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信托化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保险资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2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品种进一步放宽,几乎涉及保险业所有的投资工具。这些新政既顺应了市场化改革的需求,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提高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历程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起步阶段。保险资金运用还未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工作,资金的运用形式基本为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全面放开阶段。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由于经济波动较大且无相关法律规范约束,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多样化,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从1995—2004年,为逐步加强监管阶段。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随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拓宽:1998年放开国债市场;1999年放开高等级企业债券市场、银行国债回购市场;1999年放开证券投资市场;2001年放开企业债市场;2003年放开中央银行票据市场。资金运用的监督力度和资金运用工作管理力度不断加强。
第四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为进一步完善监管阶段。2004年允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股市及保险外汇资金境外使用;2006年允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新《保险法》允许投资不动产。此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2010年开始允许投资无担保债、未上市股权等新投资领域;2012年允许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但对各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的资质有明确的限制和要求。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从2001年到2012年,伴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总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运用额度大幅提升。我国保费收入从2001年年末的2112.3亿元增加到2012年年末的15488亿元,一直保持着较快增长速度;保险总资产规模从2001年年末的4591亿元增加到2012年末的73545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从2001年年末的3702.8亿元增加到2012年年末的68500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各项具体数据见表1,增长趋势见图1[2]。
有别于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广泛、结构复杂、有价证券占比高、涉及投资领域多等特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具有投资结构相对不合理、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高、政策影响大等特性。随着相关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市场环境的改变,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策略时有调整,投资结构也随之变化。2007年保险公司扩大了股票投资比重,资金运用收益大幅提高。2008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各保险公司根据形势变化,实时调整投资策略,银行存款、债券等流动性较强、收益率相对稳定的资产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2010年,低利率、高通胀导致的负利率对以保险资金为代表的稳健型投资者构成严峻挑战,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别同比下降,但仍然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2011年,保险资金管理困难较多,运作风险较大,增加了新发基础设施债权、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另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强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达到近年来低点。各项具体数据见表2,增长趋势见图2[2]。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2011年和2012年的保险资金投资结构有较大变动,其他投资的比例大幅上升,表明保险资金投资其他资本市场工具的意愿有所改变。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金融工具也开始受到保险资金的青睐。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原理及动机分析
(一)保险资金信托化原理
信托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USE)”制度,基本理念是财产权的转移和管理。根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信任为基础、财产权转移与分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为实现委托人意愿使受益人获利等四个方面;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我国信托采用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来设立。
本文所论述的“保险资金信托化”是指保险资金运用信托原理进行投资的行为,不是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由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按信托目的,以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信托的当事人包括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托管银行三方。
图3 信托关系示意图
信托作为唯一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工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包括事务管理职能、资金融通职能、社会投资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为达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必然具有金融功能,从而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特性,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需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和投资委托人财产,从而加强了经济联系与沟通;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受托人通过服务于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二)保险资金信托化动机
1.信托产品收益高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普遍较高,即使收益率较低的信托产品较之其他投资工具也更具吸引力。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几年国内外资本市场波动异常,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受限,投资收益率不高,2008—2012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9%、6.41%、4.84%、3.49%和3.39%[3],某些年份甚至低于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因而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显得十分必要。
2.风险隔离
信托制度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通过信托合同等文件将资产运用、处分、管理的权利赋予受托人,收益权赋予受益人,并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管理做出严格规定。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保护,免受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同时受托人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有利于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4]。
(三)保险资金信托化主要信托产品[5]
1.基础设施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通过制定发行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专门投资于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融资主体往往具有高信誉级别或拥有政府背景,投资项目往往被投资者熟知且有相关政策支持,项目本身往往附有一定政府信用或银行信用,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相对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这与遵循安全稳健原则的保险资金运用较为匹配,但已颁布实施的保险资金投资新政未明确提出保险资金是否可投资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实际操作障碍。
2.房地产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通过制定发行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专门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国外统称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其相对比重甚至超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方式,成为国外普通个人投资者重要的房地产投资渠道[6]。由于房地产信托具有集中化专业管理和多元化投资组合的特点,并能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间选择,从而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获取较高投资利益。
3.股权投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通过制定发行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专门投资于企业或其他机构股权。保险公司需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经济结构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各类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合理进行保险资金投资。目前,保险资金更倾向于金融类企业或收益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状况
图4 中国平安基础设施投资的方案
从2006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就开始运用信托原理拓宽投资渠道。保险资金间接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高铁建设等就是保险资金信托化的实例。2007年7月,平安集团以保险资金通过平安信托为受托人,分别受让山西太长高速公司股权30%、长晋高速公司股权60%、晋焦高速公司股权60%,转让股权金额22.76亿元,成为首批试点项目,具体方案示意如图4所示。
2007年12月27日,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平安旗下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保险团队集体出资约160亿元,以股权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具体方案如图5所示。
图5 保险资金投资“京沪”高铁示意图
以上实例尽管不是保险资金直接参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但都运用了信托原理参与投资,也是保险资金信托化的方式之一。2012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根据各信托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报可知,符合“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仅16家。根据用益信托发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前三季度全部信托公司已发行的3219款集合信托产品当中,上述16家信托公司仅发行1007款产品,占全部信托产品数量的不到1/3;全部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规模约为5398.20亿元,而上述16家信托公司的总成立规模仅有1711.04亿元,市场份额仅占31.69%。这意味着如果不考虑信托产品种类的话,仅保险资金可投资的信托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1/3左右。2013年2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引入了保险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文馨”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我国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1.资金投资期限不匹配
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是首要原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并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较为注重中长期投资,而目前国内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通常是中短期,因而存在期限不匹配问题。尽管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投资期限从时间长度上与保险资金运用期限吻合,但若无法正确估测管理投资风险,认识不到收益回收的时间特性,仍可招致资金大量流失。2007年中国平安牵头七家保险公司投资“京沪”高铁建设,由于对高铁行业风险认识不够,2013年合作出现分歧[7]。
2.法律风险与委托代理风险较大
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有超越保险业成为金融业第二大行业的趋势,但存在市场参与者参差不齐、市场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信托的唯一法规,其他法律法规缺失明显,而保险资金运用注重安全性,如何从法律层面防范信托资产风险至关重要。同时中国保监会也未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信托集合资金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这对保险资金信托化构成一定的实施障碍。此外,保险资金信托化也存在较大的委托代理风险,保险资金由于其特殊性要求资金运用较为安全可靠,而信托资产管理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有损于委托人利益[8]。
3.专业性复合型人才缺乏
保险资金信托化专业人才除具备保险知识、信托投资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还需懂得一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知识。如此才能在熟知保险资金特性基础上,正确认识和量化保险资金信托化相关风险,最终有效控制整体风险。国外信托的成功运作正是依托于众多的专业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保险资金信托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实践经验更是稀少,专业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
4.监管模糊,信息披露存在障碍
保险资金信托化涉及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托管银行三方。保险监管侧重偿付能力,银行监管侧重风险防范。尽管我国信托业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但是信托监管应侧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还未对涉及多方主体的保险资金信托化制定具体监管细则。同时信托发展目标与信托监管目标也存在矛盾,信托强调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但监管评价却以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作为标准。信托是投资者进行财富管理的资本市场工具,理应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加以推广运用,而目前监管部门将信托定位于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存在障碍,导致投资者对信托运作方式较为不理解,难以公开得知信托资产的投资动向和收益分配。
此外,信托产品属个性化投资产品,不同信托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目前无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而信托公司内部也未对所发行的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资金信托化的风险。
四、保险资金信托化前景展望及发展建议
信托凭借独立的财产管理、风险隔离、权益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及灵活的业务模式等制度优势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较好融合,实现了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有机整合。保险资金信托化既能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分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又能为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创新创造条件;既能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又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稳定。尽管发展趋势良好,但由于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起步较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较多,各方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以解决与完善。
(一)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基础环境
保险资金信托化涉及保险业与信托业两个金融部门,都是具一定风险的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加大其面临的风险水平,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加快与之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相关金融行为,为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同时,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9],加强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完善基础环境。
(二)改善监管理念和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监管模糊、定位不清晰会加大行业风险,造成市场运行混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合理把握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有效地监管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在尊重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创新精神的前提下控制整体风险。此外需教育和引导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畅通投诉渠道,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三)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风险隐患
保险资金信托化要求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只有强化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险资金信托化产品在设计、推介、资金运用、资金兑付等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抵御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并且可通过适度授权、监督约束、激励等措施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四)加强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交流合作,创新产品
信托产品是高度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特性,设计非标准化信托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投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产品所缺乏的。加强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的交流合作,在共识基础上创新产品设计,制定发行针对保险资金的信托产品,不仅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而且促进信托业自身的快速发展。
(五)加快复合型专门人才培养,促进行业发展
保险资金信托化的良好运行依赖于信托产品的管理团队水平和市场环境,而且这些产品运作本身极其复杂并且专业性较强。保险公司需培养复合型专门人才来制定最佳的保险资金信托化投资策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信托公司需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针对保险资金设计更具吸引力的信托产品,控制整体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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