠正,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改善社会福利。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才是合意的,具体地说,由谁来监管,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管,如何监管监管者等问题,却并没有标
蒋抒博[3]2009年在《美国社会性管制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是世界上社会性管制最为完善的国家。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先进的社会性管制理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严格的标准体系,为保障美国民众生命与健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与美国相比,中国社会性管制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水平。为此,研究美国社会性管制的演进与现状,分析美国社会性管制的成本与收益,对中国社会性管制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社会性管制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利用经济学模型对社会性管制进行理论分析,对不同的管制方法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从社会性管制的演进和社会性管制成本收益分析两个角度对美国社会性管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通过研究美国社会性管制的运行制度,探讨美国社会性管制高效运行的原因,分析美国社会性管制制度的演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我国社会性管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范硕[4]2013年在《基于中美对比的食品安全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食品安全管制是现代政府管制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世界性的政府管制难题。政府管制源于19世纪末期美国的反垄断管制和经济性管制。随着现代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负面影响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严峻问题,政府管制随之扩展到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等社会性管制领域。在经济管制不断放松的新自由主义浪潮下,社会性管制反而在不断强化。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单纯是社会矛盾问题的体现,更是政府管制绩效高低的体现。本论文认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在于政府管制的建立或加强,而在于管制体系本身的改良。本文旨在对中美两国正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政府管制,进行较为系统的实证对比分析。之所以选择美国作为参照系,是因为美国是最早建立政府管制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食品安全管制、并且管制较为有效的国家。本文基于中美对比视角研究两国政府管制的客观差异性,并非要强调中国与美国的差距,或者中国需全盘照搬美国的管制制度安排。而是要跳出基于中国研究中国问题的就事论事局限性,通过中美对比视角来发现以往政府管制研究难以涉猎的研究方向。本文基于两个国家管制制度安排的差异性来选取研究的具体方向。为何在同一个政府管制领域里,中美两国会出现不同的制度选择?每一种选择的背后一定存在着原因,也一定存在着由不同选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本文之所以选取管制制度演进、管制权力的制衡性、管制利益冲突、管制对象的选择偏好及其激励约束机制、管制的合作化、管制的市场化上述几个研究方向,正是由于中美两个国家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管制权力的制衡性是确保管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的制度基础。权力的制衡性体现在权力特殊性与权力约束性之间的相互平衡。美国管制机构权力的特殊性表现为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叁权于一身;权力的独立性表现为相对独立于总统或所属内阁部。中国管制机构的权力既没有特殊性、独立性,也欠缺严格的法治约束,因此管制机构权力的随意性较大、不可预见性较强。管制利益冲突是引致管制俘获的直接原因。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在其市场前准入环节和市场后监督环节都可以引起巨额的财富效应。美国政府管制的潜在利益冲突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但正是由于管制利益冲突的公开化,才使得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利益冲突的制约防御机制。中国政府管制利益冲突的存在却处于比较尴尬境地,管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形成机理、影响力等并未形成公开化的理论研究。中美两国在食品安全管制对象、管制方式的选择上也大相径庭。我国食品安全的市场前管制程序复杂、管制成本高昂,而美国市场前管制步骤简单、管制成本低廉,甚至几乎不存在市场前管制。我国食品安全的市场后管制手段简单、企业可以预知,而美国市场后管制不确定性强、管制手段较为复杂。之所以出现管制的不同选择偏好,是因为背后隐藏着做出选择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管制成本支付来源对管制对象的选择形成了激励效应:管制的免费供给,决定管制机构难以将企业作为市场前管制的对象。另一方面,管制科技水平对管制对象和方式的选择形成了约束效应:高水平的信息甄别能力,决定管制机构偏好于选择以新型产品或产品成分作为市场前管制的对象。政府管制的合作化可以产生正向经济效应。一方面,可以节约政府管制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由于管制分权化而引入了社会资本,给予社会资本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美国食品安全管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大学”、“政府—大学—企业”的合作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管制完全由政府垄断,并没有与其他机构合作实施管制,原因在于缺少管制合作化的动力和土壤。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的初衷是减少食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然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甄别服务却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提供,而是可以由数量众多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化主体来提供。政府垄断信息甄别服务,一方面影响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导致消费者难以接触到信息甄别服务。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垄断信息甄别服务将导致管制机构从中牟利,进而形成部门利益。相反,若由市场来提供信息甄别服务,可以促进产业竞争力、形成均衡价格和技术进步。因此,信息甄别服务的提供最好交由市场化的第叁方独立组织来提供。中美两国在此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实证对比中美食品安全管制的差异性,并非本论文的研究目的,而是研究方法。差异性本身并不代表孰优孰劣。通过进一步分析差异性背后的原因和差异性引起的经济效应,从而探讨中国食品安全管制改革乃至政府管制改革的新理念,才是本论文的研究意义所在。经研究认为,应从管制的免费供给、科技性公共服务的提供、技术类管制的去官僚化、信息甄别服务的市场化、建立“管制管制者”机制几个主要方面重新审视中国食品安全管制乃至整个政府管制体系的改革方向。
李志强[5]2016年在《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评估,预测与衡量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具体影响,保证利益群体的受益和受损程度维持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良法。而要对法律进行科学的评估,就需要一套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法律影响评估的关键要素。它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容纳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的测度指标,测算法律可能产生的收益与成本,从而使得法律影响评估更具操作性、客观性与精确性。法律影响评估是指对现行法律或拟议中的法律草案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影响进行系统分析、预测与评价,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测算相关成本和收益,进而提供立法与不立法、选择一种方案或者放弃另一种方案的科学依据。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作为法律影响评估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测量工具,它将法律法规共同的影响因素作出一般性的概括和总结,并对这些影响因素予以指数化的塑造,以期揭示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效用。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包括立法前、立法中与立法后的叁个阶段。其中,指标体系在立法前的应用属于一种预评估,其评估效果具有预测性。指标体系在立法中的运用直接关系到立法结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立法博弈。指标体系在立法后的使用,则是未来修法的重要前提,关系到法律修改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系统优化等构建原则。当前国外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为美国和加拿大采用的成本收益模式。此种模式不再具体细分法律影响的不同领域与内容,直接对相关后果进行成本收益测算和评估。其二是欧盟模式。此种模式先将法律的影响区分为社会、经济、环境等不同类型,甚至进一步区分为更为细致的子类型,这些具体类型与子类型就成为不同层级的评估指标;最后对这些指标进行具体的成本收益测算与度量,从而形成评估结果。两种模式最终都是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努力通过货币化来进行客观的比较与衡量,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省略掉区分法律不同面向影响这一环节,当然这一省略仅仅是指标建构和表述层面的。具体评估过程中,肯定要测算相关法律在不同面向上带来的成本收益。如此一来,从技术上看,欧盟的指标方式应该更具明晰性与操作性,有助于人们首先注意法律在多个面向的影响,进而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衡量,避免遗漏某些层面。而且也有助于相关指标在不同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列组合,增强指标的实用性。结合国外的评估经验以及我国相关情况,追求评估指标技术上的模块化,价值目标上服务于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借鉴欧盟模式,将法律影响区分为: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叁大类。在此基础上,将我国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区分为社会影响评估指标、经济影响评估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估指标叁大一级指标。在此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化为不同层级的子指标体系,从而构建起科学、系统、模块化、多层级的有效的通用型指标体系。法律的社会影响评估指标科学测度法律的社会的影响。法律的社会影响主要包括对人口的影响、文化的影响、政治的影响、道德影响等内容。依据社会影响的基本范围,我们选择社会生活影响、社会就业影响、公共服务影响、社会基本价值影响以及社会保障影响等,作为主要的测度指标。其中,社会生活影响指标测度和评价法律实施对人们生活领域的影响,诸如生育、住房、交通等方面的效果。社会就业影响指标测度法律出台对就业影响的状况,包括就业质量、就业数量、就业环境等因素。公共服务影响指标衡量和测度法律实施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影响效果,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社会基本价值影响指标测评法律实施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效果,如社会道德水平、社会秩序、社会公平正义等的影响。社会保障影响指标主要测度法律实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具体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影响效果。对于社会影响评估指标,我们也要首先追求货币化与定量化分析。但基于社会影响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有些指标难以定量测算的情况下,则依靠定性分析进行评估。对经济增长而言,制度是关键的,而现代社会法律又是最主要的制度形式。法律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动力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良法”的供给。法律经济影响评估指标旨在科学有效的测度法律对经济的具体影响。法律的经济影响评估指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容,宏观经济影响指标、市场机制影响指标、企业发展影响指标、消费者影响指标。其中,宏观经济影响指标具体衡量和评价法律实施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效果,包括包括经济增长速度,物价水平、劳动就业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市场机制影响指标主要测度法律规制对市场的影响效果,包括市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等的变化。企业发展影响指标法律实施会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包括企业的设立、决策、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消费者影响指标具体测度法律出台对消费者带来的具体影响,包括收入水平的影响、投资选择的影响、消费水平的影响。当然,这四个指标在具体应用中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级的子指标。法律的环境影响评估指标设计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要素识别对象。按照主要的环境组成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因而我们将法律测度环境影响的评估指标具体划分为土壤资源影响指标、大气环境影响指标、水资源影响指标、固体废物影响指标、声环境影响指标、动植物资源影响指标、矿物资源影响指标以及生态保护影响指标,其中大气环境影响指标可再细分为气候影响指标和空气质量影响指标。同时,上述每个评估指标又进一步划分为不同层级的子指标,从而形成逻辑清晰、内容完整的指标体系。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在内的3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以及78个叁级指标,这些影响指标既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也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但它们都是具体的、典型的而不是抽象的。由于法律影响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活动,法律对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影响作用千变万化,法律影响评估指标难以穷尽,指标体系难以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影响内容。因此,指标体系具体选择这些最为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作为评估指标,努力做到指标设计上的模块化与通用性。指标的量化是法律影响评估的有效手段,评估过程中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相关指标尽量予以量化与货币化分析,并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获得最终的数量结果。当然,对于无法量化测度的指标,仍需定性分析。通过评估指标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提高法律影响评估的可靠性、准确性与客观性,推动法律评估由粗放转向精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为法律制定与修改提供决策依据,改进立法质量,实现善治目标。一部法律通常会有多个面向的影响,相关评估会涉及多个不同指标。科学设置不同指标的权重就成为评估成败的关键。依据客观、准确、便于操作的原则,我们选择适合的权重设置方法赋予指标权重,应对法律影响评估指标复杂、多样性的要求,减少指标测量的误差,有效保障评估的科学性。评估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相关数据的客观与准确。指标的信度和效度也要运用统计学的工具与模型进行审查,借助计算机工具运算,从而保证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最后,通过将相关指标应用到对X市《供水规定》的评估中,具体展现该指标体系如何应用操作,其对评估质量的贡献,及其不足与局限。
高敏[6]2011年在《论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文中研究指明成本效益评估是利用经济学原理识别产生净效益立法措施的一项制度。在美国和欧洲已经实践二叁十年,并且正在被推广到世界各地。我国立法实践虽然也进行了成本和效益分析,不过是非常粗糙的和随意的,没有制度化。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鼓励政府立法实施成本效益评估,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成本效益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在实践层面,政府是积极的推动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与政府的积极态度相反,国内学术界对成本效益评估保持谨慎态度,对成本效益评估的正当性、必要性、评估方法都存在质疑。尤其担心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会造成违反道德正当性,因为它涉及到对生命价值的评估,对后代人损害的评估等问题。国内学者的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事实上,国外在实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之初,也遭到许多环保主义者的反对,但是,实践证明成本效益评估是一个有益的政策分析工具。要解除国内学者的疑虑,就需要澄清成本效益评估的正当性、必要性,阐明正确的评估方法。理论上的成本效益评估是中立的、客观的,但是实践中的成本效益评估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也成为学者诟病的要害。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影响成本效益评估功效的关键。本文从环境立法的角度,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全面的探讨成本效益评估,以论证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是正当的、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文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章主要是论证成本效益评估的正当性,在此前提下,第二章进一步论证环境立法进行成本效益评估的必要性。第一章和第二章是从理论层面解答环境立法为什么要实施成本效益评估。第叁章探讨环境立法评估的内容和正确方法,阐明如何实施成本效益评估,即讨论成本效益评估的可行性。第四章考察美国成本效益评估的制度建设及其实效,即从制度运行实践中发现成本效益评估可能面临的问题。第五章是在前四章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初步设想。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是指,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测量个人的福利或者效用的变化,识别立法的社会成本、社会效益及其分配结果,计算立法的净效益,以评估结果判断立法决策正当性的程序。成本效益评估是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它是一种决策程序,而不是决策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以净效益最大化作为立法决策的唯一标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将成本效益评估形式化,成本效益评估的结果对立法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即立法决策者必须用成本和效益证明其决策的正当性。成本效益评估可以增进社会的效率和福利,效率和福利都是立法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成本效益评估是正当的。环境利益是社会效率和福利的一部分,应当将环境利益计入立法的成本和效益。虽然成本效益评估会对人的生命、健康这些不可替代物进行估值,但是它不是将人的生命、健康视为商品,而是在特定背景下对特定政策的估值。它反映的是评估对象的“边际价格”,而不是内在价值。成本效益评估过程中涉及许多科学不确定性问题,这是环境风险的本质特征,而不是成本效益评估带来的问题。相反,成本效益评估可以明晰所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使我们在面临不确定性时做出明智选择。第二章,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缘由。环境立法引入成本效益评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是环境法的成本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的成本包括守法成本、政府规制的成本、社会福利损失、交易成本、间接成本。成本直接影响环境法的实效和效率,成本是环境制度选择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环境决策必须考虑成本。成本效益评估可以帮助实现成本最小化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二是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风险,必须进行权衡和选择。同时,环境立法在解决目标环境风险时,可能造成其他的环境风险,这也需要决策者进行权衡。而人们对于环境风险的认识又存在显着差异。现行的基本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决策方法(绝对安全分析法、可行性分析法、直觉评估法)都有一定的局限,不能帮助决策者做出选择,不能帮助决策者判断应投入多少资源以保护环境。成本效益评估通过对环境风险的实际后果以及降低风险的效应进行计算,可以使人们对相关的利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而非有限的认识,可以避免对一些风险问题的疏忽或者过度关注,克服人们的认知局限,从而帮助立法决策者对处理环境风险的立法项目排序。叁是成本效益评估可以识别制度选择的后果,为环境立法的制度设计提供客观数据。四是成本效益评估有利于环境立法的民主决策,为民主协商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交流的平台,并且有利于在分歧中达成理性的共识。第叁章,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内容和方法。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成本分析、效益分析、分配影响分析。总体来说,成本估值相对效益估值容易。环境立法不仅可能导致附加风险,还可能产生附加效益,应当将附加风险和附加效益分别计入立法的成本和效益,不能片面地关注附加风险,而忽视附加效益。政府机构评估企业的守法成本依赖于企业提供的数据,这很可能导致环境立法的守法成本评估过高。因此,在评估守法成本时,应当预测企业对立法的反应和可能采取的措施。评估环境效益时,我们应当承认环境的非使用价值,具体包括环境资源的选择价值、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对于生命价值的评估,应当通过显示性偏好法或者表述性偏好法测量人们的支付意愿,并采用人们估值的平均值。寿命年和质量调整寿命年方法只能作为参考。环境损害是一种潜伏性长的潜在损害,计算环境立法的成本和效益应当使用折现率。但是,在计算后代人的环境损害时,不应当使用折现率。当代人的环境损害需要使用折现率,是为了反映个人的时间偏好和处理环境风险的偏好,这只是技术问题。而后代人的环境损害是否使用折现率是一个伦理问题。环境立法不仅追求效率,还应当实现公平分配。成本效益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环境立法的分配影响,分析立法对不同人群的影响,分析谁承担成本,谁获得效益。第四章,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实证分析。本章以美国的制度实践为例。美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确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内容,还建立了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监督机制。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提高成本效益评估的执行力和影响力、增进成本效益评估的透明性、扩大成本效益评估的适用范围、完善审查机构的职责。尽管对成本效益评估仍有很多争议,但是对于成本效益评估的正当性已基本达成共识。美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实践告诉我们:成本效益评估是一个有益的立法影响分析工具;应当建立成本效益评估审查监督机制;应当允许政府机构通过成本效益评估安排立法项目的优先顺序;应当统一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制定评估标准,并不断改进该标准;应当尽最大可能的对效益和成本进行量化,应当对不确定性的描述提出最佳评估标准;应当考虑分配影响;应当保证成本效益评估的透明性,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五章,我国构建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基本设想。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应当适用于立法前和立法后,立法后评估属于回顾性分析,是为了检验立法前评估的准确度,以改进评估方法。由于成本效益评估自身有较高的成本,所以,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立法项目。可以从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重大事项方面设置定性标准,或者通过估算立法成本的货币价值或者影响的人口数来设置定量标准。成本效益评估应当适用于政府起草的环境立法项目或者是以规制经济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立法项目。我国成本效益评估主体是起草环境法法案的机构,即政府部门和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主体是政府法制办和人大法律委员会。由审议主体出台成本效益评估指南作为实践标准。成本效益评估应当纳入公众评议程序,这样,可以增进成本效益评估的民主性;可以促使成本效益评估结果建立在真实的个人偏好基础上;可以促使对环境公共物品正确估值;可以促使成本效益评估正确使用变量。公众与专家在成本效益评估中发挥不同作用,不能替代。审议主体除了出台评估标准的职责之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审核成本效益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评估实践标准;审核环境立法法案带来的社会成本是否合理;依据成本效益评估报告,对环境立法项目进行排序;组织成本效益评估听证会。
宋慧宇[7]2010年在《行政监管权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政府监管之下的市场经济,竞争性市场和政府行政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需要行政监管权力的介入以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监管权力的扩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其本身也存在异化和失灵的可能性,权力越大,越可能我行我素,随意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这在中国这样的经济转轨国家尤为突出。法治的控权功能使政府服从法律制度,因此,以法律来规范行政监管权力的运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行政监管权力就是政府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它存在的前提是微观经济层面上的市场失灵。行政监管权力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缺乏等市场失灵问题进行监督、调节和干预,通过政府的行政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不同国家政府对行政监管模式迥异的选择反映了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本国国情和实际相符合,自由市场为主基础上政府有限监管的经济模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趋势。行政监管权必须经法律授权才能设立,行政监管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行政监管机构通常被法律赋予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行政监管权力运行受法律控制。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即使不存在控制经济体系的主体,所有经济主体都采取使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来引导,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完全竞争状态的市场并不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的提供等市场失灵普遍存在,由市场失灵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依靠个体行为很难克服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主体间合作,行政监管权以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的发生和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为目的介入市场,自始至终都需要政府以中立的态度和身份调节市场利益关系结构中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因此,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为行政监管权力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公共利益理论、监管公共强制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论证了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行政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监管私人利益理论对监管权力的正当性提出了针锋相对且完全相反的观点。这些理论主张行政监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并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为私人利益服务,即用“私人利益”理论来解释监管权力的起源和目的。公共选择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监管俘获理论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监管并非完美无缺,监管机构和监管者都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利益集团对监管的特殊影响与监管机构公共选择的动机相结合,最终可能导致政府被俘获。因此,对于政府行政监管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和限制。中国固有的文化系统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典型中国式的,它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国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改革在主观上阻力重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计较部门利益和权力的很多政府行政部门成为改革的障碍。客观地说,监管权力和监管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十几年间,监管效果并不理想。深层次原因就是监管权力和监管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表面之下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之实,政府行政监管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关系颠倒。此外,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导致监管权力缺乏制约,监管权力和监管制度在形式上也存在妥协与欠缺。行政监管权力本身行政权力的特质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同时,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也要求以法律来规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监管型国家的兴起突破了传统行政法学仅仅强调限制行政权力的局限,现代行政法理论强调在对行政监管权力制约的基础上实现规范与制约、确权与控权相结合。权力的配置以及对权力的限制构成了行政法中的主题。行政监管权力的合理配置主要包括两方面:在政府与市场外部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行政权力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政府与国有企业实现行政监管、资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分离;在政府内部实现权力分离,涉及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主要是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的机构分立和权力分离,以及监管机构内部实现权力配置在横向上符合职能分离原则,在纵向可以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行政监管权力的有效制约包括完善信息公开、行政程序、评估体系、行政问责和激励监管。
石磊[8]2008年在《中国药品政府管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从公法学的角度,并结合经济学、行政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中国的药品政府管制,深入分析了药品政府管制的基本理念,管制机构,管制目标、范围与方式,运行机制四个问题。管制机构不仅回答了管制主体是什么,更进一步分析了管制主体应该如何设置。管制目标、范围与方式从静态方面回答了管制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哪些属于政府管制的事项,如何管制。运行机制从动态方面回答了实现政府管制目标的运行和生成机制。管制机构,管制目标、范围与方式,运行机制叁大部分组成了基本的管制体系。导论部分:首先从中国药品管制的一些典型案例入手,简要分析中国药品管制的现状与问题,引出研究药品政府管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接着阐述了政府管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行政法学研究产生的影响。最后提出本文的逻辑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药品政府管制的基本理论。政府管制可以从管制目的、管制主体、管制范围和管制方式四个方面来理解。药品政府管制,就是指为了矫正药品市场失灵,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获得更多的医疗保健福利,政府管制机构依法对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药品政府管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适度竞争、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和增进非市场性价值物品的有效供给。第二章:药品政府管制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分析。从美国的药品管制历史看,政府对药品的管制趋向是范围越来越大,管制强度越来越高。面向未来,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公共健康的概念,以及药品安全和效用的概念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对FDA保护公共健康的角色不断进行新的思考。中国经济社会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中国的药品市场发展滞后,需要扶植以促进其成熟,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中国药品政府管制既面临市场失灵的普遍性问题,也面临行业落后、体制障碍等特殊性问题,这决定了药品管制机构的双重角色。第叁章:药品政府管制的理念重塑。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应当在公共治理理论下进行基本理念的重新塑造。为实现“良好治理”,公共治理视野下的政府管制应当融入公益性、协作性、责任性、效能性的基本理念。第四章:药品政府管制机构。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地区的药品管制机构设置模式,总结出共同的经验和规律,包括设置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组成人员的专业化和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等。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中国药品管制机构设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组织机构、职权配置、人力资源和经费来源四个方面提出合理的改革思路。第五章:药品政府管制的目标、范围和方式。药品的特性以及药品行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药品政府管制目标的双重性,以社会性目标为主,兼顾经济性目标。中国药品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强度总体呈扩张、强化趋势,但伴随着经济转轨条件下的放松管制。现代政府管制的方式处于不断创新之中,除了传统管制方式的改造外,药品政府管制需要引入新的、更为灵活的管制方式,如信息管制、标准管制和信用管制等。而这些新的管制方式,传统行政法学对其研究匮乏。第六章:药品政府管制的运行机制。政府对药品市场的管制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管制效果是管制的实质问题和最终归宿。这就要求不仅从实体法上规定药品政府管制合法性的权限和边界,还应通过一系列运行机制规范、约束、反馈、调整管制权的行使,保证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公众参与机制、激励性管制机制、管制影响评估机制和问责机制是实现“良好”的政府管制必需的运行机制。
梅黎明[9]2009年在《中国规制政策的影响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经过30多年的实践,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在美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规制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对本国的相关规制政策实施规制影响评价分析,并在提高规制政策效率和提高规制政策工具选择的质量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做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政府规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效率方面还远远不够,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制影响评价实践已经证明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因此,探索如何在借鉴国外规制影响评价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规制影响评价制度,是对改进我国规制政策效率的一项有益的尝试。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导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研究目的和方法、本文的思路与框架以及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从政府规制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说明规制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然后对规制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如对象、原则、程序和方法等问题进行解释,建立一个关于规制影响评价的基本分析框架,从而为本文对规制影响评价的分析奠定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第叁章评价了中国在政府规制中实施规制影响评价的现状,指出中国规制影响评价的实施主要体现在环境规制评价方面,规制影响评价的实施范围也比较狭窄,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实施效果上亦有较大差距。同时,指出中国引入规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应采取哪些措施以保障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得以顺利的实施。并认为我国应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制影响评价制度,且不能仅仅局限于环境规制影响评价方面,还应扩大到所有对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可持续力有影响的领域,从而提升规制影响评价的作用和水平;第四章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有的规制影响评价实践进行了介绍和评价,试图从中找出中国引入规制影响评价的可行性依据,以及值得我们吸取的有关经验或教训;第五章在借鉴国外规制影响评价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约束条件,尝试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规制影响评价指标的选取和指标权重的确定。我们对规制影响的评价从成本(投入)和收益(产出)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其中投入中又分为人力、物力、财力叁个方面来分类,产出方面则按照经济、社会、环境叁方面的影响来设置指标;第六章是对中国环境规制政策影响评价的实证分析。本章的目的是根据我国环境特点,运用上一章所构建的规制影响评价框架去构建环境规制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对我国环境规制领域中的规制政策工具进行影响评价,从而为我国引入和完善规制影响评价制度提出政策性建议,同时也可以检验前面所提出的规制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七章是全文的结论与展望。总体来看,本文在政府规制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和美国、欧盟、OECD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采用了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设计出了规制政策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一般性框架。在实证方面,本文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井冈山市2008年的环境规制政策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价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吴东美[10]2009年在《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与政府关系,是理论研究的经典领域,也是社会实践的永恒课题,两者的双人舞呈现着多姿而有规律可循的动态发展轨迹。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各国逐渐兴起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政府监管改革运动,重新探索、界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作为这场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价格监管展开了革命性的重构,寻求一种尊重市场前提下的有效监管模式。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重构,既面临与西方国家相似的有效监管探索,又具有经济转型的特殊背景,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价格监管改革基本经验,又需要结合整体经济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在此研究背景下,本文致力于探索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促进收益最大化的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为此,论文以法律经济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引入理性经济人分析假设,在收益最大化分析范式下,对政府价格监管重构进行论述,并提出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的初步建议。论文主体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政府价格监管重构分析框架。本章首先对政府监管、政府价格监管、政府价格监管重构进行概念界定,确定本文研究范围;阐述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的一般模式是从国家干预主义下的价格控制模式向现代混合经济下的政府有效监管模式转换;分析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的主要原因是竞争理论深化、政府监管失灵以及经济条件变迁;提出政府价格监管重构框架包括目标、原则的重新确立,价格监管范围、方式的重新界定,以及价格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的完善。第二章,价格水平监管。本章阐述了价格水平监管主要立法模式,分析了价格水平监管范围收缩的原因和判断标准,重点对传统的公平收益率监管方式与激励性价格上限监管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监管方式的转变趋势,同时对市场由垄断向竞争过渡期间的普遍服务制度、不对称监管方式进行了论述,对价格水平监管重构的经济绩效进行了分析。第叁章,价格垄断行为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范围收缩趋势相反,价格垄断行为监管范围因重构而扩展。在效率目标指引下,各国反垄断法模式趋向一致,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得到普遍采用。本章围绕反垄断法领域内的价格行为监管,对立法情况演变、监管范围扩展、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第四章,政府价格监管机构法律设置。政府监管重构中,监管机构的设计和改进是其重要环节。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背景上的差异,价格监管机构设置具有差异性,但一般要考虑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本章对监管机构的设立依据,价格监管机构的横向及纵向设置、组织模式、内部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监管机构的发展趋势是协调性、独立性、可问责性。第五章,政府价格监管法律程序。监管法律程序是防止监管俘获、提高监管绩效的重要途径。本章在分析监管立法、政府价格监管实施的一般程序基础上,重点阐述监管公众参与程序、监管影响分析程序,并概括了监管程序的发展趋势,即从形式上表现为监管程序的透明与开放,从实质上表现为促进利益协调和监管效率。第六章,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重构。本章阐述了我国价格运行模式的实践演进,对我国政府价格监管现状进行法律和案例分析,论述了经济转型特定环境下,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的外部约束条件包括法治环境的构建、竞争壁垒的消除、市场主体的塑造,提出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基础、促进收益最大化的政府价格监管体系,并从价格监管模式、监管机构、法律程序等方面提出推进重构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D]. 席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2]. 谁来监管美国的市场经济——美国监管体制的演变: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J]. 席涛. 国际经济评论. 2004
[3]. 美国社会性管制的经济学分析[D]. 蒋抒博. 吉林大学. 2009
[4]. 基于中美对比的食品安全管制研究[D]. 范硕. 中共中央党校. 2013
[5]. 法律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李志强. 山东大学. 2016
[6]. 论环境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D]. 高敏. 武汉大学. 2011
[7]. 行政监管权研究[D]. 宋慧宇. 吉林大学. 2010
[8]. 中国药品政府管制法律问题研究[D]. 石磊.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9]. 中国规制政策的影响评价研究[D]. 梅黎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09
[10]. 政府价格监管重构研究[D]. 吴东美.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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